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商秩〔2015〕153号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商秩〔2015〕153号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省级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促进落实发卡相关制度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提供服务和监督,结合我省管理工作实际,参考部分地区成功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决定对全省发卡企业公告公示内容和格式进行统一。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公示的企业及场所省内所有备案发卡企业的发卡场所(含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售卡场所)。
二、公告公示的内容及格式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确认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发卡章程和协议涉及消费者的主要条款。
公告公示格式见附件。
三、公告公示的工作要求请各地商务部门及时组织、指导本地备案发卡企业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制作公告公示牌(板),于4月10日前悬挂(张贴)于该企业发(售)卡场所显著位置。
同时,督促、指导省级备案发卡企业落实上述要求。
请各省级备案发卡企业及时按全省统一要求制作公告公示牌(板),指导本企业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发(售)卡场所按时悬挂(张贴)到位。
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公示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通过多种媒介将相关情况告知广大消费者。
今后各级检查中,若发现未按全省统一要求悬挂(张贴)公告公示牌(板)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场所),均作为“应备未备”发卡企业进行处罚。
联系人:市场秩序处朱志荣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公告公示牌(板)格式江苏省商务厅2015年3月10日附件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公告公示牌(板)备案确认书(印上扫描件)发卡章程协议涉及消费者的主要条款(各企业自行摘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一、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公[2008]13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24【实施日期】2008.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商公[2008]132号2008年4月24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直销监管工作职能,负责对本省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进行行政指导,对辖区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监督机构是本级局的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局的直销监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备的直销市场监管档案、台账。
对已批准直销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开展直销活动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拟申请直销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台账,进行分类监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4c0a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d7.png)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消法》,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新《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的社会认知度和执行力。
新《消法》的实施涉及工商部门方方面面的职能和各个部门的工作,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消法》,准确把握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修改内容。
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新《消法》的集中培训工作,年底以前完成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提高新《消法》的执行力。
省局在十二月中旬左右举办全省工商系统学习贯彻新《消法》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省各直属工商局、省直管县工商局和县级局分管局长、消保处(科)长、12315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保委)分管领导、秘书长。
省各直属局和省管县工商局要分别举办以一线执法工商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
县级工商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大中型经营企业负责人和消费维权服务站、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为新《消法》的正确适用和经营者自觉遵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经济和信息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公共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和规范服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布部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24【实施日期】2010.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公共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和规范服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服务行业依法自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8〕24号)要求,省工商局决定自2010年1 月下旬至2010年12 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公共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和规范服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对公共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和规范服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工商公〔2010〕13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就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组织机构医疗、教育、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涉及人民生活、生产等基本需求,具有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质。
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和深入推进我市“三区三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和加强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紧紧把握群众利益诉求重点,从人民群众关系最紧密的事入手,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工作主动性,开展扎实专项治理工作。
为确保我市对公共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和规范服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决定采取统一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电信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3]3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3〕35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局:
为更好地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保障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11号),省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11号),决定对银行业、电信业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强集中规范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切实规范我省银行业、电信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特制订以下行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需求为目的,把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民生与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结合起来,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集中力量纠正。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苏工商[2012]3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08【实施日期】2012.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工商〔2012〕39号)各直属局、分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了《苏州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苏州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规范、和谐的社会环境。
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并于2012年2月24日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做出全面部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组织开展我市的专项行动,特制订以下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目的。
牢固树立执法、监管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消费领域政府重视、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霸王条款”现象的蔓延势头,努力营造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进中央扩大内需方针的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苏州局成立以刘海东局长为组长,朱雪明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市场、消保、监察、经检、市场分局、信用办和消保委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工商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工商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工商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意见(2010年9月1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推进会精神,大力弘扬“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的工作作风,经苏州局党组研究决定,于8~9月份,在全系统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指导职能作用,进一步密切工商部门与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全系统“作风更实、服务更优、效能更高、形象更佳”,更好地推动苏州经济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
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活动宗旨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引领,以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推进会的召开为动力,以落实苏州工商局促转型“20”条意见为抓手,围绕“稳增长、抓转型、促和谐”的总目标,通过在全市工商系统深入开展“上门服务月”活动,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优势,巩固“问题解决月”活动成果,着力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提升社会满意度,为经济发展营造更优环境,在促进苏州经济转型升级中作贡献、树形象。
二、活动内容(一)上门开展行政指导。
上门为企业宣讲方针政策及工商部门的便民举措,重点加大苏州局促转型“20条”意见的宣传力度。
上门开展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巡查监管行政提示、轻微违规行政警示、违法行为行政纠错、处罚案件行政(廉政)回访六大类行政指导。
(责任部门:法制处、企业处、公平交易处、监察室)(二)上门指导注册登记。
上门向经营户发放《办照须知》,安排专人指导经营户填写办照资料,在辖区大型商贸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区现场办公,从“名称预审、资料审查、网上录入、审批登记”开展“一站式”服务。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城区有限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苏工商[2008]47号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城区有限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苏工商[2008]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23a3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1c.png)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城区有限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城区有限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
(苏工商〔2008〕47号2008年5月19日)
沧浪、平江、金阊分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苏州城区(沧浪、平江、金阊)有限公司的登记权限作出如下调整: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有限公司由公司所在地分局登记。
为做好登记权限调整和年检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新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分局办理。
2. 对目前在业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有限公司,不实行集中移交,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移交。
⑴已通过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由苏州局办理迁出手续,分局迁入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⑵未办理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由苏州局办理年检后,再办理迁出手续。
3. 注册资本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由苏州局办理。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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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苏州市预付费消费
卡买卖合同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苏工商函[2012]3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的通知
(苏工商函〔2012〕37号)
各直属局、分局:
在常熟、张家港、吴江三地一年多试用的基础上,苏州局制定了《苏州市预付费消费
卡买卖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次格式合同专项整治,大力推行引导使
用,并加强对合同文本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编号________________
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
甲方(消费者):
乙方(经营者):
合同编号
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
甲方(消费者):
乙方(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预付费消费卡买卖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消费卡约定
1.类别:
¨本卡为无记名卡。
¨本卡为记名卡,持卡人姓名为。
2.项目:
本卡可消费的项目包括:。
3.有效期:
¨本卡无有效期。
¨本卡有效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