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内容是什么?
《海商法》关于提单背面条款

《海商法》关于提单背面条款
《海商法》关于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条款: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前
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
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
间的条款。
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
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
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
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
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
这些条款在海商法中规定了关于提单的详细要求和权利义务,对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解释

【法规名称】海商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01-26【效力属性】已修正海商法第 1 条本法称船舶者,谓在海上航行,或在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第 2 条本法称船长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务之人员;称海员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由船长指挥服务于船舶上所有人员。
第 3 条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适用本法之规定:一船舶法所称之小船。
二军事建制之舰艇。
三专用于公务之船舶。
四第一条规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第 4 条船舶保全程序之强制执行,于船舶发航准备完成时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时止,不得为之。
但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债务,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损害,不在此限。
国境内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为之。
第 5 条海商事件,依本法之规定者,本法无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6 条船舶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法关于动产之规定。
第 7 条除给养品外,凡于航行上或营业上必需之一切设备及属具,皆视为船舶之一部。
第 8 条船舶所有权或应有部分之让与,非作成书面并依下列之规定,不生效力:一在中华民国,应申请让与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
二在外国,应申请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盖印证明。
第 9 条船舶所有权之移转,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 10 条船舶建造中,承揽人破产而破产管理人不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将船舶及业经交付或预定之材料,照估价扣除已付定金给偿收取之,并得自行出资在原处完成建造。
但使用船厂应给与报偿。
第 11 条共有船舶之处分及其他与共有人共同利益有关之事项,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并其应有部分之价值合计过半数之同意为之。
第 12 条船舶共有人有出卖其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尽先承买。
因船舶共有权一部分之出卖,致该船舶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时,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第 13 条船舶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供抵押时,应得其他共有人过半数之同意。
第 14 条船舶共有人,对于利用船舶所生之债务,就其应有部分,负比例分担之责。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商法学》第五章海商.ppt

