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摘要

摘要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神圣权利,而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特征,而随之产生的是日益增多的由于网络言论引发的纠纷和侵权案件,网络是一个具有双重身份的领域,它既要肩负着个人情绪的宣泄,又要承担“公共领域”的构建,因而网络言论同样带有私人和公众双重特征。论文循着言论自由的历史发展轨迹,从言论自由的基本涵义出发,探讨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重大价值,着重阐述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应该受到的限制和保护,除此之外,论文单独将处于国内各界争论探讨风口浪尖的“人肉搜索”列为单独的一个部分进行重点阐述,以期能够从中发现网络言论自由在法律保护和限制上的独特之处,最后从言论自由的限制角度出发,在立法方面综合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国内现状,对当今中国网络言论立法给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言论自由人肉搜索立法

ABSTRACT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is a divine right of Citizens with the Internet age coming, freedom of speech is given with new content and feature. More and more dispute and infringement appear following that. Internet is a field with double identity, who shoulders abreaction of personal feelings and construction of public domain. So, Internet comments also have the feature of private and public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following the history of f reedom of speech’s developing,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meaning of freedom of speech, discusses the important value of it, and focuses on protecting and limiting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Internet age. Besides, the paper elaborates “Human flesh search” separately, who is discussed by all social circles internal, in order to find unique feature of protecting and limiting on Internet freedom of speech. At last, starting from the respect of limiting on freedom of speech, integrating other countries’ advanced experiences and status of internal, the paper proposes idea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Internet; Freedom of speech; “Human flesh search”; legislation

目录

目录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

(一)言论自由 (1)

(二)网络言论自由 (1)

二、言论自由的限制 (2)

(一)传统言论自由的限制 (2)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4)

三、人肉搜索 (4)

(一)从立法的角度 (5)

(二)从政府的角度 (5)

四、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思考 (5)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6)

(二)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色情和暴力言论 (7)

(三)可能构成诽谤他人的言论 (7)

五、结语 (8)

参考文献 (9)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一)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顾名思义,就是指说话的自由,通俗些讲,言论自由就是指公民有公开发表、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立场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概念本身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早期的言论自由思想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出现的主要学说有弥尔顿学说、杰弗逊学说、密尔学说等。这些观念的产生和发展与天赋人权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生命、平等、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是天赋人权,任何政府和权力都无法剥夺,言论自由同样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它不附随任何义务,荷兰思想家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以及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都宣扬这种思想和主张,在各种权利自由中,以言论自由为核心的表达自由被认为是其中最重要的人权,也是其他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基础。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言论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该权利也是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条件。马克思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①”我国学者杜承铭先生在《论表达自由》一文中将其概念定义为: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②。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二)网络言论自由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如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也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当前出现的新概念,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它的核心依然是人人都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传统。对于网络上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我认为网络言论毫无疑问应该属于言论自由的保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573-574页

②杜承铭:《论表达自由》,《中国法学》,2001年3期,第56页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行政法论文: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参考,以 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论文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法制网 2011-07-05 11:17:30 亓晓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自由是在交易过程中主体意思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创设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并应受约束,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它在合同法领域内的集中体现,是对个人意志的高度尊重。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了作为私法的民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民事流转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的具体相关制度中包括以下几种表现情形: 首先,在形式上,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减少法律规定对合同形式的限制,当事人选择是合同形式自由的充分保障。

其次,在合同成立上,以诺成为原则。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创立的,那么合意达成之时即合同成立之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再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加以救济。合同自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达,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在缔约过程中遇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出现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则可以撤销合同。这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消极方面的维护。 最后,在合同解释上采用意思主义。即当遇到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时,需要对合同作出解释,那么此时作出的解释,应当尊重缔约人的意思表达,探求缔约人的真正意思,而不拘泥于字面意思。合同解释采用意思主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同内容自由选择权的尊重。是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在合同成立后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内容得到精确履行的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自由,合同自由也是如此。正如法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网络对青少年弊大于利辩词

