试论刑法中的单位立功
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立功它是在刑事犯罪中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在拘留的时候,可以根据立功的相应情节来适当减轻处罚,那么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我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认定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
立功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
但因先检举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围。
犯罪分子只提供上述基本信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四、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偿(包括许诺有偿)方式获取的;(二)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三)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四)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五)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六)教唆、引诱、指使、收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予以检举、揭发的;(七)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八)其他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
刑法中的自首和立功的法律效果

刑法中的自首和立功的法律效果在刑法领域中,自首和立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指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后主动自首和主动提供有助于案件侦查的重要线索、情况。
自首和立功在刑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量刑、法律责任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一、自首的法律效果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等刑事执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认罪态度,自动投案的行为。
自首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分为主动自首和被动自首。
主动自首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动自首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被迫交代犯罪事实。
自首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量刑上。
刑法规定,在判决量刑时,对自首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自首人在量刑时可以被认定为从轻处罚,减轻其刑罚的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立功的法律效果立功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败露或被执法机关掌握其犯罪行为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者通过主动提供重要线索、供述罪行、配合执法机关协助侦破案件等方式,能够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立功在法律上同样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立功者主动向公安机关等刑事执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情况,可作为法院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立功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量刑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例如,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立功者可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量刑。
同时,立功可以作为判刑的酌定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量刑进行调整和裁定。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自首和立功在法律效果上都能起到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作用。
自首和立功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量刑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自首和立功可减轻其刑罚的程度。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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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2014年司考卷二第12题)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ABCD
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着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司。
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净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摘要:立功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给予犯罪分子除自首以外的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立功体现了一种人道,一种人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掌握立功,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对立功给予再认识。
关键词:立功主体确认主体表现形式一、立功行为的主体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
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
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从而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对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确认立功的主体在诉讼程序中共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三个司法主体,他们参与并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
那么立功是由他们中的某一个机关认定,还是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或是三个机关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利呢?三个机关的职责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同,所以,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只能造成认定上的更加混乱而别无益处,故不能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
那么是否三个机关各自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在一般的案件中最先接触案件的是侦查机关,也是最先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也必须由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查证属实。
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立功的认定上是存在优势的,但是,他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很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也有可能为了掩盖自己在侦查中的过失或是错误,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粗心的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将立功行为遗漏。
在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体制下这是相当危险的,会造成侦查机关的渎职,会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不公,更会放纵其他的犯罪行为。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功 制度 , 为单 位 和 自然 人 一样 都是 意识 主体 和行 为主 体 。 因 由于 法 成本 , 并为 社会秩 序尽快 趋于 稳定 和预 防新 的犯罪 的发生 做 出 单 位 是 一种 人格 化 的社 会 系 统,故确 立 单 位犯 罪 的立 功 制度 是 贡 献 。这 些又 都将 促进 犯罪 单位 和 有关 责任 人 员的 良性转 化 , 0 有 理论 基 础的 , 笔者 认 为, 有把 立功 这项 量开 1 由 自然人 犯 对 有立 功表现 的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给予从 轻 、 只 度 减轻或 者免 罪 推广 到 单位 犯罪 , 能使立 功制 度发 挥 更加 强大 的生 命力 ; 才 才 除 处 罚又 必然 直接促 进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悔 罪 自新 , 加速 早 故 能 更加 保护 犯罪 人 的合法 权 益 : 能 为构建 和 谐 、 定 的社会 环 改 造 , 日回归社 会 , 单位 犯 罪的立 功制 度在 根本 上 符合 刑罚 才 稳 境发 挥 其独 特 的作用 。 二 、 认单 位立 功制 度之 必要 性 确
文章 编 号:0 90 9(0 00-5 一1 10-522 1)1 7O 0 是量 刑制 度的单 位立 功制度 没有 理 由否 认它 的存在 , 这也 是 司法
一
、
确 立 单位 立功 制度 之 可 能性
所 立功 制度 是我 国刑法 中一 项重 要 的量 刑制 度 ,立 功折 罪 、 “ 立 实践 在总 结实务 经验 的过程 中发现 的 问题 , 以完 善单位 立功 制 大功 受奖 ” 是我 们党 和 国家 的一贯 的刑事 政策 , , 是惩 办与 宽大相 度是 司法 实践 的要 求 。 也是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的应 有含 义; 这 结合 的基 本刑 事 政策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即应 根据 犯 罪人 的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 险性 的大 小 区别 因 该宽则 宽, 该严则严 ; 中有严, 宽 严中有 宽; 适度, 宽严 不偏不 倚; 此 我 国刑法 理 论界对 于立 功 的研 究一 直较 为重视 , 有的刑 法教 对待, 所 科 书均 对 立功制 度有 所论 及 , 论界 也发表 过很 多关 于立功 制度 宽严 适 时, 有 0 三 、 立 单位立 功 制度 的可行 性 确 第一 , 司法 实践来 看 , 从 实践 中确实 己经 出现 了单位 立功 的 究主 要着 眼于 自 人 , 然 换句 话说 , 是主 要 以 自然 人为 适用 对象 就 ( 并 ) 根 而 忽 略 了 同样 能成 为 犯罪 主体 的单 位 , 比较 而 言 , 相 刑法 理 论界 案件 , 且也 已经 出现 了认 定和处 理单位 立功 的判决 。 据 马克 理论 必 须 同实践 相结 合 , 并且 发挥它 对 实 对 于 单位 立 功 的研 究远 不及 自然人 立功 制度 。那么 单位 到底 能 思主 义认 识论 的观 点 , 不 能 成为 立功 的主 体 昵 ? 践 的指 导作用 , 体到我 们刑 法 的理论 研究 上 , 要求 刑 法理 论 具 就
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24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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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情况一,未决犯具有已决犯的立功表现,可以认定为立功吗?案例:未决犯A在疫情 期间连续多天战斗在第一线,冒着被感染的危险帮助医护人员,做了大量的志愿者工 作,并捐赠了价值不菲的物品,政府部门颁发奖状,认定其在防疫抗疫中有突出表现 。那么,未决犯A具有已决犯的立功表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出表现的),其在判决时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而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2104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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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2)对破案有实际作用 即办案机关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案件,没有这一线索,案件就难以侦破 (3)对查实的犯罪有关联性 如果揭发的是甲事实,但甲事实没有查实,查实的是乙事实 而乙事实之所以被查实,是因为甲事实的缘故,甲事实与乙事实就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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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欣赏
02.
实践上看,被告人被询问、讯问之前和之后的立功行为,都同样也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29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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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如何认定"揭发他人犯罪得以查证属实"
"揭发"的行为必须是被告人本人实施,如果是其亲属揭发,不能认定立功。接受揭发的部 门,可以是公检法等办案单位,也可以是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单位。比如向税务部门揭发他 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向工商部门揭发他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向村委会揭发他人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等
如何认定"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刑法第68条对立功的时间没有限定,《立功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等,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到案后"是什么含义,教科书和司法文件均没有 明确解释,由此造成司法实践在认定立功上产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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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