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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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十五、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

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

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贵任主体。

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

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我国制定了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合理、透明,真正惠及贫困群众。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1.1 扶贫资金来源: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种渠道,确保扶贫资金来源多元化和可持续性。

1.2 扶贫资金管理原则: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分类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扶贫资金不受挪用滥用。

二、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2.1 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设立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2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审核批准扶贫项目、监督扶贫项目进展、定期公布扶贫项目执行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规定3.1 扶贫项目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和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保证扶贫项目的实施符合规定。

3.2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搬迁、产业扶持、教育医疗等领域,不得挪作他用。

3.3 资金监督检查: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效益评估和风险防范4.1 项目评估:对扶贫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4.2 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扶贫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扶贫工作稳步推进。

五、扶贫成果通报和公示5.1 扶贫成果通报:定期通报扶贫工作成果和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和捐赠单位公布扶贫项目执行情况。

5.2 公开透明:确保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通过以上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提高扶贫效果,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希望各级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认真执行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切实推动扶贫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法律类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法律类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扶贫资金的来源2、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3、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4、扶贫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5、扶贫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流程6、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机制7、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处罚措施1、总则11 为了加强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安排用于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

2、扶贫资金的来源21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22 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

23 社会捐赠资金。

24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3、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31 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32 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包括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电力通信等。

33 支持贫困地区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34 开展扶贫培训,提高贫困人口就业和创业能力。

35 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等项目。

4、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41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人口数量、发展需求等因素合理分配。

42 突出重点原则,向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

43 精准使用原则,确保扶贫资金与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匹配。

5、扶贫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51 设立专门的扶贫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的统筹规划、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52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6、扶贫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流程61 贫困地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出扶贫资金使用申请。

62 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预期效益等内容。

63 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7、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机制71 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72 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提高精准扶贫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涉及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接受、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在扶贫资金管理中,应当遵循“精准扶贫、务实管账、监督有力”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切实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类第四条扶贫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国际组织援助等,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为主要来源。

第五条按照资金的用途和性质,扶贫资金分为以下几类:(一)扶贫补贴类资金,包括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五保等;(二)扶贫项目类资金,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三)临时援助类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救助等。

第六条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贫困程度、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需求。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与监控第七条接受和分配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扶贫资金的批准文件、备案等手续,并实行记录账簿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可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用于扶贫项目的建设、扶贫补贴的发放、临时援助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或滥用。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扶贫资金的考核和评估第十条对于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有效使用、变相挪用或滥用等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切实落实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扶贫资金的挪用、变相挪用、滥用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其他文献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6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6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4日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精准扶贫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精准脱贫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咸发〔2015〕16号)和《咸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咸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级精准扶贫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

从2016年开始筹集,滚动发展,力争到2020年,基金投入规模达到2亿元。

扶贫基金的筹集渠道为:市本级财政收入增量的15%、市本级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财政存量资金的50%;省财政安排市直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上级安排市级可统筹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等。

第三条扶贫基金的使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一)市政府根据当年市级财力及精准扶贫工作实际,确定年度扶贫基金筹措额度,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市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拟定扶贫基金年度支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县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扶贫基金支持对象的资格审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扶贫基金的筹集、拨付,会同有关单位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扶贫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定向扶持、防范风险”的原则,规范管理,确保实效。

扶贫捐助资金管理制度

扶贫捐助资金管理制度

扶贫捐助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扶贫捐助资金的管理和利用,提高扶贫帮困活动的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政策依据。

管理扶贫捐助资金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扶贫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公开透明。

扶贫捐助资金的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资金专用。

扶贫捐助资金须专门用于扶贫帮困项目,不得挪用或私分。

4. 精准扶贫。

资金利用必须精准、有效,确保帮助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5. 循证管理。

资金使用需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评估体系,保证扶贫效果得到验证和改进。

三、资金监管1.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体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应专门开设账户,定期进行结算和监管。

3. 资金监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4. 资金监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 资金使用需立项审批,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4. 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考核和监测机制,确保项目效果可衡量和评估。

五、资金评估1. 资金使用需建立明确的评估指标和标准,确保扶贫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2. 资金使用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3. 资金评估需接受第三方机构审查,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六、资金公开1.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资金使用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3. 资金使用公开应尊重受助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七、责任追究1. 对于扶贫捐助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2. 对于扶贫捐助资金管理中发生的损失和浪费情况,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对于扶贫捐助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需及时纠正并完善管理制度。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原有制度和规定不符的部分作废。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扶贫工作是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财政扶贫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则是扶贫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为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能够真正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与用途(一)来源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二)用途1、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

2、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如道路、水电、通信等。

3、加强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4、对贫困群众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原则(一)精准使用原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精准瞄准贫困对象,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项目安排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绩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管理(一)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扶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合理编制财政扶贫资金预算。

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和脱贫攻坚的重点项目。

(二)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同时,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预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一)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项目法分配对于重点扶贫项目,通过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三)竞争立项分配对一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扶贫项目,可以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资金,激发贫困地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分配使用
1.精准定向: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重点支持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2.综合施策:扶贫资金的使用应考虑到贫困地区的多样化需求,采取综合施策,综合运用产业发展、教育培训、住房改善等手段,提高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能力。

3.高效使用:精准扶贫资金应最大程度地提高使用效益,避免浪费和滥用。

要加强扶贫项目的评估和监测,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规定。

2.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严厉打击挪用、截留等违法行为。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财务核算、项目管理、信息发布等功能,提高扶贫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扶贫项目的督查力度。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要及时追责,确保扶贫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通过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扶贫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能促进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帮助贫困人口更好地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陕西省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

下文是陕西省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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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办法
为提高精准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扶贫工作,应制定规范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六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七条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靶向疗法,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

项目村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村委会公示公告。

项目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附各户实施内容、各户家庭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由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扶贫专干签字后,两份由村申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然后由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公示。

精准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要在政府网站公示;乡镇(开发区)在收到县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条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户要求,尊重贫困群众意愿。

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项目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全额预拨。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精准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预拨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四条精准扶贫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

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扶贫工作站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乡镇主要领导签批的扶贫资金预拨单,并到县扶贫办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预拨单,报到县财政局审核,1至2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签批后资金按照计划打卡到户,由乡镇有关负责人、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负责把项目落实到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一经拨付,要尽快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原则上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织实施,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对于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纪委、扶贫工作站、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

县级实行抽验制度,抽验项目实施农户的30%以上。

第十八条精准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并附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折复印件,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粮补折号码、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工作队长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统一采购或有实物发票的,要项目发票,乡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到县扶贫办报账;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销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的监管,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经常深入各乡镇、各有关村,进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健全扶贫项目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贫困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监管检查、审计中发现精准扶贫项目不符合规定,扶贫主管部门责成有关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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