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

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
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

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方式、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的客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J/T 172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微型击打式点阵打印机

GJ/T 173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磁电式传感器

GJ 5024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出租汽车taxi由乘客意愿而被雇用的载运乘客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汽车。

3.2服务service为满足顾客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为顾客提供人员劳务活动完成的结果,供方为顾客提供通过人员对实物付出劳动活动完成的结果,供方为顾客提供实物使用活动的结果。[GB/T 1562

4.1--2003]

3.3 组织organization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示例:公司、集团、商行、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慈善机构、代理商、社团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组合。注1:安排通常是有序的。

注2:组织可以是公有或私有的。[GB/T 15624.1--2003]

3.4出租汽车服务taxi service利用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的出行服务。

3.5服务组织service organization提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组织。

3.6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7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在服务组织中,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人员。

3.8服务用语service Language服务人员使用的语言。

3.9合理路线reasonable route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经济、便捷的行驶轨迹。

3.10绕路detour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3.11私揽picking up a passenger without authorization在公示的营业站区未按规定揽客的行为。3.12拒载refusal to take passenger车辆处于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3.13甩客stopping service in midway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行为。

3.14待租状态for hire出租汽车内无乘客时,运营标志显示“空车”字样,随时可提供服务的状态。

4总则

4.1基本要求

4.1.1服务组织应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和持续改进的服务。

4.1.2服务组织应贯彻执行公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服务组织应为乘客提供符合服务规范要求的车辆和服务设施。

4.1.4服务组织应为乘客提供满足需要的饭店、机场、火车站的公共调度服务。4.1.5服务组织应建立安全行车和治安防范制度,应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和乘车指导信息。

4.1.6服务组织应向乘客公布其服务承诺。

4.2服务管理

4.2.1服务组织应具备安全、营运、车辆、劳动等管理体系,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4.2.2服务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法制、职业道德、业务的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在岗人员应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4.2.3服务组织应对驾驶员身体健康进行定期检查。

4.2.4服务组织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我考核评价,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独立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不断改进服务。

5服务方式

5.1扬手招车服务: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汽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应停车满足扬手招车乘客租车需求。

5.2预约租车服务:应能满足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途径提出的预约租车要求,并准时提供的服务。

5.3站点租车服务:在设有出租汽车营运站点的地方,应按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5.4包车服务:在协议时间内,应为乘客提供满足其对出租汽车特定的需求服务。6服务规定

6.1服务仪容

6.1.1服务人员应做到精神饱满、端庄大方、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6.1.2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正确佩带服务标志,配饰得体、衣着整洁无破损。

6.1.3服务人员上岗前,面部应修饰洁净,卫生、自然,需化妆时要淡雅适度,不应在服务时化妆。

6.1.4服务人员发型应梳理整齐,修饰大方,风格庄重,并应及时按需清洗。

6.1.5服务人员手、脚应保持洁净,指甲修剪得体,不得光脚、赤足。

6.1.6服务人员应勤洗澡更衣,做到身体无异味。

6.1.7服务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6.2服务用语

6.2.1服务语言宜采用普通话。

6.2.2服务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礼貌。

6.2.3服务人员在对外服务时,宜能够使用简单常用英语。

6.3营运服务

6.3.1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证照齐全。服务证件放置在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

6.3.2运营前应检查车辆燃油,备好发票。

6.3.3乘客提带行李时,服务人员应协助乘客将行李放入行李箱内。行李箱应由服务人员开启和闭锁,到达目的地时,协助取出行李,经乘客确认无误后关闭行李箱。

6.3.4乘客上车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主动为乘客打开车门,目视乘客,主动问候,问清到达地点,确认乘客指定路线,起步行车,压下空车标志灯。

6.3.5车辆行驶应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停车时,应在允许停车路段按乘客目的地就近停车。

6.3.6营运途中,如乘客改变目的地,应按乘客意愿重新选择合理路线。

6.3.7遇有道路交通堵塞或临时封闭,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应按乘客意愿改道行驶。

6.3.8运营中应尊重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按乘客提问,介绍当地旅游景点和风土人情。

6.3.9行驶途中,应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

必须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到达目的地按下暂停键停止计费;应按计价器的显示金额,报清当次业务费用,打印的发票应完整、字迹清楚,交予乘客。装刷卡设备的,应接受乘客的刷卡付费要求,当遇过高速路、隧道、桥梁及其他加收费用时,向乘客说明并交付票据。

