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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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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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文大全辩护词范文大全范文一:抢劫罪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申请加入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不为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一个还不满2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许某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控诉道歉。

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期望法院能够曾一度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犯罪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编出中可以看到,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深切的错误。

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

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小庄的良好愿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罚检察机关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圣戈当县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地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被害人的被害者伤亡,案件的道德危害性较小。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会,被告人曾某等总计劫得现金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愈发淡薄。

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另,本案中起意犯罪活动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

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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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相信大家常常听说校园暴力事件、街头群殴事件,等等的一些群架斗殴事件。

特别是一些年龄轻轻不知轻重的高中生或者社会青年,总是因为一些芝麻小事就动手打人,聚众群殴。

所以大家很关心派出所会怎么处罚这些打架斗殴的人。

所以今天赢了网小编就跟大家讲讲“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打架斗殴如何处理,流程程序怎么走?先会找双方谈话做笔录等进行取证,然后在排除是正当防卫后,让被害人进行伤势鉴定,接着区分伤势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1、如果被害人是轻微伤,那么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一般公安机关仅作罚款;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会予以行政拘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可能还会判刑)。

2、如果被害人是轻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若还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要作为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立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审判。

3、如果被害人是重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但案件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审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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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摘要: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那么如果涉嫌聚众斗殴还能做无罪辩护吗?要怎么做无罪辩护?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

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福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林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林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

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林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林某误入歧途。

兄弟纠纷打架报警立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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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纠纷打架报警⽴案怎么处理兄弟打架报警后,公安机关⽴案的,公安机关会进⾏侦查,收集犯罪证据,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关于兄弟纠纷打架报警⽴案怎么处理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兄弟纠纷打架报警⽴案怎么处理1、兄弟打架报警后,公安机关⽴案的,公安机关会进⾏侦查,收集犯罪证据,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侦查,全⾯、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百⼋⼗七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卷。

向⼈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百⼋⼗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条件的,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适⽤速裁程序的建议。

⼆、聚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聚众⽃殴罪在客体上是对公共秩序的侵犯。

2、客观要件聚众⽃殴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纠集多⼈结合⽃殴的⾏为。

3、主体要件只要是年龄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那么就都可以成⽴本罪。

4、主观要件要求聚众⽃殴之⼈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成⽴本罪。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兄弟打架案件⽴案后,会对案件进⾏侦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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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刑事案件 刑事申诉状

刘某某刑事案件     刑事申诉状

刘某某刑事案件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申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省高阳县人。

申诉人因不服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某高刑终字64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第204、第205、第206条之规定,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再审1、申诉人对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2、申诉人对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赌博罪量刑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认为刑罚裁量不当量刑畸重;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书认定申诉人违法事实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管辖范围,应予撤销;三、第一审、第二审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认定的证据即不确实、也不充分,采证的证据类型均来自申诉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及证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

且在第一审判决的法庭调查阶段,所有被告人均当庭对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否认;第一审、第二审辩护人当庭指出申诉人相悖的供述不能作为采证和定案量刑的依据。

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在申诉人没有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定性科刑显然是完全错误和荒唐的。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某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刘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错误的。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Jiang Su Co-Far Law Firm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

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

南京市2017年6月6日蓝湾大案判决书

南京市2017年6月6日蓝湾大案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下午,赵某(已死亡)、张某、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定淮门蓝湾咖啡为於某(另案处理)向汲某(另案处理)索要债务,一直未果。

双方关系不断紧张,汲某等人先后纠集徐某、姜某二(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

张某和赵某电话联系*****、陈某二(另案处理)等人,后由*****驾车,载陈某二、邹某、宫某(均另案处理)赶往现场,并在途中绕行至“三牌楼大街麻将档”由陈某二、邹某下车拿取装着凶器的包裹,到达现场后,张某接*****上楼,随即在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后发生斗殴。

张某、陈某二、宫某等人到*****车上拿取关公刀、铁锹等凶器参与斗殴。

斗殴结束后,*****将陈某二、宫某带至广西省北海市。

双方斗殴致赵某死亡,致徐某、张某轻伤,致程某轻微伤。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陈某二、宫某、邹某、吴某、徐某、姜某、王某、赵某二、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聚众斗殴罪律师意见书全文

