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0〕131号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一○年十月八日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二○一○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冀国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0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1月2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监督管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三)组织开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督促、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冀财[2000]112号、冀价经费字[2000]第2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2000〕112号、冀价经费字〔2000〕第21号2000年6月2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省委、省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1999]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立项建设或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含县级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和规定应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委托设区市管理。
经批准立项或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城征收此项收费,须经设区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扫、收集、运输城市废弃物交纳的服务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其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省建设厅主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征收工作。
该部门可授权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具体收取,并支付给被授权单位收费总额1—3%的代收手续费。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de)常见问题和有关(de)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总目录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问题3-1、问题3-2、问题3-3、(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问题2-1、问题2-2、(四)其他方面问题1-1、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各股室:为规范法律法规(de)使用,现将审计中见(de)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定性依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de)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de)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de)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de)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de)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de)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de)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de)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de)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de)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另外:业务招待费超支还应同时引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de)业务招待费(de)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de)2%”(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de)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1)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de)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三条第(八)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2)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de)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四)其他方面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上述问题共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de)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de)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de)款项(不缴或少缴,不收或少收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de)国有资产(适用于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de)情形);(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de)情形);(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调账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根据情况如:责令改正等)”.注:上述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财务收支行为(de)审计),对发现(de)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处理、处罚.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二)其他常见7问题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定性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de)凭证.各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1)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de)决定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de)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de)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de)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2)对企业以外单位违规收费时引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de)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第一款:“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de)规章制度所规定(de)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de)项目自行采购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de)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1)超范围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de)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de)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de)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de)对个人(de)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de)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de)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de)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de)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因上述法条太长,在底稿中可写成: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关于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de)有关规定.(2)超限额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de)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de)要求在指定(de)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de),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上述(1)(2)(de)处理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de),按超过额(de)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de)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万元罚款.(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等.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de)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处理处罚依据:①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简称白条抵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de),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②公款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十三)将单位(de)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de),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③保留帐外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de),按保留金额百分十至三十处罚;”.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de)问题(1)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等财政收入票据和发票以外(de)原始凭证)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de)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de)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de)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de)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de);”.(2)财政收入票据不符合规定(根据情况写上具体项目如:使用不符合规定(de)票据收费、罚款等)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de)票据.”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之一(de),销毁非法印制(de)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de)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三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3)发票不符合规定(包括发票(de)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不符合规定等);使用假发票(需经税务部门确认)定性依据:①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e)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②发票使用不符合规定引用(如用白条列支、使用假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③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引用(如虚开、代开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分别情况结合使用两个法规:①适用于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缴销发票(de)情形(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de)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de);(四)拆本使用发票(de);(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de);(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de);(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de);(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de);(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de).”