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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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与营商环境

浅议法治与营商环境

浅议法治与营商环境近年来伴随着国际经济格局变迁,我国经济转型加快的步伐,如何平稳经济建设工作,促进我国经济持续高速运转,成为各级政府努力探索的关键。

辽宁省在党中央的统一指导下,采取各种手段加强经济平稳工作,尤其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上,更是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运营空间,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

而如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笔者认为营造一个法治的营商环境不仅是基础,更是保障。

法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对于良好营商环境来说同样非常重要。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就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起来。

因为法治的手段不仅仅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秩序,让市场处于一个公平、平等的环境之中,同时法治的营商环境还能够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维护所有企业的利益,让企业的发展得到应有的法治保障。

另外法治的营商环境更能够维护广大老百姓消费者的权益,让老百姓在消费过程中获得保障。

打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就要求我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织密织牢市场运行的制度规范。

要注重依靠法治办法解决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依法惩治以儆效尤,严肃问责,倒逼严管,用法治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治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坏的关键指标,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快慢,效率的高低,质量的优劣。

而优质的营商环境可以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第一,法治架起“防护网”。

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
政 控 制 为 主 的 公共 行政 模 式 ,建设 民主 参 与型政府。

协调者、规范者和购买者 。
从 人 治 政 府 走 向 法 治政 府
改革 开放 以后 ,中国在从人治政府走
向 法 治政 府 方 面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就 ,越 来
方面, 从行政管制型政府走向民主参
从 全 能政 府 走 向有 限 政 府
系 日益健全。然而 ,目前中国社会仍存在
有法律而无秩序的现象 ,也就是说 ,虽然
制定 了法 律 ,但 是 没 有真 正 实 现 法 律 框 架
上, 从洛克到密尔, 从斯 密到潘恩 , 古典政 治和经济理论家更注重个人与社会 , 认为政 府“ 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 也不过是一件
内的合作秩序。
免不了的祸害; 在其最坏的情况下, 就成 了
不可容忍的祸害” 。近代西方社会的发展进

服务型政府是公民和社会本位的政府,
公 民是 国 家 和社 会 的主 人 ,公 民权 益具 有
平的有效机制。服务型政府所倡导的平等、
自由 、 正 、 治等 价值 与 民 主政 治 的价 值 公 法
步表明, 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共 同体 , 有
权利 ,维护公民 自由 ,实现公共利益 。为 保证公 民权利不被践踏 ,公 民利益不被违 背 ,有必要对政 府公共权力的行使加 以限
论 场 济 件 市 经 条 下 服 型 府 设 径 务 政 建 路
● 李杏果 ( 中国劳动 关系学院公共管理 系 北京
编 号 :0 YQA0 2 9 0
10 4 ) 0 0 8
▲ 本 文 由中国劳动关 系学院 2 0 年度 院级 青年基 金项 目资助 ,项 目 09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摘要]我国长期在计划体制的经济下发展,造成了经济体制相对比较封闭,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尚短,因而需要更多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普遍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应用,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法治短板的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短板市场经济是由主体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三个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

由于我国的责任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所积累的素材较少,因而在实际的经济法治的建设中,主体制度、行为制度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短板。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对国外有效的调节作用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十分有效,因此需要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以减少经济法治短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主体制度的法治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大中小型的企业是整个市场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企业要处理好的不再仅仅限于外部的物品交易,还涉及到了企业内部的人的流动。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纵观我国现有的对于法律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其对于一些关系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以及不够明确的情况。

(一)企业外部交易主体地位需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由计划经济过渡过来也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是毕竟由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冲撞,因此现在的法治建设迫切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实现平等市场主体的构建,使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能够完整、独立地承担平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性质不同的企业其法律的主体地位往往不同。

由于市场垄断性行业的存在,该类企业利用自身垄断的资源优势或者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扩张,这就导致社会不公平,易滋生腐败的情况,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由于被赋予了较高权利,也会造成对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欺压,使得市场调节的作用无法体现。

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治国理政,治理社会,实施法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奉行的宪政治建设的基本方针。

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在当今的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遵守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依法治国的体制和制度,全面推进法治,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

一是要坚持实施宪法。

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基础,是行使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宪政国家必须坚持国家的宪法,宪法的实施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对我国宪政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是实现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构成要素。

为此,必须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改革司法公正,创新司法责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法律、行政法规体系,以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保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我们就能进一步实现公正、公正、平等的司法管理。

三是要加强法制建设。

要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加大对司法公正制度的完善,提高司法公正水平;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社会发展;要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积极作用,全面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要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保障社会正当秩序。

四是坚持和完善依法治国的制度和体制。

要把依法行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法律权利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

