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苏人社函〔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全省各地气温普遍升高,高温天气大范围持续出现,为切实维护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广泛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为劳动者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用人单位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双随机”抽查,对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物流、餐饮、旅游等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等落实情况。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民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2009年6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苏人社发〔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3〕27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按照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要求,积极创新工伤预防体制机制,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工伤预防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工伤预防制度。
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探索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伤预防运行模式、方法,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评估标准,促进工伤预防质量水平稳步提升,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评估机制,形成符合省情实际的工伤预防政策措施,为全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三、试点城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制定工伤预防相关政策及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加强与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发挥各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现阶段,工伤预防工作应在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范围内开展。
五、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作原则,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购买工伤预防服务的项目、标准、要求等内容,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竞标,从中择优确定提供具体服务的社会组织。
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总结

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总结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社部明电号文件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XX年月日开始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联合专项活动,经过初步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
现将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月日全市共检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户,检查用人单位户,查处违法单位家,其中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黑职介”户,提供虚假信息的户,超标准收费的户,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户,通过检查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份,依法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黑职介”户,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万元。
通过检查有效地遏制了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活动,改善了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主要做法(一)认识到位、领导重视目前,一些职介所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的钱财,拐卖妇女儿童、发布虚假信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等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侵害了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渠道。
为此,我们接到省厅通知后,积极向局党组进行汇报,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组织四部门的主管领导以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主管监察的领导、劳动监察股、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等余人参加了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局际协调指导小组”,并由劳动保障局局长同志任组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同志、公安局副局长同志、人事局副局长同志、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同志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四部门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苏体人[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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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苏体人[2006]18号)各市体育局,南京体院,各训练单位: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苏人体[2005]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2004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今年全省体育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决定,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开展工作,迎难而上,抓紧抓实,确保安置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市体育局在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继续强调政策性安置、指令性分配的严肃性,大力宣传体育事业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对于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一)各市体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局级领导负责本地的安置计划和人员落实工作,建立责任制,把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发挥主动性,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勤奋工作,使退役运动员及早走上满意的工作岗位。
对安置不力、久拖不决、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并限期完成。
(二)各市体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激发、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安置畅通高效。
(三)各市体育局要切实抓好安置期内退役运动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加强与运动员的联系与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6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29【实施日期】2006.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2006年我省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6.1万人,比上年增加1万人,毕业生数量增幅较大,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问题,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保持就业率基本稳定,力争实现初次就业率(当年9月1日)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的目标,确保顺利完成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6〕26号)精神,认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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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