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辨析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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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对法庭进行欺骗,以达到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属于恶意滥诉的一种,损害了司法公正、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加强虚假诉讼罪的研究和应用。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指故意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等。

诉讼参与人的故意是该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同时在法律解释中也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具备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特征,因此可以认为,该罪的故意必须包括了上述要素。

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是指被其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诉讼对手、法庭等。

对于诉讼对手而言,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会直接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重视对诉讼对手的保护。

而对于法庭而言,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会破坏司法公正,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与司法机关应严格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司法的维护。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或者伪证,以达到个人不正当利益。

其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必要条件,而提供虚假或者伪证则是虚假诉讼罪的典型表现,因此在判断虚假诉讼罪是否成立时应进行综合考虑。

虚假诉讼罪是认定犯罪的人民法院的权利,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重视事实查明工作,要全面梳理证据,加强对证人、鉴定意见等的审查;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运用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保护权利等程序;三、进行合适的量刑,将惩处虚假诉讼罪和保护社会秩序有机结合起来。

虚假诉讼罪的应用可以减少恶意滥诉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加强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法律与社会发展需要变化时,也应对虚假诉讼罪在适用标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无论如何,加强虚假诉讼罪的研究与应用,都有利于推进以真诉为主,实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秩序。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讼棍行为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讼棍行为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讼棍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方之间的争议是司法解决的焦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行为,讼棍行为常常引起争议。

本文将探讨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讼棍行为,并分析其对正当诉讼秩序的影响。

首先,讼棍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采取各种手段以达到拖延诉讼、恶意抬高或压低诉讼成本、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等目的的行为。

讼棍行为的出现,常常让诉讼程序变得复杂、冗长,并影响诉讼公正性和效率。

其次,讼棍行为对正当诉讼秩序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

首先,讼棍行为导致诉讼程序低效,诉讼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

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讼棍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加剧诉讼双方的对立,对社会和谐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讼棍行为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消耗。

要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讼棍行为,我们需要认识到其中的原因。

首先,讼棍行为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恶意竞争和敌对情绪导致的。

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讼棍行为来阻挠对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讼棍行为也可能是因为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的不完善造成的。

存在于法律制度中的漏洞和司法机关的不公正行为,使得讼棍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讼棍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清除法律漏洞,明确对讼棍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要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对讼棍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需要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管和管理,严禁讼棍行为的发生。

对于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代理人,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停职甚至撤销执业资格。

最后,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大众对讼棍行为的认识,避免成为讼棍行为的帮凶。

民事诉讼中的讼棍行为是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管和管理,以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地遏制讼棍行为的发生。

同时,当事人也应该理性对待诉讼,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共同维护正当诉讼秩序,实现诉讼公正和社会稳定。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刑修(九)》将虚假诉讼单独列罪入刑,为有效应对实践中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指引,但该罪犯罪构成及其与类似行为间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

虚假诉讼并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原告单方也可构成本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排斥隐瞒真相的方式构成本罪,“捏造的事实”是指请求权基础事实系虚伪的,其认定必须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正面地、确实地证明为标准;“妨害司法秩序”仅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才有发生的可能性。

虚假诉讼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及诉讼诈骗的上位概念,而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之间常存在交叉关系。

关键词:虚假诉讼;捏造的事实;妨害司法秩序《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刑(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行为单独列罪入刑,但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以及其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和恶意诉讼等概念之界分就成为司法实践难以回避的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作出解答。

一、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解析(1)“隐瞒真相”系虚假诉讼罪行为方式之证成。

《刑(九)》第三十五条明确限定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问题在于“捏造的事实”能否包含“隐瞒真相”的情形?在《刑(九)》修订阶段有学者就草案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增加隐瞒真相的规定;《刑(九)》生效后也有学者撰文主张虚假诉讼罪只能以捏造+起诉的作为方式构成,不包括隐瞒真相等不作为方式。

本文认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必然否定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构成本罪。

隐瞒真相可以分为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不存在和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存在两种情形,诉讼中后一种情形没有存在可能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隐瞒事实不存在的真相的行为与捏造事实并无二致。

例如,a从未致b受伤,a 隐瞒伤害事实不存在的真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b赔偿,并通过伪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进而获得b的巨额赔偿金。

