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学会章程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二)海域海岛审批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三)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五)矿产资源的开采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六)规划许可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七)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

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日本,这个位于亚洲东部的国家,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遗产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显现。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日本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律——《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
《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日本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全面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国民享受到健康、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该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环境保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公害防止及其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及环境资料提供、环境保全相关的纠纷处理、罚则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它指出,本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和减少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章至第五章则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环境保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公害防止及其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这些章节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还提出了具体的环保措施和行动计划。
第六章至第八章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及环境资料提供、环境保全相关的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章节确保了环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
第九章罚则及附则部分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解释权。
它强调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部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
它不仅明确了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还提出了具体的环保措施和行动计划。
它强调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全球环境保护树立了榜样。
日本环境保护政策日本,这个位于亚洲东部的国家,以其独特的文化、科技和环保政策吸引了全世界的。
在环保领域,日本的政策和实践具有鲜明的特色和独到的经验。
村民自理自治章程

村民自理自治章程村民自理自治章程,是指村民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或标准,集体决策方法和程序。
这项条例是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村庄的自治发展。
相较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村民自理自治章程更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普遍性,符合村民的利益,从而实现村庄的和谐与发展。
一、制定村民自理自治章程的必要性在我国的乡村地区,由于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不足,导致行政机关在管理乡村的过程中总是难以满足村民的需求。
因此,村民自立自治章程的制定成为实现乡村自治和社区治理、服务与环境建设的有效途径。
同时,制定村民自理自治章程,可以加强村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他们的组织和协作能力。
这有利于村民自行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问题,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二、村民自理自治章程内容的具体规定村民自立自治章程具体规定的内容包括:1. 村民自立自治的原则自治的基本原则是透明和公开。
自治章程应当明确,村民自理应该遵循先协商、再决策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同时还应该体现出公正、平等原则,保障村民权益。
2.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是乡村振兴的关键。
自治章程应指导村民关注并参加所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确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维护制度。
例如,村庄内的道路,既需要在建设时严格按照基础设施标准进行,也需要在使用时村民共同维护,确保沿用年限。
3. 村庄环境保护乡村环境保护包括农村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绿化、栽培和保护自然资源等。
自治章程指导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制度,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动渔业、林业、水资源的生态化。
4. 村庄社区服务乡村社区服务涵盖了各种农业服务和社区教育、医疗、民事服务等方面。
自治章程规定村民自理应该响应农民需求,为农民提供专业化和高质量的农业服务,使农村经济蓬勃发展。
此外,还应该加强信访、民主管理、文明村庄的建设工作。
三、村民自理自治章程的管理自治章程是集体民主决定的结果,需村民全体讨论和通过。
自治章程通过后,全体村民要共同遵守,自觉维护执行。
地理教育国际宪章

地理教育国际宪章2016国际地理联合会地理教育委员会(译)杨洁丁尧清/人民教育出版社地理室本宪章草稿拟于2015年11月15日。
根据2015年8月在莫斯科举行的国际地理学联合会地理教育委员会(IGU-CGE)会议和2015年9月在布达佩斯举行的欧盟地学(EU GEO)会议意见修正。
目录《地理教育国际宪章2016》的前身新宪章的宗旨地理对教育的贡献地理教育研究国际合作国际行动计划《地理教育国际宪章2016》的前身1992年8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第27届国际地理学大会上,国际地理学联合会(IGU)大会采纳了《地理教育国际宪章》()。
“宪章”声明,国际地理学联合会地理教育委员会:深信地理教育为今日和未来世界培养活跃而又负责任的公民所必需;意识到地理在各个不同级别的教育中都可以成为一门见识广、有活力、有趣味的科目,并有助于人们终身欣赏和认识这个世界;知道在一个日渐缩小的世界上,学生需要增强国际竞争力,以便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开展有效的合作;关注地理教育在世界上一些地方被忽视,在另一些地方则缺乏结构性和连贯性;准备协助世界各国的同行扫除“地理盲”;支持下列文件所订立的原则:《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章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对促进国际了解、合作及和平等方面教育的建议》《儿童权利宣言》,以及多个国家的地理课程和有关地理教育的声明。
并谨在此向全人类推介这份《地理教育国际宪章》。
在随后的几年中,地理教育委员会代表国际地理学联合会发表了如下进一步的声明:2000年8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第29届国际地理学大会上发布《为了文化多样性的地理教育国际宣言》。
2007年7月,在瑞士卢塞恩举行的IGU-CGE区域研讨会上发布《卢塞恩可持续发展地理教育宣言》。
2015年8月,在俄罗斯莫斯科举行的IGU区域会议上发布《地理教育研究国际宣言》。
自1992年以来,世界及地理学科和地理学科教育都发生了变化。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本村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优势,依照市政府关于三农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组建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为最大目标,实行股份合作经济形式的产权制度、分红制度和管理机制的股份合作组织。
第三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xxx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股份构成第四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全部由南xxx村村集体资产组成,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五条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入股形式:1、经营性集体资产:包括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经营性资产和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
2、资源性资产:主要指本村现有的经营性土地,包括承包地、四荒地等。
第三章股份配置第六条经营性资产设集体股和村民个人股,分别占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10%和90%。
