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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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我国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受教育权被纳入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宪法、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等多个层面,对我国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受教育权规定1. 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教育法律层面的受教育权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尊重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3)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第四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行政法规层面的受教育权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的具体行政法规,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3篇)

受教育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参考。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1. 宪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一规定明确了受教育权的宪法地位,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2. 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教,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质量。

”这些法律规定了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责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1. 教育权利(1)平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体现了平等受教育权,即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歧视。

(2)义务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权,即适龄儿童、少年有权接受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有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权,即公民有权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2. 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应当自觉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义务,即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法律规定受教育育权(3篇)

法律规定受教育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是社会进步的阶梯。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受教育权,包括其内涵、法律地位、保障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具体包括:1. 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权接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2. 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教育设施、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

3. 教育平等权:公民在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的限制。

4. 教育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下: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法律明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都对受教育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政策支持: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投入教育资源、改革教育体制等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四、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1. 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 发展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公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3. 完善高等教育: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 保障教育公平:通过政策倾斜、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等措施,保障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公民的教育机会平等。

5. 加强教育监管:建立健全教育监管体系,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五、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1. 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浅析受教育权

浅析受教育权

浅析受教育权浅析受教育权教育,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断发展进步的不竭的力量源泉。

民族的振兴在教育,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靠教育,这已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

而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

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

然而,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屡有发生,如2001 年山东齐玉苓案,同年山东青岛三名应届高中毕业生以侵犯平等受教育权为由状告教育部案,2002 年西南某学院一女大学生状告学校因怀孕被勒令退学案。

类似的案件还有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极大关注。

在本文中, 本人就受教育权的含义、内容、目前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论述, 并对进一步实现受教育权提出建议。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和内容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1]它是人与生俱来的,必须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受国际人权法保障的。

其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主体上看,包括受教育权利主体和相对方。

从世界范围看,受教育权利主体包括所有人。

具体到某一国家,受教育权利主体便是该国的所有公民,不仅限于适龄儿童和少年。

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是指依法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诸种条件及义务的一方,主要包括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和公民个人。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

其二,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因其所处的教育阶段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这主要体现在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

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受教育权是权利性和义务性的统一,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既不可放弃,也不可转让。

否则,国家可以强制干预。

受教育权利法律规定(3篇)

受教育权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教育被视为提升个人素质、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从我国的角度出发,探讨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及其重要性。

一、受教育权利的定义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指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权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指公民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类型,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等。

3.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指公民有权报考高等教育机构,接受高等教育。

4. 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指公民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三、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1. 提高国民素质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关键。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的概念、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公民有权接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有权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三、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1. 早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受到严重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逐步确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体系。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受教育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

3.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

2010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

四、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1. 受教育机会均等: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2. 公平分配教育资源: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国家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教育资源的投入,缩小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的教育差距。

3. 受教育权利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

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摘要】我国教育事业正在不断发展,受教育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随着社会发展,各种问题逐渐浮现。

课题组从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结合当前教育现状和制度,针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保障;宪法;监督;救济早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就已经规定了德国国民的受教育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宪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但在现实中,对于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不够全面。

如何有效地保障受教育权,是更好地推进教育事业进程、培养新时代人才的关键。

一、受教育权遭遇的问题根据调研所得数据及采访所得资料,可总结出目前受教育权所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在校人身权利易受侵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体罚问题。

2012年10月,一名幼教颜某抓住男童双耳将其提起直至双脚凌空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热议,也使得教师体罚问题成为焦点。

此外,最近社会上频频发生的教师猥亵、性侵学生等事件,也表明学生在校的人身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二)全国教育状况不均衡教育部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东部省份小学净入学率均达到99.90%以上甚至100%;明显不同的是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中西部省份,小学净入学率未能达到全国平均值。

可见,我国中西部与东部的教育差异仍然比较大。

(三)教师队伍素质不足据《2012年普通小学分课程专任教师学历情况》,目前专科毕业的小学教师总数最多,达2922865人,拥有硕士学位的小学教师人数最少,仅14459人。