主讲专家:西南政法大学_教授_李龙

主讲专家:西南政法大学_教授_李龙

主讲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观众朋友们你们好,今天我们开讲一个新的话题,民事诉讼欺诈与应对策略。

诉讼欺诈这个概念大家很陌生,诉讼欺诈跟生活中诈骗他人钱财的欺诈这是不一样的。

那什么叫诉讼欺诈呢?就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用一些手段制造一些资料或者证据,麻痹对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让他们对诉讼中的一些事实或者使用的法律产生一种误认,达到他一种非法的目的,我们把它叫做诉讼欺诈。

诉讼欺诈欺诈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呢?就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说诉讼欺诈的主体是当事人。

那么诉讼欺诈它有哪些特征呢?第一它要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这种欺诈行为可能是一种作为,就是积极地做某些事情,比如搞诉讼突袭,抢先起诉,本来一个侵权诉讼中恶人先告状,另外制造法律冲突等等这是一种作为,有时也是一种不作为。

比如说法院让他做某一种陈述的时候他保持沉默,让他对某个事实做一个指认的时候,他本来应该指认,但是他不指认,一种不作为,他总要有一种行为存在。

第二,这种欺诈行为他是出于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欺诈,跟生活中诈骗他人钱财是一样的,一定是一种故意,出于故意,一开始准备玩儿这种欺诈的手段。

第三点,也要产生一种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他这种欺诈行为导致了诉讼法上的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本来是不应该存在的,不应该出现的,也就是说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下去,他的结果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但是由于他的欺诈,导致了诉讼结果是不正常出现的。

那么这是它第三个特征。

最关键的是它的第四个特征,诉讼欺诈它表面上并不违法,到底是欺诈还是一种诉讼策略,有时候界限很模糊,很模糊,他的一切欺诈行为都有程序法作为支撑,他都有依据,但是,他这种欺诈行为又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出现了不应该出的诉讼结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钻了法律的空子,只不过他钻的是程序法的空子。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欺诈行为对正常诉讼秩序,对我国法院的权威,对法律的统一性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那么我今天在讲民事诉讼欺诈并不是要教观众朋友你们去钻法律的空子,而是让你们识别各种各样的诉讼欺诈行为。

陈某芬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芬案件是一起涉及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

陈某芬,女,某市某区居民,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起诉。

案件的主要事实是,陈某芬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陈某芬通过虚构自己是一家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开展合作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巨额资金。

2. 犯罪过程:陈某芬首先通过互联网寻找潜在的被害人,然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合作项目,承诺给予被害人分红。

被害人信以为真,按照陈某芬的要求进行投资。

陈某芬在收到资金后,便消失不见,被害人最终意识到被骗。

3. 涉案金额:陈某芬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陈某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陈某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芬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陈某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欺诈法律解释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法律解释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对欺诈下的界定是:“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

”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一书也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对欺诈行为的构成,大都采用四要素说,即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

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一书中曾指出:“诈欺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诈欺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掩盖真象,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

”综上,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

只要欺诈行为人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就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必须有导致他误解上当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是否产生了他人受骗的结果,则不影响欺诈的构成。

如果引起他人误解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达到了目的,产生了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这里必须弄清楚“欺诈”与“欺诈的民事责任”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构成要件也就自然不同。

在欺诈手段上,“故意制造假相”既包括了口头的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手段,又包括了以书面或行为等方式为欺诈行为的欺诈手段,其涵盖面更为准确和全面。

虚假诉讼及其治理——以南通市检察机关实务为分析对象

虚假诉讼及其治理——以南通市检察机关实务为分析对象虚假诉讼是指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而伪造诉讼事实、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是对法律制度和司法公正的挑战,也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

天津市近年来曾出现多起虚假诉讼案,南通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治理虚假诉讼的措施,取得显著成效。

一、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及危害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对诉讼事实进行歪曲、阳奉阴违、虚构诉讼主体、非法转让等。

虚假诉讼的危害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二是浪费了社会资源,诱发社会动荡;三是侵害了其他当事人或公共利益,引起社会争议。

二、南通市检察机关治理虚假诉讼的措施南通市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治理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业务水平等。

1、加强宣传教育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经验交流、法律知识宣传等形式,让人们了解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强调加强诉讼的自律和底线意识。

2、完善法律体系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虚假诉讼的惩罚措施,提高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例如,对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法官等进行严格追责,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3、提高业务水平南通市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了他们应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能力。

