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监管模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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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通关模式及升级后功能定位思考

综合保税区通关模式及升级后功能定位思考

综合保税区通关模式及升级后功能定位思考发布时间:2015-3-24 9:52:00 被阅览数:206 次来源:武进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

它的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一种更为开放的形态,更符合国际惯例。

武进出口加工区正在申报综合保税区,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已经需要摆上议事日程。

一、综合保税区通关模式比较综合保税区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通关效率低一直是国际物流的瓶颈所在,海关的监管模式直接影响通关效率的高低。

因此,海关的监管模式成为综合保税区能够充分发挥政策优势的关键。

为了解决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数量不对称的问题,海关依托现代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方法,树立“集约化监管”理念,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提出与时俱进的综合保税区监管模式。

(一)分批出区、集中报关通关模式。

由于综合保税区政策优惠、手续简便,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零部件、产品配送等物流分拨的条件得天独厚。

面对一些需要从国外进口零部件以及采购原材料或商品的企业,综合保税区内的物流企业为了能够适应现代企业对零库存的追求,通常采取先将货物储存在综合保税区的仓库内,再根据客户所需分批交付出区。

这样一来,办理视同进口的出区手续一般时间较长,而部分分拨货物的要货时间较紧,就需要依据海关法有关担保的条款,对区内分拨中心进出口频繁、批数多、批量小的零部件、原器件、维修件等商品采用实行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通关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区内物流企业在为区外企业做“少批量、多频次”的配送中,最终都只需在办理清关手续前、领取通关单时正式报检一次。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摘要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两种模式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1.3龙头层次——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一种模式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提供货物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由、便捷流通的平台..1.4保税港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的高度整合;等同于保税区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特定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立的用于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国家目前只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为: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2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5综上来说;整个保税物流体系可以表示为:二、各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点分析2.1主要区别1、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般是成对出现;保税仓主要是为了进口保税;出口监管仓主要功能是用于出口退税;但就海关有关的政策;出口监管仓必须要有90%以上的业务是属于实际出口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目前出口监管仓具有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的只有深圳盐田和厦门两个地区..2、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心内是由一家还是多家企业经营;另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别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特点在于中心的管理企业不可以进行物流相关业务;3、在税收优惠方面;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关税优惠;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只享受部分关税优惠;4、区港联动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区港联动功能;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具有区港联动功能..2.2主要联系物流园区是物流中心的空间载体;与从空间角度所指的物流中心是一致的;是物流中心发展的高级阶段;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作为实际载体..2.3海关对保税物流体系中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入下表三、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业务范围和货物种类上存在差异;所以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方法;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货物管理分析如下..3.1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管理一览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3、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4、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出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5、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申报手续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2、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4、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5、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4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由流转1、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4、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保税监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2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下列的货物予以保税: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2、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B、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C、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2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B、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C、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6、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结语保税监管是海关主要业务之一;保税监管主要又是由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个体系所构成;而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就是保税物流体系中的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两者之间是相互依托相互照应的关系..根据国外物流园区的发展经验;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最终将整合成一个物流基地;从而成为一个地区的物流配送供应链上一个节点参与市场竞争..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

前海保税港区业务介绍

前海保税港区业务介绍

一、前海湾保税港区优势及监管模式“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兼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功能,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境内关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1政策优惠1)区内货物自由流转;2)区内与境外间进出货物,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3)区内企业可集中申报;4)区内自用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环节税;5)区内企业产生的废料出区,按出区状态征税,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6)区内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出区,可申请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7)区内企业不实行加贸银行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及加贸单耗管理;8)区内货物不设储存期;9)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10)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11)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2)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13)所有的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账户,所有的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账户支付;14)货物由区内运往或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15)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2功能全面1)国际中转2)多国拼装3)配送中心4)进口分拨5)转口贸易6)VMI7)国际采购8)保税加工9)保税研发10)检测、维修1.3前海湾保税港区独特优势1)区位优势:前海湾保税港区除拥有上述法定政策优势外,依托深圳西部港口,背靠珠三角经济腹地,辐射华南区域,毗邻香港,拥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区位优势。

2)规模优势:前海湾保税港区业务发展迅猛,基本形成以出口集拼、离岸配送中心、区域/全球配送中心为核心业务,覆盖一般贸易、国际中转、转口贸易、采购分销、一日游等多种类型的业务。

3)政策叠加优势:前海湾保税港区地处“特区中的特区”前海,不仅享受保税港区优惠政策,同时也享受的政策优惠。

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与流程

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与流程

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与流程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与流程1. 引言在全球化时代,贸易跨境活动的增加给国际贸易监管带来了挑战。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纷纷实施了保税政策,并建立了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与流程。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与流程,以便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贸易模式。

