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王某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于2019年去世,留下了一笔巨额财产。
根据王某的遗嘱,他的财产应该由其两个儿子平分,但其中一个儿子却声称王某在生前曾答应把财产全部给他。
因此,这两个儿子之间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如果遗嘱有效,那么遗嘱的内容应当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
但是,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父亲在生前确实有答应将所有财产给他,那么这个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建议建议儿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声称父亲的承诺。
这可能包括父亲在特定场合的口头陈述、书面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
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这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并有可能使其获得全部遗产。
案例二:李某遗嘱的争议事实经过李某是三个孩子的父亲,并于2020年去世。
他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全部财产的50%留给了他最小的孩子,并将其他50%留给了他其他两个孩子平分。
然而,最大的孩子声称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并寻求了法院的干预。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遗嘱应当是以自愿、合法和真实意思表示的。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份遗嘱为无效。
建议建议最大的孩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声称。
这可能包括遗嘱起草时的目击证人证言、李某在遗嘱起草时的心理状态证明等。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份遗嘱的无效性,那么他可能会分得更多的遗产。
案例三:张某与其父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的父亲去世后,他发现父亲曾与一位女性生育了一个私生子。
据该私生子称,他与张某的父亲有亲子关系,因此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
然而,张某对这一情况表示怀疑,并打算争夺遗产以确保其全部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私生子可以成为合法的继承人,但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被认定为亲子关系。
这可能包括亲子鉴定、目击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证明等。
建议建议张某委托律师协助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私生子与其父亲的真实亲子关系。
遗产继承纠纷真实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真实案例在生活中,遗产继承纠纷是一个司空见惯的问题。
家庭成员之间因为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以期能够引起大家的警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案例一,小明家的遗产继承纠纷。
小明是一个普通家庭的独生子,他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没有太多的积蓄。
然而,小明的外公在他年幼的时候去世了,留下了一笔不菲的遗产。
根据外公的遗嘱,这笔遗产应该由小明的父母管理,并在他们去世后由小明继承。
然而,当小明的父母相继去世后,小明却发现外公的遗产早已被他的叔叔和姑姑据为己有。
小明多次要求叔叔和姑姑将遗产交给他,却遭到了拒绝,并且还遭受到了威胁和恐吓。
小明感到非常委屈和无助,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经历了漫长的官司之后,小明最终赢得了这场遗产继承纠纷的胜利。
法院判决叔叔和姑姑必须归还外公的遗产,并赔偿小明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用。
小明终于得到了他应得的一切,但这场漫长的官司却给他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家庭成员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遵循法律的规定,避免因为金钱利益而伤害彼此的感情。
同时,也提醒人们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
总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遗产问题,避免因为金钱利益而破坏亲情。
同时,法律也应该加强对遗产继承纠纷的监管,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重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遗产纠纷案例

遗产纠纷案例遗产纠纷案例:家族财产争夺战事件一:继承人死亡时间:2008年3月4日在本案中,故事的主角是李先生,他是一位知名企业家,拥有巨额家族财产。
2008年3月4日,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李先生不幸身亡。
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财产应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事件二:法定继承人的争夺时间:2008年3月5日李先生的遗嘱并未留下具体继承人的名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将分享他的财产。
李先生有四个子女:长子李明,次子李红,三子李华,和四子李全。
根据中国继承法,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
时间: 2008年3月10日家族财产被发现在接受财产调查后,发现李先生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股票,银行存款等总价值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事情的复杂性和价值使得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件三:财产分配争议时间:2008年4月1日根据法院的指示,李家的财产将根据李先生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李家子女之间的矛盾逐渐浮出水面。
李明要求根据长子的身份和他在公司的投入来分配财产。
李全坚持认为财产应平均分配给每个继承人。
李红和李华则提议将财产出售并平分款项。
时间:2008年5月10日利益分配谈判激烈家族成员雇佣律师代表他们的利益,并试图通过谈判达成相互满意的协议。
然而,由于每个人对财产分配的不同期望和利益冲突,谈判进展缓慢。
时间:2008年8月15日司法调解面对长时间的谈判僵局,法院决定进行司法调解。
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主持了多次会议,鼓励各方保持冷静,并努力在双方之间寻求妥协。
尽管几次调解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无法达成最终的和解。
事件四:诉讼和审判时间:2009年1月20日无法在调解过程中解决分歧后,李全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平等分配原则划分财产。
其他兄弟姐妹则在随后提出了反诉。
时间:2010年6月5日一审判决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审理了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最终做出了第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李先生的财产按照长子李明占50%,次子李红和三子李华各占20%,四子李全占10%的比例分配。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尤其在欧美国家更加普遍。
在历史上,存在着一些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对今天的遗产继承纠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玛丽·安德森案玛丽·安德森是美国一位名贵的美术品收藏家,她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包括价值数千万美元的艺术品。
但是,她在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她的财产继承权一直没有确定。
她的亲戚、朋友和律师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重要性。
如果您拥有大量的财产和资产,请务必立下自己的遗嘱,明确自己的继承人和资产分配方式。
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二、拜伦·德拉加尔案拜伦·德拉加尔是一位加拿大亿万富翁,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在去世前立下了遗嘱,将他的财产遗赠给了一个叫做马伦·布兰杰的女孩。
但当马伦·布兰杰成年后,她开始滥用毒品,财产逐渐荒废。
德拉加尔的家人没有想到他的财产会落到这样的人手中,他们要求法院将财产分配给自己。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人的请求,遵循了德拉加尔的遗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您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的方式,法院一定会遵循您的意愿。
三、吉尔伯特·乔丹案吉尔伯特·乔丹是一位美国职业篮球球员,他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但是,他的妻子和孩子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因此恶化。
他的妻子要求法院将财产全部分配给自己,但他的孩子则声称自己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项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了吉尔伯特·乔丹的孩子们。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亲戚之间的纷争可能会对整个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在生前尽量避免矛盾,切勿对亲戚之间产生分歧和误解,应该要将遗产分配的方式与亲戚进行充分的沟通。
总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法律争议,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够合理、公正地分配给我们所希望的继承人,就必须立下自己的遗嘱,并且要遵守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在房产继承中,经常会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甚至影响到家庭财产的稳定和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和警示。
案例一,亲属关系认定纠纷。
小明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然而,小明的父亲在世时曾经离婚,离婚后又再婚,并且有了小明。
在父亲去世后,前妻和后妻都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该房产,引发了激烈的争夺。
最终,法院通过调查证实,小明的父亲在离婚后并未与前妻重新登记结婚,因此前妻并无继承权。
