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2013年12月11日)为推进执行公开,最大限度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六)接受咨询及看样;(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
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200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已于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2002年1月8日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9]2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提高全省三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严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避免因不规范拍卖引发网络舆情和信访投诉,切实维护当事人、买受人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风险点,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1日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
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
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现状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6条第(二)、(九)项、第13条第(五)项、第14条第(三)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2.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财产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说明。
应调查内容包括:财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院领导接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院领导接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赣高法〔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院领导接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19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院领导接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1年3月15日省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各中、基层法院要结合本院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开展好院领导接访工作。
各中、基层法院院领导接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一站式建设考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院领导接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案》(赣办字〔2014)157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办法》(法发〔2012〕16号)和江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切实做好各级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信联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院院领导接访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第一条院领导接访,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二条院领导接访,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善于发现和总结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信访难题。
第三条院领导接访,应当关注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等领域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者方案。
二、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院领导指院长、副院长、分管业务部门的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五条院领导接访采用排期接访、预约接访、视频接访和帯案下访等方式。
院长每年接访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1天在省法院信访接待中心接访,另外1天带案下访;也可以安排2天都带案下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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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4日法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
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
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
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
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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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赣高法〔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6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法院执行局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核查,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引领意向竞买人查看拍卖财产,保管运输、协助办理财产移交等拍卖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办理。
第三条全省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由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组成。
各中级法院建立辖区适用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分库,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中网拍辅助机构应不少于三家。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建立江西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具体程序如下:(一)公告:各中级法院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报名资格、入库条件、服务区域、证明材料、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二)报名和申请:符合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中级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入库承诺书等;(三)评审和确定:各中级法院对报名的网拍辅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公正择优确定拟入分库机构名单。
(四)公示:各中级法院审定入分库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五)公布和备案:各中级法院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入分库机构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公示结果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省法院执行局备案后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五条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合法的分支机构)、社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一)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且近三年有从事法院网拍辅助工作的经历;(二)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三)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四)具有5名或5名以上能够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应当涵盖法律、会计、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等;(五)建立或接入受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工作APP,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信息、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协助办理拍卖财产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做到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六)具备准确记录现场勘验或核实信息,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记录留存查看拍卖财产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能力;(七)具备拍摄及制作拍卖财产VR能力;(八)具有完备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度;(九)开展网拍辅助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为同一人且服务区域存在交叉或相同的两个以上网拍辅助机构,不得同时纳入名单库。
第八条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一)自觉服从法院管理和监督;(二)不得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三)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拍卖财产;(四)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其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到委托法院驻点;(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各中级法院公平择优确定一个或者多个承担本院网拍辅助工作的服务机构,各中级法院也可统一确定承担辖区法院网拍辅助工作的服务机构,并层报至省法院执行局备案。
选定多个服务机构入名单库的,应逐案随机确定一个网拍辅助工作机构。
第十条网拍辅助工作范围:(一)制作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
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应能客观、全面反映拍卖财产实际情况,服装、珠宝首饰、烟酒等单一小件拍卖财产,每件不少于5张照片,或提供时长不少于2分钟的视频;不动产、汽车或者船舶等拍卖财产,不少于10张照片,或提供时长不少于2分钟的视频;拍卖财产无法用照片展示全貌的,应录制视频展示其所有细节,时长不少于2分钟。
拍卖财产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的,应进行特别标注提醒。
(二)上传拍卖资料。
将法院制作或经法院审查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财产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上传拍卖平台。
(三)提供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相关政策、税费测算等事项。
拍卖财产的详情以评估报告书、法院提供的拍卖财产信息及核实的相关信息等为依据。
(四)引领意向竞买人查看拍卖财产。
组织查看拍卖财产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用人沟通现场查看拍卖财产事宜,确保意向竞买人的人身安全;查看拍卖财产过程中须对意向竞买人进行现场登记;在拍卖结束后及时将意向竞买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反馈法院,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遇到不能现场查看拍卖财产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协调解决。
(五)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服务。
(六)及时准确登记(或记录)现场勘验信息。
(七)推介拍卖财产。
(八)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不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事项:(一)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欠缴税费、欠缴水电煤气费、财产实际占有和租赁使用情况等及说明;(三)确定优先购买权人及资格审查和顺序等;(四)确定拍卖财产的处置参考价、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五)确定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余款缴纳期限;(六)审查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表、委托竞买事项等;(七)决定撤回拍卖、暂缓拍卖、裁定中止拍卖等;(八)拍卖成交的,核对保证金、尾款到帐情况、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九)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十)其他不宜委托的事宜。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网拍辅助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收费原则及标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的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拍卖结束、撤回拍卖、中止拍卖后,网拍辅助机构应在3日内将拍卖标的相关材料交还执行法院。
网拍辅助工作中涉及的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资料或载体,应当交执行法院立卷归档。
未经执行法院同意,网拍辅助机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因网拍辅助工作产生的费用,执行法院可按照每个案件拍卖(变卖)成交标的类型,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参考标准详见附件),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针对同一案件涉及多项拍卖财产的、拍卖财产不在同一地市等特殊情形,执行法院和网拍辅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及产生的合理支岀,共同协商确定网拍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養用明细。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网拍辅助服务费用:(一)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帯民事诉讼赔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二)撤回拍卖、流拍或变卖无人应买,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三)拍卖财产成交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四)其他不宜收取费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拍卖财产需要鉴定、评估、检验、审计、仓储、运输、融资贷款的,可以在名单库之外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场地、专业设备和人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规范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或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或者参与本院及辖区法院的网拍辅助工作。
已经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上述情形的,应立即终止其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
第十九条网拍辅助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当将其从名单库、名单分库中除名;造成执行法院、当事人、买受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名单库的;(三)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辅助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名单库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六)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七)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故意泄露工作秘密或者过失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引诱或者阻碍他人看样或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十)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十一)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或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十二)就拍卖辅助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等违规收取费用的;(十三)未通过执行法院定期组织工作考核的;(十四)其他应当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执行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层报省法院执行局。
省法院执行局查实后应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告知相关中级法院从名单分库中删除,并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备案。
省法院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名单分库中除名,井层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