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讲 物权法律制度(2009.10)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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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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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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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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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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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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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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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2024/3/24
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
所有权特征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其中绝对性是 指所有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永续性是指所 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间或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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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 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即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 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 害其价值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动 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 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 登记为变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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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 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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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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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并 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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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纠纷的诉讼解决
三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 行为无效。
BACK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 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善意取得
案例2:共有问题
案例3:拾得遗失物问题 案例4:抵押权问题
案例5: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 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 同经济制度的标志。
BACK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 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 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 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BACK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物权体系之核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类型三、善意取得制度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本章重点】◆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法定分类【本章难点】善意取得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一)物权法的定义及功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物权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第二,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与内容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同年10月1日实施。
历时13年13年酝酿8次审议11543件民意2799票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共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物权的概念(P35)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特点。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二)物权的种类(P35)1、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解】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链】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
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物权法

(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 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 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
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 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动产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有的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2)有偿出让
2. 移转取得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 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物权转移效力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公信效力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 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 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 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 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经济法专题资料库3.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经济法
专题三: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基本概念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套路讲师:许扬套路识别1根据物的特征确定是否构成物权法上的物2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物进行分类3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的特征物权法上的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物。
表物的特征特征内容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1、有体性仅指有体物。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
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需要的有体物。
如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
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
3、在人的身体之外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
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等。
二、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表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类别产生示例权利归属天然孳息因自然规律而产生母鸡下的蛋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租金、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交易习惯。
三、物权法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考点总结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变动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套路讲师:许扬套路识别1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2考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分类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表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交付生效总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特殊动产所有权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的特征、分类【考点二】物权的分类★【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一般签订就生效;物权变动按物权法的规则。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要求★★★▲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因以上原因获得物权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不动产——登记(1)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内容变化(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主体变化(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考点六】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异同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考点八】拾得遗失物★★★【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1.集体土地的使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考点十】担保物权的特点★★★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转让、消灭);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别除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意】流质、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考点十一】抵押权★★★1.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1)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4 权法律体系框架。
物权法的发展
☆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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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 原物与孳息物 ◎ 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孳息物独立于原物,原物、孳 息物属于两个物。 ◎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 利息、房屋的租金)。 ☆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两个物)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有关联)
◎ 例如:电视机与遥控器、茶杯和杯盖、房间的钥匙等等 ◎ 思考:房屋与窗户? ◎ 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 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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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
❖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
共同的义务。 ❖ 属于共同共有情形: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 的遗产、家庭承包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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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共有财产中,不属于共同共有的
财产是( B )。
A.家庭共有财产 B.丈夫婚前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甲乙丙共有的尚未分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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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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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律制度
③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让与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 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 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在几种观念交付中公示效果较弱。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动产登 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 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 封登记的除外。
(二)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②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③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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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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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
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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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制为主体、 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条第一款) 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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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的法定种类
◇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 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 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共有权
◇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 用权、地役权
◆区别
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补偿存在差异; 补偿存在差异;对象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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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 适用的前提条件 法律效果 补偿 对象 无 征用 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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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
◆征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私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私人 公共利益的需要 或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征用
国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 公共利益的需要 取得原属私人或集体所有财产上的使用权的行为
——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定分止争、 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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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出台
1993年开始起草 ◆ 1993年开始起草 ◆ 2002年12月 九届人大常委会初审 2002年12月 九届人大常委会初审
2004年10月 ◇ 2004年10月 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审 2005年06月 ◇ 2005年06月 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审
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 民众的合法财产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应登记的已登记, ▲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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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行管班第四个案例分析题 2005行管班第四个案例分析题
甲将其单位所有的在风景区的一套 别墅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并办理了产 权登记。 权登记。后甲将这套别墅卖给乙且 进行了产权登记。数月后, 进行了产权登记。数月后,被单位 发现,欲追回。 发现,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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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编 总则(1-3章)
基本原则(1-8条)的前7条 第一章 基本原则 前 第二章的20 20条 第二章的20条
所有权( 第二编 所有权(4-9章)
42、44 ;70条;85、86条;106 ; 106条; 42、44条;70 ;85、86 106 用益物权(10-14章 第三编 用益物权(10-14章) 156条 156 担保物权(15-18章 第四编 担保物权(15-18章) 占有(19章 第五编 占有(19章)
③物权法的其他规定
预告登记;征收征用 区分 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 征收征用;区分 善意取得;地役权 征收征用 区分;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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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同异 都是调整相邻的土地使用而发生的权利 同:都是调整相邻的土地使用而发生的权利 异—— 地役权是相邻各方通过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物权 是相邻各方通过约定 △地役权是相邻各方通过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物权 相邻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产生的一种相邻各方的权 是直接依据法律 △相邻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产生的一种相邻各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利义务关系
2007年03月 十届人大审议、修改并通过 通过物权法 ◆ 2007年03月 十届人大审议、修改并通过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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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结构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结构
5编、19章、247 条(15 ,近2万字 编 15) 章 15 万字
◇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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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均应采取法定的公开方式予以展示。 均应采取法定的公开方式予以展示。
问:现单位能否取回房屋所有权?乙能否 现单位能否取回房屋所有权? 享有房屋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享有房屋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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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依法享有占有、 权利。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 权利。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 担保物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为确保债务履行, 为确保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上设定的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第三讲
物权法律制度
市委党校
李新忠
2009.10
省研09级经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省研09级经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第三讲 09级经管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讲 物权法律制度
①我国的《物权法》 我国的《物权法》
必要性; 出台; 必要性; 出台; 基本结构
②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概念和种类;基本原则 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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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物权法调整对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财产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由物的归属、利用而产生的 由物的归属、 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汽车、电脑等) ),动产 ◆物: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汽车、电脑等) 物权: 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物权:是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是“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特征:客体是物,支配权,排他性, 物权特征:客体是物,支配权,排他性,绝对权 特征
壁心和墙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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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概念
财产让与人无权处分却擅自处分财产给受让人, 财产让与人无权处分却擅自处分财产给受让人, 财产受让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 财产受让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 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 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
2005年07月 公布物权法草案, ◆ 2005年07月 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 ◇ ◇ ◇ 2005年10月 2005年10月 2006年08月 2006年08月 2006年10月 2006年10月 2006年12月 2006年12月 十届人大常委会四审 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审 十届人大常委会六审 十届人大常委会七审
◆法定公开方式
▲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照法律规定交付。 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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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的使用权受到限制 补偿更高 不动产 得到补偿 不动产, 不动产,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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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部分享有所有权,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权的范围 空间说;墙面说; 空间说;墙面说;壁心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