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校园安全意外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育

校园安全意外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育引言校园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场所,保障校园安全对于学校和家长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校园安全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校园安全意外事故案例,并探讨相关的教育措施,希望能够提醒学校和家长在校园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
案例分析案例一:食堂食品安全问题某中学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多名学生身体不适。
经调查发现,该食堂在食品加工和储存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如不合格的原料使用、不洁净的加工设备以及不正确的储存方法。
这起事件揭示了食堂管理方面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可以加强对食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符合标准。
此外,学校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和个人卫生意识的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饮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二:校车交通事故某小学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名学生受伤。
经调查发现,事故是由于驾驶员驾驶疲劳和违规行驶导致的。
这起事故暴露了校车管理和驾驶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学校应该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和培训,并定期进行驾驶能力和身体健康的检查。
同时,学校还应该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
案例三:体育课意外事故某中学体育课上,一名学生在跳高项目中受伤,导致骨折。
经调查发现,该学生在进行跳高训练时没有得到足够的指导和安全保护。
鉴于此事,学校应该加强体育课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得到足够的指导和保护。
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体质测试和体育技能培训,确保学生的身体素质达到进行体育活动的要求。
教育措施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教育措施:1.提高意识:学校和家长应该增强对校园安全的重视,加强校园安全意识的培养。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2.教育宣传:学校应该通过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向学生宣传校园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这可以包括组织安全知识讲座、举办安全演习等。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法学院大三学生,平日里爱好篮球。
一天下午,甲与同学乙、丙、丁在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
比赛过程中,甲为抢篮板球,跳跃过程中踩到乙的脚,导致乙摔倒,造成乙右脚骨折。
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甲认为,乙的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所致,且在比赛过程中,乙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故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甲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因抢篮板球踩到乙的脚,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益,故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2. 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的受伤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损害,故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甲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然而,乙在比赛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乙在比赛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乙在比赛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学校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 案例引入:近年来,学校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学生与教职工的安全。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学校事故案例,探讨其原因和应对策略,以期对今后的学校安全管理提供有益启示。
2. 事故描述:该事故发生在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操场上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落,导致骨折并需住院治疗。
这起事故不仅给学生个人带来身体伤害,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3. 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首先,操场上的滑梯没有进行定期维修和检查,导致设备的安全隐患。
其次,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管和教育,学生缺乏安全意识。
最后,教职工对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不足。
4. 设备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维修、检查与更新。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教师对学生安全的教育,培养学生正确使用设备的意识和技能。
5. 学生监管:学校在操场上设置专门的监控摄像头,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此外,还应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6. 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其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教师需要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保护学生的安全。
7. 惩处责任:学校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相应的问责机制得以落实。
同时,还应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
8. 加强社会监督:学校要接受来自家长、社会各界和专业机构的监督,将安全管理工作透明化。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学校的安全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整改。
9. 事故应急处理:学校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应对工作。
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10. 建立学校安全文化:学校应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积极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和文化建设,让每个人都能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安全规则。
11. 综合措施的必要性:单一的措施往往难以防范所有的事故风险,综合性的措施更为有效。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常见事故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校园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
这些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校园事故进行案例分析,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二、案例一:学生溺水事故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部分学生在水库边玩耍,其中一名学生不慎落水,其他同学未及时发现并施救,导致该学生不幸溺亡。
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提醒学生注意水库边的安全。
(2)学生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和互救能力。
(3)水库周边安全警示标志不足,未能有效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 预防措施:(1)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的安全管理,增设安全警示标志。
三、案例二:学生摔伤事故案例背景:某小学在一次户外活动中,学生在攀爬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骨折。
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学校未对户外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2)学生在攀爬过程中未遵守安全规则,自行攀爬。
(3)教师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2. 预防措施:(1)学校应定期对户外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安全。
(2)学生在参与户外活动时,应遵守安全规则,不得擅自行动。
(3)教师应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学生的安全。
四、案例三: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案例背景:某中学在组织学生集体用餐时,部分学生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经诊断,系食物中毒。
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食堂卫生条件差,食品加工过程不卫生。
(2)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对食堂的卫生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堂存在的问题。
校园法律案例意外伤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为背景,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学七年级学生小王,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李在教室外追逐打闹。
小李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撞到了教室门口的玻璃门,导致头部受伤,缝了三针。
事后,小王及其家长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了小王的受伤,要求小李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李及其家长则认为,小李并非故意伤害小王,且事故发生时,小王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小王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3.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二、案例分析(一)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李在追逐打闹过程中,不慎撞到玻璃门,导致小王受伤。
小李的行为具有过错,侵犯了小王的民事权益,构成侵权。
(二)小王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事故发生时,也有一定的过错,即追逐打闹行为。
然而,小王的过错并非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不能免除小李的责任。
(三)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小李及其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王及其家长承担次要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小李及其家长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
