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和其相关人员在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所有与承包商相关的人员,包括承包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都必须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所有施工现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之下进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条本单位将会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奖惩。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公司内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健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承包商应当落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隔离带、配备好安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2)(1)

第二十三章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BHM-AQ【2020】23号1 目的规范承包商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管理,避免和减少承包商在各类建设项目、检维修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抢修及大修等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管理。
3 职责3.1 安全科: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审核承包商的各类资质和外委施工或检修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告知施工区域所在车间。
检查施工所在车间对外委人员的安全培训、风险告知记录、现场安全交底,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等内容,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外委施工或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
3.2 设备科:协助集团公司工程施工招标,协助负责各施工项目外委方的资质审查工作,承揽工程相应的等级资质材料(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委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的复印件并盖红章)、外委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外委施工项目的《技术协议》。
以及选择使用、开工准备、过程监管、评价考核等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考核。
负责将承包商及人员情况转送安全科,再由安全科安全培训。
3.2.1台账建立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设备科向集团公司工程部索要相关材料对每个外委施工单位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除资质审定的纸质内容外,还要建立工程施工节点网络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网络图(人员及联系方式)、施工人员台账、现场监管记录、工作联系函、通知、通报等内容3.3生产科:3.3.1负责对承包建设项目工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3.2负责对外包车辆公司资质、外包司机各类证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安全科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3.3同时负责对外包车辆司机人员进行二级安全培训教育,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考核。
3.4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的管理、违约经济处罚金收缴统计和结算事宜。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的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身财产安全和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所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本企业进行工作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是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基本规程,是保障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必须严格实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第四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掌握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五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必须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接受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生产实践能力。
第六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必须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新进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的工作。
第七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应设置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考核,发现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立即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手套等,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装备。
第九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合理配置、使用和保养各项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存在磨损、老化等危害安全的设备和用品。
第十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进入工作场所前须向企业报备工作内容及工作场所,企业根据工作性质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装备,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工作场所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的要求和规定操作。
第四章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责任和职责,出现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受伤者及时得到处理,并妥善处理现场及周边环境。
1.承包商进场与离场管理规定

承包商进场与离场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承包商进场与离场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承包商设备、人员在进场与离场以及进出公司生产区时,满足本公司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承包商进出公司所属范围以及公司项目施工区范围的安全管理。
3 定义3.1 承包商是指根据双方协议、合约,在公司承包定期或临时工作、服务的单位或组织。
3.2 进场与离场是指承包商进入或离开公司所属范围或项目区域门岗的过程。
4 职责4.1 安全部负责承包商进场与离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人员及设备、机具等进场与离场申请进行审批。
4.2 运行部、项目组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安全部对承包商进场与离场进行管理。
4.3 承包商负责提供人员及设备、机具等进场与离场所必需的报批材料。
5、工作程序和要求5.1 开工进场管理5.1.1 承包商在进行开工进场报批前需完成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并通过批准。
5.1.2 承包商开工进场报批,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已经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项目安全计划及安全管理规定;——应急计划、方案及预案;——开工准备的安全基础工作确认单;——开工进场计划;——进场设备、材料报批单,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需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设备检验证明;——需要经常进出公司门岗车辆清单;——主要设备、交通车辆的保险证明;——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所有电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照明器具的防爆证明;——人员进场报批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操作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员工健康证以及工伤保险证明;——针对本项目进行的员工培训记录。
5.1.3 安全部在接到承包商开工进场报批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批。
5.1.4 审批通过后,承包商按批准的进场计划组织进场开工。
5.2 施工期或作业期的进场管理5.2.1 承包商在施工期和作业期新增人员或设备的进场必须提前报批,提交开工报批材料前四项外的所有报批材料。
5.2.2 安全部在正式受理后,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主要责任。
为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维护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方承包的所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贯穿始终。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安全管理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等。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第十条项目启动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人员配备、作业程序、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通道,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如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15.3.1承包商、分包商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承包商、分包商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公司(甲方)、承包商、供应商(乙方)等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安全事故管理。