第七条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
个人股的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八条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作为新增股份分配。
新增股份以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截止日实有股东数量为准,按照新增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分别进行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分配。
第九条土地股是按照股东数量,对本村所有经营性土地的实有面积平均分配的折股,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四章股权证明第十条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持股股东发给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每个股东一本。
股权证书是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权证书载明下列事项: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地址;2、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日期;3、股东的姓名和住所;4、拥有的股份总额、每股金额;5、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6、继承的条件与范围。
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社盖章方为有效。
英国皇家学会

英国皇家学会(The Royal Society)一、简介英国皇家学会,全称“伦敦皇家自然知识促进学会”,成立于1660年,是为推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发展而设立的,由英国资助科学发展的组织。
在1662年,由英国国王查理二世授予它第一个自治的学术团体,并于1663年、1669年领到皇家的各种特许证。
英女皇是学会的保护人。
英国皇家学会是世界上历史最长而又从未中断过的科学学会,也是英国最具名望的科学学术机构,在英国起着全国科学院的作用。
其成员在尖端科学方面饶有贡献。
该学会在多方面支持不少英国的年轻顶尖科学家、工程师及科技人才,对科学政策的制定起着一定作用,而且在科学事务问题上参与公众讨论。
英国皇家学会是一个独立的、享有慈善机构特权的组织,有1300名院士及外国成员。
学会的院士都是来自英国及外籍的著名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人员。
二、历史英国皇家学会在1660年由著名科学罗伯特·波义尔、约翰·维尔金斯、克里斯托弗·雷恩等发起成立。
在16世纪40年代中期,一些哲学家开始聚会,讨论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的思想,这是皇家学会这家“无形学院”的始源。
皇家学会正式奠定基础的日期是1660年11月28日,当时12名哲学家在格雷舍姆学院,天文学教授克里斯托弗·雷恩一次讲课后,召集了一个会,正式提出成立一个促进物理-数学实验知识(promoting of physical-mathematical experimental learning)的学院。
约翰·威尔金斯被推选为主席,并起草了一个“被认为愿意并适合参加这个规划”的四十一个人的名单。
不久,罗伯特·莫雷带来了国王的口谕,同意成立“学院”,莫雷就被推为这个集会的会长。
学会每星期聚会,见证实验和进行讨论科学事务。
英国皇家学会(The Royal Society)这个名字在1661年首次见于文字,在1663年第二个英皇宪章中,学会被称为“推广自然知识的伦敦皇家学会”(The Royal Society of London forImproving Natural Knowledge)。
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召开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改选大会
为充分发挥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12月29日,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改选大会在西宁召开。
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负责人及特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寅秀致辞,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会长王建斌向大会作了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开创青海省矿业发展新局面”的工作报告,厅信息中心主任、学会副秘书长郝宽江主持会议。
报告指出,六年来,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省自然资源厅的正确领导下,省民政厅和中矿联的指导下,秉持“坚持为矿业经济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宗旨,积极探索在政府与矿山企事业单位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按照“服务立会,增强活力,提升地位”的工作思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单位,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使自身建设上水平,宣传培训有特色,服务领域大拓展。
期间,获评国家3A 级社会组织,实现了自身建设的新跨越,搭建平台载体,切实履行“三服务”职责,积极配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学会积极参与省级A 类期刊《青海国土经略》刊物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积极开展交流和宣传召开全国性绿色矿业论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及绿色矿山建设论坛已经成为宣传青海省矿业绿色发展,提升学会自身影响力的一张靓丽的名片。
下一步,学会要继续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技术支撑服务,切实发挥好学会的专业技术优势,做好专业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做到主动服务,提高评审质量,在技术方面保障矿山企业和管理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大会听取并审议了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表彰了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为第二届理事会优秀会员单位。
大会还听取并审议了《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章程》修改说明,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青海省矿产开发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会,王建斌当选为会长,张晓洲、张绍宁、李义邦等17人当选为副会长、许木元当选为秘书长。
《雅典宪章》与《马丘比丘宪章》
《雅典宪章》与《马丘比丘宪章》雅典宪章|雅典宪章由雅典国际现代建筑学会于1933年8月起草,即国际建筑协会在1933年8月雅典会议上制定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城市规划纲要”它主要反映了当时的“新建筑”流派,尤其是乐?勒·柯布西耶的观点他建议应该把这个城市和它周围受影响的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定义和介绍城市和村庄相互结合,每一个都是构成所谓区域单位的一个要素的199个城市构成了该城市发展所依赖的地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区域单元的一部分。
因此,我们不能把城市和它们所处的地区分开,因为这些地区构成了城市的自然边界和环境。
中这些区域单元的发展取决于以下因素:(1)的地理和地形特征——气候、土地和水资源;区域内和区域间的自然交通 (2)经济潜力——自然资源(包括土壤、底土、矿物原料、能源、动物和植物);人力资源(包括农产工业产品);经济制度与财富分配(3)政治和社会形势——人口的社会组织、制度和行政制度的所有这些主要因素加在一起,构成了任何地区科学规划的唯一真正基础。
这些因素是:(1)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2)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政治和经济改革而不断变化。
从历史上看,一直以特殊需要为特征,如军事防御、科学发明、管理体制、生产和运输方式的不断发展。
因此,表明,影响城市发展的基本因素在不断演变现代城市的混乱是由机械时代无计划和无序的发展造成的。
双城四大活动居住、工作、旅游和交通四大活动是研究和分析现代城市设计时最基本的分类以下描述了现代城市的真实情况,并对四大活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建议13住宅是本市的第一项活动目前本市的居住条件市中心的人口密度太高,甚至有些地区每公顷都有1000多居民。
在现代城市过于拥挤,不仅仅是在中心地区。
因为工业在19世纪的发展,也就是在大量的住宅中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
的居住环境在过度拥挤的地区非常不卫生。
这是因为在这些地区,土地被过度使用,没有开放的空间,建筑本身处于不卫生和腐败的状态。
浙江省地质矿产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圆满换届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811月 22 日,浙江省地质矿产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在杭州召开。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省地质勘查局局长、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张金根作工作报告。
原地质矿产部部长宋瑞祥书面致辞,浙江省咨询委员会主任黄旭明、浙江大学教授杨树锋院士等发表致辞。
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处处长楼燕敏转达了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陈龙对本次大会的问候。
