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颁布时间:2002-03-15 所属类别:行政法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视案情复杂程度,收费标准为:1500-15000元/件,具体说明如下: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民事案件1500元/件;行政案件2000元/件;刑事案件3000元/件;仲裁案件1500元/件。
2。
说明:2-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定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5,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另加收费比例速算数1万元(含)以下免收1万元-10万元(含) 4% 3600元10万元-50万元(含) 3% 15600元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8100元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08100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 83100元1000万元以上 0.7%例如: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收费:28100+(360-100)*2%=80100元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公司、中小型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5000元至25000元;2、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三资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10000至50000元;如包括下属子公司、成员公司、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的,可超过本项标准收费;3、公民个人、个体户聘请的,每年收费2000元至15000元。
江苏省物价局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2013

100-2500 元/小 时 1、超过 30 分 钟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不足 30 分钟不收费,办 理法律事务在途 时间折半计算。 2、 按一名律师 办理事务时间确 定,需要两名及 以上律师的,分 别计算时间并相 加后确定。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苏价费〔2013〕421 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试行)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 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 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 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 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 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 澳、 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 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 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 双方协商和确认, 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 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 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 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 1998 251号)停止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1)民事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行政案件宁、苏、锡、常2000元/件镇、扬、通、泰15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3)刑事案件宁、苏、锡、常3000元/件镇、扬、通、泰2500元/件徐、淮、盐、连2000元/件(4)仲裁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 实 际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江苏省 物价局
江 苏 省 司 法厅
20
1
6
年
1
0月
1
0日
江 苏 省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律 师 服务 收 费 行 为 维
,
,
人 提 供 方 便 优 质 的 法律 服 务
。
护 委 托 人 和 律 师事 务 所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律 第 四 条
。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的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务 费 的 计 费 方 式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及 第 十
。
一
条
按标 的 额 比 例收 费 是指 按
一
标准
,
由
律 师事 务所
(
自
行制 定 并 报所属 设
,
该 项法 律服 务 所涉及 的标 的 额 的
, :
务 收 费 金 额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主 要 因 素 在 规定 的 标 准 范 围 内 按 确 定 的 每 小 时 收 费
,
一
(
)
耗 费 的 工 作 时 间 标 准 向 委 托 人 收 取 律 师 服 务 费 的 计价 方 式
; ;
。
(
二
)
法 律 事 务 的 难 易 程 度 采 用 计 时 收 费 的 在 结 案 后 律师 事 务 所 必
收 费 管理
诉讼 的 代 理 人 第 九 条
;
律 师服务 收费可 以根 据不 同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作者:————————————————————————————————日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标准——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03 月 09日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收费标准(元 /件)案件类别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50012001000行政案件200015001000刑事案件300025002000仲裁案件1500120010002 、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 、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 " 知名 " 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 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万元(含 )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 万元 -10万元4% 3.5%3% (含 )10 万元 -50万元3% 2.5%2% (含 )50 万元 -100万元2.5%2% 1.5%(含 )100 万元 -500万元2% 1.5%1% (含 )500 万元 -1000万元1.5%1%0.5%(含 )1000万元以上0.7%0.5%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下⾯店铺⼩编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整理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标准表单位:元收费项⽬收费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审阶段3000-20000元(⼆)重⼤、疑难、复杂案件不⾼于简单案件5倍⾦额⼆、代理民事案件、⾏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的代理⼈;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的案件实⾏政府指导价。
其它案件类型实⾏市场调节价。
(⼀)简单案件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1万元,≤10万元6-7%>10万元,≤50万元5-6%>50万元,≤100万元4-5%>100万元,≤500万元3-4%>500万元,≤1000万元2-3%>1000万元,≤1亿元1-2%>1亿元0.5-1%(⼆)重⼤、疑难、复杂案件不⾼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简单案件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重⼤、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于5倍标准执⾏四、实⾏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时说明:⼀、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诉案件辩护⼈、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代理⼈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审标准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9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6dd8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37.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1.23施行日期2004.12.01文号苏价费函[2004]198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苏价费函[2004]198号)江苏省司法厅:你厅《关于送审〈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苏司函[2003]37号)悉。
为规范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司法鉴定中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试行标准见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
差旅费可按实收取。
二、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在本附件所列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执行。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组织和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鉴定组织。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具书面申请和民政部门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五、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司法鉴定收入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六、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七、上述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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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说明: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附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律师服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一)通用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