乘客下车时,应提醒乘客开车门时注意行人、车辆安全,在条件允许下,协助提拿大行李及物品,巡视车厢,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向乘客道别。

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应设法及时归还,告知服务组织或上缴服务组织和相关单位。

6.4电讯服务

6.4.1服务组织应通过电讯网络提供24 h租车服务和供车信息。调度员在电话铃声响起5次内接听电话并回复。解释问题时做到内容准确、耐心。

6.4.2驾驶员接受调度电话任务后,应准时到达乘客候车地点,超出预约时间乘客未出现时,应与调度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

6.4.3驾驶员直接收到乘客求租电话时,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提供服务。6.5特殊服务

6.5.1对老、弱、病、残、孕等乘客应提供拿行李的服务,协助需要帮助的乘客顺利乘车。

6.5.2遇到乘客不适时,应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拨打救助电话。

6.5.3应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

6.6服务禁忌

6.6.1运营中的出租汽车不应拒载、议价、绕道、甩客、私揽。

6.6.2乘客之间交谈时忌插话。

6.6.3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质的人员驾驶营运,不应驾驶无营运资质的营运车辆。

6.6.4劝阻乘客不在车内吸烟。

7服务设施

7.1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环保、节约能源、计量准确的要求。

7.2车辆

7.2.1车容车貌。

车身内外应整洁完好,漆皮完整无损,不能个性化装饰。

车辆牌照字号清晰,固定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

车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完备。

轮胎盖齐全,完好整洁。

车内外饰条完好无脱落、缺损。

车窗玻璃齐全,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滑动功能有效。

仪表完好、整洁,仪表台不放置与营运无关的物品。

遮阳板、化妆镜、顶棚、后风档窗台齐全完好洁净。

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倾度可调。

座套、头枕套齐全,洁净平整。

脚垫整洁、平整无破损。

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

7.2.2技术要求

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运营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应保持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的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GB/T 18344的各项规定。

7.2.3服务标志

车身颜色应采用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色。

车顶应安装标志顶灯并与空车待租标志联动,夜间应有照明,标志灯一面标有企业简称,个体经营户宜有“个体”字样,另一面应有“TAXI”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字样。

空车待租标志灯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车身两侧前门标示应有企业名称。字迹清楚、端正。

车辆年检审验合格证、车船使用缴讫证、环保标志、经营权证、营运证,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摆放粘贴。

7.2.4计量和电讯设施

必须安装计价器,显示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楚,发票打印准确,铅封有效,并应定期检查。计价器、打印机等应符合CJ/T 172、CJ/T173和CJ 5024的有关规定。

宜安装车载定位系统、无线电通讯设施和车辆运行动态信息收集系统。

7.3调度设施

服务组织宜建立车辆调度中心、采用网络调度电话进行调度。配置的电话线路接听席位应满足乘客及时要车的需要。

7.4服务站点

7.4.1应设有文字标志、导向标志,标志设置应明显清晰,宜有中英文。标志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7.4.2服务站点宜有少量停车位。

7.4.3应能有效隔离乘客与车辆,区分车辆停靠区、载客区、候车区。

7.4.4宜在客流量大的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出租汽车候车站。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和密集的居民社区内宜设有直列式、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

7.4.5停车点应设置统一式图文颜色的站牌,车辆在停车点即停即走。

8服务安全

8.1行车安全

8.1.1驾驶员应保证身体健康,并应定期体检。

8.1.2管理部门、服务组织,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规范、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的教育。

8.1.3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行车途中不应接打手机。应劝阻乘客提出的不利于安全行车的要求。

8.1.4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时,应向本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8.1.5载客时不应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不应装载可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8.2车辆安全

8.2.1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日常维护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日期。

8.2.3车辆应安装防劫防盗装置。

8.2.4应定期检查车况,车辆安全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8.3乘客安全

8.3.1一切问题的处置以乘客安全第一为原则,行驶中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提醒乘客不要将头、手伸出车外。

8.3.2乘客上下车时,车辆应与人行道平行停靠,并在右侧下车。在交通法规禁止上下乘客的地方,驾驶员应劝拒乘客上下车。

8.3.3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报警。

8.3.4车辆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车,首先帮助乘客下车至安全区域,然后进行灭火。

8.3.5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时,服务组织应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8.4乘客财产安全

