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2024年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总结

2024年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草原生态保护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在2024年推出了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本文通过对该机制的总结,分析了其在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机制,提升草原生态保护水平。
二、工作主要内容1. 完善补助奖励政策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补助奖励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了生态保护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对补助奖励的对象进行细化,更加注重对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实际贡献和效果,激发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加强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补助奖励机制的公平和公正,加强了对补助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
建立了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控,提高了监督管理的效能。
同时,加强了对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确保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刀刃上,真正起到激励和引导的作用。
3. 推动技术创新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引导了农牧民采用先进的生态保护技术和方法,促进了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通过对草原生态保护技术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了农牧民对生态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他们的草原生态保护意识。
三、工作成效1. 提升了草原生态保护水平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实施,大力激励了广大农牧民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工作成效显著,草原退化程度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地区草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性得到了提升。
2. 推动了农牧业的转型升级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草原生态保护水平,还推动了农牧业的转型升级。
通过推广生态养殖、精细管理等先进技术和模式,提高了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 增强了农牧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实施,让更多的农牧民从中受益,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加强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
1、加快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完善的补偿制度,明确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比例标准,规范补偿实施流程。
2、制定可实施的补偿政策,明确补偿的实施规模、政策对象及补偿支付方式等。
3、制定补偿调整和激励政策,细化调整和激励制度,加强落实补偿政策。
4、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更新及法规监管,保障补偿制度的规范。
二、加强补偿实施的效能
1、加大补偿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用效果,确保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
2、加强补偿政策宣传,让民众了解生态补偿政策,提高补偿政策的实施率。
3、完善相关管理机构及有关补偿制度的组织架构,提高补偿实施的效率。
4、加强补偿政策的评估,研究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加以优化,提高补偿效果。
三、加强补偿机制的完善
1、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政策的实施及补偿政策的
实施有序进行。
2、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相关机构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补偿实施的机制,以确保补偿政策的有序实施。
4、完善补偿审核机制,确保补偿的准确及及时实施,提高补偿机制的完善程度。
四、加强补偿技术服务
1、加强补偿技术的研究,完善补偿技术政策,推动补偿技术的发展。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为补偿政策的实施提供先进参考。
3、为补偿政策的实施提供技术服务,促进补偿政策的实施及实施效果。
4、建立相应技术政策的更新机制,确保补偿技术的完善及及时更新。
2024年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总结

2024年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支撑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但是,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破坏和退化的问题。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在2024年,我们对新一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进行了实施和总结,以期进一步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工作的目标是根据目前草原生态状况和问题,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激励草原牧民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工作内容及成果1. 制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确定了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我们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草原生态特点,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我们积极开展草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草原牧民普及草原生态保护的知识,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补助和奖励的公平公正,我们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
每年都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草原牧民进行资金补助和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警示和整改。
4. 拓宽资金来源:为了保障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有效发放,我们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金,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5. 强化科研工作:我们加强了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研究工作,为完善补助奖励机制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工作亮点1. 全面考虑草原生态特点:我们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草原生态特点,制定了差别化的补助和奖励标准,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草原牧民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我们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平台,在广大牧民中开展了“文明放牧”和“绿色牧业”等宣传活动,向他们普及草原生态保护的知识和技术。
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标题: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一、前言随着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不断消耗,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日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决定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本方案旨在明确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任务及分工,以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1. 建立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制度框架,明确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
2. 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政策和法规,确保生态综合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3. 完善生态综合补偿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反馈补偿效果并进行优化调整。
4. 积极宣传和推广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经验,为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综合补偿工作提供参考。
三、任务分工1. 完善制度框架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总体制度框架,并明确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
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资金筹集和分配办法,确保补偿资金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1.3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环境标准和衡量指标,确保补偿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4 国家自然资源部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确保补偿对象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
2. 制定政策和法规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政策和法规,明确生态综合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
2.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3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确保补偿工作的环境效益最大化。
2.4 国家自然资源部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土地承包和流转办法,确保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3.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立生态综合补偿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补偿效果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3.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4•【文号】环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现就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国发〔2007〕8号)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
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1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落实省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决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位一体”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有力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政府要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立足生态补偿各领域各区域的不同特点,分类细化落实生态补偿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领域、各区域间协调配合,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因时施策、稳步推进。
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生态环境破坏轻重程度和保护紧迫性急缓情况,适时调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苏府规字〔2015〕3号)和《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19〕8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经商市有关部门同意,我们重新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2020年1月14日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第四章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是苏州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对象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农业、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区财政、农业、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提出生态补偿标准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和分配方案的公示;负责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解读与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解读与生态补偿引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本文将对现行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进行解读,并深入探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解读我国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体系日益完善,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目标和监管措施,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具体措施。
(二) 规划体系的完善国家层面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等一系列规划,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了宏观指导。
这些规划明确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为地方政府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提供了方向和依据。
同时,各省、市、县也制定了相应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的规划体系。
(三) 政策措施的落实为了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例如:1.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国家财政持续加大对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投入,支持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例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等。
2.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国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国家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推广先进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和模式,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07]130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8.24【实施日期】2007.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现就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国发〔2007〕8号)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
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024年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2024年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生态补偿成为了各国政府共同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生态补偿,即通过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和补偿,以促使各方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对生态补偿工作的力度,积极推进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1.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通过生态补偿,提高各方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通过补偿资金的使用,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改善工作,有效提升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
3. 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生态补偿,引导企业和各个部门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内容1. 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明确生态补偿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建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2.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态补偿工作有法可依。
3. 划定生态补偿区域:依据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功能评估结果,划定不同的生态补偿区域,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和区域。
4. 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根据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和经济发展所需,制定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生态补偿标准。
5. 成立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6. 收取生态补偿费用: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态影响程度,对其进行生态补偿费用的收取。
7. 使用生态补偿资金:将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改善和保护工作,包括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等。
8.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生态补偿的监督机制,对生态补偿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实施方式1. 政府主导:由政府牵头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各方共同参与:包括企业、居民、农民等各方都应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中,积极履行生态补偿责任。
3. 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引入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各方主动参与生态补偿,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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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年起,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将湿地面积较大、涉及镇村较多的长江与太湖、阳澄湖、澄湖一同纳入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二、突出重点调整补偿标准
㈠水稻田补偿标准。
对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㈡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
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澄湖、长江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
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M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万元村
1 / 4
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M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㈢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对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区划界定的县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按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㈣风景名胜区补偿标准。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按照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支持生态补偿政策创新
对在本轮政策调整后,各市、区围绕生态补偿政策导向,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创新推出地方特色补偿政策的,按相应补偿金额予以的一次性奖励。
四、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承担、分配和使用
㈠生态补偿资金承担。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比例。
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的,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资金继续按市、区各的比例分担,其中吴江区根据财政体制调整情况确定市、区分担比例,从年起市级财政分别按、、比例予以承担;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2 / 4
㈡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每年由市及各市、区按上述标准核定后,拨付镇、村。
其中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的补偿资金由镇安排使用,其他补偿资金由村安排使用。
㈢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镇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人大批准后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在村级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作为村级可用财力,可以用于村级各项支出。
五、统筹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全面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完善相应实施办法。
要按照市级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安排好生态补偿资金。
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市实际,抓好提标扩面工作。
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要加强对生态补偿对象的认定,对于“撤村建居”已不再承担日常生态保护责任的社区,不再作为生态补偿对象;要完善日常指导监管手段,运用专业遥感监测技术,加强对水稻田、生态公益林的抽查监测;切实做好对乡镇、村生态补偿政策培训,督促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用好生态补偿资金;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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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生态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与生态补偿资金之间的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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