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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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2

公共利益界定2

目录引言 (1)一、“公共利益”相关的理论学说 (2)(一)文本的角度 (2)(二)价值的角度 (3)(三)国家的角度 (4)二、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之法律界定 (6)(一)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介说 (6)(二)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比较 (8)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之法律界定 (10)(一)“公共利益”立法之间的矛盾 (10)(二)“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 (11)(三)“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程序保障 (11)四、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之理论构建与制度完善 (12)(一)“公共利益”界定之理论构建 (12)(二)“公共利益”界定之制度完善 (14)结论 (20)参考文献 (21)致谢 (24)附录一:文献综述 (25)附录二:外文文献译文 (28)附录三:外文文献原文 (30)论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出现了大量征地的现象。

我国城乡均面临新的基础建设的高潮,其开发建设都是在地方政府规划引导下进行的,而其基本的依据是地方经济需要或名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一些政府机构把“公共利益”当成一个大箩筐,把各式各样的商业开发项目都装了进来。

在个人利益观念日益增强的现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势必会造成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震惊全国的嘉禾拆迁事件就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使得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嘉禾的干部喊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并采取了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粗暴手段。

事实上,嘉禾县珠泉商贸城是一个以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公共利益”根本无法相挂钩。

盗用“公共利益”名义,进行商业项目开发,已成了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正在成为广泛伤害中国公民的拆迁之痛的帮凶1。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

论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李怡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89摘要:土地、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因其本身内涵具有变动性和广泛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未有统一规定。

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泛化导致不公正的案件频发。

本文旨在借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结合国内外优秀经验,基于我国现状,明晰我国土地、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边界,并针对公共利益的适用提出相应程序上保障。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比较法;边界;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001-04作者简介:李怡(1994-),女,汉族,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①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予以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三项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均未对公共利益予以确定。

《条例》第8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又导致公共利益的边界模糊化。

本文采用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明确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边界。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发展公共利益不是与人类社会一起产生,在早期以身份为标识的农业社会,并不存在公共利益,而是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②同种身份的个人汇聚在一起成为共同体,基于身份产生的利益即为共同利益。

到了近代社会,出现人人平等的“公民”一词,随之产生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五个时期:(1)古希腊时期:在该时期,公共利益与正义观紧密相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提到:“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行政征收征用之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现行宪法语境下的思考

行政征收征用之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现行宪法语境下的思考
“ 于公共 利益 的需要 或 是为 了 国家 、地 方利 益 的需 要 ” 基 。公 共利 益 已经成 为伤 及公 民个 人利 益 的
最好 理 由。其 中,走 入歧 途 是指公 共利 益演 化为 商业利 益 ,政府 的公 共 利益行 为演 化 为官 员 的私 人利 益行 为。 开发商 与公 权力 紧 密结合 ,明修 公 共利益 之栈 道 ,暗 渡商业 利益 之陈仓 旱 已不 是新 闻 ;一些地 方政府 和 政府 主要 官员 不顾 广 大拆 迁 户 的实 际利 益 ,大 搞 “ 象 工 程 ”也 已 司 空 见 形 惯 ;一大批 官员 随着 一个 个拆 迁工 程 的结束 而锒 铛入狱 的现 象更 是充 盈 着我 们 的视野 ,成 为将 公 共利 益嬗 变为地 方利 益 和个人 利 益 的最 好注脚 。而陷进 迷 途则 是指在 实践 中 ,有许 多 地方 政府 的
绝 大多数 “ 用 ”改 为 “ 收” 征 征 。
在 我 国 ,国家 的征 收征 用权 主要 由政 府行 使 ,因此 ,征 收征 用 当属行 政法 学 的研 究范 围 。行
政 法 中有行政 征 收和 征用 两 个概 念 。在行 政法 学界 ,一 般将行 政 征 收界定 为 :行 政 主体根 据公 共 利 益需要 ,依 据 法律 法 规 , 以强 制方 法无 偿取 得行 政 相 对人 财产 所有 权 的一种 具 体行 政行 为 ,主
关键词 :行政 征 收 ;行 政征 用 ;公 共利 益 :界 定
中图分 类 号 :F 6 .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02 6
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已于 2 0 年 3月 1 04 4日公布施行 ,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 了公 民私
有财 产 的宪法 地位 。 同时也 规定 :出于公 共 利益 ,国家 可 以对 土地 和公 民私有 财 产予 以征 收和 征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作者:徐素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各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公法上限制的一种基本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权滥用的情况,并且由此导致对土地征收权是否合法的争论。

对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能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更好地实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平衡。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1-02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解读在我国,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强制取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不负缴纳义务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给予正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从古到今,对土地的征收是最为典型的征收形式。

任何经济形态的社会中土地权利都要受到国家某种程度的干预限制。

(一)土地征收中之公共利益概念之缘起古希腊时期存在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有关,与一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有关。

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概念。

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实际上并没有指明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在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个人随意滥用其所有权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时人们对所有权保护的绝对现象开始反思:个人利益与个人生活质量密切相关,而公共利益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重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考虑。

由于土地征收同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的冲突,容易引起土地征收权是否合宪以及是否滥用的争论。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出台的条例规范了我国混乱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但是,将法律条文落实到实践中,是一个更为重要的议题。

