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4•【分类】其他正文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 保障快递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价格为6万元。
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该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八仙桌抵达目的地后,买家发现有毁损遂拒绝收货,并将八仙桌退回杜某处。
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裁判结果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已经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且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某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红木古董八仙桌交易价格6万元,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明“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故判决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典型意义快递服务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便捷的同时,快递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依法认定寄件人与物流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判令物流经营者按照保价条款约定赔偿寄件人实际损失,对于规范快递服务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本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 准确界定食品生产者范围基本案情某化工公司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并使用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松香季戊四醇酯”作为原料,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15十大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15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广州市法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八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消费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通过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该商品销售页面注有“拆充电池15A助力90KM”的内容。
经检测,涉案电动车电池初始容量为11.956A。
公司提交车辆生产者出具的《技术说明》,称基于电池容量为15Ah 的情况下,以均速25KM/H、再以50%靠人力、50%靠电力的计算方式可得出车辆总里程为90KM的结论。
陈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诉请公司要求返还购物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检验费、律师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动车销售页面的商品名下注有“拆充电池15A助力90K M”的内容,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可以得出该车可助力行驶90公里的印象。
但从《技术说明》可知,该结论并非经实验测试所得而纯属理论计算,且50%靠人力、50%靠电力的比例分配也缺乏依据,与消费者的使用期望和日常用车经验不符。
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经审核发布上述夸大宣传的内容用于商品销售,属于虚假宣传,且该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应认定为欺诈,公司依法应承担价款的三倍赔偿。
公司的欺诈行为足以影响陈某合同目的的实现,对陈某退货退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在购买电动车时,续航里程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某公司作为平台销售者,未对产品进行审核,在商品销售页面作出夸大宣传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案例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百货商城门口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20万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启动应急响应。
时隔仅半个月,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生产冷冻食品的工厂将一种内含一氧化二氮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的制作,然后以正常生产肉制品的流程进行加工,对外销售。
由于该非食品添加剂会致癌,这次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该公司被法律追究,并被处以重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违法企业受到了处罚。
二、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咖啡店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咖啡豆是从巴西进口的高品质咖啡豆,并标明了较高的价格。
然而,调查发现这是一种印度尼西亚的低品质咖啡豆,并没有按照广告所标示的从巴西进口。
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换货品和索赔。
最终,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咖啡店被初步判定为虚假广告欺骗行为,并被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纠纷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例如,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货与页面描述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网购纠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维修或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以假充真、虚假广告欺骗和网络购物纠纷等。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展示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所获得的支持和保护。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广东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一周年典型案例

广东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一周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1.10.0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一周年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0年7月以来,广东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重点围绕以下六类违法行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产生、排放尾矿,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截至今年6月底,共发现相关线索4513条,立案3829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2381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民事公益诉讼1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10件。
通过办案,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2.9万亩,清理被污染土地、垃圾占地面积1.59万亩,清理固体废物1.5万吨,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并获法院支持逾30亿元。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典型案例,我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江门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两案入选。
现省检察院另行发布广东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一周年典型案例8件,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对10件案例进行了点评。
民事公益诉讼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波等17人生产、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张某波、崔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擅自生产、销售虎蛇膏、虎毒膏等药膏,并通过自己或他人层层批发的途径,批发给零售商以开设网店、微信平台、摆设地摊等方式对外销售。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24年3期(总第429期)No. 3,2021General No.129法治建设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唐守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300101 )摘要:当前,食品安全侵权事件频发,在司法实践中亟需确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 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公益惩罚性赔偿兼具惩罚、威慑、遏制以及预防之功能。
实证考 察发现: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数额认定不规 范、管理制度不健全。
为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发 挥,应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依据;确立 “不法利润+主观过错程度”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标准;厘清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与刑 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健全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赔偿金管理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 (2021) 03-0076-10一、问题的提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基础的民生问题。
当前,食品安全 侵权事件频发,从“三聚氤胺奶粉”到“地沟油”再到“瘦肉精”,这一系列食品安全 事件对公民个人身体健康以及宏观层面的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日甚。
有鉴于此,国家以及 各个地方的食品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但是不断出台的相关规定仍然未能及时遏制各类食品侵权行为的发生,大规模的食 品侵权事件仍然不时见诸报端,并呈现出受害人规模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以及受侵害 权益的分散性特点。
皿在大规模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单个消费者如果受损利益不大,面对收稿日期:2021 — 1 — 12基金项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研究”(项目编号: 20TJJY0502 )作者简介:唐守东,男,山东泰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 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广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广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2.04.07•【分类】其他正文广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探索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特别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推动加强支持起诉工作,为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提供指引,通过市院推荐、省院评选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将邓某贤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等8个案件评选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1.邓某贤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简要案情】邓某贤为91岁老人,因摔伤致生活无法自理,独居无人照顾。
其与配偶(已逝)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邓某汉66岁,因中风致行动不便,小儿子于1987年去世。
邓某贤原本与小儿媳一家共同生活,直至其摔伤无法生活自理,小儿媳一家表示无法独自赡养老人,要求大儿子邓某汉亦应承担赡养义务,但大儿子一家与小儿媳一家就老人赡养问题因牵涉各种家庭琐事及土地房屋等问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出现无人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局面,邓某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汉履行赡养义务。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就邓某贤与邓某汉赡养纠纷一案组织诉前调解未果,遂根据检法两家关于支持起诉、联合化解矛盾的相关座谈会精神,引导邓某贤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与花都区法院一同到村委会组织调解,最终促使邓某汉与邓某贤小儿媳达成轮流照顾邓某贤的赡养协议,邓某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邓某贤发放救助金。