2. 保税货物的概念及背景保税货物指的是在特定区域内进行交易、转运、加工或贸易的货物,这些区域被法律允许暂时不适用国内外贸易法律法规,实施特殊税收政策。

保税货物的产生背后反映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战略调整,以及为吸引外商投资、促进进出口贸易等目标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3. 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是为了确保贸易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一系列行政和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走私、偷逃税收,保护国内产业,加强进出口质量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1 保税区的设立和管理保税区是国家为促进贸易便利化而设立的特殊区域,通常位于海关管理的港口、边境或特定的经济开发区。

保税区的设立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与批准,同时也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区域内的贸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3.2 进出口报关和结关手续进出口保税货物需要进行报关和结关手续,以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报关手续是指将进出口的货物和相关信息向海关申报的过程,主要包括货物的分类申报、价值评估、单证审查等。

结关手续是指完成进口或出口业务后向海关办理终结手续,主要包括核对单证、缴纳税款和报关单据等。

3.3 贸易监管与检验检疫贸易监管和检验检疫是保证保税货物贸易安全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海关管理机构会对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活动进行跟踪和监控,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会对货物的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检疫,以确保进出口贸易符合国家和国际相关标准和要求。

3.4 税收管理和风险控制税收管理和风险控制是保税货物监管的核心内容。

保税区内的企业通常享受特殊的税收政策和优惠,如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减免增值税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海关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二、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一)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三)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四)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

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及发展意见

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及发展意见

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及发展意见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综合保税区作为特殊经济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近年来,我国综合保税区发展迅速,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功能和业务日趋多样化。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综合保税区的现状,探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1.综合保税区的数量和分布截至目前,我国共设立综合保税区近200个,分布在沿海、内陆和沿边地区。

这些综合保税区依托于我国各大港口、空港和陆路交通干线,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物流网络体系。

2.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发展特点综合保税区作为特殊经济区域,具备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研发创新等多种功能。

近年来,我国综合保税区积极拓展新型业务,如跨境电商、融资租赁、期货交易等,呈现出产业多元化、业态多样化的特点。

3.综合保税区的主要产业和业务我国综合保税区主要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械制造、现代物流等。

各综合保税区根据自身优势和区域特点,发展特色产业,形成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中国综合保税区发展存在的问题1.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的问题虽然我国政府对综合保税区的发展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但仍存在政策碎片化、监管模式不适应等问题,影响了综合保税区的运营效率。

2.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不足部分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尚未完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影响了综合保税区的整体竞争力。

同时,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尤其是在企业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

3.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区域发展不平衡。

东部沿海地区综合保税区产业规模较大,发展水平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综合保税区相对滞后。

四、发展意见与建议1.完善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政府应加强对综合保税区政策体系的统筹规划,实现政策体系化、系统化。

同时,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综合保税区应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完善交通、通信、能源等配套设施。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保税物流中 心(B型) 报关制
报关制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区 基本相同。
不设存储 期限。
❖ 存储 期限 为2 年,
保税仓库 报关制
出口监管 仓库
报关制 (出境)
报关制 报关制 (进口)
双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综合保税区
❖ 区内企业不 实施加工贸 易银行确保 金台账和协 议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 应该自开展 业务之日起 ,定时向海 关报送货品 旳进区、出 区和储存情 况。(因为 综保区目前
保税区
区外
❖ 实施备案制 ❖ 对采用
,H2023 电子账
系统中不设 册管理
账册。
模式旳
联网企
业,由
主管海
关按实
际监管
需要拟
国际采购配送
Global Distribution Center
客户 Customers
综保区 IFTZ
供给商 Vendor
海外 Overseas
中国 China
货品流 Material Flow 发票 Invoice 订单/结算 Order/Payment
货品结转及出口退税
Shipment Transit and VAT Rebate for Exports
无要求 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旳优势)
操作便捷
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 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 旳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
优势
仓储费用低。一般是 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 区旳50%-70%