8.4.1服务组织应建立乘客报失管理制度,设立报失途径,公布接待电话,遗失物进行登记、保管,尽力寻找失主。

8.4.2服务组织应在接到乘客遗失物查询电话后,及时与乘客对遗失物的查询进行沟通,在72h内,将遗失物查询情况答复乘客。

8.4.3对涉嫌恶意侵占乘客财物的员工应依法处理。

9服务评价

9.1基本要求

9.1.1服务组织应建立内部服务监督制度,将服务评价纳入日常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

9.1.2服务组织应接受社会对服务的监督,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对乘客的投诉,48h内调查处理,百分之百地回复。

9.1.3服务组织应定期进行自我服务评价,每年自我评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评价结果宜向社会公示。

9.1.4服务组织或监督机构,宜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乘客满意度测评。

9.1.5服务组织应有专人负责服务质量相关数据的统计,并保证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可靠。

9.2服务评价指标

9.2.1服务人员仪容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9.2.2服务人员违章率小于或等于5%。

9.2.3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大于或等于3×105km。

9.2.4车辆整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9.2.5计价器合格率100%。

9.2.6乘客表扬率大于或等于百分之十六。

9.2.7有责乘客投诉率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二十。

9.2.8乘客投诉回复率100%。

9.2.9乘客满意度大于或等于80%。

服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A。

附录A 服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A.1服务人员仪容合格率:服务人员仪容检查合格率人数与被检查总人数之比。计算公式:服务人员仪容合格率(%)= 100%……(A.1)

A.2服务人员违章率:违反规章人次数与实际检查总人数之比。

计算公式:服务人员违章率(%)= 100%……(A.2)

A.3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实发生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

计算公式: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万公里/次)= ……(A.3)

A.4车辆整洁合格率:车辆车容车貌检查合格车次与检查总车次之比。

计算公式:车辆整洁合格率(%)= 100% ……(A.4)

A.5计价器合格率:计价器检查合格车数与检查总车数之比。

计算公式:计价器合格率(%)= 100% ……(A.5)

A.6乘客表扬率:乘客表扬次数与营运车次数之比。

计算公式:乘客表扬率(%)= 100% ……(A.6)

A.7有责乘客投诉率:有责乘客投诉次数与运营车次之比。

计算公式:有责乘客投诉率(%)= 100% ……(A.7)

A.8乘客投诉回复率:已经回复的有责乘客投诉次数与有责乘客投诉次数之比。计算公式:乘客投诉回复率(%)= 100% ……(A.8)

A.9乘客满意度:按服务组织委托的第三方设计的乘客满意度调查问卷,答复满意人数与被调查总人数之比。

计算公式:乘客满意度(%)= 100% ……(A.9)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 - 答案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汉)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擅自中断服务 C.甩客 D.倒客 2、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称为()。 A.服务标准 B.服务质量 C.客运服务 D.出租服务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中途甩客 C.绕路 D.私揽 4、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称为()。 A.站点服务 B.电召服务 C.包车服务 D.扬手招车服务 5、出租车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6、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A. 方便 B. 准时 C. 持续改进 D. 经济便捷 7、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称为()。 A. 出租汽车客运站 B.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C. 出租汽车载客区 D.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区 8、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称为()。 A.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企业 B. 出租汽车经营者 C. 个体经营者 D. 从业人员 9、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随时停车满足乘客租车服务需求的,称为()。 A. 预约租车服务 B. 扬手招车服务 C. 站点租车服务 D. 包车服务 1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分。 A.100 B.50 C.30 C.20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A.遵纪守法 B.经营行为 C.综合评价 D.社会责任 E.安全生产 F.运营服务 G.服务规范 2、出租汽车应按规定配置()等。 A.出租车标志顶灯 B.安全防范设施 C.消防器材 D.计价器 E.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F.空车待租标志 G.防劫网 H.灭火器 3、乘客上车告知目的地后,应如何选择行驶路线?() A.最短路线 B.最快路线 C.最经济路线 D.最便捷路线 E.最方便路线 F.按照乘客意愿选择路线 G.视道路交通状况选择路线 4.出租车驾驶员运营前准备()。 A.检查车容车貌 B.检查车辆技术状况 C.备好随车设施、工具 D.检查随车证照 E.备齐发票

