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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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预谋,计划共同盗窃某公司仓库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周密策划,三人于5月15日深夜,利用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非法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调查,三人共盗走黄金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犯罪事实1. 预谋阶段: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三人经过多次密谋,决定共同作案,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实施阶段:三人约定在5月15日深夜行动。

张某利用其公司内部的关系,成功获取了仓库的钥匙。

李某和王某则准备了作案工具,包括手套、面具等。

3. 盗窃过程:当晚,三人按照计划,分头行动。

张某利用钥匙进入仓库,李某和王某则在外接应。

在张某进入仓库后,李某和王某也先后进入。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盗窃贵重物品,张某和王某则负责搬运和掩护。

4. 逃离现场:盗窃过程中,三人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在将盗窃物品搬运完毕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和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3. 盗窃罪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一个以上自然人和一个以上单位的组合方才成立。

当然,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制造犯罪的结果。

因此,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相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各不相同,只要这些行为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是共同的犯罪行为。

如本案中,路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死贾某的行为,但他与范某一起策戈Ⅱ杀死贾某就已经与范某有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意志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自主选择,决定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一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欠缺其中任何一项要件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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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

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C.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D. 在共同犯罪中起领导作用的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的复合性B. 犯罪行为的共同性C. 犯罪结果的单一性D. 犯罪动机的一致性答案:D3. 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属于()。

A. 主犯B. 从犯C. 胁从犯D. 教唆犯答案:D4. 共同犯罪中,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

A. 共同犯罪B. 单独犯罪C. 间接正犯D. 犯罪集团答案:A5.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刑事责任通常()。

A. 与主犯相同B. 比主犯轻C. 比主犯重D. 无法确定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

A. 任意的共同犯罪B. 必要的共同犯罪C.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D. 无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A|B7.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主犯?()A. 犯罪的发起者B. 犯罪的策划者C. 犯罪的实施者D. 犯罪的教唆者答案:A|B|C8.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甲指使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B. 甲乙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抢劫行为C. 甲单独实施了诈骗行为,乙事后知情但未参与D. 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答案:A|B|D9.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胁从犯?()A. 被暴力威胁参与犯罪的人B. 被欺骗参与犯罪的人C. 被教唆参与犯罪的人D. 被利诱参与犯罪的人答案:A10.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因素可以影响从犯的刑事责任?()A. 从犯参与犯罪的程度B. 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影响C. 从犯的悔罪表现D. 从犯的前科情况答案:A|B|C三、判断题11. 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都是相同的。

()答案:错误12. 共同犯罪的构成不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答案:错误13.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一定比从犯重。

共同犯罪 名言

共同犯罪 名言

共同犯罪名言共同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策划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通常比单独犯罪更为严重,因为共同犯罪涉及到多人之间的合谋、互相勾结与纵容。

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在探讨共同犯罪时,我们不禁反思:为何有些人会选择与他人共同犯罪?他们又是如何在犯罪行为中互相勾结与默契配合的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妨借助名言与智慧的力量,从不同角度来思考共同犯罪的本质与影响。

1. "合作是我们实现更高目标的方式。

它并不意味着我们彼此之间失去了个体的一部分,而是我们将个体融合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

" ——艾伦·艾伦·潘德拉贡共同犯罪中的个体通过合作,将各自的技能和资源紧密结合,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合作可以极大地提升犯罪效率和成功率,让犯罪者能够更好地规避被发现和惩罚。

然而,正如潘德拉贡所言,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在合作中失去自我,而是通过合作将个体力量凝聚为更强大的整体。

2. "人们更容易违背自己的良知,只因为有人可以与他们分享责任。

" ——斯坦利·米尔格伦斯坦利·米尔格伦的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现象,即人们在共同犯罪中更容易违背自己的良知。

当有人与他们分享责任时,他们往往会被诱导、迫使或者认同其他人的行为,从而放弃自己原本的道德准则。

这种互相勾结与默契配合的行为可能在犯罪分子中形成一种“放纵”态度,从而导致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3. "罪犯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社会中的一个问题。

