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每个地方的高速公路管理都不一样的,那么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随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4 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4 条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
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
辆和人员应当留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根据安全作
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
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
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为了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车辆执行任务的需要,在通行方面规
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
享有的权利。这里的道路既包括城市道路也包括公路。为保证道路的正常
养护、修理,保证道路常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给道路养护车辆、工 程作业车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本款规定了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 辆进行服务业时在通行方面的权利。有两层意思:第一,道路养护车辆、 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不受其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 限制;(二)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 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人员和车辆 应当留意避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养 护、修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 通的状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本款规定与《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道路养护车辆〞是指除 洒水车、清扫车以外的其他道路养护车辆。如铲雪车辆等。“工程作业车 辆〞主要是指道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作业车辆,如挖掘机、摊铺机、轧路机 等。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4日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0月31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公众通行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条例

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交通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面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部门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共交通违法行为;(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一)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并使用车辆,保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二)道路建设、养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道路养护、维修职责,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三)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危险路段治理道路建设、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巡查,发现危险路段及时进行治理。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条事故报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罚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统计与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措施,报告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7.12.02【发布部门】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0月31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公众通行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公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章客货运输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引言作为城市交通的基础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车辆数量快速增长、道路建设和管理的不足等因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各级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单一的管理条例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该有系统全面、多方面的规定和管理机制。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素质提升的同时,要求各类机动车、行人和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规,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和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机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一系列环节。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路段交通状况,应该制定不同的交通规划和安全标准,确保道路交通系统的规范运行。
2.机动车管理: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们的合理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包括机动车的注册、检测、年检和限制政策等方面。
3.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除了机动车外,行人和非机动车也占据城市道路交通的一大比重,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需要依据其类型和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保证其安全和便利。
4.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广告、演讲、电视、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规范交通参与者行为。
5.交通管理机制和法规: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法规和制度建设,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等各个方面细化管理机制。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版)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护人身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提高通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 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 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 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 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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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臵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三)使用的检测装臵(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臵;(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
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臵。
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第十六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臵。
第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十九条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
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
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教练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
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臵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臵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臵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臵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臵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臵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
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臵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