(完整版)销售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 服务准则 产品质量标准化营销管理程序化服务行为规范化 服务宗旨 向顾客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 1、目的 规范服务理念和服务行为,为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销售服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以太网交换机、有源电力滤波器和电能质量检测仪系列产品以及OEM产品的销售服务。 3、职责 市场部负责销售服务提供和销售服务质量的控制。 4、工作程序 4.1产品质量标准化 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产品必须满足顾客的期望,并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和社会需求。产品质量是服务质量的首要前提,为实现产品质量标准化,我们承诺:由我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都达到相关标准,都是合格品,没有假冒伪劣产品,也没有价高质次产品。 为此,我们承诺,我们不经销下列产品: 1、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安全要求未达到相关标准的; 3、无合格证或其他质量证明的; 4、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5、冒用优质或质量认证标志,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6、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7、标明的性能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8、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为使上述产品不流入我们的销售环节,在选择供方时应做到: 1、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合法经营企业; 2、选择社会普遍认可的知名品牌企业; 3、选择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的企业; 4、选择信守服务承诺,具有较高信誉资质的企业; 5、选择产品顾客满意度较高、质量优良、稳定可靠、服务及时的企业。 顾客来到公司首先由销售人员介绍一下公司及公司经营的各种产品,在展示区通过样品向顾客讲解产品的性能、功能,以及产品的优势对比等与产品有关的信息;不设样品的,应通过技术资料向顾客讲解顾客想要了解的产品信息。 4.2营销管理程序化 营销管理流程图 4.2.1供方选择 按照《采购控制程序》对供方进行选择和评价,形成《合格供方名单》。 4.2.2采购 按照《采购控制程序》在《合格供方名单》之内实施采购。 4.2.3进货验证 按照《产品检验规程》进行进货验证,确保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进入销售环节。 4.2.4销售 按照本规范4.3条款提供销售服务。 4.2.5最终检验 在销售商品时,由销售人员和顾客共同对商品进行确认来完成最终检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试行) (1993年6月21日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 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 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 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 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 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 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 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规范入驻我车站全体司乘人员的服务工 作,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我站对社会的服务承诺,在社会 上和广大旅客中树立XX镇客运车站的良好想象和信誉。 二、范围:车站办公室负责客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服务要求 (1)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 规,严格执行客运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我车站的站场管 理制度。 (2)司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车站对旅客的服务承诺, 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做到文明经 营,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要尽量满足旅客要求,遇事 要耐心,多作解释说明,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不得以恶

劣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更不得谩骂和殴打旅客。如乘客投诉经调查属实,每次予以对线路车主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禁止入站。 (3)凡属我车站内的工作人员均要求做好仪容整洁得体,违反车站着装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 (4)监督:凡进行我车站配客营运的车辆都要在车门上印有公司标志、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5)对待老、弱、病、残和有需要帮助的人,要主动及时提供帮助,发扬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凡受到乘客表扬者,经调查属实,我站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提倡文明优质服务,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若拾获乘客或他人财物,须立即交还失主或报车站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有拾获遗物不上交者我站内工作人员,经查实,除退回财物之外,并按财物价值的2-5倍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企业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 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 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 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 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 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 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 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 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 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的修订,是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制修订的项目(计划编号:20080388-T-469 )。 本国家标准项目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本标准是推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内在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我国服务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构逐步改善,为增加就业和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业快速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以期达到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效率的目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需求,纷纷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修订本标准,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从而助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 (二)修订本标准是指导服务标准化工作实践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服务业体系,推

进服务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已被置于战略发展的高度。 在此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服务标准化在全国蓬勃开展。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缺少有效指导,各地工作还处于无序、盲目和探索的过程,未能发挥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最大作用。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效、顺利开展,迫切需要修订本标准。 (三)修订本标准是满足标准化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 标准是实践的最佳总结,应与实际工作保持同步,及时进行更新。对服务标准而言,如标龄超过4.5年,或者标准所包括的技术和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进而进行修订,以保证标准的技术内容能有效指导实践。GB/T15624.1-2003GB/T 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制定距今已有7年时间,由于近年来服务标准化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迅速,因此,原标准存在较大局限性,已无法有效指导当前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必要予以及时修订。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 GB/T 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 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1.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 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 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 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 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 站房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 3.1 站址选择 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 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 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 驾驶员driver 3.7 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服务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规范标准

服务理念和服务标准 第一节正确认识服务业的服务和服务质量 一、什么是服务 1、概念:服务是能够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特殊礼遇行为,英文(服务)这一个词的每一个字母所代表的含义理解,其中每一个字母的含义,实际上都是对服务人员的行为语言的一种要求。理解为微笑、出色、准备好、看待、邀请、创造、眼光。 2、注解分析 S-Smile微笑服务员要对每位客人提供微笑服务 S-SPEED卓越的工作效率要将每一项细微的服务工作都要做得很出色准备好 S-SINCERITY诚信,诚信待客,诚信服务 S-SMART技巧,灵活应用,巧妙服务每一位顾客 S-specialty专业,,专业且丰富的产品、项目知识,为顾客带来更专业的服务 服务员要随时准备好为客人提供服务 服务员在每一次服务结束时都要邀请客人下次再来光临 服务员要精心创造出使客人能享受其热情服务的氛围 服务员要始终用热情友好的眼光关注客人,预测客人需求,及时提供服务,使客人时刻感到服务员在关心自己。 3、服务的六个要点 (1)能力