2. 小王及其家长承担次要责任,适当减轻小李及其家长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校园伤害2003年4月25日,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
学生们尽情热闹和嬉戏。
后来,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
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
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
”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
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
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
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
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
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
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校园伤害上海青浦某中学生吴某在中午放学后,约了6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最北边的围墙处,在那里玩“射箭游戏”,围墙边满地的植物杆就成了他们“攻击敌人”的最好“武器”。
在嬉戏中,同学庄某的“武器”正好射向吴某的右眼,班主任立即找来吴桌的父亲,将其送至医院,吴某为治疗花费了一万余元的医药费。
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与反思
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与反思
案例:
下课期间,高一(13)班学生陈某在操场上玩双杠,想下来时却下不来了,一位高年级学生主动上前扶陈某,想帮他下来,谁知手一抖,陈某摔倒在地,嘴唇磕破。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属于校内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案例中陈某因为年龄小,不能很好把握体育器械的活动要领而下不来,同时帮助他的同学主观意识是好的,却因处理不当发生了意外。
归根到底,这件事情的发生都是因为学生对危险的认知模糊、防范意识较较差、体质柔弱和没有足够的安全知识,才导致了这一类意外伤害的发生。
在案例中,班主任老师及时打电话通知了双方家长,虽然受伤孩子家长开始情绪很激动,但得知那位帮他的学生出于好心所以没有追究那位孩子的责任,另外,在学校的调节下,另一方买了慰问品去看望了受伤的孩子。
致使故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反思:
1、会有此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说明我们平时的课间活动安全教育还不够到位,起码没有深入到学生的心中。
2、这是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事故。
3、建议教师参与学生的课间活动。
教师和学生做游戏无疑是一种极好的休息,可以使自己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得到放松。
同时,教师参与其中,将潜移默化的提高学生的活动兴趣,规范学生活动的游戏规则,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良好品质,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教师更具亲和力。
因此,为了使自己和同学们能够健康地、安全地快乐地学习、活动与生活,在校园内活动时,我们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注意安全。
大学生人身安全发生案例分析
大学生人身安全发生案例分析近年来,大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不少大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案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
这些案例背后隐藏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和思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某大学的案例。
一名大二学生李明在晚上回寝室的路上被一群陌生人围殴,导致严重受伤。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通过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几个问题。
首先是校园安全问题。
校园本应是学生们学习和成长的地方,但现实却是校园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校园周边环境复杂,容易吸引一些不法分子的注意。
而学校的安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足够的安保人员进行巡逻,这些都是需要仔细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在遭受围殴时没有及时呼救或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这说明大学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缺乏应对能力和正确的反应。
这与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没有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有一定的关系。
因此,大学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提高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另外,社会环境也是影响大学生人身安全的因素之一。
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加剧,导致了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加。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矛盾和冲突,对大学生进行伤害和欺凌。
因此,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此外,家庭教育也是影响大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基础,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有着深远的影响。
如果一个人在家庭中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引导,那么他在面对危险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家庭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他们正确应对危险的方法和技巧。
最后,大学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大学可以增加安保人员的数量,加强校园安全巡逻工作。
同时,大学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方面,应该加强对大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建立起有效的举报和处理机制,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学⽣⼈⾝损害赔偿案例分析2004年8⽉13下午,苏州市某⼩学(⾮私⽴⼩学)四年级(⼆)班上体育活动课,体育⽼师李某临时有事,让学⽣⾃由练习踢⾜球,学⽣王某(10岁)不⼩⼼将球踢到张某(9岁)右胸部,张某当时喊胸部疼痛,此时正好体育⽼师李某回来,他⽰意张某下场回家休息。
8⽉15⽇上午,张某上课时突然吐⾎,学校赶紧将其送回家,因下午继续吐⾎不⽌,张某⽗母将其送⼊医院治疗,其后⼜断断续续⼏次⼊院治疗,医疗诊断为"右下肺⽀⽓管出⾎",并施⾏右下肺切除⼿术。
之后,因医疗费⽤⽀付问题张某⽗母与学校产⽣纠纷,张某的法定代理⼈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所在⼩学及王某监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肺出⾎与右胸外伤有关,伤残程度为⼋级。
⼆、审理中的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应适⽤何种归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王某的监护⼈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理由是: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学⽣在校期间的⼈⾝安全有监护责任。
本案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监护不周等疏忽,致使张某受到伤害,推定学校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真正的加害⼈,其亦有⼀定的责任.第⼆种观点认为:学校与王某监护⼈共同承担责任,对学校与王某监护⼈都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与在校学⽣是⼀种委托监护关系,未成年学⽣在校园内⼈⾝受到损害,说明学校监护不⼒,学校与王某的监护⼈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公平责任原则,该⼩学中只需作出适当补偿即可。
理由是:学校与王某监护⼈均⽆过错,体育活动本来就存在⼀定的风险,只是由于体育⽼师在⼯作中存在着⼀定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对张某作出⼀定补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学校应当适⽤过错责任原则,对王某的监护⼈应当适⽤⽆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与王某的监护⼈共同承担对张某损害赔偿责任。
三、学理分析校园内未成年学⽣⼈⾝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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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 本应该是片祥和、 充满生 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学生经 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 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把安全教 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 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 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 但是某些行为时常威胁学生的 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 年的一天, 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 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 惨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 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 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环绕在 老师周围观看, 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蓦地 “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 生曾经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 一位儿童身上着火, 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 及时送到医院, 虽然没有生命危(wei)险, 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 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 老师做演示实验, 因浮现意外导致老师和多名学 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wei)险性的实验时,应提
