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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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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分解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直接”、“支 配”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权利能否作为物 权客体?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注意构
成土地之重要成分的物权法地位,如砂石、矿产等。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 括一般地上定着物。注意未完成建筑物与违章建筑

何谓“支配”?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 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 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 之上 。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 关系等 。

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债法 为交易之法。 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但仍 须注意其与所有权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

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 :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
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 利内容 。


买卖并过户
买卖并交付
登记


建房 登记

付 款
夫 妻 关 系
占 有

买卖并交付
财产交易过程图
债权行为
旧归属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变动要件)
新归属
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 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权利及其体系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 身与物的关系问题)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 (强调独立的 一体,重点考虑物的“重要成分”问题)

《物权法》课件(2015)

《物权法》课件(2015)

“物”的定义
• 关于民法上的“物”,通说认为,系指除 人的身体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 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三、物的法律特征
(一)有体性 • 《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物,仅指 有体物。” • 《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 物。” • 罗马法上的“有体物”与“无体物”
问题1:人之身体是否民法上的物? 继承人出卖死 者遗体之合同,其效力如何?
• 人之活体,虽具有物质性,但作为主体的 构成要素,不构成法律客体,也不构成物 • 基于伦理的考虑,遗体也不被作为通常的 物加以看待,因此,不属继承人继承的遗 产
– 器官与人体的分离,传统上常常发生伦理问题 (善良风俗);但随着社会观念的演进,人们 逐渐承认为挽救自己或他人之生命之目的而发 生的分离,是不违反善良风俗的。
观点
• 不过,既有的土地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仍然 制约着物的利用和效率的达成,与先前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相比, 《物权法》并未在增进物之利用方面做出 明显改善。
三、自由与效率
• 物权法上的自由,指的是物权人可以自由 地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其权利。 • 由于物权的绝对性特征,相对于债权规范 而言,物权法中包含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 尽管如此,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仍以意思自 治为其原则,承认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 在其权利范围内自由利用其物的权利。
冷冻胚胎案
• 无锡中院二审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 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 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的 尊重与保护;虽然依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 卖、赠送,并且我国法律也禁止实施代孕, 但不能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4位老 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名称:Real Property Law课程编号:开课学期:2学分/周学时:2/2适用专业:法学专业课程类型:院系通识课程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属于民法部门法的学科范畴。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选用教材: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参考书: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

11.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学习和探讨。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习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专题讲座63页PPT

物权法专题讲座63页PPT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物权法பைடு நூலகம்题讲座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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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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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 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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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 权中的适用
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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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关键:这里的“自动续期”如何理解?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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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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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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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的两难处境:所需土地从何而来?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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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的处理
(1)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 条,一般可获得续期。
若未获得续期,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理 论通说,以下四种权利依次行使:买取权 (所有权人)、取回权(使用权人)、延 期请求权(所有权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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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
3、地役权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 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讲物权概述PPT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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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他效力
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 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 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 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 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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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例外: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明确规定了特 殊的次序时,不适用“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原则;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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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的种类(a)
凡是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止或侵害所有权 的支配可能性,均构成妨害,包括:
1. 积极性干预——以不正当手段对物所在 的地理位置进行的干预
2. 消极性干预——某物与其周边环境的联 系被切断
3. 意识性影响——对物的使用人的本来不 应当被剥夺的美感或风俗的影响
4. 摄影 5. 声称权利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 版社,1998.
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2.
第6页/共46页
(以上书籍个别有不同版本,均可参考)
恢复原状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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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
目的
物权请求权 回复物权的完满
债权请求权 令对方为给付
产生基础 基于物权
法律上的特别原因
权利地位 附属于物权
独立的财产权
转让性 不可单独转让
可单独转让
行使要件 不以过错为要件
性质
防卫性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讲物权法

第18页,共39页。
例,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 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 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归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 实现债权。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 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丧失。乙误以为无主 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 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以下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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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意取得制度
第10页,共39页。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合法途径取得。 3、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
起,形成新的不可别离的财产形态。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 上进展劳作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展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不久, 租赁期满,准备搬出。问:承租人装修房屋有权要求房主承担 装修费用吗?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 条件。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作的分类。二者在取得方法、

物权法第一章导论


• 依托的海南大学民商法学科海南省省级重点学科—— 海南省精品课程
• 二、《物权法》课程介绍
• (一)《物权法》课程的重要性及教学内容
• 1、重要性:
•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意义、物权的客体及种类、物权 的效力、物权的变动、所有权概述、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 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共 有、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 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及非典型担保)、占有、物权保护等内容
• 学习网站: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图书馆