(2)知识 (3)自重(工作时表现的态度) (4)形象(注意自己的仪表) (5)礼貌(真诚待人的态度) (6)多尽一点力(额外的工作) 二、服务质量 1、服务质量的含义: 服务质量是指服务业向宾客提供的服务,指其产品在使用价值上,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适合和满足,宾客需要的程度。服务质量应该包括设备设施、服务水平、酒水食品和安全保卫四个方面。可以说服务质量是服务业的生命线,是服务业的中心工作。 2、服务质量的特性: (1)功能性:是指事物发挥的作用和功能。 (2)经济性:是指客人来到公司后,在公司消费,其费用支出与所得到的服务是否相等,价与值是否相等。 (3)安全性:服务员在为客人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保证宾客的生命财产不受到影响和损失,身体和精神不受到伤害,机构设备是否完好运转,设施和环境卫生,这些都是服务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4)时间性:时间性强调为宾客服务要做到,准确和省时。 (5)舒适性:公司的设施要适应客人的习惯和要求,包括适用、方面整洁、美观和秩序。 3、服务质量的内容:

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 范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Passenger Coach Station JGJ 60-99 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9年12 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4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甘肃省 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 60-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9年10月10日 1 总则 1.0.1 表1.0.3 建筑等级划分 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广东联网售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更好的为旅客和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已经实现与广东省汽车客运联 网售票中心平台(以下简称省联网售票平台)联网的客运站。 1.3 本规范规定了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的基本要求、订售票服务、服务标准、应急服务、配套环境。 2 基本要求 2.1 客运站联网售票实行规范化管理,规模和设施设备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客运站应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场数据联网及售票接口技术规范》实现与省联网售票平台的联网。

2.2 客运站须向省联网售票平台提供全部票源共享,为站外购票旅客提供与本站购票旅客同等的服务,包括取票、退票、检票、乘车等服务,详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 2.3客运站应提前在本站智能站务系统中安排本站客运班次发班计划,并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 2.4客运站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中的发班班次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须调整、变更的,应在“广东省公路客运便民服务网”(以下简称“便民网”)公告,并主动通知已购票旅客,妥善做好改签或退票等善后工作。 2.5 客运站应合理设置专窗、专岗及专人负责联网售票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专责人员联系方式及咨询电话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在便民网公布。 2.6 客运站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联网售票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好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2.7 客运站应在相应窗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联网售票取票窗口、自助取票、自助检票标识,标识应醒目、完好,便于识别。 2.8 接入全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数据信息保密制度。

餐饮行业服务规范与标准样本

餐饮行业服务规范与原则 1.合用范畴 本规定合用于各种经济成分酒家酒店,饭庄饭馆、快餐小吃店、茶楼咖啡厅。 2.服务规范 涉及职业道德、接待用语、行为仪表、服务规程、食品卫生、服务设施。 2.1、职业道德 2.1.1、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2.1.2、热爱餐饮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忠实履行自己职业职责。 2.1.3、要尊重客人,满足顾客需要,做好服务工作。 2.1.4、诚信待客、公平交易,实事求是,励行承诺,维护公司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2、接待用语 2.2.1、服务人员在接待顾客过程中要积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掌握语言艺术。 2.2.2、使用文明用语。依照服务对象不同,服务场合不同,

积极使用招呼、相请、询问、称呼、道歉、道别等语言。 2.2.3、掌握语言交往原则和技巧,说话声音要温和,认真倾听顾客提出问题,对重点问题要进行重复,以便理解顾客需求。 2.2.4、尽量体谅顾客心理,顾客有问必答。回答问题要简要扼要精确。 2.2.5、不得介入顾客谈话,不得对顾客评头论足,不得批评顾客任何举动。 2.2.6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英语为必备语种)惯用接待外语。 2.3、行为仪表 2.3.1、仪表端庄、仪态大方、精神饱满、举止得体、面带微笑、自尊自爱。 2.3.2、服务员服装整洁统一,工号醒目;鞋袜整洁,不穿高跟鞋(鞋跟不超过五公分)。 2.3.3、发型整洁美观,自然大方,有青春气息和时代感,女发不披肩,男发但是领,不留胡须。 2.3.4、女服务员淡妆上岗。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手镯等饰物。男女服务员不留长指甲。 2.3.5、注意接待礼节礼仪。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顾客迎送,要依照生活习惯等,做好相应接待工作。

