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
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2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润成王海华滕小松【审理法官】罗润成王海华滕小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秀主【当事人-公司】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莫望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曾康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刘剑昆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杨东伟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陈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望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曾康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刘剑昆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杨东伟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陈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望杰曾康刘剑昆杨东伟陈涛【代理律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及法律后果;2、本案可能遗漏诉讼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及法律后果;2、本案可能遗漏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

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作者:王全弟李挺来源:《东方法学》2014年第01期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采用了独特的形式,即第7条为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定为《侵权责任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严格责任预留了空间。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对严格责任的构建应以危险为核心要素兼及营业主体的责任,其类型应划分为危险活动、物品的严格责任和营业主体的严格责任,前者应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而后者包括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
至于替代责任中的监护人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责任均宜纳入过错责任,其中前两类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同时辅之公平责任,以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严格责任替代责任解释论立法论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是关于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
〔1 〕对于《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可能的具体类型,〔2 〕分别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与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予以规定。
我国关于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具有独特之处,不同于德国的单行法模式,〔3 〕法国的一般条款为主的模式〔4 〕以及日本的民法加特别法模式。
〔5 〕我国的模式为由《侵权责任法》具体列举适用严格责任的类型,同时通过一般规定(即《侵权责任法》第7条)为特别法规定严格责任预留了空间。
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中的“法律”应只指《侵权责任法》。
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既包括《侵权责任法》,也应包括《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果仅指《侵权责任法》,则第7条会使用“本法”一词进行表述。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和供货者的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7、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当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
〔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当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当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局部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当连带责任;反之,则承当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知识题库(共三套,含参考答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知识题库(一)一、单选题1.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A. 违约责任B. 侵权责任C. 刑事责任D. 行政责任答案:B。
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A. 按份责任B. 补充责任C. 连带责任D. 公平责任答案:C。
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
A. 只能向生产者请求赔偿B. 只能向销售者请求赔偿C.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D. 只能向运输者请求赔偿答案:C。
按照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二、多选题1. 以下哪些情形,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A.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B.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C.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且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D.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答案:ABC。
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而 D 选项中受害人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2.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A. 医疗费、护理费B. 交通费、营养费C. 住院伙食补助费D.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答案:ABCD。
由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可知,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
古罗马法
美国 法国
德国
古罗马法
1. 高度危险物: 在动物加害的情况下,如果将加害动物交付给受害人, 动物饲养人就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这间接体现了最高限额的赔偿原则。 2.高度危险活动 公共道路周围居民随意抛洒或者乱扔物品导致其他行 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就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定。
中世纪仍然属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中才发展起来的高度危 险责任,并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
美国法
在美国法中,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常是通过判例具 体确认的,但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 针对异常危险活动规定了一般规则,第519条:“(1) 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者应对该活动对他人人身、土地或 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他已行使最大关注、 防止该损害的发生;(2)该严格责任仅限于其可能发 生的可能性构成该活动异常危险性的损害
1、作业的称谓及范畴: 生活概念来看:指从事的工作、业务、劳动,或者为完成生 产、学习、军事训练等任务而布置的活动。 民法概念来看:指所有可引起高度危险责任的企业、 装置、 物品和活动。 文义上来看:作业指的是一种活动,无法包括高度危险物 从比较法来看: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从事类型上属于危险活 动或因使用的工具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3)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减免 责任主体:经营者 从事高空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挖掘活动的作业单位 责任的免除: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一是指自然灾害,即因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二是指社会事件,即因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责任的减轻: 受害人的过失
1.概念: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 高压电、高压容器等。 高压作业主要包括以高压制造、储存、运送电力、 液体、煤气、蒸汽等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2.责任主体: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国法