" ——彼得·赫尔共同犯罪除了在个体层面上存在着互相勾结与合谋,也反映了社会环境的问题。

彼得·赫尔指出,罪犯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社会中的问题。

共同犯罪之所以存在,不仅要从个体的心理与行为进行分析,还需要从社会管控、教育机制以及社会公正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共同犯罪的发生。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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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4、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包括窝藏、 包庇行为,赃物犯罪行为及帮助他人事后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如果事先通 谋的,以共犯论处。 上例中,黄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 与王某不够成共同犯罪。虽然黄某窝藏王 某,但事前黄某并没有与他们形成共同的 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单独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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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 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叫 做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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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表现为建立、领导犯罪集 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 具体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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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 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某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某的共同 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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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它的特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 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 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的 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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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故意下,联手实施或协力完成一起犯罪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共谋和分工协作下实施的,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

共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犯罪中的一种复杂形式,通常与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况有关。

共同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十分重要。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1. 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的首要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有共同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有意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前提,没有共同故意,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

共同专责是指每个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有相对独立的专责,但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

协力完成是指参与者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进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3. 具有分工和相互协作的特点共同犯罪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分工和相互协作。

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和能力进行分工,以达到犯罪目的。

同时,他们还会进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处罚依据、犯罪数罪并罚等方面的规定。

1. 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主犯、行为人和从犯。

主犯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起主导和主要作用的人;行为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提供帮助、支持、协助或者从犯等角色的人。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对于从犯,则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决定从犯所受的刑罚。

3. 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如果犯有多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数罪并罚。

即对于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并处数罪的刑罚。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法律的眼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

这种犯罪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例。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抢劫案。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某个城市,两名年轻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钱财,便共同策划了一起抢劫案。

一人负责监视目标,另一人则出手实施抢劫。

最终,两人在抢劫过程中被警方抓获,最终双双被判处刑罚。

其次,还有贩毒案。

贩毒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某个港口城市,一对情侣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便共同策划了一起贩毒案。

一人负责从外地走私毒品,另一人则负责在本地销售。

最终,他们的犯罪行为被警方侦破,最终双双被判处重刑。

此外,还有欺诈案。

欺诈是指以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某个商业中心,一对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便共同策划了一起欺诈案。

一人负责编造虚假的广告宣传,另一人则负责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

最终,他们的欺诈行为被相关部门调查,最终双双被判处法律制裁。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走私案。

走私是指违法携带、运输、邮寄、转移货物的行为。

在某个边境城市,一群人为了牟取暴利,便共同策划了一起走私案。

一人负责从国外走私商品,另一人则负责在国内销售。

最终,他们的走私行为被海关部门查获,最终众人被判处刑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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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商量好共同杀害丙。

二人各持一支手枪对丙开枪,甲击中,乙没有击中。

丙中枪死亡。

乙的责任应如何认定?对有目的地参与了共同危害行为,但没有实施完全符合犯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人按照符合其共同目的性的危害结果进行归责❝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要件:◦主体:行为人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实施,社会危害性更大◦行为结构复杂,共犯间需要进行刑责分配◦参与程度不同,处罚基础也不同◦在总则中规定,处罚上比照犯罪的基本形态◦在协力性基础上的主客观统一,实行非实行统一❝在特定群体行为中行为有联系的众人基于什么理由成立共同犯罪?◦甲乙约定合伙盗窃,甲望风,乙盗窃。

后盗窃变为抢劫。

应如何追究甲和乙的责任?❝完全犯罪共同说:数人实施的犯罪必须完全一样(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一致)才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如果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那么在重合部分的限度内可以成立轻罪的共同犯罪(我国通说)◦甲基于杀人的故意,乙基于伤害的故意,共同用木棒打丙,其中一击命中要害致丙死亡。

应如何追究甲和乙的责任?❝行为共同说则认为:共同犯罪的共同性,并非仅仅限于同一特定犯罪,二人以上由明知为共同的行为来完成各自不同的意图,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应依各自故意定罪。

◦共同犯罪认定在于确定责任归属,而不在于确定责任形式❝意思共同说:共同意思成立后,只要其中一人着手实行,就成立共犯❝必须有二人以上(主体要件)◦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要件)◦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必须都认为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要件)◦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仓库保安与小偷共谋,保安故意不巡视,小偷趁机盗窃◦共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承担共同责任,超出共同行为因果关系的行为由具体行为人单独负责❝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共同向同一方向用相同的枪支弹药打猎,一颗子弹打死一人,无法认定是甲还是乙。