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旅客服务 针线、宣传资料等。 2售票 2.1售票处应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和订票服务系统。 2.2售票处应在适当位置公示旅客须知、发车时刻表、售票信息配套显示、里程价格表、营运线路图、儿童身高标识等,提示购票人员主动申报是否带有符合规定的免票儿童。 2.3售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售票的公平性,充分尊重旅客选择班车、班次的权利,严禁出 售超员票。 2.4客流高峰时,客运站应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上门售票、 计算机联网售票、网上订票等措施,为旅客购票提供便利。 2.5客运站应根据自身运力情况,合理安排售票。 3改乘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 4退票 4.1旅客因故退票,应在当次班车规定时间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 4.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4.3非旅客自身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5行包xx√ 5.1客运站应做好当日车站班次变更及售票工作,合理调配托运行包。 5.2托运行包必须包装完整、捆扎牢固、便于装卸和运输。 5.3客运站应熟练掌握行包运费的计算方法,对行包认真过磅或丈量,做到合理计量,严格按标准收费。 5.4对旅客同行免费行包需放置车辆下置行李仓的,应采取张贴标签等措施,防止错装、错发、漏发 5.5旅客同行行包超过免费携带行包额的部分,称为超重行包,应该支付超重行包费。 5.6客运站应建立行包监控、交接制度。对已办理托运、到站以及中转的货物应交接清楚,避免错装、漏装、错发、漏发。 5.7行包无法交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8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客运站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服务。 5.9严禁行包中夹带“三品",保证旅客及财产安全。6行包寄存 6.1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行李、物品寄存服务,寄存处应具备储物架等设施,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物品。 6.2客运站应按交通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价收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存取手续,爱护寄存物品,文明待客。 6.3客运站应做好安全检查,严查寄存物品,防止夹带“三品”。 6.4客运站应严格执行交付手续,旅客提取物品时,应认真查验凭证,确定无误后方可交付。

国家标准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今日起在全国发行 商品售后服务认证于3月1日起转换为新国标 2012年2月15日,中国标准出版社向全国发行了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了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以后,许多大中型企业纷纷要求早日读到新国标文本。中国标准出版社急企业所急,组织编辑人员加班、加点,提前完成了编辑、校对出版工作。 国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是“5 评价指标”和“6 评价方法”两部分。“5 评价指标”部分主要是规定了用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的指标及其含义,具体分为“三个指标大类,十五个指标”。三个指标大类有:售后服务体系评价指标、商品服务评价指标和顾客服务评价指标。售后服务体系的指标,强调企业在售后服务的组织、管理、资源等基础条件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商品服务的指标,强调对企业在围绕“商品”所开展的有关服务活动和服务行为的规范;顾客服务的指标,强调对企业在与顾客的交往过程中,应注重的服务问题和服务行为的规定。十五个指标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资源配置、规范要求、监督、改进、服务文化、商品信息、技术支持、配送、维修、质量保证、废弃商品回收、客户关系、投诉处理。每个指标设有分值,指标分值的划分,都是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评价实践,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SB/T-10401-2006)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些指标的设计及评价,对推进全国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拉动内需、繁荣市场,以服务促消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产生了深远影响。“6 评价方法”部分主要规定了在售后服务评价活动执行过程中的基本程序和如何评分、如何计算评分值等问题。 国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规定在评价时采用文件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包括查阅文件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观察现场、访问顾客等,评分依据,调查中发现的指标的实施情况。满分为100分,具体分为:售后服务体系40分;商品服务35分;顾客服务25分。标准根据评分值评定企业售后服务水平,并以不同级别区分优质程度。评分达到70分(含70分)为标准的最低要求。70分以下,为评价不合格。对于评分达到70分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级别划分: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达标级售后服务;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三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四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五星级售后服务。 该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海尔集团、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精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中标联检验认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股份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淮海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北京金殿友谊商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威腾母线有限公司等作为起草单位。经过两年的努力,完成了标准,通过了专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实施。 为了很好宣贯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国家认监委批准,目前专业从事“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的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决定于今年3月1日起将认证标准由行业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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