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切实做到以法治思维指导行政管理,以法治制度规范行政管理,以法治保障社会稳定,以法治改善民生福祉,以法治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法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以法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是增强社会法治意识。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重要条件。

要树立社会正义意识,推广法治文化;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社会法治意识;要加强司法公正意识,增强人民法治意识;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社会规范意识。

浅谈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浅谈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浅谈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表时间:2019-06-24T10:57:10.720Z 来源:《成功》2019年第2期作者:李昕玙[导读] 无论经济或是社会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约束,所以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便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通过阐述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深入分析法制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相整合的策略。

【摘要】无论经济或是社会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约束,所以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便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通过阐述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深入分析法制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相整合的策略。

【关键词】法制建设;经济发展;关系探究为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真正实现,便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然而,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产物,带有较强的自由性,虽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活力、创造财富,并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其本身的自由性也使得它也存如容易造成经济失衡和出现盲目性,导致资源的浪费;对经济总量的平衡、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的调节显得无能为力;容易引起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出现两极分化现象等问题。

如何充分利用好市场经济这一利器,使其沿着理想化、正规化的轨道前行,为社会发展服好务,法制保障就显得极其重要。

一、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对市场经济而言,法制建设的作用可谓不可或缺。

具体而言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其本身便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与多元化等特性,加之这些市场主体唯有确保其在市场竞争中能与其他市场主体保持同等地位,并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则必然要借助法律的途径。

因此,对市场经济而言,法制建设将是市场主体确保自身地位的关键手段。

而鉴于各主体之间所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亦呈现出了纷繁复杂的态势,故法律建设无形中亦发挥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责大任。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与对策李贝贝1张涛2(1.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004;2.国家电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辽宁盘锦124010)[摘要]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经济时代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其中营商环境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重要指标。

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更好扩大开放。

我国努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尤其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以及行政审批效率低、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审判效率低、公众法治水平参差不齐以及部分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

因此,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健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以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司法公正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20)04-0015-04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以高质量、更全面的立法保障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要求我们用法治来规范政府机关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和途径,将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调整在可控范围内叫要求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以及完善制度环境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公民法治思维和守法意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世界银行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1位,较上一年的第46位大幅提升。

这表明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步,但是与世界先进经济体相比,尤其在法治化建设方面,我国营商环境建设仍任重道远。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体系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体系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如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也逐步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

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及其道德建设刚刚起步,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竞争中的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道德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价值观多元化,道德规范制度不健全,道德约束力下降,道德教化功能弱化等,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而,如何面对挑战做出正确的决策来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就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市场经济、公民道德建设、挑战。

对策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这场深刻的变革必然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一定的冲击:一方面旧有的秩序和规范会逐步瓦解、变革,新秩序、新观念会逐步建立;另一方面,新旧之间的碰撞交替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并造成一定的混乱。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和深层次发展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然会随之而来,甚至无法预料。

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分析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现状,探索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找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途径,以此加强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体系建设的问题(一)价值观多元化,导致主体目标淡化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杠杆来发展生产力的一种经济体制,加上当前住房、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经济压力,促使人们在各种事情上都偏重经济利益,而道德正好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处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势必是多样性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目标价值体系,不可避免的面临着极为尖锐的道德冲突,对各种现象所依据和运用的道德评价的标准各不相同,出现了一种混乱的状态,常常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导致人们道德选择迷惘,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道德理想,必然造成社会舆论监督的削弱和主体道德目标的淡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首 先 , 些现 行法 律 法 规 因形 势 变化 亟 待 修 一
订。如《 矿山安全法》 《 、煤炭法》 等立法的经济社
会背景 以及安全生产形势 已发生明显变化 , 现有
规范 的滞后性 阻 碍 了法 律 的 良性 运 行 , 不利 于 市 场经济 建设 。原 先通 过 法 律所 确 立 的一 些 制度 ,
部、 行政 法规 3 5部 、 门规 章 5 部 9部 、 续 颁 布安 陆 全生 产 方 面 的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100 多 0 项 。 l初 步实现 了行 政机 关 执法 、 ”1 司法 机 关 司法
效果不明显等。反映在法律体系建设上 , 具体体
现在 以下几个 方 面 :
1 2 安全生产 法律体 系建 设面 临的挑 战 .
1 我 国 安全 生产 法 律体 系现 状 与 问题
1 1 安 全生产 法律体 系初具 规模 .
历经二十余年 的发展 , 尤其是新 时期安全监 管体制确立以来,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 系建设取
得不小 成就 。
随着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 , 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迅速, 经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 , 经营形式进一步
第 7卷
第 1 期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1 0 0年 1月
市 场 经济 条 件 下 安全 生产 法 律体 系建 设 研 究①
朱熹 洋②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 , 北京 10 2 ) 0 0 9