根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征收。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前提条件,因此,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避免“公共利益”扩大化,对于充分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正确实施新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私人利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签署通过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部条例的出台,吸引了公众的目光,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条例在出台之前,曾经连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众所周知,拆迁问题攸关中国社会的大局,是民生热点问题。

新的条例具有进步意义,其出台值得肯定。

然而,因为拆迁条例立法涉及的利益很大,博弈非常复杂,新条例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模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①公共利益的界定历来是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

根据新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确属语焉不详。

论在国家征收征用过程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论在国家征收征用过程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的一个 基本条件 。
马克 思则指 出了 “ 公共 利益” 的实质——公 共利 益不是仅仅 作为一种 “ 普遍 的东西” 存在 于观念 中 , 而是 首先作为彼此 分工 的个人 之间 的相互依 存关 系存 在于现 实 中。
二 、 共利益在 学理 中的分 类 公
公 共利 益是政 治学 、 法学 、 经济学 、 公共 管理学 、 社会学 都关 注 的一 个理论 问题 。但是 , 个学科 却 各
很难对公共利益在概念上形成统一的意见。公共利益是各个法律部门所追求的一种价值 目标 , 即便是 私法也应 当实现公共利益 的最大化 。从 学理上看 , 公共利益 大体可 以分为 以下几类 :
[ 1 】陈 曼 : 中国矿业大学 a 京) E 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20 级硕士研究生 。 07 【】李新天主编: 物权法条文释义与精解》 东北财经大学 出版社 2 0 2 《 , 0 7年版 , 7 第 2页。
护, 正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社会经 济秩序 的公共性 。
三 、 共利益 的特点 公 对于公共 利益的特点 , 主要可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来认识 : 1公 共利益 概念 的宽泛性 。其一 , 共 利益不 仅包括 经济利 益 , . 公 而且 还包 括社会 的福祉 、 教育 、 卫
共利益 。
3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 、 . 健康和自由的利益。生命健康虽然属于个人, 但又是 法律保护 的最高利益 , 是一切法律价值的基础。 以 , 所 对生命健康 的保护 , 对社会全体成 员利益 的保护 。 是 4经济 的秩 序。经济的秩序 、 . 交易 的安全尽管也 体现了具体 当事人 的利益 , 但是其关 系到整个社会 经济的运行 , 从而体现 了全体社会 成员的利益 。在 民法 上 , 易安全之所 以优越 于所有 者的利益受到保 交

征收、征用守则与公共利益的界定.doc

征收、征用守则与公共利益的界定.doc

征收、征用制度与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据此,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前提,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利益也是对私有财产限制的一个重要理由。

但由于草案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学理上看,可以对公共利益大致作出如下分类:一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比如战争期间,为捍卫国家主权而征收、征用公民财产,国家主权就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是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本身在受益人的范围上具有不特定性。

受益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教育、科学、文化等精神上的。

但是,不管受益形式如何,范围必须是不特定的。

如果受益人的范围是特定化为某一些人的话,就不能称为公共利益。

比如建立只向特定人开放的图书馆,就不能称之为公共利益。

三是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

生命健康虽然属于个人,但又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是一切法律价值的基础。

所以,对生命健康的保护,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保护。

因此,关于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四是经济的秩序。

经济的秩序、交易的安全尽管也体现了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从而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在民法上,交易安全之所以优越于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保护,正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共性。

尽管可以对公共利益作出上述分类,但仍然不能够将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为完全具有可操作性的类型。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不同于国家利益、公序良俗概念的一个独特的范畴,但又是一个无法在法律上对其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的概念。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似 的 规 定 。例 如 , 《 土地 管理法 》 第2 条第 4 款 规
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依 法 对 土
地 实行 征 收或 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 ” 然而 , 作 为农
的保 护 。 虽 然 财 产 权 一般 皆有 “ 社 会 义务 ” , 并 非 绝对 不 可 侵犯 , 但 国家 对财 产权 的侵犯 , “ 必 须有 ‘ 合法 ’ 之理 由, 方 可 为 之 。这 个合 法之 理 由 , 认
关键词 :集体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政府利 益;程序界定 作者 简介 :欧阳君君 ( 1 9 8 l 一 ) , 男, 江西新余 人 , 苏州大 学王健 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扬州大 学商学院
讲 师, 主要从事行政 法学基本理论 与公共治理理 论研究。 基金 项 目:江 苏高校哲 学社会 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 重大项 目“ 我 国集体土地征 收法律制度研 究” ( 项 目编
方 面加 以完 善 ? 等 等 。为 此 , 本 文 围绕 这 些 问题
展 开 分析 与讨 论 。


集体 土 地 征 收 是 否 应 以公 共 利 益 为
目的
财 产 权 是人 类 的一 项 自然 权 利 , 亦 是 各 国宪 法 规定 的一 项公 民基 本 权利 ,因而需 要 受 到特 别
也 带有 公 有制 不 可避 免 的模糊 性 , 但 是 和城 市 土 地 的 国家 所有 相 比 , 集 体 所有 权 要具 体 和 明确 得
多 … …至 少在 原 则上 , 通过 村 民大会 或代 表 大会 等 决 策 机 制 集 体 决 定 土 地 用 途 是 可 行 的 。因 此 , 和 名 义性 的 国家 或 全 民所有 权 不 同 , 集 体所 有 权 可 以具 备一 定 的实 质意 义 :集 体 土地 的用 途 由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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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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