应如何认定?❝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无意思联络,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为同时犯❝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犯❝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根据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而划分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任意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的处罚,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规定为基础,并参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对向犯: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依赖于行为人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情形,而且双方的行为可单独构成犯罪◦受贿与行贿,重婚的双方,淫秽物品的买与卖◦多众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以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包括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性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直接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犯者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在其中一人或数人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继承的共同正犯问题:◦先行者的行为已经产生了一定后果,后行者才参与到犯罪中来◦相对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并非所有共同犯罪都不能要求后行者承担先行行为的后果❝简单的共同犯罪(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实行的是相同的行为◦各共犯人实施的是不同的行为但都是属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简单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区别对待,罪责自负❝复杂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犯罪◦对各个共犯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其刑事责任❝一般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在结合程度上比较松散,没有特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形式◦特点:1)两人即可构成;2)暂时的;3)松散不具有组织性❝特殊的共同犯罪◦也就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实施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上述三种类型共同被称为“广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在理论上又称为“狭义的共犯”❝正犯: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施分则规定构成要件行为的是正犯❝正犯不等同于主犯◦集团犯罪的组织、领导者是主犯,但如果他没有直接参与实施集团的具体犯罪,则不成立正犯◦比如刘汉在刘汉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中就是主犯,但是在其被起诉的很多具体犯罪中都不是正犯◦在特定情况下,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时,教唆犯才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有两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2.全部可罚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部分可罚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3.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集团犯罪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着重考虑犯罪人在集团犯罪或聚众犯罪中是否起到了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对于其他主犯的认定,则应对犯罪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综合考察1.实行犯罪前的表现2.实行犯罪中的表现3.实行犯罪后的表现❝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而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犯罪按可罚范围分为3种1.全部可罚的聚众犯罪,即聚众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均可构成犯罪。

2.部分可罚的聚众犯罪,即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可以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

3.个别可罚的聚众犯罪,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都是主犯。

因为个别可罚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可罚,不成立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刑法第27条第一款:“所谓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有两种: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的实行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在认定上依据胁迫的有无与强度❝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9条:“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主要特征:◦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行为,即教唆犯教唆他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教唆认识:认识到(误认为也构成)被教唆的人是具有刑事责任的人/认识到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教唆意志:希望或者放任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施犯罪◦通常是直接故意,少数情形间接故意❝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一般不笼统地定教唆罪。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间接正犯教唆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特定犯罪时,对教唆犯按他人实际实施的犯罪定罪。

❝理论上有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性说和二重性说❝刑法第29条对教唆犯规定了以下三个处罚原则: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体包括:◦教唆已满16不满18者,按照第29条第一款从重处罚◦教唆已满14不满16者犯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罪,从重处罚,犯第17条第二款之外的罪,为间接正犯,从重处罚3.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未遂)❝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

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被教唆者虽然接受了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被教唆者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所犯之罪并非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教唆未遂要减轻和从轻处罚(张明楷的意见是不可罚)❝未遂教唆是对未遂犯的教唆,即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却未得逞(不同于教唆未遂)◦未遂教唆具有可罚性,成立共同犯罪未遂❝在简单共同犯罪场合◦在共犯中的一人使犯罪既遂,共犯整体既遂◦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教唆犯、帮助犯从属于实行犯◦如果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也按既遂处理◦如果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也按未遂处理❝两大要求:(一)要符合中止的条件;(二)中止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全部共同实行人中止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中止❝部分共同实行人中止犯罪,未出现犯罪结果,对自动中止犯罪者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对其余人成立共同犯罪未遂❝部分犯罪人的“中途退出”,但其余共同犯罪人继续完成了犯罪,刑法理论上称为“准中止”❝根据有效性原则规定,我国不承认准中止❝教唆(帮助犯)在实行犯开始实行行为后组织犯罪完成,成立教唆(帮助)犯中止:◦实行犯自愿中止则成立犯罪中止◦实行犯未自愿中止则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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