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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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制度

(试行)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机关的机要保密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二、办公室设专职机要保密员一人,其它各部门设兼职机要保密人员一人,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保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宣传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保证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三、坚持执行机要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文件收发由办公室指定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四、打字员要加强对秘密文件材料的管理,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不得外放,也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打印核对的清样,油印的废纸应该及时销毁。

五、为保证机要文件能及时阅办,提高工作效率,送有关领导(部门)阅办的文件,应抓紧时间阅办,离开办公室应将机要文件退还保密管理员,以防止文件泄密,丢失。

六、机要文件不得带出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从文件夹中取出文件留用,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到社会上营业性场所打印或复印。

七、“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准翻印,不准扩大阅读

范围,不准私自抄写,如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要经发文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机关“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必须经本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复印,复印的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要和原文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各单位部门的计算机不能存储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

九、禁止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严禁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函件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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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保密制度

一、严禁擅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和无保密保障的场所。

二、严禁未经保密审核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泄露、引用国家秘密。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严禁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严禁擅自处理应清退和上交的涉密文件。

五、严禁在发现涉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后不及时报告,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六、严禁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及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七、严禁向领导同志打听不应当知道的有关秘密。

八、严禁擅自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和笔记。

九、严禁未经领导批准扩大涉密文电、资料的传阅范围。

十、严禁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或小范围内知悉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

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

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

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

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局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局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局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

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局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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