者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而 不承担违约责任。
• 就近条款。
(四)海运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确保船舶 适航、管理货物、不做不合理绕航、依约 卸货、交货。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 租金、亏舱费、滞期费;对货物的留置权。
• 电信类船员包括:报务主任、报务员。 • 事务类船员包括:管事、大厨、服务
员、船医等。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 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 的人担任。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 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 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国际航行船舶应有船长、大副、二副、 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个1人;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船票为合同形
式,国内船票不记名,上船前为有价证券,
国际船票实行实名制。
(三)海运合同的解除
Hale Waihona Puke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承担一半运费、装货费用、卸货费用以
及与装卸货有关的其他费用;开航后,托运 人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全部费用。
•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
• 班轮运输过程中,船期表为要约邀请行为,
托运单为要约,提单为承诺。
• 航次租船合同应为书面要式形式。 • 多式联运过程中,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
据为合同形式,属:货物收据、多式联运合同、 提货凭证。
• 定期租船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多用“中租
1980”)。
• 光船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多用
“Barecon 89”)。
3、提单的种类
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涉及船舶、货物、运输、保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二、船舶法律关系1. 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指船舶所有权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质权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质押,但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2. 船舶建造法律关系船舶建造法律关系是指船舶建造人、船舶所有人、船舶设计人、船舶检验机构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对船舶建造合同、船舶设计合同、船舶检验合同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船舶建造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船舶登记法律关系船舶登记法律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抵押权人、船舶质权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享有航行权、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三、货物运输法律关系1.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费、风险承担等内容。
2. 货物保险法律关系货物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如火灾、碰撞、沉没等,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转移风险。
3. 货物赔偿责任法律关系货物赔偿责任法律关系是指承运人、收货人、保险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承运人、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承运人等在发生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法限制其赔偿责任。
五、海上保险法律关系海上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解读
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历史沿革
? 起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允许船舶所有人将其责任限制 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
? 英国1734年通过了《乔治法案》,确立了船舶所有人责 任限制制度,且采用了“船价制”。
? 《1854年商务航运法》将“船价制”改为“金额制”。 即根据船舶吨位确定赔偿限额。
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 制度的规定(续)
? 二、限制性债权
? 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限 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第 207 条规定了下列四类海事赔偿请求为限制性债权:
?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 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 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 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 根据船价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 舶价值和运费为限,超出船舶价值和运费的数额,则不 负赔偿责任。
? 4、金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及其他责任 人的责任以一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以船舶的登记吨数 乘以法定的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额即为责任人的最高赔偿 额。 1854年英国《商船法》规定,对物的损害每一登记 吨为8镑,对人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15镑。
依据不 第十一章“海事 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
同 赔偿责任限制”
货物运输合同”;
涉及旅客运输的,可以适用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
客运输合同”。
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 度(续)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 《海商法》第2章第3节“船舶优先权”第30条规定:本节
11.1.5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 1、基于船舶商业经营与所有者分离的现实状况; ? 2、基于鼓励投资者投资海运业,促进海运业发
班轮实务课堂笔记
班轮实务课堂笔记绪论一、关于海商法考研选择: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斯旺希、南普敦南普敦大学海商法三门课:运输法(海商法基础,包括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保险法、海事法法学能力要求:思辨、概括、英语、练字二、班轮实务要求书目1、远洋运输业务2、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法4、国际海上运输三公约释义5、提单及其付运单证6、鹿特丹规则释义三、课程须注意的1、case分析2、作业=平时分3、笔记=书本班轮实务(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概述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第二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海上运输合同的分类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第一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二节法律规范第三节合同的订立、转让第四节合同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责任分配第一节承运人责任1、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2、承运人最高法定免责3、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5、迟延交货的责任6、承运人与雇佣人代理人的责任分摊第二节托运人责任第三节货物交付的责任分配第五章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第一节班轮运输的货运程序第二节海运进出口单证1、海运主要货物进出口单证2、海运进出口流程第三节班轮公会第四节集装箱运输业务第六章提单和其他运输单据第一节提单概述第二节提单的注销第三节提单的法律效力第四节提单的转让第五节电子提单第六节重点问题第七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一节多式联运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第八章期末复习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其中班轮运输相对固定(四固定:船期、运费率、航线、挂靠港口);租船运输不固定。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法分类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1、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包括海运经济法、海运安全法、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
海商法考试科目
复试笔试科目:
国际经济法、行政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际公法(X33)
普通统招
硕士研究生
同等学力加试条件:
要求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时须向学校提交英语四级证书原件(其它语种按相同标准)和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一篇(内容须与所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并为第一作者)。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545国际航运业务
《远洋运输业务》胡美芬王义源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1月版
1.国际私法
2.国际贸易法
1.《国际私法》韩德培,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国际贸易法》王传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修订版
大连海事大学
1.思想政治理论(101)
2.英语(一)(201)
3.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612)
上海海事大学
030109国际法学
01海商法
02海上保险法
03海事国际私法
04海洋法
100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623民法
④819海商法
民法:《民法学》王利明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海商法:《海商法论》傅廷中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海商法与航运业务资料汇编》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编,2002年8月
1.商法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的定义与基本概念掌握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了解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1.2 教学内容: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法律体系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的定义、特点与历史发展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商法案例,加深对海商法原则与法律体系的理解1.4 教学评估:课堂讨论:学生参与讨论海商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课程目标:了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掌握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理解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船员及其法律规定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适用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4.1 课程目标: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掌握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2 教学内容: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原则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难救助案例,探讨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五章:海商法诉讼与仲裁5.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掌握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了解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2 教学内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程序与主要法律规定互动教学法: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过程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问题模拟仲裁作业:布置相关模拟仲裁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六章:海上货物保险6.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保险案例,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6.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保险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保险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七章: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7.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掌握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了解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2 教学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抵押权的设立、实现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八章:船舶租赁与光租8.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2 教学内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租赁与光租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规定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租赁与光租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九章:国际贸易中的海商法冲突9.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掌握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了解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2 教学内容: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原因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冲突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十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课程目标:提高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海商法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认识10.2 教学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海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讨论案例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10.3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选定的海商法案例,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交流对案例的分析与看法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案例的问题案例分析报告: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理解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学习海商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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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包括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②
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
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的海商法一直都是全国各地对海商法感兴趣的人
的关注点,因为其专业性且对我国的海事海商事业作出了巨大的
研究贡献,所以让很多海商专业的学子都无比向往。那么,上海
海事的海商法的内容是什么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内容
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
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
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
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
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
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二、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性质特点
(一)调整对象
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不同
的法律部门得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至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其
定义可以看出,是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二)性质
具体的说,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国内外颇有
争议。对于广义海商法的性质,国内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
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海商
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中国教育部在学
科分类中,将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二级学科)的一个分支。但
不少国内海商法学者主张海商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
于狭义的海商法性质,海商法学者认识比较统一。在“民商分立”
的国家,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合一”的国
家,则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为中国没有单独的
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的规定相
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
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三)特点
(1)涉外性强。首先,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是具有涉外因
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其次,海商法的表现形式除国内
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再有,海商法的效
力范围,可及于该国海域的外国船舶以及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
甚至是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
(2)技术性强。海商法是法律理论和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
联系的法律,因此技术性较强。
(3)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殊。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
有陆上运输所无法比拟的特殊风险,如海上恶劣气候、海盗等。
从事海上运输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海事的发生可能会承担巨大
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为鼓励航运业的发展,针对这些特殊风
险,在海商法领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存在的特殊的法律制
度,如船舶抵押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
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及海事请求保全
制度等。
海商法主要是讲的就是用来调整我国海洋领域上可能产生
的关系,同时因为海洋资源是世界的公共资源,所以海商法还有
可能会涉及到与外国人之间的海事关系,所以海商法在我国属于
一部很特殊而富有魅力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