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民政部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社会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本文将为您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和遵守的一些重要社会工作法律法规。
一、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了解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并负责监督和协助实施相关政策、计划和项目。
他们应确保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中得到妥善照顾和保护,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是为了帮助具有困难和特殊需要的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帮助。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社会救助法时,应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负责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开展救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等。
三、社会组织管理法社会组织管理法是对社会组织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他们应了解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并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的合作与发展。
四、志愿者管理法志愿者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实施志愿者管理法时,需负责志愿者登记、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他们应加强志愿者服务能力的提升和培训,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推动志愿者事业的发展。
五、社会工作师管理办法社会工作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工作师职业行为和业务水平的法律法规。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负责社会工作师的注册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工作师的培养和专业发展。
他们还应加强对社会工作师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六、非营利组织境外捐助管理办法非营利组织境外捐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非营利组织的境外捐助活动。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负责制定和执行境外捐助管理政策,确保捐助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他们还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防范境外捐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民政部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0•【文号】民办函〔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一、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
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二)已经依法成立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民政局工作的法律与规章

民政局工作的法律与规章民政局是负责管理和协调社会事务的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和非营利组织管理等。
为了确保民政局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各种法律和规章被制定出来,并成为民政局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民政局工作的法律与规章,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社会救助法律与规章社会救助是民政局工作的核心职能之一,旨在提供救助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
社会救助法律与规章确立了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相关内容。
根据《社会救助法》,民政局负责制定救助标准,并对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种救助措施。
此外,《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救助申请、评定、监督和资金使用等制度,保障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与规章社会组织是指由自愿组成的、为追求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民政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注册程序、审批条件和管理要求。
这些法律和规章保障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婚姻登记法律与规章婚姻登记是民政局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民政局负责办理婚姻登记、颁发结婚证和办理离婚手续等工作。
婚姻登记法律与规章详细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律与规章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慈善组织、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
为了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民政局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规章。
《慈善法》和《志愿者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登记和活动管理等事项。
这些法律和规章对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为此,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联合发文,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志愿服务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社区为居民和社区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亦称义工),其数量和素质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目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口进入社区;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为数不少的贫困人群都对社会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增强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居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弘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能力;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
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我国的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居民提供服务为宗旨,以弘扬志愿精神、提高居民素质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社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把社会上、社区里有爱心的单位和人员动员起来,团结起来,组织起来,让一切爱心充分展示,让一切善举竞相推出,以造福于社区,造福于人民,切实为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评价规范标准

《志愿服务组织评价规》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正式列入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评价规》国家标准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评价原则、评价模块、评价容、评价方法和结果表示。
本标准适用于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自我评价,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对志愿服务组织机构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团队的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志愿服务作为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我国,尽管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发展不够成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暴露诸多问题,如: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和成效不一、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不全、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管理缺乏有效机制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阻碍其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制定《志愿服务组织评价规》国家标准,一方面提升志愿服务组织机构自身的服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发挥其自身功能,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促进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也为国的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发展做出有益的指导和建议,弥补我国当前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缺乏有效指导的局面,进而弥补市场和政府功能的不足,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主要工作过程1)研讨确定标准框架及草案年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在秘书处的组织下,成立了标准起草组。
标准起草组对当前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多次召开了工作组部研讨会,确定标准框架。
志愿服务组织评价总体框架初期由机构资质、服务条件、服务资源、服务机制、服务容、服务效果、学习与成长、信用与荣誉、社会责任个评价模块,个评价子模块及评价容构成。
经和志愿服务领域的专家研讨后,修改为基础条件、服务资源、服务机制、服务容、服务效果、学习与成长、信用与荣誉、社会责任个评价模块,个评价子模块及评价容,并形成了标准草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3.17•【文号】民办函〔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提高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民政部依托“金民工程”升级建设了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以下简称系统2.0版)。
现就系统试运行工作通知如下:一、系统2.0版的主要功能系统2.0版是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通过该系统,社会公众可以进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可以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查看志愿服务记录、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门等管理用户可以随时掌握本地志愿服务有关数据。
系统2.0版支持PC端(中国志愿服务网,)和移动端(中国志愿APP)运行,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社会组织法人库的数据核验与交换共享,简化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注册流程,优化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方式和内容,提升了志愿服务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了监督管理能力,为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广大社会公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提供更优质的信息化服务。
二、进度安排系统2.0版按照分批试用的方式开展试运行工作。
试运行期间,现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将按省份、分批次切换至2.0版。
第一批试运行开始时间为2021年3月。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等13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系统2.0版第一批试运行。
未参加第一批试运行的省份在该阶段继续使用现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 1 —帮助,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互联网信息、体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信息化和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数据的采集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做好全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流通融合等管理工作,形成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与本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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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志愿者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一个重要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有责任规范和提升志愿者
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本文将就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进行
探讨。
一、志愿者管理规范
1. 志愿者招募与登记:民政部门应根据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设计
招募方案,明确招募对象和条件。
同时,对于有意向参与志愿服务的
人员,应进行有效登记和信息储存,便于后续的管理和联系。
2. 志愿者培训与评估:民政部门应为志愿者提供系统的培训内容,
包括公益知识、职业道德、沟通技巧等。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评估,
确保志愿者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3. 志愿者信息保护:民政部门应建立志愿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
保志愿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同时,志愿者的信息也应妥善保管,不
得随意外泄或滥用。
4. 志愿者奖励与激励:民政部门可以设立志愿者奖励制度,对于表
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更多人加入志愿服务队伍。
此外,定期组织志愿者聚会和交流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二、志愿者服务规范
1. 服务项目明确:民政部门应明确志愿者的服务项目,并为其提供详细的工作说明和要求。
志愿者在参与服务前应了解清楚项目的背景和目标,确保能够胜任所承担的任务。
2. 服务态度友好:志愿者应以友好的态度对待受助者,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尊严。
在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倾听受助者的需求,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3. 服务质量保证:民政部门应建立志愿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定期对志愿者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
志愿者也应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 服务记录与反馈:志愿者应及时记录自己的服务情况,包括服务时间、地点、内容等。
同时,接受受助者和民政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服务方式和水平。
综上所述,民政部门的志愿者管理与服务规范是确保志愿者参与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和服务质量的保证。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高质量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发挥志愿者的作用,为社会进步和民生福祉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