要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基本确立, 与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相 比仍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内容和环 但
步转变为当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结 合体制 , 处于特定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制度, 孕育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保障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为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需要规则和秩序。

就这个意义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和宏观调控。

这种调控和管理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过去习惯于较多地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向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转变,并将政府的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诸如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要依法决策,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效率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是独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自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主体的资质和资格,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不受非法侵害。

可以说,没有合格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律来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体系,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准则和有力武器。

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就不可能有持续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

第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

一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惩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对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需要通过法律设定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救助途径来解决。

总之,没有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做保障。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思考


期 由人 “ ”造 成的混 乱和灾难 的拨 乱反 正,从经济 上说 是无庸 置疑 的。但秩序 不一 定就是市场 经济 的秩 序 ,这也 治
是实行 市场经济 和扩大 对外开放 的需 要 。十 一届三 中全会 是显 而 易 见的 。 正如 有 的学 者指 出,“ 法制 是 ‘ ’治 , 刀 前 ,邓 小平 同志 在 中共 中央工作 会议 上讲 话指 出 :“ 了 法 治才 是 ‘ ’治 ;市 场经 济 是法 治经济 ,而 不是 法 制 为 水 保障人 民民主 ,必须加 强法制 。必须 使民主制 度化 、法律 经 济 。现代西方 法治 国家 ,法 治作 为一种社会 实践 ,体现 化 。使这种 制度和 法律 不因领 导人的 改变而 改变 ,不 因领 为一些 基本 的 原则和 制度 ,它 区别 于法 制 。法 制 与法 治,
了我党以法治代替人治的决心。而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则 和 基本 内容 。“ 治 ”即依 法而 治 ,它与 人治相 对立 , 由 法
是政府 选择 法治 的又一动 因 。真 正的法 治社会 ,国家 机构 民主相融 而共存 。作为 一种先进 的 治国方式 ,法 治乃 是近
本身也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法的严 代 民主制 度的产 物 ,它 必须 以民主政 治为前提 ,它与 任何 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 依 形 式的人 治和专 制绝难 并存 。但 有 了国家和法律 ,建立 了
“ 治 ” 词 义上 是 “根 据 法 律 治 理 国家 ” 或 “按 照 法 二次会 议通过 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实行依法
律 治理 国家的 政 治主 张 ”之 意 , 即 “ 法律 的 统治 ” 法 治 国,建 设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 。“ ,从 而使 依法治 国基本方 治 ”的主张 ,早在我 国的春秋战 国时期就提 出 了。《 管子 ・ 略得到 了根本 大法 的保障 。所有这 些 ,标 志着我们 已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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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的软、硬实力上了几个台阶。但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和谐之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集中。文章试图通过探讨产权制度、良善法的标准以及公平效率等问题,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产权 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写了一本书《资本之谜:资本主义为什么在西方成功而在其他地方失败了?》,书名也就是他要研究的课题。为了研究这一课题,他们组织了一个来自很多国家经济学家组成的研究小组,分赴发展中国家去了解那里人们的生活。他们惊讶地发现:那些贫困国家的人均储蓄金是发达国家的几倍。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其实具备了一个成功的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财富的总量。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为什么他们会这么穷?他们的贫困不应该是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资产或财富。资本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是一种产权,而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资本与钱财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资本涉及的是法律。是法律保障着现有的财富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这恐怕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了。既然法律是资本的保障,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起飞和增长的意义就相当关键了。可以这么说,以流动性最强的金融资本为配置对象的资本市场(以及整个金融制度)其实就是一个法律执行的系统。 金融制度的问题说到底就是法律的问题。实际上,贫穷落后国家最落后的东西就是法律制度。因此,法律问题是构成资本主义在西方成功而在别处失败的主要因素。 从历史来看,在人类社会中,寻找正义、规则之治的法律活动与追求富裕、效益的经济活动都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并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古罗马帝国发达的商品经济孕育了辉煌的罗马法,而近现代的西方法治的建立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为同一过程。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显而易见的,当经济活动的规模日益扩大,它就愈加需要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制度的保护。而这一制度只有作为现代社会控制工具的法治足以担当。 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同步性,也验证了这一结论。有学者曾对“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提出了批评,认为市场经济有着其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内在要求,这一口号式的话语,容易误导人们以为建立或哪怕从西方移植一套“先进”的法律制度就能实现市场经济。①实际上,市场经济对制度的要求是内发性的、演进的。这一批评是相当中肯的。但也没有否认市场经济对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需求,而法治正好能供给这些价值需求。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本来以为“只要把市场建立起来,它就会自动地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规则和制度。至于政治或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如何进行,自会有政治家去照管。”②可令吴教授始料 不及的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腐败问题、人的信仰缺失问题等,出现了一种失序的状态。