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法律归属问题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理财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理财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许多夫妻在结婚后都会用婚前财产来理财,达到利益的较大化,为自己为家庭赚取利益,但是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属于共同财产,就算日后离婚也比较好清算,那么买了理财之后呢?婚后用婚前财产买理财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接下来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婚后用婚前财产买理财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可知婚后用婚前财产买理财收益是算夫妻共同财产的。
二、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财产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论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力归属

论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力归属季红(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思想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择偶方面,物质条件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婚姻的本质上的精神意义。
《婚姻法解释三》打破了原有的传统观念:男方买房子,女方装修,房子归夫妻二人所有等财产上的观念。
它的颁布宗旨是想引导大家对婚姻更加关注精神方面,不是对财产的争夺。
对财产的归属进行了详细的确定。
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09—01一、夫妻财产的属性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可以看出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适用共同共有的规则,要符合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2.共同关系终止前。
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3.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即每个共有人并无明确份额,份额是潜在的,惟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每个共有人的份额才清楚显现。
但夫妻的财产不是只有法定共有财产还有法定个人财产。
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于合同。
意思自治很重要。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除了法定的个人财产,在其他财产的归属上存在许多争议。
二、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婚后财产的分析从民法理论而言,收益和孳息并非属同一概念,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它把孳息归入了收益的范围里。
法定孳息包括银行利息、租金、彩票奖金。
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出租所获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该法条的表面意思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定之探析——以新婚姻法中三个有争议的财产归属问题为视角

国立法所重视。 2 0 1 1 年8 月1 3日《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 正式施行 , 由于 内容涉 及确 认 亲子关 系 、 生育 权 、 “ 第 三者” 索要 补偿等近 年来婚姻 案子 中的热点 、 焦点 问题 ,
期间获得 的知识产 权 尚未取 得的利益 是否属 于夫妻共 同财 产, 学术界 的观点并不一致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 2 4
方 的个人 财产 ; 但另一 方对孳息 或增值 收益 有贡献 的 , 可
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依《 婚姻 法》 精神认定此类财产的归 属应该 以共 同共有 为原则 , 个人所 有为例外 , 但 是司法解 释
前贷款房的归属问题 。评 析《 婚 姻法解释三》 对这三类 问题 的相 关规定 , 是 否有其进步性和可操作性 , 进一步探讨如何 完善 中国法定夫妻财产范围的界 定。
关键词 : 夫妻财产制 ; 法定夫妻共 同财产 ; 个人 财产
中图分 类号: D 9 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4 ) 0 6 — 0 3 0 6 — 0 2
权 中 尚未 取得 的收 益
知识经济高速发展 的今 天 , 知识产权作 为无形 财产的一 种, 在婚姻家庭关系 中的重要性 日益凸显 。 因此 , 《 婚姻法》 规
可能生成新 的权利 , 期待权 Leabharlann 是无从说 起 。其 次 , 知识产权
的收益应 以知识产 品创作 的时间为标 准 , 只要是在夫 妻关 系 存续期 间所创 作的知识 产品 , 不论其 收益是在何 时发生 , 也 不论 其实现 与否 , 以后知识 产权 的收益 当然归 属夫 妻双 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合理性与改进建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合理性与改进建议2010年11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2010年11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一是基本囊括了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包括孳息和增值收益;二是以较为明确的法律概念概括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较现行司法解释更科学、具体,但其合理性如何,尚值得进一步推敲:一、《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以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如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二条规定,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该条款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定性以个人所有为原则,以夫妻共有为例外,这与《婚姻法》总的指导思想相冲突,不利于婚姻稳定。
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法理基础是“协力”而非“贡献”。
以另一方“是否对孳息取得有贡献”作为判断能否共有的标准欠妥,从该条本意看,所谓“贡献”应认定为“直接贡献”,而“间接贡献”不包括在其中。
但在通常情况下,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收益时,对方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也提供了帮助,这种“间接贡献”很难将其转换成客观的市场价值,因而收益的取得一般是双方共同合作与努力的结果。
三、判断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标准,可按照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来划分,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力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认定为共同财产;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视为被动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案例: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11年5月年经人介绍后结为夫妻,后,二人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1、王某当初为和李某结婚,将自己结婚前因工作而积累的所有存款15万元交由李某保管,并说明这15万元用于婚后和李某共同生活;2、王某为结婚购买新房,自己支付30万元的首付,剩余款项婚后由王、李二人用工资每月定期还贷,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王某一直答应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但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并没有加上李某的名字;3、王某在结婚时,王某父母给李某彩礼8万元;4、王某喜欢炒股,在婚前账户市值5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其账户市值为7万元;5、李某在婚期购买黄金100克,当时每克320元,离婚时由于金价上涨,黄金每克涨到380元每克;6、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爷爷去世,继承其爷爷的遗产3万元;7、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离婚前几日购买彩票结果中奖5000元。