苏州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苏州综合保税区国内流转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内 的 UP KW E( S、 日
返 回 国 内 , 分 出 境 或 转 至 其 他 特 殊 监 管 部 区 , 回 国 内 的货 物 属 于 国 内流 转 货 物 。 返
及 抽 批 实 物 验 证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现 有 效 监 管 ( 图所 示 ) 如 。
对 于 后 四 种 国 内 物 流 货 物 的 类 型 , 于 由 物 流 方 式 比 较复 杂 , 合 以 上的监 管 模 式 , 结 增 加 代 理 企 业 备 案 , 写 国 内流 转 货 物 出 填 入 区 核 销 单环 节 , 控 制 货 物 的最 终 流 向 。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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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综 合 保税 区 国 内流 转 货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模 式探 讨
朱 念 念 ( 苏州 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 1 0 0 2 0 ) 5
摘 要 : 文 根 据 苏 州 综 合 保 税 区 内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实 践 . 述 了 目 前 苏 州 综 合 保 区 国 内 流 转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的 运 作 本 阐 模 式 , 合 实 际 工 作 , 析 了 目 前 这 种 监 管 模 式 的优 势 与 存 在 问题 , 提 出 对 策 建 议 , 理 论 上 为 完 善 国 内 洗 转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结 分 并 从 的 监 营 提 供 了依 据 . 关键 词 : 综合 保 税 区 国 内 流 转 货 物 监 管模 式
A x lr t n o h u evso d ft e Ise to n - n E poai n te S p r iin Mo e o h n p cin a d Qu r o a
a tn f t e d me tc fo g o s i u h u Co r h n i e Fr e n i e o h o s i w o d n S z o mp e e sv 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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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监管模式的探讨随着我国外贸出口发展以及国际市场对产品售后服务的日益重视,海外市场的产品售后服务问题成为企业保持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

由于在海外开展售后维修存在维修成本高、维修人员缺乏、技术支持困难、技术保密性差等不利因素,如何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海外市场的售后维修问题已成为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在保税区进行入境维修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发展潜力,许多企业已经或正准备在保税区设立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如何管住管好这些企业,规范和促进入境维修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新的课题。

为此,我们开展了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监管的调研,与海关就检验监管中的相互配合进行沟通与协商,力求寻找一种适宜的检验监管模式。

一、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监管现状目前由于保税区入境维修政策不够清晰明确,出现了大量维修物品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进入国内非保税区维修,逃避了检验检疫机构监管的情况,并产生了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隐患。

入境维修物品进入国内的报关方式除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入保税区维修以外,主要以二种方式进入国内:第一种以“修理物品(1300)”加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返回到中国工厂维修后再复出口;第二种以“进料成品退换(4600)”加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返回到中国工厂维修后再复出口。

按17号公告的要求,多数维修品是不允许以“修理物品(1300)”加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第二种方式一般适合出口产品批量退运的情况,也不适用于出口产品售后维修。

而且以这种方式进口的维修品海关一般认定为新品,因此进口时,往往逃避了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

以深圳地区为例,深圳辖区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超过3000家,但2008年1-5月仅有23家企业申请入境维修旧机电备案,备案申请仅132批,与实际入境维修规模相距甚远。

以上这种情况造成许多安全、卫生、环保等隐患,也产生了监管不到位甚至无法监管的风险。

按照17号公告规定,入境维修只能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但许多企业不按规定在保税区开展入境维修,而愿意违规进入国内维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鼓励在保税区开展入境维修的政策没有得到重视和宣传,多数企业没有充分了解这一政策。

2.海关在保税区开展维修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对维修品的原产地、损坏程度和零配件与维修品的对应关系等技术认定方面力量不足,对开展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存在顾虑。

3.保税区入境维修政策不够便利。

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如何管理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而一般做法是直接套用进口旧机电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样不仅出现很多不适用的地方,还人为地抬高了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的门槛,导致许多企业对进入保税区维修望而却步。

由此可见,检验检疫部门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进入国内维修的监管,同时更重要的是应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出台管理办法引导入境维修业务往保税区发展,有效规避以上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

二、在保税区开展入境维修业务的检验监管优势在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入境维修,不仅符合17号公告的规定,也有利于我们履行检验监管职能,其检验监管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封闭管理,风险可控。

保税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特殊监管区域,能够实现“进境不进关”,等于将维修品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内,与传统的进境维修相比,更利于检验监管。

2.关检联手、无缝对接。

在保税区,海关对维修品和维修产生废料的进出数量实行严格台账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则发挥技术优势对维修品的原产地、损坏程度和零配件与维修品的对应关系等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其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等方面检验监管从而形成“关检联手、无缝对接”的良好局面。

3.追本溯源,闭环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能做到全面有效收集出口产品的返修数量、退货原因、维修记录等质量情况信息,有利于对出口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并及时将其反馈至生产企业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及时调整出口产品检验监管的重点,从而形成完整的出口产品监管链条,达到对出口产品检验监管的闭环管理。

三、现行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监管模式存在的突出矛盾入境维修业务的检验监管、防范风险,与一般意义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相比,维修物品不仅最终用途和检验重点不同,其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

这种用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管理维修业务的做法,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备案无法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1)返修属于突发性事件,进口数量无明显规律,维修的品种、数量、时间都无法预测,提前备案有困难。

(2)备案周期太长,远远无法达到对客户售后服务的承诺。

维修旧机电产品与自用的或用于销售的旧机电不同,有较强的时效要求。

按行业惯例,售后维修时间根据产品类别,一般为7—14天;而目前办理备案需25个工作日,往往造成企业客户投诉。

(3)备案有数量、金额限制,无法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目前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有数量、金额限制。