而后妻则凭借结婚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最终获得了房产继承权。
案例二,遗嘱真伪纠纷。
张先生在世时曾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了儿子。
然而,张先生去世后,其女儿提出质疑,称这份遗嘱是伪造的。
经过法院调查和鉴定,最终确认了遗嘱的真实性,儿子获得了房产的继承权。
案例三,共同继承人协议纠纷。
王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其子女需要协商继承问题。
然而,子女之间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他们通过法院调解,签订了共同继承协议,明确了各自的继承份额和权利义务,成功解决了继承纠纷。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在房产继承中,往往会出现亲属关系认定、遗嘱真伪、共同继承人协议等纠纷。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明确继承人身份,避免亲属关系认定纠纷的发生。
其次,要妥善保管遗嘱,确保其真实性,避免遗嘱真伪纠纷的发生。
最后,对于共同继承人,要及时协商,签订共同继承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总之,房产继承纠纷可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困扰,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加注意,做好继承规划,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保障家庭和财产的和谐与稳定。
遗嘱继承的案例
遗嘱继承的案例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世时,依法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出的继承安排。
在我国,遗嘱继承是一种合法的继承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遗嘱继承案例也常常引发争议。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遗嘱继承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小明遗嘱继承纠纷。
小明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他在生前曾经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全部留给了次子小华。
然而,大儿子小强却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父亲在立遗嘱时并不清醒,所以遗嘱无效。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小明的遗嘱有效,小华继承了父亲的房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案例二,遗嘱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某富豪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了多位亲属和朋友。
然而,在遗嘱执行的过程中,亲属和朋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议,甚至出现了打官司的情况。
最终,法院裁定了遗嘱的执行方案,但是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遗嘱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需要谨慎处理。
案例三,公证遗嘱的纠纷。
一位老人在生前曾经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了慈善机构。
然而,在老人去世后,其子女却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老人在立遗嘱时并不清醒,公证遗嘱应当无效。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裁定了公证遗嘱的有效性,慈善机构继承了老人的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需要尊重和执行。
综上所述,遗嘱继承的案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争议,但是法律对于遗嘱的规定是明确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能够有效执行。
因此,在生前立遗嘱时,遗嘱人需要慎重考虑,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遗嘱的执行过程中也需要各方谨慎处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经典案例
《继承法》经典案例《继承法》经典案例看罢《继承法》似懂非懂?缺乏具体事例?案例一:小三持遗嘱争房产违背道德涉嫌重婚法院不支持!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案情简介】4月5日,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
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
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庭审争论】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1.小红和小明是兄妹,他们的父母在小明出生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一笔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和小明都有权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但是,由于小明还未成年,父母留下的遗产需要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管理,直到小明成年能够自行处理遗产。
2. 张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留下一处房产。
他的配偶、儿女和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继承遗产的比例最高,儿女和父母则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剩余的部分。
3. 李小姐在去世前立了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了她的一位亲戚。
李小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遗嘱存在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确定遗嘱有效,亲戚继承了李小姐的全部遗产。
4. 王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留下一处房产和一笔现金。
他的配偶去世多年,没有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
但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最终遗产被分配给了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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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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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1. 《王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和张某之间
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上。
2. 《李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刘某之间
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真实性上。
3. 《陈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赵某之间
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合法继承人身份
认定问题上。
4. 《张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杨某之间
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意愿的表达和执行问题上。
5.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间
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比例分配问题上。
6. 《刘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杨某之间
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子女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7. 《张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先后顺序问题上。
8. 《杨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杨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撤销的有效性问题上。
9. 《王某与陈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陈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
10. 《刘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11. 《李某与王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
12. 《赵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赵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处分问题上。
13. 《陈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刘某之
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利
问题上。
14.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
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合法性问题上。
15. 《刘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杨某之
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上。
16. 《张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刘某之
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比例分配问题上。
17. 《杨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杨某与赵某之
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上。
18. 《王某与陈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陈某之
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
19. 《刘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
20. 《李某与王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处分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