另外,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与邓某贤所在街道的家庭综治中心进行沟通协调,家庭综治中心结合邓某贤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固定的看护方案,确保每天有社工探望邓某贤,最大限度控制了意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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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其他正文广东省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任务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广东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了全国首例获法院判决支持的刘某亮等人销售假盐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2017至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7件,起诉141件,在已审结的起诉案件中,有95.54%的案件获法院支持,判决支持赔偿金4800多万元。
检察机关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就是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广东省检察院选取了5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公布,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进行点评。
在凉茶里非法添加西药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食品安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法添加西药成分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行业整治【要旨】不具有医师或药师从业资质、执照的凉茶店经营者,非法制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检察机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销售金额为基数,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严惩食药安全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整治,保护凉茶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李某清、卢某梅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凉茶店铺,销售自制凉茶。
为了增加凉茶销量,自2018年11月起,自行购买并在凉茶中擅自随意添加西药,对外以治疗感冒等疾病的所谓“特效凉茶”进行销售。
直至案发,二人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共计22500元。
经鉴定,在李某清、卢某梅售卖的凉茶中含有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金刚烷胺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
【调查和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清、卢某梅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遂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经调查,李、卢二人均不具有医师或药师资质,亦无医药从业许可和从业经验,其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系无医药之依据,亦无明确操作规范。
非法添加的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收载的化学药品。
由于非法添加药品的种类、质量、用量无法预期,一旦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会对用药者器官造成无法控制的危害性反应。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会导致出现死亡、显著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
2019年8月12日,海珠区检察院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海珠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等规定,诉请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
2020年1月23日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已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5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推动开展凉茶行业集中整治,加强警示教育,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凉茶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行于我国广东、香港和澳门等地区的传统工艺,是人民群众根据当地的气候、水土特征,在长期预防疾病与保健的过程中,食用、总结出的一种日常生活饮料。
部分凉茶不法经营者通过添加西药的方式,误导和夸大凉茶的“治病特效”,以谋取非法利益。
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更是扰乱了凉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向违法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严惩凉茶“李鬼”,并通过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行业集中整治,规范行业秩序,震慑凉茶违法经营者,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凉茶”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
制售假中成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键词】药品安全假药惩罚性赔偿预防性功能【要旨】利用网络监管的漏洞,制售假中成药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检察机关探索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对制售假药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
【基本案情】2018年起,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并通过淘宝网销售。
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行购买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伙同涂某兴(在逃,另案处理)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潜印刷外包装,雇请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制作成“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后对外销售。
【调查和诉讼】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成等四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当事人非法制售假药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立案调查。
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购买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淘宝网销售,还自行购买原材料加工成药品再通过淘宝网销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确认。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能认定为假药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在张某成非法进口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以及张某成非法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中鉴定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份。
龙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时联系行政机关对涉案药品性质进行认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认定涉案四种药品为假药。
经履行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龙岗区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提起诉讼,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龙岗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四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判处张某成因自行销售假药赔偿228393.5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因共同生产且出售假药连带赔偿190830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违法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假中成药,并利用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漏洞对外销售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还使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受侵害的危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向违法制售假药的经营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还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有利于制止、预防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销售毒咖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非法添加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二审程序【要旨】公司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查明公司股东和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诉请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起,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燕某公司生产“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并由麦某公司进行销售。
经鉴定,“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含酚酞成分,长期使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且很可能不可逆。
经统计,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85箱,每箱50罐,每罐售价最低38元,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工作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审查。
经调查查明,燕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崔某清个人财产存在混同。
同年8月15日,履行公告程序。
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9月17日,越秀区检察院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诉请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崔某清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赔礼道歉等。
2020年6月29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越秀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书未认定崔某清对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同年7月8日,越秀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中,市、区两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全面展示本案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详细阐述燕某公司是崔某清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崔某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崔某清应对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崔某清对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款1615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没有赔偿能力,股东虽然有能力支付赔偿款,但受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证明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及时“揭开公司面纱”,同时追究公司与股东的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确保赔偿执行到位,避免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二审程序中,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采取共同出庭、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确保二审程序的合法顺利开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保健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键词】食品安全进口保健食品网络销售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要旨】进口保健食品存在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从严打击进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保健品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