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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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资格类计算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资格类计算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资格类计
算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5.13
•【字号】浙价费〔2016〕70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资格类计算机考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6〕70号
省卫计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卫生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发函〔2016〕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卫生资格类考试(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的考试费标准,在国家组织考试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科加收60元;采取纸笔考试方式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费为每人每科100元(含上缴部分费用)。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3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财综[2012]4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目录的通知
浙财综[2012]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部门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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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1999.05.10•【字号】浙价费〔1999〕173号浙财综〔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9〕173号浙财综〔1999〕47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对体检收费的管理,现就规范驾驶员、招生和婚前健康体检收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包括身高、视力、听力、色盲以及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的检查。

体检收费标准为:初学驾驶人员为每人次30元;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或持有外国或台、港、澳地区或国际驾驶证的申请驾驶证时体检,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体检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需进行体检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元。

二、全日制研究生、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视力、色觉、听嗅觉、内科、外科常规检查和胸透检查、SGPT等化验检查。

体检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含建站、审核和管理等有关费用)。

已经废止,调整到每人次40元(浙价费〔2006〕74号)三、婚前健康体检: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常规检查、胸透以及有关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病的筛查。

体检收费标准为男方每人次40元,女方每人次45元。

常规检查后,发现特需情况,征得受检者同意后作其他检查的,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各地可在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四、各体检机构必须严格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外加收其他费用。

五、所收体检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使用条件下,用于特定目的的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首先,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设备类型和规模确定。

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在检验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是不同的,因此收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同时,设备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到检验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收费标准也应当根据设备规模进行调整。

其次,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检验工作的技术复杂性。

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这些技术要求往往会影响到检验工作的费用。

因此,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检验工作的技术复杂性进行合理确定,以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另外,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

特种设备检验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因此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和检验成本,以保证检验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设备类型和规模、技术复杂性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才能保障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形成合理的标准体系。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确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才能保障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监督,共同推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6]74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6]74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6〕7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函》悉。

鉴于目前招生体检项目、要求发生变化等实际,为加强招生体检收费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和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调整我省招生体检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招生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测定,眼科、耳鼻喉科、内科、外科常规检查,胸透等。

二、招生体检费收费项目编码:12312000;收费标准:按照招生体检工作要求,对统一组织的招生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40元(含体检站建站、体检信息统计处理费用)。

三、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6年招生体检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格检查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9〕173号、浙财综〔1999〕47号)中有关招生体检收费规定同时废止;原收费项目编码14010002停止使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3月15日——结束——。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而检验收费标准则直接关系到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订本标准。

一、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原则。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型、规模、技术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应当综合考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实际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既能够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合理利润,又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制定。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制定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同时也应当充分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执行。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明细清单,确保收费的透明和合理性。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四、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调整。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经过合理程序和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竞争情况,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公平、合法。

五、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监督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1、D 为锅炉蒸发量(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也按蒸发量折算)。

2、热水锅炉以每 0 。

7 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 1 吨/时。

3 、 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 、 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收费标准(元/台) 按产品销售价 1.0% 按产品销售价 1.2% 按产品销售价 1.4%汽(火)车槽车 按产品销售价 1 。

5%注: 1、容器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进行分类。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产品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1.5%或者安装工程总费用的 3%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 1 。

5%收取。

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 2~3%收取。

(1)、工程总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按 3%收取,且不低于 1000 元。

(2)、工程总造价在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按 2.5 %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 300 万以上,按 2 %收取。

2 、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 A 、B 级分别收取 3%和 4%。

注:各类钢瓶、实行批量性监督检验时,按该批产品总数销售价计收.收费标准(元/只) 按产品销售价 0.8% 按产品销售价 0 。

6% 按产品销售价 0 。

7%气瓶类别 焊接、无缝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溶解乙炔气钢瓶收费标准(元/台)按锅炉整机销售价 1 。

4%按锅炉整机销售价 1 。

2% 按锅炉整机销售价 1 。

0%锅炉蒸发量(吨/时)D ≤1 1<D ≤4 D >4备注 每台至少 60 元 每台至少 100 元 每台至少 150 元产品名称 一类压力容器 二类压力容器 三类压力容器注:安装(含修理改造)工程费为安装合同确定的总费用(含材料费)。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1.10.29•【字号】浙民计字[1991]223号浙价费[1991]91号 [1991]财行427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民计字[1991]223号浙价费[1991]91号[1991]财行427号各市、地、县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全省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处理,现将审定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这次核定的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38项,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

