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林业办法】康保县林业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康保县林业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康保县林业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康保县林业局项目资金的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兴建或补助的项目。
林业项目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需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拨付第三条为依法落实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林业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度,项目支出须经查验、审批、签字程序完备后拨付资金。
需到财政部门报帐的项目按照有关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单位资金的需要,由本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县领导,审批后资金拨付本单位,再由本单位向各施工单位报帐后支付。
第五条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实施项目,加快使用项目资金,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金,按财政部门政策要求清理缴回财政统筹使用,本单位不承担后续责任。
第六条项目需预拨项目资金时,凭项目可研报告或作业设计、项目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预算书、开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工程监理、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确认并审核批准后,可拨付资金。
预拨资金一般为不超过上级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总额的30%(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文件执行)。
第七条项目需阶段性支付时,持阶段性验收报告及相关报账资料,由项目工程监理、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阶段性支付严格按照阶段性验收报告的项目工程量进行。
第八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最后,由项目工程监理、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
第九条根据项目实际,除去一些补助类项目外要约定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3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省、市级或县级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或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农业和林业事业发展突飞猛进,林业改革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林业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
为充分发挥林业改革发展的功能,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也更加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正常进行。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来源1、中央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可以拨款资助,以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支持林业发展需要的资金要求。
2、地方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可以拨款帮助林业改革发展,以确保政府林业改革发展项目的实施。
3、社会捐赠。
社会各方面可以积极捐赠资金,帮助林业改革发展。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1、用于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政府财政可以拨款作为林业改革发展的资金,用于促进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的建设,改善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质量,增加林业改革发展的收益。
2、用于林业改革发展。
政府财政拨款也可以用于改善林业改革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变林业产业结构,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3、用于森林火灾防治。
政府财政拨款也可以用来投资林业改革发展,加大森林火灾防治力度,加强森林火灾防治,保护森林资源,减少森林火灾的危害。
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1、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确保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合理利用。
2、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效运行。
3、构建林业改革发展的资金报告制度。
为了确保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正常使用,应当建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实施情况,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总结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是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充分发挥林业改革发展的功能。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应经过科学、合理的编制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优先使用。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监测和评估等环节,要求项目经理或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应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包括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七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林业项目是我国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制定本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二、资金来源。
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将专项资金用于林业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2. 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政配套,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项目建设,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三、资金使用原则。
1. 合理用途,资金应用于林业项目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2. 严格管理,对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经济效益,资金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资金使用程序。
1. 项目立项,经过前期调研和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项目立项。
2. 资金拨付,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拨付相应的资金。
3.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4.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跟踪。
5.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效益。
五、资金使用保障。
1. 法律保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3. 风险防范,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化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经济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后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的效果和贡献。
2. 社会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后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七、总结。
本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将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和程序进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管理水平和效果,推动林业项目的健康发展。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标准化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透明性,提高林业项目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原则、目标、职责和流程等方面,介绍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资金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
2. 透明性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流转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3. 管理效益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以提高项目效益和公共利益为导向,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化收益和最佳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需公平公正,遵循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的平衡。
三、资金管理目标1. 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提高投入产出比,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2. 高效管理资金:加强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减少资金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
3. 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保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措施,避免资金的遗失、挪用和损失。
4. 促进资金公开和透明: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资金管理职责1. 项目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资金申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及时核实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检查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
4. 决策机构:负责对林业项目资金进行审批和决策,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项目需求。
五、资金流程管理1. 资金申请: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计划,提出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预算说明等。
2. 资金审批: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部门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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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
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财力和管护成本确定,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三章森林资源培育支出第十条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一条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十二条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围。
第十四条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第十五条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十六条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围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第十七条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条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
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大熊猫、朱鹮、虎、豹、亚洲象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的补助支出。
第五章国有林场改革支出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对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份奖励补助等。
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中央财政按照每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2万元、每亩林地1.15元的标准测算补助,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章林业产业发展支出第二十四条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第二十五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与科技推广和示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
林业科技推广示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林业贷款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贴息规模、贴息计算和拨付方式。
各省安排的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十七条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支出。
第七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二十八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按照各省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支出方向统一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任务计划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