陈龙对黄旭明主任、杨树峰院士关心协会工作并亲临大会指导,宋瑞祥老部长书面致辞,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王焰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长郝芳等九位院士,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国土资源分会张洪涛会长和浙江省健康系统工程研究院秦兆虎院长的寄语,致以诚挚的谢意。
向参加会议的同志及全省地质矿产等自然资源相关领域的老科学技术和各类管理工作者表示亲切的问候。
希望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协会继续为全省自然资源综合管理、能源矿产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发挥作用、多做贡献。
张金根强调,“十四五”时期,协会要紧紧围绕“为地质矿产老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自然资源管理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吸引、凝聚广大老地质矿产科技工作者,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教育培训、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继续发光发热、再立新功。
会议审议通过了《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会费缴纳办法》等,选举产生了由49人组成的第六届理事会以及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浙江省地质矿产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圆满换届□浙江省地质勘查局2021年浙江省职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能竞赛开幕11月9日,2021年浙江省职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能竞赛在绍兴拉开帷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远景,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张卫华出席开幕式并讲话;省地质勘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艳致欢迎辞。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2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深入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信访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根据省信联办《关于开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制定)工作的通知》(皖信联办明电〔2019〕6号)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相关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020年1月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申诉求决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l仲裁,2复核,3行政复议,4行政裁决,5行政确认,6行政补偿,7国家赔偿,8行政监察,9劳动监察,10特定类型的申诉,11特定类型的调解,12技术鉴定,13行政诉讼,14民事诉讼,15立案侦查。
(一)土地征收征用补偿2.法定途径: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可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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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学会章程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缩写CSNR。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在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团结全体会员为促进和加强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为促进资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为实施科教兴国、实现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邮编:1001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围绕自然资源的科技领域开展下列活动:<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
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研究理论、方法和新技术的应用;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自然资源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以及国内外自然资源研究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和举办群众性的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三>承担国家和地区有关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四>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合作和学术活动。
<五>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着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总结中国资源科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加强对资源科学的研究及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全民对资源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推动我国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发现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自然资源科技人才,表彰优秀资源科技工作者,评定技术职称及有关技术职务评估。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定和成果鉴定等方面,主动参与,积极开展中介组织方面的技术工作。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自然资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七>积极开拓学会工作新领域。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会员义务、从事自然资源研究的国外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可接纳为会员;对有贡献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个人会员:①从事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②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自然资源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具有上述同等学历和工作经验者;③热心和积极支持自然资源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④在学博士生和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各项科技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不等于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支持学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外籍会员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颁发的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教授、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资源科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名誉理事:不再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的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院士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为学会名誉理事。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设专职副秘书长;<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组织所负责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为促进学科发展,学会根据专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不另订章程。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其正副主任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事先由有关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或学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报中国科协批准,并到民政部注册登记后生效。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学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或地区>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宣传、出版刊物等。
专业委员会主任为学会当然常务理事。
第三十条学会办事机构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或有关机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