如确需增加新项目的,应报省审批。

二、根据当前结婚证书印制成本增加等因素,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收费标准,由每对8元提高到10元。

各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能为其他部门代收费或代售商品,杜绝违纪现象。

三、各类社会福利院自费寄养收费标准,因福利院的等级评定工作尚未进行,目前难以确定,待以后作专题调查后,再研究审定。

在新的标准未制定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尸体化妆、整容、冷藏、礼厅出租、骨灰寄存和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革命烈士纪念馆、公墓、地名档案以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均由各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经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并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认证执行财经制度,加强收费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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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二、锅炉介质化验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收费标准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四、B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五、C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六、压力管道收费标准
七、安全阀校验(含铅封)收费标准
八、电梯及升降机收费标准
九、起重机械收费标准
1.桥(门)式等起重机收费标准
2、臂架起重机收费标准
3.1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为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9%收取,且不低于定期检验费的150%;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按该设
备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3.2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按100元/车位收取。

其它类型起重机按上述相似类别收取。

十、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十一、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十二、试验、检测收费标准1、理化、金相
2、无损检测、测速、垂直度等
十三、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十四、说明
1、除特殊注明外,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进行的测定厚度与硬度、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金相、理化、安全附件校验、测速、介质化验、水处理设备调试等试验、检测费用及其它动用仪器设备的费用均按标准规定另行收取。

2、现场检验工作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料费、脚手架与工作台搭建费,打磨、除锈、介质清洗置换、压力试验、载荷试验以及因检验检测需要拆装设备(含包装)等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3、除特殊注明外,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需到现场工作,则收取不超过(M-1000)d×0.5%元的台班费;其中M为仪器设备购入时的单价(元),当M≤1000,不收取台班费;d 为仪器设备实际工作天数,若因受检单位原因延误仪器设备投用的,则每天按1/4天计入实际工作天数。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5、需进入有毒、易燃、易爆环境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5%。

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检测时,则视介质毒性及危险程度,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对进入内空间温度高于40℃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内部检验或对表面温度高于50℃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时,则每升高1℃增收5%的高温检验费。

6、检验检测工作的作业高度(指作业人员站立位置离地面或永久性固定平台的垂直高度)超过3米时,超过部分加收10%检验检测费;高度超过5米时,超过部分加20%。

7、旧特种设备转让的安全技术鉴定检验费按相应项目检验费的2倍计收。

8、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开展工作的误工费由受检单位按200元/天•人支付。

由于检验单位原因不能在受理使用单位报检后30天内实施定期检验的,或不能在受理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报检3个工作日内安排过程监督检验的,每超出一日,受检单位有权少支付3%的检验费。

9、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后,因非检验单位原因致使设备必须补检或复检时,其费用由造成补检或复检的相关责任单位支付。

补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20%,复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50%收取;复检不合格造成再次复检的或因非检验单位原因使复检日期与上次检验日期间隔超出30天的,则检验费按初次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10、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时,检验人员往返受检单位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确定。

11、受检单位指定在休息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30%的检验费;受检单位指定在法定假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40%的检验费。

12、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每拖延一日,受检单位可少支付1%的检验费。

受检单位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检验检测费;拒付或拖延者每日加收1%检验检测费滞纳金。

13、本标准中产品出厂价系指含增值税在内的产品本体(含内件)及附件的价格。

14、进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国产同类设备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且不低于相应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检验费由报检单位或按合同指定单位支付。

15、进口特种设备到岸后无法实施一个或多个对国产同类设备必须实施的重要检验项目,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赴制造地进行预检验或监检。

在境外进行的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境外全部费用由报检单位或合同指定单位承担。

16、进口特种设备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若因产品质量问题不合格,需维修的,其复检费另行收取,费用应由设备代理商或制造商支付。

17、提供检验机构查阅、审核的设备随机资料的应为中文资料,若非中文资料,则按设备检验费的30%另行收取资料译读费。

18、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鉴定性检验工作费用,按同类项目检验标准的2倍收取。

19、各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收费标准由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协商。

20、对非赢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孤儿院、敬(养)老院及其他福利事业单位和农村家庭作坊的各项检验检测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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