聚众⽃殴罪律师意见书全⽂
1、某某属于⼀般尾随者,不属于积极参与者。

2、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3、具体建议:恳请贵院对其不起诉或者对其从轻处理,辩护⼈请求贵院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意见书与辩护书其实还有⼀些不同,虽然都是律师针对刑事案件向法院作出的意见,但是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今天,律图⼩编就为⼤家带来⼀份律师意见书,帮助⼤家了解相关知识。

律师事务所接受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聚众⽃殴罪⼀案审查起诉阶段的,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对本案有进⼀步的了解.辩护⼈发表以下律师意见,诚望贵院采信.
⼀属于⼀般尾随者,不属于积极参与者
⼆、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三、具体建议
恳请贵院对其不起诉或者对其从轻处理
辩护⼈请求贵院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此致
区⼈民检察院。

刘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颖欧旭辉李芳【审理法官】易颖欧旭辉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刘伟奇;赵小红;徐钦海;曾杨富;曾凡忠;杨红玉;唐琦;唐汇桂;廖本伏;易黄宇;黄江春;易晓芳;邹某;邹海军;罗惠;李元豪;李吉平;刘艳蓉;李某;吴建清;李红辉【当事人】刘某刘伟奇赵小红徐钦海曾杨富曾凡忠杨红玉唐琦唐汇桂廖本伏易黄宇黄江春易晓芳邹某邹海军罗惠李元豪李吉平刘艳蓉李某吴建清李红辉【当事人-个人】刘某刘伟奇赵小红徐钦海曾杨富曾凡忠杨红玉唐琦唐汇桂廖本伏易黄宇黄江春易晓芳邹某邹海军罗惠李元豪李吉平刘艳蓉李某吴建清李红辉【代理律师/律所】金隽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隽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隽【代理律所】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伟奇;赵小红【被告】徐钦海;曾杨富;曾凡忠;杨红玉;唐琦;唐汇桂;廖本伏;易黄宇;黄江春;易晓芳;邹海军;罗惠;李元豪【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认定问题。

本院(2018)湘01刑终1238号生效刑事裁定书已认定曾杨富纠集刘某等人帮忙打架。

本院(2018)湘01刑终1238号生效刑事裁定书已认定曾杨富等人对徐钦海的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刘某、刘伟奇、赵小红认为徐钦海负相应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侵权行为地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精品范文.doc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精品范文范文一: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

)因此,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A××年××月××日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2.证人李××证言1份范文二:申诉人秦,男,19 年12月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兴仁县乡村组;申诉人秦,男,19 年4月日生,兴仁县人,布依族,住址同上;申诉人秦,男,19 年5月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申诉人秦,女,19 年3月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申诉人秦,男,19 年4月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秦,男,19 年2月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兴仁县人,住兴仁县乡村组。

申诉人因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兴仁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12日作出的仁检刑不诉[2009]23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秦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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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聚众斗殴
人民法院:XXXXXX
起诉人:
被告:
起诉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起诉人,特此以依法为依据,向贵庭提起起诉,诉请贵庭依法
审理被告涉嫌聚众斗殴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护社会正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可以陈述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例如亲属关系、邻居关系等)。

2. 案发时间、地点和经过:(详细描述发生聚众斗殴事件的时间、
地点和经过,包括人员、行为和后果)。

二、证据及事实依据
起诉人针对上述聚众斗殴事件,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事实依据:
1. 证人证言:(列举现场目击者或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被告参与
聚众斗殴)。

2. 视频证据:(如果有监控或其他视频材料,说明视频内容验证了
起诉人的陈述)。

3. 医学证明书:(如果有伤者,提供医学证明书证实伤者受伤情况)。

以上证据和事实依据充分证明了被告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
制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引用相关刑法条款,说明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

2.其他法律法规:(如有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也可以进行引用)。

四、请求判决
鉴于以上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起诉人特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
1. 判决被告XX犯聚众斗殴罪,刑罚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安全。

2. 要求被告赔偿起诉人因聚众斗殴事件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
神损害。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陈述事实和理由
起诉人在此陈述事实和理由,以期贵庭能够依法审理本案,公正裁决。

请贵庭受理本案,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时开庭审理,如实审讯相
关当事人和证人,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我也将全力配合法
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据。

特此起诉。

起诉人:(签名)起诉日期:(日期)
注:此文章为模拟文章,仅为提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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