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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管理,维护国家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法规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制度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体制、工程管理流程、责任制度等内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制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工程预算、计划、设计等工作。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部门,负责工程的实施、监督和验收。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监督体系,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工程管理流程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工程监理计划。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明确工程的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制定工程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工程档案,对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实行严格的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工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法规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正在进行的铁路建设工程,适用本法规制度。

第十六条本法规制度由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的内容,铁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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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合同管理,对 于新开工项目,要纳入招标文件;对于在建项 目,要与参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要求参 建单位就遵守红线管理作出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的日常过程 控制和日常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专项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抓好全面整 改,建立问题库,落实销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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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工作原则 02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工作要求
03
规定施行日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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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
01
• 坚持依法合规
• 鼓励自查自纠
• 形成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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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 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 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
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
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
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
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
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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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工程实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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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建设行为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 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 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1~2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 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 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 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依据规定给予铁 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 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 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 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 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质量安全2014.ppt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质量安全2014.ppt
注:《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铁路安 全综合治理,一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 行政手段;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公 安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单 位、铁路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
注:竣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是保证投入运营铁 路安全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此 处不进行详细介绍,由其它法规解决。运营安全评估 的职责赋予企业执行落实。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 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 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是对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 全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2013年8月17日李克强 总理签署第639号国务院令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条例将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 改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从原来的共七章、一百 零三条调整为共八章、一百零八条,从原来的“铁路 运输安全”扩展到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 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各个方面。
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取消“企业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该项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专用铁路、铁 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接轨可以任意进行。由于铁路 运输的联动性,有必要从加强安全管理的角度,对相 关企业和单位提出要求。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适当采用推荐性 标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优质ppt]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优质ppt]

改,建立问题库,落实销号管理。
建设单位要按照“五定、三统一、一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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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处理工作。五
定”,即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
“三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记
录分析。“一查处”,即严肃查处。
建设单位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当季度检查和处 罚情况,以及下季度检查计划书面报送总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抄送工程管理中心。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部。
…总公司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深入分析和研究 处理红线管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督查发 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问题的,依据规定对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总公司管理的铁路 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在建设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每起扣 3分;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在铁路局集团公司 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每起0.5分。
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 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 理。
工作原则
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 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 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 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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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建设行为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 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 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1~2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 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 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 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依据规定给予铁 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 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 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 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 理。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精讲班第39讲: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讲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三、事故调查处理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建设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并提岀处理意见,由铁道部批复。

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

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铁道部提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处理。

3. 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4.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1) 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2 )组织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4)提岀工程处理方案;(5 )提岀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6 )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7)提岀事故调查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讲义ppt课件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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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明确,铁路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住建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建 部118号文件中有明确的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标准。
5.3.19桩条款规定,承载力试验必须满足设 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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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4-2010)5.5.1条款规定,安装的钢筋品 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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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 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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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以次充好主要是指: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 要求的构配件和原材料,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 水剂、防水板,型钢、钢筋强度不符合规定;低等 级螺栓代替设计高等级螺栓;土工格栅与设计材质 不符;泡沫板代替保温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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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均规定,施工 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六)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 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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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七)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八)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 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 械设备费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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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8.1.2条款规定,衬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 、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完美版PPT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工作要求
03
规定施行日期
04
工作原则
01
• 坚持依法合规
• 鼓励自查自纠
• 形成强大合力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 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 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工作原则
02
• 工程实体方面
• 建设行为方面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 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 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 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 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 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 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 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 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 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前言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 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 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 际,制定本规定。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工程实体方面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 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 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 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 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 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 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PPT模板

• 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 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建设行为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 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 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 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 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 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 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 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 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0 1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0 2 工作原则
0 3 工作要求
0 4 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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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 鼓励自查自纠 形成强大合力
•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 鼓励自查自纠 形成强大合力
•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 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 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02
“三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记录分析。建设单位每 月要统一部署建设项目检查重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 负责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统一开展检查活动,实现全 员、全面、全过程的检查。检查时要一并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五条红线”(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 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落 实情况,发现违反质量“五条红线”的问题,按《铁路建设项目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处理。建设单位要对现场检查情况组 织检查人员汇总分析,并做好统一的记录,找出主要问题和原因,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概况PPT课件

时速160公里及以下、200公里 (二)客运专线铁路标准
时速200~250公里、300~3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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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数量
截止2006年10月
有标准编号的标准: 138项 客运专线等暂行标准: 20项
共计: 15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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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序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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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无碴轨道路基除了对基床表层、底层和路堤本体增
加了变形模量EV2检测外,动态变形模量Evd也不同: • 有碴:基床表层Evd≥55 MPa,底层Evd≥40 MPa。 • 无碴:基床表层Evd≥50 MPa,底层Evd≥35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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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 无碴轨道与有碴轨道铺设精度不同,如静态几何尺寸偏差: • 有碴轨道:轨距2mm。水平2mm。 • 无碴轨道:轨距1mm。水平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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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的简介(4)
• 两种标准: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 产品标准:如钢材标准、水泥标准、道碴标准、轨道扣件标准、
预制成品梁标准、电气设备标准等。产品标准的国家标准由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科技司 管理。 •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勘察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安全规程等。工程建设标准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共同管理,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 理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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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碴轨道工程的特殊要求
• 以后将发布统一的补充标准——《客运专线铁路无 碴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包括无碴 轨道各专业的特殊质量要求。在没有发布这本补
充标准以前,关于无碴轨道工程的特殊要求执行 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制订的验收细则。

一建铁路精讲36

1C430000 铁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本章所编人的铁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包括现行的与铁路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铁道部的规范性文件。

掌握、熟悉、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仅可以保证铁路建设合法、有序、安全进行,而且可以了解当前国家、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市场的总体政策走向和最新文件规定,因而对于从事铁路建设的管理者,尤其是建造师非常重要。

1C431000铁路建设管理法律法规1C43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lC431011了解铁路的分类我国铁路分为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有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1C431012了解铁路建设相关要求1.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2.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4.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5.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6.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mm。

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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