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范文

合集下载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能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一家企业或者机构与一家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的监测、诊断、分析、优化等一系列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1.节能效果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技术强,能够对企业的能源进行全面的监测、诊断、分析和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的效果。

2.节约成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地节约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减少环境污染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4.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15%计算。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50%。

2.增值税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

3.其他税收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减免或者免征。

四、总结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合同能源奖励办法

合同能源奖励办法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赏资本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展开改革委等部门对于加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使节能效力家产展开建议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本,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赐予适合奖赏〔以下简称“财政奖赏资本〞〕。

为标准和增强财政奖赏资本管理,提升资本使用效益,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效力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商定节能目标,节能效力企业供给必需的效力,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力企业投入及其合理收益。

本方法支持的主假如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力企业,是指供给用能状况诊疗和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运转管理等效力的专业化企业。

第三条财政奖赏资本由中央财政估算安排,推行公然、公正管理方法,接受社会监察。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赏资本支持的对象是实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节能效力企业。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赏资本用于支持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行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程。

已享受国家其余有关补贴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不归入本方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切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力企业推行审查存案、动向管理制度。

节能效力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展开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展开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宣布节能效力企业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赏资本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须切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效力企业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商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工程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此中工业工程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全,具备完美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赏资本的节能效力企业须切合下述条件:〔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疗、设计、改造、营运等节能效力为主营业务,并经过国家展开改革委、财政部审查存案;〔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拥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誉记录优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般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材,拥有保障工程顺利实行和稳固运转的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推荐下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落实难 “加加减减”来解决!

【推荐下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落实难 “加加减减”来解决!

[键入文字]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落实难“加加减减”来解决!
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难落实已成产业发展痼疾。

此次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与出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条例》,一个做减法,一个做加法,表明中央有意改变补贴策略,以真正达到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拉动社会
节能减排的目的。

加法
在过去的一周,节能服务企业的心情可谓经历了过山车般的震荡。

日前,国务院印
发《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再取消49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其中,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
就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减法
在节能服务企业纷纷担心这一财政补贴是否就此终止之时,财政部于5 月12 日又印发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条例》,与此同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 号)文件废止。

这意味着,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补贴非但不会终结,甚至有可能在原来基础上有所增加。

审批取消不意味补贴取消
对于多年来深陷资金瓶颈的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
金审批这一消息非同小可。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节能服务企业对这一政策极为关注,
纷纷召集合同能源管理战线的小伙伴们商讨应对之策。

业内的意见也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取消,就意味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
政奖励资金取消;
另一种意见则趋向于乐观,认为审批取消并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今后获得补贴甚
至不需要经过审批而改为直接奖励。

1。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doc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精选国家节能补贴政策财政支持

一、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一)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二)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北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三、具体操作流程1.取得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备案资格(只有备案成功,才能享受国家的财政奖励,但不备案,也可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的成功与否,要看注册地税务局的要求)2.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才可申请财政奖励,且合同格式要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3.合同签订后,报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行业二部)审核备案,该中心派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下的不需派遣第三方审核)4.项目实施5.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治理财政奖励 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治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治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合同能源治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方法支持的要紧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治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治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布、公平治理方法,同意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治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纳合同能源治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治理项目,不纳入本方法支持范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治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治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治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治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治理人才,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固运行的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Performance Contracting)。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涉税优惠政策。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一、政策规定
店铺提示
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5、专项设备优惠款,只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

二、备案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财政专项奖励政策解读 2010年政府加大力度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那么,究竟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数额是多少,申请流程又如何呢,本文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疏理的基础上,就节能服务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对相关政策加以解读,希望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有所帮助。 一、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依据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直接依据主要以下五份文件,为便于查阅原文,简要说明如下: 1、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2、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4、2010年10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5、2010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877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通知》。) 二、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 欲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此次公告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461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等信息。2011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2011年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因此尚未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根据要求,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受理部门 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受理部门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政策出台地方具体申报要求,明确具体受理部门,例如浙江省要求由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厦门市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请。 四、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此次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仅支持的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其他类型的项目暂时尚未纳入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还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项目时间要求 根据《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二)项目范围要求 哪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在《补充通知》中对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此处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特别注意所实施的项目是否在不予支持的范围内。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8、热电联产类项目。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并不是节能项目,比如第一类新建、异地迁建项目、第三类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项目、第四类违规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项目国家有其他明确的财政奖励标准,也属于不予支持的范围。 (三)项目条件要求 除满足项目时间、范围的要求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财政奖励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即节能服务公司每节省相当于1吨标准煤的能源,将至少获得300元的财政奖励。各省的奖励标准将陆续出台,具体项目需根据结合所在省的奖励政策计算可取得的奖励资金金额。 需值注意的是,奖励资金以节能量是以吨标准煤作为计算单位。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能对“标准煤”这个概念比较陌生,在此稍做解释。标准煤是将不同品种、不同含热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含热量折合成一种标准含量的统一计算单位的能源。因能源的种类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为了求出不同的热值、不同计量单位的能源总量,必须进行综合计算。由于各种能源都具有含能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转化为热,所以各种能源所含的热量作为核算的统一单位。即凡能产生29.27MJ的热量(低位)的任何数量的燃料折合为1kg标准煤。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附表中,列明了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其中电力(当量)折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热力(当量)折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上述内容,估算出具体的奖励金额。 六、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程序 申请奖励资金大致分为五个步骤。首先,节能服务公司应进行自我审查,针对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对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其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第三,通过审核备案的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在该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的申请格式及材料需根据各地方的要求确定)。第四,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以及项目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奖励资的申请流程,请参见附图。 关于备案事宜,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备案发布了《备案通知》,要求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综合上述内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既要满足申请主体的要求,具体实施的项目也要满足项目要求。实体的要求满足后,还要考虑程序上的要求,了解申请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资金申报的主管部门及申报文件的详细要求,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资金申报事宜。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