双方针对上述财产产生不同观点:王某认为,自己交给李某的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仍然应该归自己所有,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婚房是自己婚前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是自己所有,结婚的彩礼钱是父母在结婚时给的,现在离婚了,应该把彩礼8万元还给自己;李某购买的黄金婚后增值了,增值的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继承的3万元和买彩票中的钱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认为,王某给的15万元存款是自愿给自己的,而且这笔钱并没有自己花掉,而是都用于婚后生活了,不应该返还;购买的婚房虽然是王某付的首付,但是自己也一直有还房贷,所以房子有一半应该是她的;彩礼是王某父母自愿给自己的,而且结婚都有给彩礼的习俗,不应该还给王某;王某炒股增加的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买的黄金、彩票和王某没有关系,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爷爷的遗产也是给自己的,不应该与王某均分。
法律案例孳息(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自然产生的收益,如动物的幼崽、树木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
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
二、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甲将其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开始入住甲的房屋。
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内的空调设备老化,导致室内温度过高。
乙遂向甲提出更换空调设备的请求,甲同意更换,并要求乙支付更换费用。
乙支付了更换费用后,甲更换了空调设备。
租赁期满后,乙按照合同约定搬离了甲的房屋。
在乙搬离房屋后,甲发现空调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甲认为,乙在使用空调设备过程中造成了损坏,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乙则认为,空调设备损坏是由于老化所致,且甲在租赁期间已更换了新设备,因此损坏应由甲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空调设备产生的收益(即电费)在租赁期间应当归谁所有?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电费的承担方式。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电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甲、乙在租赁期间未就电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故电费应由甲承担。
关于空调设备的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更换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更换了空调设备,且更换后的设备由乙使用。
因此,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由乙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电费由甲承担;2. 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由乙承担。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以期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参考。
二、婚前财产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权等各类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持有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其个人财产。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婚后收益指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婚前财产进行投资、经营等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这部分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法律分析及实践情况(一)法律规定虽然我国法律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一些相关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启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实践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
有些法院认为,这部分收益应归为个人所有;而有些法院则认为,这部分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解决建议及建议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纠纷,我们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及其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
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同时,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各地法院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的理解和判决标准。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孽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
孽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和利息的区别孽息是什么: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存款赚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赚取的租金。
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营业收入,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果实不仅所有人可以获得,非所有人也可以获得。
因为虽然收益是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但收益权必须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者享有。
当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他不得不收取果实,所有人收取果实的权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权。
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所有权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以原物的占有为前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作并不意味着有权获得原作的果实。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权利来源的占有,因为占有有法律依据,所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基于债权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所有人收取。
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权的一种权能,他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还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婚姻法中的婚内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划分
婚姻法中的婚内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划分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婚内财产的划分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这些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分为婚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类型。
