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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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本)

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本)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 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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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节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民政部关于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 通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 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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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办法农村 Nhomakorabea内容摘要
本套丛书的汇编主题另辟蹊径,均从当前民生的热点领域入手,结合大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 将相关主题项下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汇编成册,并对其中核心的条文加以注解。丛书目前规划有6册,分 别为《最新工伤及职业病法律法规汇编(注解本)》,《最新伤残鉴定与赔偿法律法规标准汇编(注解本)》, 《最新民政优抚政策法律汇编(注解本)》,《最新房屋买卖政策法规汇编(注解本)》,《最新道路交通处理 鉴定赔偿法律政策汇编(注解本)》,《最新反腐倡廉党内法规汇编(注解本)》。

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第十二章社会优抚本章概要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优抚保障。

本章首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然后重点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第一节社会优抚概述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一)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中的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

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

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

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式,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它被划进“特殊保障”的范围,具有特殊保障的性质。

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

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2、革命伤残人员。

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3、烈士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遗属;4、因公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5、因病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书》的遗属;6、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7、退伍军人。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渝民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渝民发〔2015〕4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优抚对象保障工作,部分区县积极拓展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健全优抚服务体系、提升优抚对象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优抚对象社会荣誉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依法予以优待。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在经费保障上,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2016年,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完善、规范,各项配套规章全面建立,与开展短期疗养活动相适应的优抚事业单位服务设施运转正常,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短期疗养对象和服务机构(一)短期疗养对象:指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短期疗养范围。

(二)短期疗养服务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对象确定、业务指导、督导检查等;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为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协议签订以及入院后短期疗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没有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地区,可采用委托其他民政福利机构或购买社会疗养资源等方式进行。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优抚事务审批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优抚事务审批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优抚事务审批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在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优抚事务审批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对于受到伤残或遗属的军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特殊群体,提供相关政策和优抚措施,是为了回馈他们对国家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为了确保优抚事务的审批过程合理、公正、高效,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操作流程和关注审批的要点。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操作流程1. 审查申请资格在优抚事务审批的开始阶段,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主要包括核实是否属于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是否满足相关的优抚政策规定。

审查要求工作人员熟悉各类伤残认定标准和优抚政策,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合乎要求。

2. 收集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作为申请的依据。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收集、整理这些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伤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收集材料的过程要求工作人员细致、有序,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是优抚事务审批的重要环节。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家庭条件、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申请人的优抚待遇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申请人享受的优抚政策和待遇的程度。

4. 决策和发放优抚待遇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做出决策并发放相应的优抚待遇。

这包括金钱补贴、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

决策的过程要求工作人员公正、客观,并且要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5. 监督和跟踪在优抚事务审批结束后,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要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的监督和跟踪。

这包括定期回访、了解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和实施效果,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这一环节要求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确保优抚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和执行。

二、审批要点1. 法律依据民政部工作人员在优抚事务审批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优抚事务涉及诸多利益关系,合法、公正、规范的审批过程是保证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论优抚安置立法

论优抚安置立法

[关键词」 待 安 要 善 优 里必 性完
国家制定并实施优抚安置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 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优抚安置关系着一个国家内部的稳定与 团结, 每一项优抚安置法规都应以优抚安置对象的实质性优抚、优 待出发,做到依法优抚、依法优待。 一、优抚安t 的概念 优抚安置是优抚、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是国家社会保 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 对象给予优待金,以及在医疗 、交通 、住房、就业、人学、人托 、 生活困难补助、救济等方面提供的优厚待遇。 抚恤, 是指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 病故人员的家属所采取的 物质抚慰形式。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是指 向取得革命伤残人员 (含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 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死亡抚恤是指对革 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之家属发放抚恤金。 安置,是指对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志愿军人、军队转业于部与 军队干部复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 工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 二、 目前优抚安皿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经过不断完善与发展,其体系、制度、框 架已基本建立。目前,以国务院军人优抚条例为基础 ,民政部、解 放军总政部制定、颁布的配套性法规、文件已达 30 多个,全国 2000 多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出台了优抚法规,社会优抚法律体系的框 还可能加重。 4 、优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社会力量参与优抚保障的 途径不多, 主要是社会优待金, 而社会优待金仍存在财政投人不足, 城镇优待金来源不规范等缺陷。作为社会化实质性标志的社会中介 机构和民间机构尚未真正参与到优抚保障上来。由于优抚对象多, 完全靠财政负担解决全部问题极不现实。因此,需探索一条依靠社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3.04•【文号】民[1989]优字8号•【施行日期】198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89年3月4日民(1989)优字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去年已普遍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现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调整另一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的对象和原则(一)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