3 职责人力行政部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负责审核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并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总经办负责会同人力行政部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环境,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保安队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
4 事故报告4.1 承包商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2 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安全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 本公司、承包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各自主管部门,并于电话报告之后30分钟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各自主管部门。
4.4 发生涉及死亡的事故,双方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5 事故调查及处理5.1 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化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承包商在石化企业或项目中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石化承包商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
第五条石化承包商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建立和维护与石化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了解石化企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石化承包商应当积极参与石化企业的安全维护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八条石化承包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九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建立武器装备秘密台帐,做好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石化承包商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安全组织第十一条石化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石化承包商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具体安全工作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石化承包商应当与石化企业建立紧密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交流安全信息和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石化承包商应当积极参与石化企业的安全巡视和安全评估工作,定期检查和排查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控制第十七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做好现场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制定和实施施工作业的安全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期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石化承包商应当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规程,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承包商安全费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费用管理,促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费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费用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进行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安全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承担,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承包商应设立专门的安全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费用的核算、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安全费用应当用于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核算第七条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安全费用的核算办法。
第八条安全费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的购置与维护费用;(二)安全培训与教育的费用;(三)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费用;(四)应急救援设备与器材的购置与维护费用;(五)安全监测与检测的费用;(六)安全事故处理与管理的费用;(七)安全监督与检查的费用;(八)其他与工程项目安全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安全费用的核算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承包商应按月进行安全费用的核算,将核算结果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一条安全费用应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证工程项目的基本安全需求;(二)保证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三)合理利用安全费用,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购置和维护安全设施,如防护栏、安全网等;(二)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三)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工具等;(四)购置和维护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五)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测;(六)组织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管理;(七)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的合理使用。
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1)
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一、管理方面: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环境因素和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3、对员工进行入场前的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4、定期开展安全活动,且必须做好各种记录,包括施工日志、班前班后会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等;5、对事故隐患要登记,按要求及时整改并记录;6、建立设备台账、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检定、监视和测量仪器等的检定;7、应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8、制定各项应急预案,且定期进行演练。
二、现场要求:1、人员资质:确保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特种作业许可票(以下作业许可,如涉及,作业前须开具作业票)a)开工作业许可b)动土作业c)临时用电d)高空作业e)有限空间作业f)动火作业(电焊等)g)管线打开作业h)吊装作业许可3、作业场所入场须知、现场标识要明示,按要求布置围挡;4、员工劳保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等);5、施工垃圾的清运、现场垃圾分类;6、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挪动,且安全有效,消防安全通道不得占用(建立义务消防队);7、严禁随处拉接电线,施工现场采用36V安全电压;8、氧气瓶、乙炔瓶的附件、状态及摆放要求(两瓶的间距不低于5米);9、用电安全、气焊气割的规范作业(“一机一闸一漏一箱”);10、现场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存放和使用;11、现场配置应急药箱(救护常识);12、现场员工明白本岗位职责,并掌握本岗位重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13、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挂钩,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14、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在现场抽烟、不得酒后上岗操作;15、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煤炉子,宿舍内严禁使用高压电。
;16、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交叉作业;17、按操作规程、设计规范、管理制度文明施工,严禁“三违”现象。
1_承包商管理规定
2018-10-25发布2018-10-25实施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发布1 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强化承包商的自我管理意识,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工程项目的承包商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作业风险评估作业风险评估的目的是评价要进行的某种特定作业的内在危险,以及事件对人、资产、环境和信誉等所产生的潜在的不利后果,是一种宏观上的风险评估。
作业风险评估是以风险为基础的承包商HSE管理的前提。
4 职责4.1 质量安全环保处4.1.1 负责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相关体系文件的编制;4.1.2 负责监督抽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4.1.3 组织各单位对承包商的HSE业绩进行评估,并提出最终考核意见;4.1.4 组织、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 企管法规处根据安全部门提出的承包商HSE业绩评估结果及考核意见,对不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罚。
4.3 公司机关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监督抽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
4.4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4.4.1负责工程项目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承包商的HSE管理负有直接责任;4.4.2 项目启动前,指定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监督和现场监理,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4.4.3 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HSE合同》。