本文将围绕婚姻法中婚内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问题展开讨论。
一、婚姻共同财产婚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类:1. 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努力获得的经济收入,如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购置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3. 家庭固定资产:夫妻共同享用的家庭住房、家具、家电等固定资产,也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4. 婚姻期间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债务,如购置房产、车辆等的贷款,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共同财产的划分,婚姻法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
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当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财产的具体划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单独所有的财产。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已经单独拥有的财产,如婚前已购买的房产、存款等,属于个人财产。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赠与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3. 继承、遗赠所得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4. 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财产,如知识产权、劳动报酬等,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婚姻法明确规定,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夫妻在离婚或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将各自的个人财产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2)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详见附一)(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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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法律归属问题
拿息,是因为各种主客观诱因而从母体财物中产生的,同时又独立
于母体财物而存在的财物。在民法范畴上,拿息有两种类型:天然拿
息与法定拿息。天然拿息是母体财物遵循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而自
然产生的具有特定价值的财物。所谓法定拿息,总体而言是指依照财
物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不当然生成,但为了市场主体特定的交易需
求而经由法律规定为当然拿息的、独立于母体财物的收益。对于认定
法定拿息的标准,各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这两种拿息的区别
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天然拿息是母体财物
在自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是母体财物所有者利益的当然增值:而
法定拿息则是基于特定财产权利的转让而产生,其体现的是财产使用
人和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二者外延不同,天然拿息的外延
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但是法定拿息一般均可以货币形式计算,其外
延只包括种类物。正是因为二者区别明显,我国民事法律对两种拿息
的归属认定也不相同。天然拿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一律归
母体财务所有者或者相关用益物权人所取得:而法定拿息则依照当事
人之约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归属。
从现有规定来看,我国民事法律对于拿息的归属认定主要在于维护
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和效率,并未考虑不同物权人之间特殊身份关系
的情形,这种规定在调整婚姻法律关系上就存在一定的制约。婚姻家
庭法律所规范的夫妻间财产关系主要是以夫妻间人身关系为前提,这
种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婚姻关系不同于交易关系,其基
本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以两性关系和亲子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生活,夫妻
双方在人身关系上的依附性非常强,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使用和收益,其拿息的归属显然需要
重点考虑配偶间的相互贡献。简而言之,分析个人财产婚后拿息的法
律归属问题,应当树立维护夫妻婚姻关系,兼顾个人财产保障的理念。
对于个人财产婚后拿息的收益问题,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都是为
了平衡夫妻法律关系和个人财产权之安全,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不同
特色。例如,俄罗斯法律将婚后拿息认定为个人财产之一部分,而瑞
士民法则将之认定为夫妻共有,法国民法采取折中主义,将婚后拿息
部分认定为夫妻共有,部分归属个人财产。立法实践上的分类不仅体
现出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也在法律理论上造成了不同观点的争鸣,
即出现共同财产说、个人财产说以及等三类主要观点。综合各类观点
的争议,结合婚姻法实践特征,将个人财产婚后拿息完全归为夫妻共
有抑或个人所有的做法显然无法切实体现婚姻法在保障婚姻关系和
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作用,其最终的法律后果也必然导致民事法律整
体对这两种民事权益保护的失衡。故重新审视婚姻关系领域下的个人
财产婚后拿息的归属问题,恢复婚姻法应有的价值平衡,实属必要。
为了维护夫妻共同体与个人的民事权益之平衡,对个人财产婚后拿
息部分的归属认定,自然应当首先从区分不同拿息种类入手。如前所
述,个人财产婚后拿息部分亦可分为天然拿息和法定拿息两大类。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特定财产的使用和维护往往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
产生活密不可分,其拿息的产生自然与夫妻关系的存续有重大关联,
此类拿息的归属当然归夫妻共同所有。至于法定拿息的归属,其规定
不仅关系到夫妻共同权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也关系到正常交易关系
和市场秩序的维系,故对这类拿息的归属认定要相对复杂一些。依据
我国当下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个人财产的婚后法定拿息一般可以
分为利息性拿息和租金性拿息。利息性拿息,主要包括债券利息、股
票利息与存款利息。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向投资者发
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
证等。债券的拿息可以分为债券自身现金价值的利息收益以及投资者
通过债券买卖运作而赚取的现金价值的差额。债券自身现金价值的利
息收益是依据原财产而生的法定拿息,当然归于个人财产。而债券运
作所产生的现金价值差额则主要受债券市场整体的价格趋势影响,其
获利与否与夫妻关系并无太大关联,将此类收益视为个人财产亦无不
妥。同理,股票利息的获取主要依靠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存款
利息则取决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国家货币金融政策,这两种拿息均与
夫妻共同生活无太大关联。由此可见,利息性拿息一般应当认定为个
人财产。至于租金性拿息,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由于对于租赁物的
出租管理以及与承租人之间的沟通等事宜一般可为夫妻共同实施,故
此类拿息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在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中增加对
拿息类型的规定,在对不同种类拿息的归属进行法律界定时主要依据
夫妻关系对收益产生的贡献大小,同时参考特殊情形下对特殊拿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