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甘政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甘林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林发〔2013〕84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流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省林业厅对《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5月10日,甘肃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5月17日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20日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财综〔2009〕32号《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甘肃森林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探讨


2 . 8
21 0 2年 第8期
上级主管部 门在 年初 下达 了育林基 金征 收计 划 ,只
要按计划数计算 上缴 ,超 过部 分可 以全 额 留用 。因 此 ,虽然现在育林 基金征 收数 减少 了,每 年上 缴 的
●福 建 专页
度上说是不公 平 的。建议 对 二者 区别对待 ,对经 济

现 行 育 林 基 金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1 .减少 了征收项 目。取消 了原来 的维 简费征收 项 目,将育林 费和维 简费合 并为 育林基 金 ,简化 了
征 收项 目 。
2 .降低 了征 收标准 。育林基金征 收标 准 由原来
的 2 %降为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人 的 1%计征 。 0 0 3 .缩小了征收范 围。新办法 规定 ,育 林基金征
二 、育 林 基 金征 收 使 用 管 理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局于 2 0 0 9年 5月正式出台了 《 育林基 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 ,随后 福建省也 于 1 1月制定 出台了 《 福建 省育林基 金征 收使 用 管理 实施 办法 》 。新 办法 的 实
施 ,标志着育林 基金改 革取得 了实 质性 突破 ,育林 基金管理制度 已发 生重大 改变 。然 而 ,新 办法实 施
1 .育林基 金征 收力度不够 。福建 省普遍实行商 品材育林基金源 头征 收 ,在 办理木 材采伐 许可 证 时 按设计 出材量征 收育林 基金 ,但实 际 出材量往 往 与 设计 出材量 有一 定 出入 ,有 些 地方 征 管力 度不 够 ,
后 ,在育林基金 的实 际征收 和使用 管理 过程 中 ,还 存在一些 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征收
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89-12-26 甘政发[1989]184号
[打印]添加到我的收藏第一条为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促进国营、集体和个人不断培育、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育林基金(林价),其标准如下:(一)国营森工企业按每立方米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二)国营林场按木材、竹材销售收入的20%提取;(三)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经批准采伐的木材、竹材,按照所在地森工企业或国营林场木材、竹材各自平均售价的20%,向林业部门缴纳;(四)小规格材和薪材,按销售收入的10%征收;(五)煤矿用坑木,属于自植、自造、自采、自用的,育林基金(林价)按所用坑木市价的21%自提、自用;(六)凡有在林区开矿办厂者,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征得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业;凡在林区开矿办厂者,必须向当地国营森工企业、国营林场或县林业局交纳育林基金。

其交纳额度或比例,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订立合同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七)林副产品,凡在国营林区内采集的木本粮油、经济林干鲜果品、生漆、松脂、香菇、木耳、杜仲、栓皮、槐花、茯苓和其他林副产品及未征收育林基金(林价)
的木竹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收购价格的5%,在林区范围内由当地林业部门征收。

第三条木材、竹材的育林基金(林价)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一)国有林育林基金(林价)用于:1.森林更新及造林支出,包括迹地更新、整地、造林、补植及幼林抚育等;2.森林培育支出,包括天然中幼林抚育,
低价林改造等;3.采种、育苗及种子园、母树林、良种基地经营支出;4.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5.营林林场的管理费,基层营林机构的营林生产科研费用;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7.营林简易设施费(包括简易林道、楞场、工舍和简易嘹望台等),生产用工具、器具的购置费支出;8.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营林调查设计和资源档案管理等补助费支出。

上述育林基金(林价)重点用于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

用于7、8两项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

(二)乡村集体和个人育林基金(林价)用于乡村集体林场或个人采伐迹地更新、荒山荒地的宜林地造林、合作造林、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幼林抚育、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护林防火、以及扶持乡村办林场等项费用的支出。

要保证优先用于缴纳育林基金(林价)的乡村集体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育林基金(林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企业(林业局)所在地和县以上(含县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房屋建设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切经费支出。

第六条育林基金(林价)的管理。

育林基金(林价)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由林业部门使用。

坚持统筹安排、适当调剂、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原则。

企业提留的育林基金(林价)
由企业统一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事业单位和上交主管部门育林基金(林价)
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的方式,进行监督使用。

育林基金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银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遇有不按计划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银行有权拒付。

育林基金(林价)实行预决算制度,其收入、支出应纳入企业和林业主管部
门的财务计划。

将预决算上报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要抄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经过逐级审查汇总上报林业主管部门的预决算,必须经过审批后方能执行。

必须坚持计划的严肃性。

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计划时,应按规定报批调整计划。

育林基金决算要有说明书,并应由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上报的决算,数字要正确,严禁弄虚做假。

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汇总单位齐全,不重不漏,数字要相互衔接,正确无误。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