因此吴敬琏教授又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透明的规则和公正执法来保证自由的市场交换是不能实现的。所以经济和政治这两个方面的改革应该配合起来进行。”③那么,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给法治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一、产权制度问题 本文前面的第一个例子已说明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关键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也就是产权的平等交换关系。关于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他们认为制度比生产、技术、人才等因素在经济发展中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产权制度。 产权问题,也是当前法学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产权”在法律上的用语是“所有权”。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理念的必然诉求。这在我国却是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有产权被先天地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当然,实际未必做到)。公有财产在各项法律制度中占有着特殊地位。这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与经济领域的侵扰。这一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对法治和市场经济侵害的严重性不容低估。当然,随着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制定,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私产的保护会更进一步。但宪法的问题却不可回避。因为宪法对整个社 会的观念与实践的推动作用将是根本性的和巨大的。我们应该看到,从以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要求,到法律的改进,直到现在理论界把它作为一个宪政问题提出,说明了理论界认识的进步。 二、良法、善法的标准问题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认为法治主要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④在他看来,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法律的优良是法治的根基。这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坚持的“恶法非法”。后世与此相对的则是以奥斯丁为首的分析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亦法”。⑤法学界的专家和学者认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规越来越多,意味着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实现。政府与立法机关也常常用宣告立法的数量来标榜法治建设的进步。而经济学界却提出异议,认为法律的过多,导致的是法律的“过度规制”,一些法规不是促进而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例如证券管理的法规比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还要多。这里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市场经济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我们如何衡量给市场提供的法律的善恶问题? 具体的经济法规的善恶,笔者认识不多,不敢妄言。但从法治理论而言,笔者认为,就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而言,法是作为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工具而出现的,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有规律的。 那么法不应作为“管理者”的面目出现,而应是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的“服务者”。如何衡量一部法规是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呢?我们应利用社会科学的一些理论。例如,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⑥我们也应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去衡量好多法规的优劣;还有法律经济学的一些成果,也应该被我们所借鉴、利用。而且就如苏力在他的早期的一篇谈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的文章中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不光是法治的问题,还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理性文化的发育、成长问题。我们的立法不仅要进行理性的构建,还应注意市场本身的内在经验的积累、演进。⑦我们要记住马克思的那句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意向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⑧ 这一问题如进一步探究:“恶法”何以产生?除了技术理论上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国家与政府的不当干预——权力对市场的干扰。这一问题的一个根本应对,可能就在于这两年法学界讨论较热的市民社会的理论。只有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才能作为实体性的主体表达自己的各种要求,对抗国家政治权力的不当干预。 三、外来制度和本土资源 我们的市场经济模式与法治的建立最初都基于对外来制度的移植、引进。关于外来制度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争论也已久。一种意见认为,外来制度是根本。另一种意见认为,外来制度“水土不服”的原因在于对我们自己的传统、经验认识不够,不够尊重。理性构建的“变法”模式终成问题,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本土资源的挖掘、积累、生成。⑨其实对这一问题的泛泛争论,是没有意义的。恰当的方法可能是在具体问题中择其中道而从之。另外,比较法研究的一些成果值得我们汲取。 四、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认为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契合在于双方都对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三种价值的共同珍视。自由、平等和公正是法律传统的价值,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存在必须以主体的身份自由与地位平等,以及一个公平的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前提条件。但同时,法治与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紧张。法治有着它的内在价值品性,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经济以效率、效益最大为目标。经济在大多时候以理性人为其假设;而法律不仅以理性人、而且道德人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假设。所以法律与经济之间公平与效益的矛盾不可避免。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常常用经济——效益的要求来论证一些功利性的、整体性的法律、政策的正当性,而不顾对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的侵犯。在英国的法治传统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法是 维护个人权利而非促成集体政策目标之实现。⑩笔者觉得我国的立法者和法官们也应培养这种信念。因为社会集体目标的执行主体往往是政府,而政府的权力常常会滥用。这时法院应是作为弱者一方个体权利的守护神,以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总之,一个社会的效益和公正大多时候是相互促进的;如果出现矛盾,则应以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为原则。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88. [2]吴敬琏、江平.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对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7. [3]吴敬琏、江平.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对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8.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99. [5]奥斯丁在论证“恶法亦法”这一命题时,列举了以下理由:1.道德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2.自然法学指出的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并不是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3.与理性法相冲突的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转引自李龙.良法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4(32). [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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