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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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深价管涵[2002]10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深价管函〔2002〕100号2002年12月13日)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深水字[2002]26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已实行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污水处理业务实行了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到2006年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保本微利。

从2003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用水0.6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商业用水0.70元/立方米。

2004年—2006年各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你司当年实际成本另行核定报市政府审定。

二、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支持部队和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建设,鼓励全社会重视环保工作,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监管,你司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

凡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可凭市民政局的证明按每月8立方米水量减免污水处理费;(二)对部队及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福利机构免征污水处理费;(三)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对自产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对达到污水二级处理排放标准的,经环保部门审定,免缴污水处理费;(四)对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你公司应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8日)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悉,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福州市(不含马尾区,马尾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另文通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1、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2、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1.50元/吨(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3、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1.10元/吨(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4、自备水源用水按以上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福州市范围内(含从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
水)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要严格按照《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执行,并要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工作。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06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2)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2)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2012)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8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 [2010] 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经反复测算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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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九府厅字〔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价格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5日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随着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核心理念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和依据原则: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随着我市城市污水处理率的逐步提高,水资源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处理成本也相应增加。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指居民家庭)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1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9元。

二、上述各类标准均按用水量的100%征收。

三、对城市低保户用水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唐山市物价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0.12
•【字号】黑价行[2013]273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
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行〔2013〕27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自有车库用水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居民自有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水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部分,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相应类别价格执行。

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水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其它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或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此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此规定及时通知当地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宣传和监
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或延期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2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那曲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和供暖费用的通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那曲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和供暖费用的通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那曲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和供暖费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那政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那曲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和供暖费用的通知那政办发〔2018〕32号色尼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那曲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和供暖费用收取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收取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那曲镇污水处理价格及相关事宜我市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价格,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污水处理费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第一阶梯用水量为0-240立方米/年,价格为0.4元/吨,第二阶梯用水量为241-360吨/年,价格为0.6元/吨,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60吨以上每年,价格为1.2元/吨,其余种类用水定为0.8元/吨。

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统一收取。

二、关于那曲镇自来水价格及相关事宜(一)居民供水价格1.适用范围:包括居民、干部职工等生活用水。

2.第一阶梯年用水量为0-240吨/年,收费标准为1.46元/吨(其中:自来水费1.06元/吨,污水处理费0.4元/吨)。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为241-360吨/年,收费标准为2.19元/吨(其中:自来水费1.59元/吨,污水处理费0.6元/吨)。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为360吨以上/年,收费标准为4.38元/吨(其中:自来水费3.18元/吨,污水处理费1.2元/吨)。

(二)非居民供水价格1.非经营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部队、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各类学校的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市政用水(园林、绿化、水冲公厕、环卫、供暖)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部队、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各类学校的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等非经营性用水收费标准为3.0元/吨(其中:自来水费2.20元/吨,污水处理费0.8元/吨)(2)市政用水(园林、绿化、水冲公厕、环卫、供暖)等实行居民水价,收费标准为2.0元/吨(因市政用水基本不排放到下水管道中,所以市政用水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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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州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财综〔2015〕136号)的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番禺区的大学城)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广州市水务局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一)以支票缴费的用水户,请将污水处理费支票“收款单位”填写为“广州市水务局”。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款单位由原来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自动转为“广州市水务局”,已办理银行划账的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不需要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以现金缴费的用水户,缴费方式不变。

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将由广州市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咨询热线:96968。

特此公告。

广州市水务局
2015年7月29日来源: l /fg/detail20079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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