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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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费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包括混凝土、砖瓦、木材、钢筋等材料的处理费用。

建筑垃圾的处理对于城市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制定。

对于混凝土、砖瓦等固体建筑垃圾,可以按照每吨的处理费用来制定标准,而对于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如涂料桶、废弃油漆等,应该有相应的处理费用标准。

其次,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标准还应该考虑到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处理费用标准。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利润空间,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此外,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标准还应该考虑到环保和资源利用的因素。

在制定处理费用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可能性,对于可以进行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最后,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标准还应该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情况。

在制定处理费用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成本,保障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竞争的情况,避免因为处理费用标准过高而导致企业无法在市场上竞争。

综上所述,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建筑垃圾的种类、地区差异、环保和资源利用以及企业经营成本等因素,以合理的标准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环保处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8•【字号】盐政发[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本市市区(即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工商、房产、劳动保障、地税、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深价管函〔2005〕15号-污水处理费依据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 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元/户·月缴纳;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调整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依据“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和“产生垃圾者付费”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一)个人,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元月·户,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供水部门按表每两月代收一次。

(二)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最终处置费标准为元月·人,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市地税局在税务年审时一次性收缴。

(三)低保户和特困人群的生活垃圾费实行全免。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用的分担办法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垃圾最
终处置由市级统一负责,相关最终处置费用由各区分别承担。

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市政公用局审核的上年度各区实际送市最终处置的垃圾量和最终处置的平均成本核算后下达各区财政,区财政在每年月底前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

三、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式表

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式表
(2)自运到后坑垃圾处理基地,每吨征收40元;
(3)自运到垃圾处理场(指当前的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同安垃圾处理场)的每吨征收20元。
垃圾接收单位代收
各区环卫部门代收
按月征收
2、月产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等单位按以下两档征收:
(1)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餐饮业每月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的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30元;
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式表
征收对象
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标准
收费方式
收费时间
常住户
未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0元
社区居委会代收
按半年征收
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3元
物业公司代收
暂住人口
独立租住户
未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0元
社区居委会代收
按半年征收
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3元
物业公司代收
集体租住、单身公寓等非独立租住户
(2)委托环卫专业单位等到管理单位岸上垃圾存放点收集的每吨征收75元。
委托海上相关管理单位或服务单位代收
按月征收
4、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每立方米征收45元。
各区环卫部门代收
实际发生时征收
自收自运
生活
垃圾
5、自收自运垃圾的单位(不包括已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按以下标准征收:
(1)自运到清洁楼,每吨征收60元;
(2)早餐工程、夜市摊点和临时摊点每月每摊征收30元;
(3)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餐饮业每月征收75元,其它类单位的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60元。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已经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健康,各地纷纷对城镇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

但是,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征收范围也存在差异。

二、征收对象1.居民居民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主要征收对象。

居民是指在城镇内有住所或者长期居住的人员,包括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

对于自有住房的居民,垃圾处理费通常会计入物业管理费中;对于租赁住房的居民,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也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之一。

这些单位通常会产生大量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和清运。

因此,对于这些单位来说,按照产生垃圾量缴纳相应的垃圾处理费是必要的。

3.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也需要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例如,商场、超市、餐厅、医院等公共场所都会产生大量垃圾,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和清运。

因此,这些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1.按人口征收很多地方采取按照居民人口数量来计算垃圾处理费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每户居民每月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垃圾处理费。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居住密集的城市和小区。

2.按面积征收有些地方采取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垃圾处理费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每平方米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垃圾处理费。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房屋面积较大的城市和住宅区。

3.按产生量征收还有一些地方采取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来计算垃圾处理费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每吨生活垃圾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垃圾处理费。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和产业园区。

四、征收范围1.城市区域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通常限定在城市区域内。

城市区域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包括市中心、住宅区、商业区等。

2.农村地区一些地方也会对农村地区进行垃圾处理费征收。

这些地方通常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济组织,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等。

对于这些单位来说,按照产生垃圾量缴纳相应的垃圾处理费是必要的。

云南省计委关于曲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云计价格[2002]1069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曲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正文:
---------------------------------------------------------------------------------------------------------------------------------------------------- 云南省计委关于曲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云计价格[2002]1069号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曲靖市计委:
你委《关于曲靖城区垃圾处置价格的请示》(曲计价格[2000]45号文件)收悉。

鉴于利用世行贷款兴建的曲靖城市垃圾处理场已竣工投入使用,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精神和8月3日价格听证会反馈的意见,为有利于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和该项目贷款的偿还,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标准:对企业或单位自运进场处理的垃圾,按每吨67元收取;对环卫部门代清代运进场处理的垃圾,原则上按照请示中附表所列标准,由你委区分不同对象和情况具体制定。

征收时要协调好与垃圾清运费的关系,避免多头收费或重复收费。

二、对城市下岗职工、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应的减免优惠措施。

三、曲靖城市垃圾处理费从2002年10月16日起征收。

此前由企业或单位自运进场处理的垃圾处理费的补收问题,由处置中心与企业或单位双方协商解决,对城市居民不再补收垃圾处理费。

四、请你委切实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公示和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结束——。

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汇报材料

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汇报材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垃圾处理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我市自去年年底开始实行了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现将我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汇报,以便领导和社会各界了解。

一、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背景和目的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大都市,我市垃圾处理需求量巨大。

过去,由于没有明确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导致垃圾处理企业资金紧张,无法有效地进行投资和运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处于落后状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市决定引入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通过向居民和企业征收垃圾处理费用,筹集资金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方式和标准我市采取分类征收的方式对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

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和产生单位,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

具体费用如下:1. 居民家庭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0元;2. 商业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按照单位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3. 工业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按照单位产值计算,标准为单位产值的0.5%。

同时,我市还对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特殊垃圾进行了分类征收,生活垃圾费用的征收主要由居民家庭和商业企事业单位承担,工业垃圾费用的征收主要由工业企事业单位承担,特殊垃圾费用的征收则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三、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效果和运营情况自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的垃圾处理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通过征收的资金,我们成功地建设了一批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分类处理中心等。

这些设施在垃圾处理、废水处理和废气治理等方面均具备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有效减少了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也促进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提升。

通过付费的方式,人们更加注重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的产生,并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

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垃圾处理的负担,还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拟收费项目和标准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一)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对象。

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的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1.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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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企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地方政府的相
关规定实施的。

征收标准通常包括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处理基金两部分。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通常是按照企业产生的垃圾量计算,计量单位
通常是吨。

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根据地区的环境治理
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垃圾产生多的企业需要缴纳较高的处理费用,用以覆盖垃圾处理成本和环境保护基金。

垃圾处理基金是由企业缴纳的费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
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缴纳标准通常是根据企业的销售
额或盈利额进行计算,比例通常不高于1%。

总体来说,企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企业产生的垃圾量
和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而定,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
责任感,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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