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内部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金融企业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管理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二章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内控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五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七条公司对各项业务制定的系统、全面、科学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公司建立内部管理的评价制度,对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查,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公司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互相监督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公司的稽核部门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部稽核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本公司系统垂直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授信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控制部门,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设置授信风险限额,避免信用失控。

第二十一条公司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的授信。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制定统一的各类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需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应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质量监测、预警机制,严密监测

资产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四章信贷业务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对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对信贷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业务人员越权办事,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授信原则和信贷业务对象的财务状况,确定信贷业务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风险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充分了解所从事信贷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办理的业务品种,确定信贷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单笔、累计最大信贷业务损失限额。

第五章会计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登记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