普遍而言,我国教师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教师素质仍然不足。

二、问题产生原因(一)监督机制不健全教师体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

现实中,可供家长、学校对教师进行监督的方法不多,主要是子女交流和未完善的家长委员会。

而舆论媒体监督,则较为滞后和片面。

总体而言,上述多种监督机制缺乏强制性和及时性,效果有限。

教育权宪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近年来,教育权宪法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权宪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育权宪法案件的特点、审理原则以及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以期对我国教育权宪法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原告李某,男,12岁,系某市一所公立小学五年级学生。

2017年,李某因家庭原因,要求转学到一所私立学校就读。

但该校以李某不符合招生条件为由拒绝接收。

李某的家长认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李某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

于是,李某的家长将该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校接收李某就读。

三、案例特点1.教育权宪法案件涉及面广。

教育权宪法案件涉及学校、学生、家长等多个主体,案件类型多样,如入学资格、转学、升学、教育经费等。

2.教育权宪法案件具有敏感性。

教育权宪法案件关系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对法院审理和社会舆论具有较大影响。

3.教育权宪法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教育权宪法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教育政策、教育规律等因素。

四、审理原则1.依法保护教育权。

法院在审理教育权宪法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宪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2.尊重教育规律。

法院在审理教育权宪法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教育规律,避免过度干预教育管理。

3.注重调解。

法院在审理教育权宪法案件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维护教育秩序。

五、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1.宪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保障李某的受教育权利。

2.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法院依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该校接收李某就读。

3.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针对教育权宪法案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提供了参考。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

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学生的教育上。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

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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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 作者:张超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

摘要2010年5月6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后简称规划纲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个经历了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时一年零九个月的纲要,背后承载了国人对教育的重大期盼。本文指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实现教育终极意义的基本权利,应充实其内涵,突出其权利本位的性质,从而使国家负起其应有的义务,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受教育权 宪法 规划纲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45-02

一、解读《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工作于2008年启动,之后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2010年的1月11日至2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先后主持召开五次座谈会,就正在制定的《规划纲要》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2月28日《规划纲要》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纲要的研究制定历时一年零九个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纲要由序言、四个部分和实施组成,共22章,70条,约27000字,纲要提出“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20字工作方针,首次明确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纲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目标,针对当前教育中的具体问题也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发展措施。同时提出,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

之所以要出台这样一份纲要,除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强国必先强教”这些百年来颠扑不破的真理,更是因为当前面临的这个特殊时期:从国际环境来讲,知识经济和国际竞争是一个严峻挑战;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之前1985年的“教育体制改革”、1993年的“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和1999年的“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些都已经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相适应,而与现在的具体背景不同,与此同时,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整个经济社会都面临着一个改革,教育本身也面临着一种改革。所以,就在这个时刻制定纲要,总体规划,这样对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期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规划纲要,虽然勾勒了未来十年教育发展的美好前景,对有关热点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回应,并提出相关解决的措施。但专业人士仍然指出:“教育投入4%依旧不够”、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纲要怎样落实,缺乏改革的具体步骤、行动、完成时间节点”,而笔者认为,改革的出发点都是好的,关键看能不能落实到实处,如何在以后的实践中实施相关措施,才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二、《规划纲要》背后的受教育权 通过对纲要的解读,我们不难看出中央对教育投入的力量和决心,而如果仅仅从政策角度对纲要进行认识,则容易流于表面。应该看到,对于纲要所要实现的教育目标,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对受教育权的认识、保障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因此,应该结合纲要对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进行重新的审视。

(一)受教育权概述 真正法学意义上的受教育权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教育的普及。德国是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英美日在德国之后也颁布了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教育法。之后,在各国立宪运动中,有关义务教育的条款开始载入宪法,受教育权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受教育权开始进入国际人权法领域。《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也都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

自从受教育权真正产生之后,受教育权的概念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不同阶段对受教育权的性质界定不同,从而导致了对其内涵的认定也有所不同。

