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82712

合集下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电厂、变电站、输变电线路、配电网、电缆线路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电力设备、杆塔、井道等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为先,防范为主,整治并行。

第四条国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机构为国家能源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损毁电力设施,不得占用电力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保护空间,不得利用电力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重建、改建、拆除或者其他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工程应当经过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实行报备、验收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电力设施属地管辖范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门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领域的行政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依法享有以下职权:(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三)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处罚和强制恢复原状;(四)调解有关争议,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五)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尊重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公民。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件 的发 生经过 , 并亲 眼 目睹该例 死亡 的发生 。 1 尸体 检 验 . 2 尸 体解 剖 检 验 死 者发 育 正 常 . 营养 中等 , 斑 尸 分 布于尸 体躯 干背 侧 , 暗 紫红 色 , 压不 褪 色 , 上 呈 指 双
般来 说 .诸 多刺 激 因素 均 可作 为抑 制 死 的诱
11 简要 案情 . 某 年 7月 1 7日 1 时许 , 生 陶 某 ( ,7岁 ) l 学 男 l 在 与 同伴 发生 纠纷 时 。其 右侧 胸部 被 对方 猛踢 一脚 , 立
即倒地 , 他人将 其 扶起 时发 现面 色苍 白 , 两眼 上 翻 , 口 吐 白沫 , 意识恍 惚 , 送某 旗 医院 , 急 检查 已死 亡 。现场 地面上 除发 现少 许碎石 外 , 未见 异 常 。死 前 情况 调查 提示 : 死者平 素体 健 . 前 无特殊 ; 多人 目睹整个 事 死 有
脏 广泛 淤血 等 由于抑 制死 不具 有形 态学 的特征性 , 抑制死 的诊
断 主要 依靠 排 除其它 因素所致 的死亡 。也 就是 说 , 在 完 成 抑制 死 的 法 医学 鉴 定前 ,应 做 全 面 的排 他 性诊 断 。 定抑制 死 的主要 依据 是 : 1 系统 全面 的尸体解 鉴 () 剖检验 , 病理 学 检 验 和毒 物 检验 , 对 排 除机 体 的 致 绝
刺激 后 , 体 的功 能性 改变 较机 体 的形态 学改 变更 为 机
明显 , 甚至 根本不 伴有 形态 学 的改变 。 因此 , 抑制 死在
脾、 肾等脏器 包膜 完整 , 质淤 血 。睾丸 未 检见水 肿 、 实 出血等形 态学 改变 。 组织 病理 学 检查 双肺 血管 显 著扩 张 , 泡 腔 内 肺 有少许 粉染水 肿 液聚 积 , 部份 区域肺 内小气 道呈 急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行、维护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损坏、破坏和非法侵入等行为。

对于有损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能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人员。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和要求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包括围墙、大门、护栏等设施,确保外界无法非法侵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01月0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划、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促进电力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和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电力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和评审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电力设施运行第二十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2059年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法》的要求,为保障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和稳定,维护国家能源供应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保护、综合施策、风险防控、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护为辅、惩治和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第六条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设施应设置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以防止非法入侵、破坏或盗窃等行为。

第八条电力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加强对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环境因素对电力设施的影响。

第十条电力设施应设立巡检、监控等安全保护机制,及时发现、报警和处理设施安全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信息保护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保护,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等环节应加强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信息的备份和恢复工作应做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信息的共享应遵守国家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利用。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信息的安全审计工作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人员培训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并按规定持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岗位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保护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确保公正执法和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人员应加强协作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模版目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维护能源供应的安全可靠,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涵盖电力生产、传输、分配、使用等各环节中的各类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电力设备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主要涵盖设施安全、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四条根据各自职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有相应责任。

(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全面规划和统筹管理,对全国重点电力设施的保护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地方政府应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规划。

(三)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其自有电力设施的保护。

(四)用户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使用电力设施,并积极参与防护措施的落实。

三、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加强电力设施的监控和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三)建立并完善设施巡检、维护和维修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强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擅自建设活动对设施的影响。

(五)制定相应的灾害防范措施,加强电力设施的防洪、防雷、防地震等工作。

(六)强化设施的消防管理,确保设施的消防安全。

(七)加强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八)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知。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信号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信号指在设备故障或人为破坏等紧急情况下发出的信息,用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和报警。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信号的发出、接收和处理应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

五、电力设施的保护执法和监督第八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执法主要由电力行业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能源部公安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2-12-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注】本法规已经被id100344 法规修改∙【全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能源部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 千伏以下1.0米1 ̄10 千伏1.5米35 千伏3.0米66 ̄110 千伏4.0米154 ̄220 千伏5.0米330 千伏6.0米500 千伏8.5米第五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

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 | ||------------------|----------------|------------------||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处以罚款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以电厂、电力建设单位经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授权)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发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建设,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强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持有能源部颁发的证件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二)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三)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小的;(四)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距电力设施和水电厂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处于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信等设施,实施拆卸、盗窃、毁坏、放火、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电力生产运行的;(二)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大的;(三)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进行打砸抢的;(四)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电力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五)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或对社会用电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其他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备,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的强行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任何单位或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或造成单位、公民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及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开具凭证。

《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

罚款的处理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