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中对职工权利的保护

合集下载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修正)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修正)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第三章监督与救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正)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正)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1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第三章监督与救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下面给大家分享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篇1】1、目的与适用范围1.1目的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部门职责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3.2生产部负责事故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向生产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工亡或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门报告;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4 、管理要求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

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4.3.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4.3.3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我国工伤事故处理模式

我国工伤事故处理模式

我国工伤事故处理模式探析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当前我国工伤事故处理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工伤事故处理模式必须确立制度保障功能、补偿功能、惩戒与预防功能,须兼收民事侵权责任的优点。

构建我国工伤事故处理综合模式,要以工伤保险优先选用为原则,以企业存在过错时的补充方式为基础,企业无过错时采用取代模式,第三人侵权时适用相加模式,但当企业未缴纳保险费时,则由企业直接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本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损害赔偿模式工伤,即工伤事故,又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

工伤事故不仅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带来严重伤害,而且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当前立法对工伤事故适用法律关系之规定依照我国当前《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是工伤保险关系。

按照此属性和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纠纷,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在工伤事故责任纠纷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是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主体,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补偿的义务主体,即工伤待遇的给付主体。

由于工伤事故责任兼具工伤保险和民事特殊侵权的双重属性,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客观上同时存在两种责任:工伤保险补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上,主体立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责任纠纷由各自法律规范独立调整。

由于立法上的不统一、不完善,在实务中出现了工伤救济方式单一、工伤纠纷的解决程序成本较大、工伤职工所获赔偿低,以及工伤事故频发等不容乐观的情形。

二、构建工伤事故处理模式的价值基础构建我国的工伤救济模式,不仅是当前工伤救济状况现实的需要,而且在理论上、制度上是完全可能的。

在工伤救济的法理价值基础上,工伤救济制度必须兼收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的优点。

工伤事故考核制度范本

工伤事故考核制度范本

工伤事故考核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工伤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种重大安全隐患,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伤事故考核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1. 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2. 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追责和处理,促进生产安全的持续改进和管理创新;3. 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三、考核指标与权重1. 工伤事故发生率(权重40%):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指标计算公式为:“工伤事故发生率 = (本期工伤事故数/本期劳动总工时)×100”,工伤事故发生率越低,评分越高。

2. 工伤事故处理及追责情况(权重30%):考核企业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追责情况,评分细则如下:a) 事故报告及调查:是否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评分标准为(0-10分);b)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鉴定出的工伤事故责任方,是否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措施,评分标准为(0-10分);c) 事故责任追究:对工伤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究并查明责任,评分标准为(0-10分);d) 整改措施落实:针对工伤事故的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落实防控措施,评分标准为(0-10分)。

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情况(权重20%):考核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评分细则如下:a)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评分标准为(0-5分);b) 培训实施情况:是否按照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否符合需求,评分标准为(0-5分);c) 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有改进措施,评分标准为(0-5分);d) 安全教育宣传:组织安排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评分标准为(0-5分)。

4. 安全生产奖励与激励措施(权重10%):考核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激励措施,评分细则如下:a) 奖励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并有一定的激励金额,评分标准为(0-5分);b) 奖励实施:奖励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并得到员工的认可,评分标准为(0-5分)。

2024年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本(3篇)

2024年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本(3篇)

2024年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本企业工伤事故是一种不幸的事件,它对企业和员工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或员工,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工伤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类似的事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个人对企业工伤事故的体会和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工伤事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工伤事故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员工伤残甚至死亡。

同时,工伤事故还会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影响企业与其他合作伙伴的信任和合作。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工伤事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工伤事故的原因。

工伤事故往往不是偶然发生的,它们往往有一定的规律和共性。

例如,一些事故可能是由于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不完善,员工培训不足或工作操作规程不清晰导致的。

通过仔细分析工伤事故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出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从而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的提升对预防工伤事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企业应该加大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工作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的培训,以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工作操作,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

另外,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安全管理制度是防范工伤事故的基础,它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目标、职责分工、安全操作规程等。

应急预案则是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的指导文件。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和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以保证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此外,企业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检查机制。

安全监测和检查是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解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企业还应该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安全监控系统、无线传感器等,加强对工作场所安全的监测和管理。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六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及.时了解事故原因和规律,以便及时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以及尽快对事故进行处理,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1、在施工(生产)区域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

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

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以及其它现场人员应首先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事故调查取证。

4、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了解情况,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5、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按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放过”原则进行。

6、轻伤和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死亡事故报请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填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经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

8、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是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分别予以应得的处分。

9、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谎报事故者,应依法承担其责任。

10、建立伤亡事故档案。

凡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及有关证据件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均应统一交公司全部门归卷存档,不得遗失。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七条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其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第八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工伤防护操作规程

