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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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九府厅字[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近期,我市部分地区燃气管道屡遭盲目施工损坏,险些酿成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举一反三,充分吸取辽宁大连市、台湾高雄市发生的城镇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监管,消除隐患,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为切实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和监管工作,严格查处破坏、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行为,严防管道泄漏等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要深刻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对我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全方位夯实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安全重点,落实安全责任各地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燃气行业和本区域、本单位实际,针对季节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性特点,着力解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问题。

(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开展专题安全教育。

凡在燃气管道沿线上方或附近施工,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并通知管道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监管,确保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题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知管道安全保护要求,严格按规定作业方案谨慎施工,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1•【文号】建城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用户对非管道燃气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理。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企业应当自发现起
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
(五)恢复供气应当在通气前予以公告,不得在晚上
21时至次日早晨
6时期间进行。连续停止供气超过
24小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可预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充装后应当有计量标识;
(二)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
用明火等措施,同时告知燃气企业,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
专人全天
24小时值班。
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十条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燃气经营依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确保生产和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燃气压力、燃气充装重
量合格;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对燃气的成份、热值、压力和燃气的充装重量进行监测。

燃气经营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燃气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燃气经营管理责任1. 燃气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保障用户安全用气权益,不得擅自提高燃气价格或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2. 燃气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燃气质量安全。

3. 燃气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燃气安全标准,加强设备维护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燃气经营主体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对燃气安全的意识,促进用户安全用气。

三、市场准入1. 燃气经营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2. 燃气经营主体应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市场上进行非法竞争行为。

四、燃气价格管理1. 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提高价格。

2. 燃气价格应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使用燃气的费用构成及计费方式。

五、燃气质量监管1. 燃气经营主体应确保所售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不得向用户提供劣质燃气。

2. 燃气经营主体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查,确保管道的安全和畅通。

3. 燃气经营主体应建立失效燃气设备的处理机制,及时更换维修设备。

六、燃气安全管理1. 燃气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燃气安全员工培训。

2. 燃气经营主体应建立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的安全问题及时调查并处理。

3. 燃气经营主体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备安全运行。

七、燃气服务质量管理1. 燃气经营主体应确保用户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问题及时解决。

2. 燃气经营主体应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用户沟通,树立良好形象,提升用户满意度。

3. 燃气经营主体应建立用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用户信息,方便进行服务管理。

八、燃气经营信息管理1. 燃气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31•【字号】九府字〔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行政许可权力边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经研究,决定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各县(市、区)要对照《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于8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保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各类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保持一致。

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进行政许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坚决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等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022年7月31日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发展城镇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镇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燃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生产单位燃气质量监管;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为企业入户安检提供保障;公安机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防护用品、器材、车辆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程,并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燃气规划与建设(一)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

(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燃气经营管理(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应站点;4、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5、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燃气价格;6、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

四、燃气使用管理(一)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和燃气;2、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3、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4、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5、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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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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