第一阶段是把受教育权视为公民的自由权,强调公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的重要性。国家并不强行要求每个公民接受教育和接受教育的年限,否则国家的行为将被认为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一种侵犯。

第二阶段是把公民的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强调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义务性。 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因此把受教育权界定为:为了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地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

(二)对我国受教育权性质的思考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受教育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引起人们对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性质的模糊认识,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结合现实语境来解答。正如林来梵教授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所述:任何公民都是受教育权利的主体,但是受教育的义务应仅仅指代未成年的儿童。因此,也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的宪法的第46条第1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将第49条第3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送其未成年子女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笔者认为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是同时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权,既要求国家不予干涉,充分尊重,又要求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应当强调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即公民有要求国家为教育活动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适当的教育设施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国家则负担起相应的义务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尤其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来看,让国家负起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也是合适的。这一点也在规划纲要中得以体现,纲要从始至终贯穿着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重视,强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调动各种力量和措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 强调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必然要求国家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而依据受教育权的内容不同,国家保障的义务也有不同。

关于受教育权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分类。有的学者将受教育权分为:学习的权利、义务教育的无偿化和接受教育的平等;也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就学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效果平等、非义务教育机会平等;受教育权的内涵没有定论,各家有各家的说法。但仔细比较可以看出有的认定过于狭窄,比如第三种,仅仅将受教育权界定为平等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内涵。

从资料的收集过程中,笔者认为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受教育权进行全面的概括比较合适:从纵向来看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从横向来看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权、受教育的认可权和受教育的救济权。以此归类的话,国家针对这两个方向的受教育权就要分别尽不同的国家义务。

(一)纵向体系下的国家义务 纵向体系的划分主要依据个人成长过程中可能需要接受的教育。人类与动物的最大区别之一是人类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贯穿于个人整个一生的社会化过程便是这一能力的培养过程。正是通过各个阶段的教育,个人不仅获得和发展了思维、情感、语言和行为方式,而且学会了在社会规范的制约下,提高自己适应社会变化的生存能力和发挥自身的创造力。

对于不同阶段所需的教育,从目前来看其实现的程度最终决定于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根本性保障。国家的义务首先在于尽最大可能地采取行动以发展社会经济,并使其对受教育权的实际保障水平不低于其真实能力所应当达到的保障水平,使教育的发展同步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义务能力的发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二)横向体系下的国家义务 受教育权的横向体系划分主要依据的是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对于各种障碍的解决,国家应当负相应的义务。

1.受教育的机会权。受教育机会权是指每个人不因其他因素,都应当拥有平等的、恰当的机会接受教育,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拥有受教育机会并不意味着受教育权就实现了,但如果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那么受教育权肯定无法实现。如我国的《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针对我国目前教育制度下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如“城乡和地区差距造成的不公平、制度设计偏颇造成的不公平、农民工城市化政策缺失造成的不公平等”,新的教育纲要首次明确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并作出了保障教育公平实现的相关规定。

2.受教育的认可权。受教育认可权是指公民在完成了受教育行为后所应获得的受公正评价权,同时如果是学历教育还应获得相关证书的结果性的权利。如果公民不能获得应有的、适当的认可,从现实意义上说,公民的受教育权最终还是无法实现。如我国《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教育法》第42条也有类似规定。

3.受教育的救济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而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则公民的受教育权本身也就无从谈起。根据侵犯受教育权产生的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分为民事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和刑事诉讼救济三种。但目前来看,只有《教育法》第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的救济。而《行政诉讼法》上的规定将行政诉讼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这样,行政诉讼的范围就被限缩了:既使公民的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劳动权等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公民也无法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而只能寻求特别法或其他途径的救济。对于刑事诉讼,应该承认的是,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打击侵害受教育权的专门条款,致使在刑事法领域针对受教育权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多空白区域。

四、结语 受教育权是公民形成独立人格和自主地位、实现全面发展和人生价值的基础,是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和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前提,是维系自由与民主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源泉与动力。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其实现程度最终也决定于社会的发展水平。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公民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定性好受教育权的性质,扩展其应有内涵,对于确定国家实现其相应的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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