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干堆尾矿库推广使用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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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尾矿库建设 5尾矿库生产运行 67 尾矿库安全检查8 尾矿库安全度9 尾矿库闭库10 尾矿再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11 尾矿车安全评价12 尾矿库工程档案附录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资料性附录)附录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资料性附录)前言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术语和定义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tailings pond尾矿库3.1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3.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3.3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工信厅联节函[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99号)要求,加快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典型带动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示范工程范围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尾矿充填、尾矿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一)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项目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时间。

(四)采用列入《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139号)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8号)中的技术项目申报优先。

(五)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标准要求,提取有价组分类的项目必须含有后续尾矿整体利用工艺技术。

(六)项目的工程核心技术应成熟可靠,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示范效果显著;工程实施单位在尾矿综合利用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干式处理的尾矿库管理制度

干式处理的尾矿库管理制度

干式处理的尾矿库管理制度篇一: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针对我国目前尾矿库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分布广泛的现状,以及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为构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臵体系,实现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选矿之外的金属与非金属选矿项目的尾矿库(含干式处理的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的环境应急管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2术语和概念(1)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2)尾矿库企业:指建设和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3)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 3 —的区域。

(5)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包括编写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现场采样、确定监测项目、现场与实验室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7)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8)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山西省《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目录《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1)解读《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 (2)【张根虎简介】 (6)《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7)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8)第三章尾矿库生产运行 (10)第四章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11)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11)第六章政府监管 (12)第七章法律责任 (13)第八章附则 (14)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06-30 03:42:00来源: 山西日报(太原)一、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

二、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标准、配套选矿厂关闭标准实施尾矿库闭库治理,严禁向列入关闭计划的尾矿库及其选矿厂提供生产条件,已闭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利用。

三、要严格新建尾矿库的准入门槛,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必须在5年以上且配套选矿厂的原矿年处理能力在15万吨以上,严禁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无合法配套矿山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四、要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选址要求,严禁在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上游3公里内建设尾矿库,同一条沟壑20公里内不得建设两座及两座以上尾矿库。

五、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工程。

六、要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组织生产。

七、要强化尾矿库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坝体稳定、防洪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坝体稳定性不达标、防洪设施不可靠、汛期泄洪能力未复核的尾矿库生产作业。

八、要强化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三大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国家安监局第38号令

国家安监局第3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的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核工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尾矿库建设、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除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等级划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十条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尾矿库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工作,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评价、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12.29
•【文号】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的
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提升尾矿库环境监管效能,我部组织编制了《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
尾矿库坝体。
尾矿库坝体 、扩大尾矿库库容 。
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
第十六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施
并做好施工记录。
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且 程且单项工程、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生
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 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尾矿库试运行。试运
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 行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提交下
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 查。
级或者特级资质;
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者同时具有岩土
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或者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
矿山、非金属矿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施工
单位 应当 具有 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 总承包一级 及以上 资质 ;工程 监
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
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二章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第九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第一款前移为第三条第一款)
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
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款前移为第七条第三款)
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第十二条 尾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
第十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
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 评价资质,评价成员中应当有土木工程、

尾矿库运行规定

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定2012年1月目录1 总则 (1)2 尾矿库年度作业计划编制 (1)3 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规范 (6)4 尾矿库排渗设施埋设作业规范 (9)5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封堵作业规范 (13)6 尾矿库日常管理 (30)7 尾矿库安全检查 (39)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 (46)9 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管理 (54)1 总则为了增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上游法堆坝方式的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的生产运行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和不以筑坝建库方式排放尾矿的场所。

2 尾矿库年度作业计划编制尾矿库生产作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尾矿排放、子坝堆筑、排渗设施设置、排水沟设置、观测设施设置、排水构筑物封堵、坝面覆土绿化等工程项目。

每一年12月份单位技术部门按照尾矿库设计和技术规程编制尾矿库作业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期实施。

编制要点2.3.1 计划编制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当出现回水要求与安全要求相矛盾时,保证尾矿库安全为第一名。

2.3.2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肯定尾矿排放量。

依据尾矿排放量和尾矿库的库容曲线,在知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的要求下,肯定一年堆筑子坝次数、每次堆筑高度、堆筑时刻。

2.3.3 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肯定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施工进度等,并明确责任人员。

表1 年尾矿库作业计划尾矿库名称:填报说明:(1)尾矿排放量(t):入磨矿量-精粉产量(2)计划需要库容(m3):(入磨矿量-精粉产量)/尾矿堆比重(3)现状总坝高(m):子坝顶高程-初期坝中心底高程或:初期坝高+堆积坝高(4)计划堆积坝升高高度:查设计库容曲线肯定(现状标高以上所需库容对应标高-现有标高)3 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规范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概念、安全要求及《子坝堆筑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干堆尾矿库干尾砂压实标准探讨