4.5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4.5.1 负责主管工程项目的HSE管理工作;4.5.2 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作业安全分析和作业风险评估;4.5.3 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组织技术标的评比、参与承包商的选择;4.5.4 负责落实开工前的准备的各项管理要求;4.5.5 对承包商施工工程落实HSE控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5.6 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4.5.7 保证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4.5.8 对承包商进行HSE业绩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承包商。
承包商:指与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劳务服务或工程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资质审核,建立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名册。
组织与公司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是承包商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承包商进行管理。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区域内施工的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监督。
第六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按“谁招聘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
理。
第八条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安全条款,对入厂一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做出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承包商安全承诺;
(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四)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
(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六)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九)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将施工、安装资质、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证等资料报安环部审核。
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允许承包项目,也不允许进厂施工。
审核资料见附件2
第十一条安环部给承包商签发“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见附件1)。
“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承包商必须办理进厂审批手续,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安环部签发的教育合格证到综合部办理入厂证后,才能进入生产厂区。
第十三条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分三级:一级、承包商、项目所辖区域,三级教育完毕签订《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承诺书》。
第十四条承包商一级安全教育,需向委托部门和安环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注明进厂目的、人数、时间,批准后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一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二)本企业生产基本概况和生产特点;
(三)通用安全知识、职业卫生知识、机械、电气、消防和气防基本常识等;(四)直接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五)道路交通特点及安全要求;
(六)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
第十六条承包商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二)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三)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
第十七条项目所辖区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地点的特点、危险性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情况;
(二)事故预案和紧急疏散;
(三)安全管理人员和联系人;
第十八条安环部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诺书,承包商必须郑重承诺在厂期间应该履行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为保证安全教育收到实效,对承包商实行风险管理,承包商需进行书
面承诺和缴纳安全风险金。
第二十条风险金的管理:
(一)长期在公司施工作业的承包商按上年度工程结算款的1%计缴,超过10万元时按10万元计缴;
(二)单项工程承包单位按工程概算或合同价款的1%计缴,超过10万元时按10万元计缴;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少于5000元的,按5000元缴纳;
(四)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由安环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安环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
若逾期不交,加倍扣缴。
(五)安全风险抵押金因违章或发生安全事故被收缴后,承包商需要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承包商无违章违纪现象,无人员伤害或事故发生,将如数退还风险金。
若有违章违纪现象或发生事故,视情节安排停工学习整顿,并予以处罚,扣除一定的风险金。
数额超出风险金总额的,超出部分从工程款中扣减,同时不得承担新的工程任务。
第二十一条对承包商违章违纪现象或发生事故的处罚按《安全管理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加强承包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和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须强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要加强自身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一)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
(三)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向承包商明确安全措施及要求;
(四)需进行安全教育,承包商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安环部备案;
(五)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六)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二)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三)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接受检查和监督;(四)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在工作中发生违反有关HSE管理规定或危及公司安全生产,可勒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如下规定:
(一)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二)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违章施工作业。
(三)遵守施工作业过程中动火、破土(路)、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施工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
按规定办理有关作业许可证。
(四)遵守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和道路管理规定,禁止超速,注意限高标志,进入厂区必须带好防火帽,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办理许可证,不随意占用
消防道路。
(五)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接受检查。
(六)对所承包的工作提供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为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服从公司安环部、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区域等有关人员的管理。
(九)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过程中用水、用汽、用风等手续。
(十)施工作业过程中爱护花草树木,遇有影响施工作业的花草树木时,及时联系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不得私砍乱伐,随意占压。
(十一)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机具和施工材料的摆放,必须得到施工所在区域的同意,不堵塞巡检路线和通道,按安环部的要求处理施工垃圾。
(十二)有权利和责任拒绝公司的违章指挥和对不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十三)对违章行为执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对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
(一)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根据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同时,安环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一年之内或同一项目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要取消该承包商在公司的施工资格:
⑴重伤一人以上事故三次。
⑵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二)承包商在公司作业过程中造成公司事故,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按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事故,造成承包商损失的,由公司按责任承担造成的直接
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安环部可以收回“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第三十三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职责: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乙方首次进入甲方厂区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入厂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