但是我们知道,不同产品的价值往往差别很大,不同出口规模的企业,其售后维修的数量金额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固定金额或数量的备案限制不够科学。

(4)限制质保期外维修产品备案。

据了解,某些高端出口产品的维修服务一般是终生的,如价值几万美元的服务器,它们的使用寿命比较长,在用户使用这类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问题的时候,始终希望能找到生产商提供售后服务,而生产商为品牌形象也愿意不惜成本提供售后服务,保质期概念在这些高端产品中是非主流的。

因此,备案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产品检验项目不适用性。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检查其操作功能是否正常,而入境维修品本来就是无法使用需要维修的产品,如果按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则应判定其不合格,显然不合理。

因此,简单套用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项目来检验入境维修产品是不科学的。

3.现场查验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

(1)备案核销难度很大。

入境维修货物品种型号多、批量小、批次多,由于备案格式参照以往旧设备的备案方式,一批入境货物往往涉及几十项备案书的核销,这种备案方式导致现场核销和查验工作量非常巨大,核销数量往往可能出错。

(2)检验方式存在问题。

目前入境维修产品入境时按旧机电产品检验,而维修后的法检维修品按出口法检商品检验,这种做法未能考虑维修品检验的特点,而对维修品从入境到出境作为一个整体检验监管过程来考虑相对比较合理。

四、对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监管新模式的建议对入境维修按照进口旧机电管理,从检验监管关注点、备案方式、检验项目等方面都存在不适用的地方,对入境维修业务的检验监管,我们认为有必要回归到质检部门保护国家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和技术壁垒等职责出发,调整该业务的检验监管的定位。

1.进一步加强入境维修业务的检验监管。

入境维修品毕竟是国外使用过的旧机电产品,因此存在安全、卫生、环保隐患,维修过程也可能产生环境污染问题,这项工作不但不能弱化而且必须强化。

另一方面,针对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促进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健康发展。

2.需要改进保税区入境维修检验管理模式。

(1)“核准制+分类备案”管理。

我们认为,为了加强国家对保税区入境维修的宏观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办法中的备案管理值得参考和借鉴,但直接引用就会产生许多弊端,因此建议采取核准制与分类备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核准制:对维修企业和产品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进行事先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维修业务。

同时,每一种产品申报入境维修产品需经核准。

分类备案:对不同类企业和不同级产品采取灵活多样的备案方法,如装运前检验、免装运前检验、先入境后报备(或称为集中备案)等不同措施,满足不同检验监管需求。

同时对备案分类采取动态管理。

(2)“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管理。

根据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分类:一是自理维修:国内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在保税区设立售后服务维修中心,在保税区开展自产产品的出口后入境维修复出口业务;二是代理维修:与国内出口企业签订委托维修协议的保税区内维修公司,自备设备、技术、人员开展已签订协议客户的出口后入境维修复出口机电产品维修业务;三是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场所、仓管、物流)平台,由国内出口生产企业提供设备、技术、人员对其出口后入境维修复出口机电产品进行维修。

产品分级:对产品根据高端/低端产品、强电/弱电产品、保质期内/保质期外、返修率高/低、是否含有敏感零部件(如电池)、是否发生风险警示、突发事件(如召回)等要素进行分级管理。

对不同类企业和不同级产品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

①“调整检验项目+条形码管理”。

条形码验放:入境维修旧机电产品都要求有惟一的条形码,条形码应包含原产地、生产的具体地点(如车间、生产线)、制造日期、商品制造商等关键信息。

口岸查验环节,借助条形码扫描设备,辨识入境产品是否在入境许可范围。

②“物理手册+电子手册”管理。

手册内容包涵以下几个方面:维修物品和更换的零部件进出数量和核销、产品的质量问题、返修率统计等。

电子手册管理实现与企业物流数据的对接,动态实时监控企业的物料进出台账。

(3)建立反馈机制,进行闭环管理。

整个检验流程由以下环节组成:核准一一分类备案一一产品分级一一现场查验(条码管理)一一后续监管。

以上各个环节建立反馈,形成闭环动态管理:核准环节给备案提供参考;后续监管调整口岸查验的频率和查验项目;口岸查验、后续监管动态调整企业分类、备案、核准;整个维修业务流程对出口企业的检验监管形成反馈和参考。

3.建议尽快出台《保税区入境维修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在充分了解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监管的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以及我们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一系列问题之后,我们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保税区入境维修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能够强化装运前预检验在入境维修业务中的作用,加强关检协作实现与海关部门的无缝对接,从而达到规范保税区入境维修业务的检验监管,促进维修企业的发展,完善我们对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链条起到一定的作用,真正实现“减负增效,严密监管,快速通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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