... 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 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 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 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 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彻底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 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 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 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 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 一种危(wei)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 就加大了实验浮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 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 避免这个惨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22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 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创造淀粉的。 上课了, 老师千叮咛万叮嘱, 要求大家注意安全, 注意操作规程, 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 经过隔水加热, 由绿色变成黄 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 奇了! 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叮嘱, 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 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子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 速把手缩回来, 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 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 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
... 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 即将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 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 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 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 粘在了她的脖 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老师在一片惊叫声 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 在这个案例中, 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 违规操作。 实验之前, 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 程, 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 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 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虽然那位男同 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然而 作为监护人的家长, 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 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 类溶液等高度危(wei)险物品。 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 很容易 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wei)险, 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 学 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 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 很可能听不进去老 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 所以任课教师要特殊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此外, 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不少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者维
... 修, 这也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 校,匡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 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 性等特点分不开的。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特殊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 全。 二、课间、课外中的人身伤害事故
上面我们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 但是课间和 课外也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 课间活动中, 由于放松 的神经和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在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 并且,课间教师时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和制止。 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 便更加自由与斗胆, 可能会进行 一些与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课间和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 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 下午课外活动时, 高一学 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 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 王某也没在乎,歇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 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 怕父母说他,特殊叮嘱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 , 他仍到校上 课 ,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
... 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 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 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 , 后又转至脑科医院 ,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 多 , 一面抢救 , 一面通知家长 ,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 症。 【法律评析】
第一, 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 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 其在课外活动时间, 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 为所致;其次, 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 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 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 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 形有多种, 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者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 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 故。 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 其踢球蓦地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 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 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 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 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 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 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 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 体育老师的教
... 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 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 应该引起学校、 家长和学生的有关 重视和警惕, 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 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 课间歇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 这时学生刚上完课, 十分疲劳, 想放松, 所以打闹顽耍得特殊厉害。同时课间歇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 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wei)险的动 作,很可能引起事故。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 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wei)险意识: (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者具有危(wei)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 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 不安全行为,应即将制止, 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 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 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其他建造设施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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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 的隐患,一旦发生崩塌,危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多 个人的安全与健康。学校建造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 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学校和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 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造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 2005 年 10 月 25 日 ,晚上 8 ∶ 00 摆布,在四川省巴中市 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 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 级的 8 个学生死亡, 27 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 2000 名学生, 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 级学生的教学楼, 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 而起因则是孩 子搞恶作剧。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这个楼梯大约有 1 5 米 宽, 从上到下有 10 级台阶, 二楼和三楼的 500 名学生都要经 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 7 ∶ 50 ,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 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 蓦地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 ”。原来, 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 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 药导致死亡, 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 大家便有些害 怕,争相拥挤。 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 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