及其公众微信WAP版
第一章 物权法导论
第一节 概观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三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观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 起草制定工作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启动,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 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1543件,并先后召开 100多次座谈会和多次论证会。2007年3月16日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二)参考文献: 1、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 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 杨振山:《民商法实务研究》(物权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 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 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7.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8.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0.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 》 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 1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2.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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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座(梁慧星)梁彗星物权法讲座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07年3月29日贵州)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我讲的题目是制定和完善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分为四个部分:先讲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功能;再介绍我如何理解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其次介绍物权法的几项基本原则;最后介绍物权法制定中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

预计讲两个小时,最后可以留一段时间回答问题。

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作用?(一)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物权法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的。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就是说,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享有所有权。

所谓“利用”,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价款获得清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二)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

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

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沿山打鸟,见者有份”。

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

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其所有权归属已定。

可见,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

反之,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一些农村发生山林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纷,甚至导致流血事件,就是因为山林、土地归属不明,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

国有企业之间,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房屋纠纷。

因此,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利界限,哪些财产是国家的,哪些财产是集体的,哪些财产是私人的,哪些财产是张三的,哪些财产是李四的,有利于减少和消弭产权纷争。

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发生产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即使国家财产,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在权利归属上似乎没有问题,其实问题更大。

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国家财产,往往被当成了无主财产。

过去国有企业有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国家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也与产权界限不清有关。

物权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的所有权,而且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如果再根据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及时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有可能解决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解决国有财产的流失问题。

关于“物尽其用”。

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当然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

但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主要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

如农村集体,通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集体土地交给农户使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

于是,彻底结束了我国长期农产品匮乏、轻工业原材料匮乏、人民群众消费品匮乏的“饥饿年代”。

还是这些土地,还是这些农村人口,为什么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就是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发挥了“物尽其用”的功能。

为了解决城镇人口居住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过去采用福利房的制度,由国家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建房,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

其结果是,房屋短缺日益严重,干部、职工居住条件非常差,经常是一家数口、老少三代住在十几米甚至几米的破房里,还有很多人不能分到住房,甚至结婚多年还住单身宿舍的事例,并不少见。

现在废除公房制度,废止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企业建房的制度,改为国家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给企业建房,企业以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为代价取得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再由企业建商品房,出售给城镇居民。

这样,就形成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使住房短缺的状况彻底改观。

现在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都通过购买公房或者购买商品房解决了居住问题,并且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获得极大改变。

一方面是城镇居民的居住问题基本获得解决,居住条件极大改善;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获得了利润并向国家缴纳了税金,房地产业从无到有,并发展壮大;再一方面是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土地出让金和税金,增加了财政收入;还有银行通过向房地产企业和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益。

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充分发挥了“物尽其用”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物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物权法都有规定。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关系到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所具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一)制定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

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也是获得财产所有权。

可见,所有权制度对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不亚于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合同制度,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类财产的使用关系最为重要。

一类是资金使用关系,一类是土地使用关系。

两类财产使用关系的特点,都是财产所有权人自己不使用财产,而是交由非所有权人使用,即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资金的这种使用关系,是由担保物权制度予以保障的;土地的这种使用关系,是由用益物权制度予以实现的。

如果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就像没有合同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一样,就不可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我们可以说,规定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物权法,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基础条件。

从立法例上可以看到,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凡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没有物权法编,都不承认物权概念,都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非常简单。

这是因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资金和土地的使用关系都采取无偿的划拨方式,作为资金所有者的国家将资金交给国有企业无偿使用,不发生融资担保问题,因而不需要担保物权制度;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国有土地划拨给国有企业无偿使用,农村土地则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自己使用,不发生所有与使用的分离,不采取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因而不需要用益物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几次起草民法典。

第一次是1954年开始,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因此后开展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而中断。

第二次是1962年开始,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仅分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

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

这两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都未规定物权法编,未采用物权概念,既没有担保物权制度,也没有用益物权制度,是由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法典的制定再次提上日程。

自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先后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至1982年,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各种经济关系处在变动中,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转而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至1985年,已先后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

鉴于民事立法中若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应由单行法分别规定,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起草民法通则时,关于是否采用物权概念发生分歧,至民法通则未采用物权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代替。

现在看来,第三次起草的民法草案(一至四稿)之所以没有采用物权概念,没有规定物权法编,没有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甚至1986年的民法通则也仍然不采用物权概念,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尚未确定,还没有对资金和土地的无偿划拨制度进行改革,还没有认识到采用担保物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

进入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目标已经确定,这就是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已开始改革资金使用的行政拨款制度,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借款合同制度,因而注意到担保物权制度的作用。

开始改革国有土地使用的行政划拨制度,实行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偿使用制度,发生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企业有偿取得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显然不同于合同债权,不可能仅靠合同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要求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和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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