在一九八五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三)调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

(四)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

(五)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

已经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仍很困难的,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很困难尚未享受定补的,应给予定期补助;已经享受补助,收入较高,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

8.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政策


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 (一)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30倍。 • (二)一次性抚恤金(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 • 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 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 特别补助金; • 不属于前述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 军官工资。
一、评定烈士的标准
• (二)烈士评定机关 • 2.烈土批准机关 •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多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或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 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 定。 • (2)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 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或在执行武 器装备科研试 验任务中牺牲的,或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 楷模的,由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DX81
一、评定烈士的标准。
• • • • (二)烈士评定机关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机关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 公民牺牲情形评定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 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 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 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 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现役军人因病致残,下列不享受残疾抚恤 的有()多选 • A、一级残疾 • B、三级残疾 • C、六级残疾 • D. 九级残疾 • E. 十级残疾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
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
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
州、盟)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
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
置,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
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
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
安置局调整。

以上,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
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
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
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上报移交安置计划前提出书面申请
和提供有效证明。

三、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移交安
置交接工作,按照《军队无军籍退
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
办法》(司人〔2010〕48
办理。

军休职工移交安置去向一经审
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的生活、住
房和医疗待遇,按照《关于加强和
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
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135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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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

吃: 烧: 75.22元 3.09元 用:3.66元 住:4.62元 服务:7.90元 穿:6.89元 教育:6.5元 总计:120.88元 医疗:13.00元
根据以上计算,上海有关方面提出上海市1993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20元。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 调整的原则:每隔一年或二年调整一次,采用小步快调法,一次调整的 幅度不宜过大。 调整考虑的因素: 生产力发展水平; 居民必需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变化; 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4年,山西阳泉市建立试点。 1996年,民政部在三地建立试点。 1997年开始,有条件的地区开始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1年,27个省的2037个县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助人口344 万,占农业人口0.4%。 保障对象:四类。 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保障方式:现金和实物结合。现金由乡镇通过村发放,实物由村发放。 发放时间:每季或半年,个别地方是每月。
计算实例:下面我们就以上海1993年开始实施生活保障制度时确定的标准 线为例,说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方法:
上海有关部门以城市调查队提出的10%最低收入户的日常消费数据为基 础,列出 吃、穿、住、用、烧、医疗、教育、服装等8个方面的生活 必需品的清单;再根据市职工物价总局提供的1992年市场商品价进行计 算;然后根据总工会对9户贫困职工家庭为期一年的跟踪调查得到的数 据进行修正,最后得到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费平均为:
七、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现状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现状 截止到2002年2月底,中国有近2000万人符 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全国领取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已达1300多万。其中, 大部分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职工、 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4.17•【文号】民[1989]优字19号•【施行日期】198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民(1989)优字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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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是指中国民政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决策部署,为优抚对象(如军烈属、伤残军人、孤儿、失能人员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优抚福利的政策和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优抚对象的确认: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并将其列入社会优抚安置范围。

2. 优抚资金的供给:为优抚对象提供生活补助金、抚恤金等经济援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3. 医疗救助: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定期体检、医疗费用报销等。

4. 教育保障: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教育、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惠政策,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 就业帮扶:为优抚对象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自立就业。

6. 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提供心理辅导、社会支持和帮助,关心和照顾优抚对象的精神需求,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7. 社会关怀和公众支持:通过宣传教育、公众活动等方式,增加对优抚对象的理解和关注,促进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爱和支持。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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