同时,对案件进行深度挖掘、有效审理,提高了侦查运作的效率,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三、南通市检察机关治理虚假诉讼的案例(1) 新沂市检察院打击虚假诉讼案新沂市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某个案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问题,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以及防止相关问题发生,该检察院多次展开了相关抽检和检查工作,形成了有效的治理措施,接警后及时出动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推动了案件的依法侦办。

(2) 启东市检察院查处虚假诉讼案启东市检察院接到相关举报后,经过缜密调查,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发现被告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该检察院及时立案审查,并将有关案件线索通报有关部门,强化了打击虚假诉讼的措施。

虚假诉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说,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捏造事实,虚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说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就虚假诉说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虚假诉说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虚假诉说,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捏造事实,虚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虚假诉说包括虚假起诉、虚假答辩、虚假陈述等行为。

2. 特征(1)捏造事实:虚假诉说的核心特征是捏造事实,即当事人虚构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

(2)虚构证据:虚假诉说往往伴随着虚构证据的行为,以证明捏造的事实。

(3)非法目的:虚假诉说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如逃避法律责任、损害他人权益等。

(4)主观故意:虚假诉说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是虚假的,却故意为之。

三、虚假诉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补正或者重新提供;不能补正或者重新提供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五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五十四条: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正或者重新提供;不能补正或者重新提供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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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辨析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恶意提起或进行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诱使法院做出利己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或实现其它非法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行为。

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界定,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具备刑法意义上行为的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的特征,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审判活动,应当纳入刑法规制,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已成为规制此类行为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诉讼欺诈;定性分析;司法对策;立法出路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
在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逐步呈蔓延趋势的诉讼欺诈行为通过法院这一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其行为的中间桥梁,往往不仅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规制。

但是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究竟应当做何界定以及如何实现在刑法中予以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深入研究有些许裨益。

一、诉讼欺诈的含义及范围界定
我国刑法对此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诉讼欺诈目前刑法理论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诉讼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非法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相对人财产或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诉讼欺诈( 又称诉讼诈骗或诉讼诈欺) ,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三,“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诉讼欺诈定性的理论分歧及辨析
(一)理论分歧
目前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按诈骗类的犯罪定罪。

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诉讼欺诈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不成立诈骗罪,但如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以相应犯罪论处。

(二)分歧辨析
1、有关诉讼欺诈与诈骗罪
诉讼欺诈在客观行为上主要是通过提供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其“虚构性”与“隐瞒性”与普通诈骗罪在外在形式上确实十分相似,但仔细分析,二者却大不相同。

基于以上不同之处,我们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应该按照诈骗罪定罪。

2、有关诉讼欺诈与敲诈勒索罪
诉讼欺诈不同于敲诈勒索罪,二者除客体不同之外,最主要是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差异迥然。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的行为。

因此,诉讼欺诈行为在客观行为要件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

3、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答复》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如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相应犯罪论处。

三、诉讼欺诈的司法对策及立法出路
(一)司法对策
1、加重民事诉讼法律中对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制裁力度,提高诉讼欺诈的违法成本。

对侵财型诉讼欺诈,可以按照涉案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并支持欺诈行为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误工费等费用;对非侵财类诉讼欺诈,可加大拘留措施的处罚力度。

2、适度强化法院职权,对较大的疑难案件法院应主动依职权收
集证据,特别是当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串通欺诈可能时,应加强职权调查,并完善庭审中如证人出庭等相关制度,以增强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辨别,以防诉讼欺诈的发生和误判。

3、建立诉讼欺诈赔偿制度。

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只要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应赋予受害人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行为人赔偿其全部实际损失的权利。

(二)立法出路
完善的司法对策确能强化对诉讼欺诈的规制,但不可回避的是这仍然是完善立法前的权宜之计。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是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防止诉讼欺诈的根本出路还在于从立法上解决,在刑法当中增设“诉讼欺诈罪”。

鉴于诉讼欺诈侵害的主要社会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因此,诉讼欺诈罪在刑法分则的归属上应属于司法犯罪之列。

据此,笔者认为对诉讼欺诈罪的法条可设计为:行为人以恶意提起或进行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诱使法院做出利己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或实现其它非法目的,从而严重受损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诉讼相对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或使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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