业,且压实质量容易保证,其开行方式如图 2 中(a)所
示;后者要求的工作面较大,适合于多碾组合压实,其
优点是生产率较高,但转弯的四角处容易漏压,质量不
易保证,其开行方式如图 2 中(b)所示。
碾压方式
n——要求的碾压遍数。
为了避免漏压和保证要求的压实遍数,进退错距
法的错距宽度按下式计算:
a= B
n
式中:
称压实系数 λ c ),压实度是指材料压实后的干密度与标
存进行了相关规定。
干堆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
[2]
准最大干密度之比,它是碾压施工质量检测的关键指
排出的尾矿浆经固液分离后的干尾砂的场所 。干尾
标之一,表征现场压实后的密实状况,压实度越高,密
砂进入干堆尾矿库后,为保证尾矿干堆体稳定性,需对
a——错距宽度,m;
干尾砂干容重与压实遍数关系曲线
凡是碾压机械压实不到的地方以及压实遍数不够
(1)
的部位,均应采用小型夯实机械夯实或人工夯实补充
合格,以保证不产生松软地带。
5
干尾砂碾压质量控制与检测
在坝体堆筑过程中,应分别检查和控制铺填厚度、
124
2021 年第 3 期
西部探矿工程
碾压遍数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其中现场质量控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干堆尾矿体稳定安全。
制主要是检查控制含水率、干密度。企业应定期检测
入库干尾砂的含水率,至少每周应检测一次。当检测
入库干尾砂含水率超过设计含水率的 10%时,应增加
参考文献:
[1]
检测次数并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入库干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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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干堆尾矿库推广使用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11〕43号

各有关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干堆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健全尾矿干堆技术标准,
现就干堆尾矿库技术推广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尾矿干堆技术应用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的推进尾矿干堆技术的应用,
所有干堆尾矿库均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设计。各设计单位要
在实际设计工作中进一步积累经验,采集、分析、确定相关数据,
为我省尾矿干堆技术标准的出台创造条件。今后,对于尾矿干堆
技术标准研究深入的设计单位,省局将予以支持;对尾矿干堆技
术研究迟缓的予以限制,直至取消该单位干堆尾矿库的设计资格。
二、设计单位要根据尾砂特性、库区地形条件和企业管理水
平合理设计并指导运行
设计单位要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河北省非煤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以下应用研究工作,并将其纳入干堆尾矿
库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
(一)要根据尾砂特性,进行脱水车间设计,确定脱水车间
- 2 -

设备型号、运行参数和工艺方案;绘制出车间位置、车间内部平
面布置图;制定出故障状态下矿浆的妥善处理措施,确保矿浆在
脱水设备故障状态下不排入干堆库内。
(二)要根据入库尾砂的含水率,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
程》等有关设计规范,确定合理的尾矿库勘察、坝体设计、排洪
设施设计参数和运行控制参数,并对所设计尾矿库运行过程进行
跟踪,不断修正完善上述内容,制定科学的干堆尾矿库设计、运
行、竣工验收和闭库标准。
(三)要根据干堆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出尾矿库的
排放、筑坝、调洪库容、防讯、渗流控制等操作规程和干堆尾矿
库库区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防洪安全检查的安全管理制
度,选定堆筑和压实设备型号、数量,编制出班组作业计划和人
员数量,制定出作业人员培训方案。
设计单位要对干堆尾矿库的安全高度负责,安排精干人员从
事干堆尾矿库的设计工作。由于设计不当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严肃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三、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湿排尾矿库建设的有关要求
进行施工和监理
干堆尾矿库的建设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尾
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湿排尾矿库有关规定进
行施工和监理,并做好各种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对干堆尾矿库
- 3 -

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生产单位要认真执行设计单位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
度,确保安全运行
干堆尾矿库建设单位,要安排技术人员参与尾矿库设计、施
工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干堆尾矿库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关
键问题。建设单位要将设计单位编制的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标准、
作业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企业内控
文件严格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经设计单位准许,干
堆尾矿库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标准、作业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不
得随意变更。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干堆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尾矿干堆与湿排相比,从理论上讲,能有效降低尾矿库的安
全风险,但如因设计不合理、管理使用不当,同样会发生恶性生
产安全事故。各地安监部门要克服麻痹思想,要按照湿排尾矿库
的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干堆尾矿库的监管工作。对未经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施工建设;对未经阶段和总体工程竣工验
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未按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标准、作
业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进行作业的企业,一律按有关法规责令停
止运行并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尾矿干堆技术的推广应
用工作,科学对待该技术目前存在的弊端与不足。推广初期,要
严格控制本地干堆尾矿库的数量和库容规模,加大本地干堆尾矿
- 4 -

库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积累、总结干堆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
监管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省干堆
尾矿库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尾矿库 技术推广 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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