法国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独特的高速危 险责任制度,而是在严格责任中包括了 高度危险责任 1985年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法(Loe du juillet 1985) 民用航空器法、 1941年的有关缆车的法律
英国法
英国法中的危险责任始于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一案。 本案中的布莱克本法官认为:“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带来或 堆放危险物品,他应负该物品的逃逸而可能造成对邻居损害 的危险,如该物品逃逸造成损害,尽管他已尽注意并做出防 止损害的各种警告,仍应付赔偿责任”。 而堪恩斯法官希望通过“妨害”的法则来处理本案。即凡有 侵犯他人土地者,不论有无损害的发生,也不问其出于法律 上或事实上的错误或行为人信误他人土地为自己的而进入该 土地,均应负侵权行为责任。 堪恩斯法官:妨害。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oncept: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发生后,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以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理论依据 风险分担理论
危险来源理论
报偿主义理论
基于受害人举证责 任的考虑
危险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控制理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 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 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 任。 除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外,《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 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都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做出了规定
《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520条
2.特征
危险责任 对合法行 为承担责 任
无过错责任
关于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主要是在英美法和德国法中使用的概念,20世纪以 来逐 渐被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所采纳。在英美法中,危险责任 或称为“极度异常活动责任”,或称为“高度危险活动责任”, 或称为“异常危险活动责任”。在德国法中,危险责任是指特定 企业、特定装置、特定物品 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 不问其有无过失,对于企业、装置、 物品本身所具危害而生之损 害应负赔偿责任。美国1 977年的《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 5l9条对危险责任这样规定:某人从事某种异常的危险活动,尽管 他已尽到最大的注意防止损害,但仍应对该活动给他人人身、土 地或动物所致的损害负责。 。
核事故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24条第5项: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 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 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 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受害人是民用核设施经营者之外的人,不 包括核设施经营者的员工。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3、损害与核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经营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 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用航空法》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 尔公约》)等
(一)受害人类型
1、所搭乘的乘客 2、第三人 两者区别: (1)是否存在责任竞合 (2)责任构成上:飞行中,上下飞机时;飞 行中坠落或 坠落物 (3)损害赔偿或分担上: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直接损害,但未定是否限制;保险的有无 (4)法律适用上:更多侵权法;民用航空器 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认真总结既有立法的经验和教训的 基础上,设立专章(第九章)系统全面地对高度危险责任 进行了规定
别扫,我只是个装饰
一、概述
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高度危险作业 民用核设施 民用航空器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
目前,从美国法院的判决来看,呈现出赖 兰兹案规则发展出关于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的 一般趋势,该规则为美国大多数州所采纳, 该案确立的规则所使用的范围后来扩大到各 种可能致人损害之物件,而不论物件自身是 否存在危险性。 但是在纽约、德克萨斯、俄克拉荷马等州 拒绝使用该规则。
中国/China/我国
《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立法机关在制定《铁路法》、《电力 法》等法律时,对于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中是否适用 严格责任,由于立法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立法者最终并没有继 续采纳《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做法,而实质上采用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实际上也采纳了过错责任的观点。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3条。
二、主体
(一)构成要件概述
1.责任主体: 危险活动或者危险 物的作业人(所有人 或者经营者) 2.权利主体: 受害人及其权利承 受人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危险活动/危险物对 周围环境致损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证明 高度危险责任人的证明
损害后果的存在和严 重危险的存在(高度 危险性)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损害类型
1、旅客人身伤亡: 国内:40万元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 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 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 物品—不超过3000元 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 物品—332提款权 3、第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 限于直接损害。如包头空难事件中公园损失
3.2组 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简称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 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性
• ①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存在高度的危险; • ②产生危险的可能性极大; • ③实施合理的注意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 ④该活动不是一种普通的惯常作业; • ⑤该作业实施的场所不合适; • ⑥该作业的社会价值超过了它的危害性。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行为和后果之间必须具有 因果关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必 须无免责事由
必须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应当有 损害的后果或严重 危险的存在
二、经营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必须是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 民用核设施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62 条的规定,我国的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4种: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责任的承担与分担
1、责任主体:经营者 《民用航空器法》第158条第2、3、4款规定: 2、与保险的关系 乘客:航空意外险—商业保险,获得双份 地面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先保险公司赔,不足的, 经营者承担
(四)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骚乱或武装冲突、 不可抗力、受害人 过失不是免责事由
无减轻事由
(2)作业的危险性 首先,行为所针对的物本身未必具有危险,而是由于人类 活动所引起的。 其次, 该危险性可以针对一定的财产利益,也可以针对一 定的人身利益甚至纯粹的经济利益。
(3)作业危险的高度性 一是该种危险要么会带来频繁的损害, 要 么会带来虽不频繁, 但一旦发生则后果严 重的损害。 二是该种危险造成损害在当前无法避免, 能够被杜绝的危险不是高度危险
(四)高度危险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A.《民通意见》第154条规定 B.《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
3.损害赔偿。
(五)抗辩事由
1、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虽非故意,但损害是受害人故意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不承担 民事责任。 2、不可抗力 不是普遍抗辩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具体情况 才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0、72、73条) 3、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侵权责任法》第72条、73条(受害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