工伤防护操作规程一、概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或精神损害。

为了保护职工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制定工伤防护操作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任何工作都应以职工的安全为前提。

2. 预防为主: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远比事后处理更加重要,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先防范。

3. 综合治理:工伤防护不是单一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岗位,应综合治理。

4. 依法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伤防护措施和规程。

三、工伤防护操作规程的内容1. 工作场所安全(1)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有序,减少杂物和隐患。

(2)安装明确的标识和告示牌,指示危险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3)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提供足够出口和紧急疏散设施,设置应急通道。

2. 个人防护措施(1)职工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认识使用方法。

(2)对特定工种和工作环境,必须提供相应的特殊防护装备。

(3)严格落实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工的健康问题。

3. 操作规程(1)制定详细的工作操作流程,明确每项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2)严禁擅自更改工作操作流程,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批准和备案。

(3)职工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要求。

4. 应急预案(1)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包括领导责任、应急组织和处置流程,以应对突发事件。

(2)进行定期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3)建立完善的应急通讯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协调。

四、工伤事故的处理1. 发生工伤事故时,立即进行紧急救助,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及时上报工伤事故,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包括赔偿、康复和安置等措施。

五、工伤防护操作规程的改进1. 对工伤防护操作规程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及时根据新的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更新。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工伤事故处理中对职工权利的保护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
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
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
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1991年2月22日曾经公布《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只是一种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没
有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作出实质性规定。1994年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了
《劳动法》,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
则,也没有规定具体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处理工伤事故纠纷
时,旧的法规不能适用,但是又没有新的法规可以适用的局面,对于
保障广大职工的权利是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
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最突出的就是加强了对
职工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可以说,《条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
的权利。在具体内容上,《条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发展。

一、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
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一规定,突出的就是保护
职工的权利。与《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
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的规定相比,在这个条文中,突出地规定了制
定本条例三个目的,这就是,对职工的工伤伤害采用强制保险的做法,
第一是对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的进行救治和补偿,使职工受到损害
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恢复,这是工伤保险的最主要的目的;第二是促进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这是对职工权利的长远保护;第三是分散用人
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直接表述的虽然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的分散,但
是其直接着眼点,仍然是对职工长远利益的考虑,使职工直接受到好
处。《条例》第2条进一步规定,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都应当
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
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对职工权利的张扬。在具
体内容上,《条例》在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体现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因此,保护职工权利
是《条例》的基本宗旨。

二、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界限和具体程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进行工伤保险,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最首要的,就是进
行工伤认定。《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
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
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情形,也包
括患职业病、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损害,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
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的弹性条款,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三
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
遇。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规
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这样,就划清了工
伤事故的原则界限,凡是构成工伤的,就可以得到保险的保护,凡是
不构成工伤的,也不能冒充工伤,侵害其他职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认定工伤的程序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
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体现工伤认定的权威性;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时限,以及有利于工伤伤害职工
权利保护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时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都是
以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

三、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纠纷的事实认定上,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职
工劳动能力的鉴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受害职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
的确定,而且关系到受害职工应当享受何种劳动保险待遇,这些都要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在以前的劳动保险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
《条例》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指劳动
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同时规定,劳动能力
障碍分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这样的规定,不仅对工
伤事故保险和赔偿纠纷提出了可靠的依据和标准,而且对处理其他人
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

《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中,还严格规定了鉴定的程序,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鉴定专家组的组
成、鉴定的程序和时限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的规定,
使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更加透明、公正,能够得到有效的监
督,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落实《条例》的基本宗旨,是值得肯定
的。

四、制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就在于使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
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条例中,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确定了工伤和
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例》规定得非常具体,它体现的是,职工受到工伤,就要给予强制性
的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
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救济。对于职工受到一般的工
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
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
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分为不同伤残等级,
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对于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
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
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
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的50%。即使是对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承包经营、破产以
及职工被借调等情形下的工伤待遇问题,《条例》也都做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直接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方法,
使工伤后的救治和救济更为具体和明确,具有更可行的操作性,是有
重要意义的。

五、专门规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权利中真正发
挥作用,督促负责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条
例》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所应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且追回被挪用的基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
作人员不正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
人员认定为工伤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其灭失
的,以及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刑
事责任;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追究其纪
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经办机构依法赔偿;
对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或者经办
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对方可以解除协议;用人单位瞒报工资
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或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
保险待遇,或者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的,都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
鉴定的组织和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
人财物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按照
规定应当参加劳动保险而没有参加的,除了责令改正外,为了保护职
工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
遇,按照标准支付费用。这些规定,都保障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贯
彻执行,依法制裁违法者,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

出处:杨立新民商法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