②适用于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de)情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de)规定虚开发票(de),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de),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de)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de),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de),依照前款规定处罚.③适用于违规转借、转让、受让假发票或已废止(de)发票等情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de);(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de).”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de)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de)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de);”.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定性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de)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de)单位账簿(de)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de)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de)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de),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de)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四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上述除已列出处理处罚依据(de)问题外,其余问题(de)处理、处罚依据为:1、罚款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de)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de),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de)罚款;没有违法所得(de),可以处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6•【字号】冀政[1997]48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1997]48号1997年6月26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电发电电费收入的10%;(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金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质是 国
一般 院从 财政 部 门和 行 政 事业 单位 两 方 家意 志和权威 的一种经 济体现 。 面都分 别做 过 许 多规 定 , 如财政 专 来 说 国家机 关 为行 政 性 收 费 的主 诸 户分 类管理 等等 。 本文仅对 这 些模 式 体 , 事业单 位为 事 业性收费 的主体 。 但 也 不是 绝对 的 , 国家机关 与事 业单 的具体 办法提 出如 下建 议。 位 在 两 类 收 费 中存 在 交 叉 现 象。 因= 此, 收费主体 的单 位性 质来划 分 的 按 预算 外资 金全 颧 J缴财政 专 方法并不是 唯一依据 , 要结台 收费 还 户办 法
比例 ,一部分 当即上 缴 同缎 财 科学又合 理 。这就 要求财政 部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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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专 户 ,另 一部 分 留 归单位 作 门和行 政事 业单位在 预算年 度 在我 国 目前 的-况下 ,结 } 膏 为经 费开支 。 开始前 积累历 史资料 ,结合今 余 上缴 办法应 适用于 预算 外资 依 据 我 国 当前 实 际 情况 , 后业务发 展 规划 ,做 好单位 收 金收支平 衡 、略有结余 的某些 实 行 比 例 上 缴 办 法 的应 是 数 入 、支 出 的测 算工 作,定好基 国有事业 单位或 行政事 业单位 额较 大或 收入 大于支 出 ,其 差 数 , 正确确定 收^ 的缴 留比例 , 中某些事业性收费项 日 。采用 额较 大的事 业性 收费收 入。 由 据 以执 行。 为 了进 一 步调 动行 结余上缴办法,要求单位预算
额 上 缴 办 法 的应 是 绝 大部 分 的行 政
赵 宝
五
性收费收^。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 :、 : 预算外资金比例 缴财政 争 关及 其被授权单位在行使国家管理 户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财综字[1995]第7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1995.06.23【实施日期】1995.06.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批复(冀财综字〔1995〕第77号)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我省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时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费项目及标准1.报名费每人五元;2.考核鉴定费分专业(工种)每人按附表规定标准收费;3.职业资格证书费每本4元。
上述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费用;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费用;职业资格证书等事业费支出。
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处)收费项目及标准1.管理服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属省管理的特殊工种高级工所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20%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属市、地管理的工种和等级所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10%上交所在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属于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其收取的考核鉴定费的10%上交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处:上述三者之间不得重复收费。
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处收取的上述费用的5%上交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95%留用;各县(市)、市辖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的10%上交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90%留用。
于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后缴纳;下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需向上级上交的管理服务费按季度缴纳。
县级非税是非
县级非税是非作者: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3年第05期近年来,县级政府财政纷纷积极推进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
日前笔者走访了几个县市,对当地非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县级非税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管理现状县级非税收入管理局一般都隶属财政局管理,人员较少,且承担着全县的非税收入的征收催缴、结算及拨付,财政票据的入库、保管、领购、登记、发放及核销,对全县执收执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等工作,工作强度较大。
还有部分县市的非税收入管理局挂靠在财政局的个别股室,具体工作没有单列出来。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相应以政府或财政局名义出台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票据管理制度》等一些规范性文件,同时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基本上都将基金、罚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入等其他财政性资金都并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取消了单位所有的银行收入账户、收入过渡户、储存账户及其他账户,规定每个单位只能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指定专业银行开设账户,并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非税收入的收缴范围、管理方式、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的非税收入收支科目进行核算管理,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对已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按照“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方式运行,执收单位到财政指定代理银行以缴款书的形式缴款,在财务核算上,按照国家规定的非税收入收支科目进行核算管理,实行资金分类细化管理,及时上划资金,同时还同代理银行互通信息,以保证收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此外,还对各执收单位从票据领购、使用、审核、结存等环节实行全过程微机化监控,在“缴旧领新,限量供应,日清月结,以票管费,票款同步”的基础上,进行票据的微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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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1986]5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04
【实施日期】1986.06.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
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冀政〔1986〕57号 1986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充分发挥其在国民
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发(1986)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
知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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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范围: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包括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收入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按规定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以及其它收
入;
(四)地方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和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经省政府或财政厅批准,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
项目。未经批准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应视同乱收费、乱摊派、私自截留等违纪行为
处理。
第四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都必须交本部门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把预
算外资金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小钱柜”。
第五条 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省政府或财
政厅规定的制度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省政府和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有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国家明确规定用
途的专项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首先应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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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规定,然后经主管的计划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资金在建设银行存足半
年方可使用,并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第七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要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批准后再报
“控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