网络对青少年弊大于利 网络对于玩酷追星、宣展自我、极富好奇心和冒险精神的年轻一代而言,是一个“挡不住诱惑”的新奇世界。由于网络技术尚存在着一些不成熟、不完善之处,加之网络管理、规范的相对滞后,网络对青少年网民心理的负面作用也日渐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互联网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构成潜在威胁。 互联网是一张无边无际的"网",内容虽丰富却庞杂,良莠不齐互联网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脱离现实,也使一些青少年荒废学业。与现实的社会生活不同,青少年在网上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不仅满足了青少年尽早尽快占有各种信息的需要,也给人际交往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而且不必承担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和责任。虚拟世界的这些特点,使得不少青少年宁可整日沉溺于虚幻的环境中而不愿面对现实生活。而无限制地泡在网上将对日常学习、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荒废学业。 据一项调查显示,不少的中学生成了小"网虫",沉湎于网上,将90%的时间用到网络游戏上,做了网络的俘虏,为网络所累,痴迷于"网吧"、"聊天室"不能自拔。不仅耽误了学习,甚至犯罪,据2000年4月《广州日报》报道,一名15岁的中学生为了"随心所欲"地上网玩网络游戏,竟然杀害自己的表姐,以达到占有她电脑的目的,小学生极易沉浸到网络的虚拟化生活空间中,一旦回到现实社会就产生一种孤独感,患上"上网成瘾症,网络疏离症"等新型精神性疾病,成天高唱:网络是我家,我的眼里只有它。这样对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同时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期但是他们一上网就是四、五个小时,不仅眼睛超负荷运转,危害视力;对身体也有伤害 青少年长时间进行网络聊天,网络游戏会使青少年,整天沉溺于网上不愿面对现实生活,一旦回归现实就会造成暴力倾向,性格扭曲等。 青少年长时间在网上浏览不健康,色情,暴力信息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和安全都有威胁。 根据以上观点所以我方认为网络对青少年弊大于利。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那具体是指什么?ykbys为你详细解释,关于合同法的原则条例。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 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 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 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自己的意思和

论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序论 (3) (一)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3) (二)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研究意义 (3) 二、本论 (3) (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概述 (3) 1、对言论自由的界定 (3) 2、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点 (4) (二)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立法规制 (5) 1、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保护 (5) 2、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司法实践 (5) 3、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5)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 1、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6) 2、网络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对策 (6) 三、结论 (7) (一)当前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7) (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摘要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状态。在信息时代,网络广泛使用,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成为人类基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人类传播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教育权等项基本人权。与此同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泛滥及人们无规则地滥用信息也给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带来了隐患,甚至会对民族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与网络更加广泛、便捷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的是,网络言论自由也必然受到诸多的约束和限制。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进行分析,总结了网络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德国为例阐述了其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宪法、法律保护和规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立法不健全、效用不高、监督和求助机制缺失三个主要问题,提出了提高网络立法的效力、加强网络科技手段的介入和完善网络监督和救济体制的建议和对策,得出了当前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政府还有待于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和健全机制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言论自由保护规制

网络弊大于利的辩论材料

一辩手 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重申我方观点:网络弊大于利。首先,网络中有相当多的色情和暴力信息与资源,这些信息与资源会使大学生的心理发生一定的变化,甚至影响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学生的自身特点之一是他们的自制能力不够强,这就使他们沉迷于网络,荒废了学业,以后根本无法为祖国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第三,上网需要一定的资金,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开销,而且很少有人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电脑,那么他们上网的地点有一半以上都是在网吧,而网吧环境恶劣,也不利于他们的安全和身心发展。第四,由于网络提供的信息和资源大部分是直接给出的,不利于大学生思考,不利于他们创新能力和思维的形成,导致他们没有自己的主见和观点。第五,很多人因为迷恋网络而患有网络依赖症依赖网络,即使在网络上没有意思也要呆着这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都有危害。第六由于电脑一些的网络软件使其产生依赖最显而易见的是QQ强迫症既然是强迫症就是不管怎样都要挂着QQ 或者在里面消遣时间有甚者沉迷聊天搞起了网恋。,综上所述,网络对于学生弊大于利。谢谢大家! 2-3辩提问 1人身安全越来越没保障 2人类身体素质大不如前 3身体疾病如眼部疾病颈椎病紧张性头痛 4导致精神疾病患:专家指出,过度使用网络常常会导致青少年出现情绪障碍和社会适应困难。 5在心理方面,会出现注意力不能集中和持久,记忆力消退,对其他活动缺乏兴趣,为人冷漠,缺乏时间感,情绪低落。 6在躯体方面,会出现不能维持正常的睡眠周期,停止上网时出现失眠、头痛、注意力不集中、消化不良、恶心厌食、体重下降。在行为方面,会出现品行障碍,产生攻击行为。即上网成瘾症。 7中学生处于生理、心理发展尚未成熟的阶段 8网上游戏、网上聊天和网上色情是网络三个魔爪,是使中学生堕落的三大杀手。许多中学生一旦接触,便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因而网上“三魔爪”又被称作“电子海洛因”,是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对中学生的危害特别大 9.有关专家说,长时间上网,容易把精力,脑力耗到极点,进而诱发一系列诸如经常性头痛,偏头疼,视力损坏,"鼠标手","电脑脸"等毛病。 10.青少年上网首先的一大危害就是会影响视力。据统计,经常上网的学生中近视的比例大约占60%。第二大危害就是电脑所释放出来的辐射,具有相当强烈的危害。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大队:三大队 区队:十四区队 姓名:贺倩倩 指导老师:刘恒利 完成日期:2013年05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 (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网络的产生为公民言论自由的 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满足了人们自由言论的需要,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的实现。但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与其它利益 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网络言论自 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网络谣言 正文: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概念及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 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 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它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受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 是网络给予了它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 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 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络言论传播有隐蔽性、迅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已有学者专家著文对网络 言论自由的特点作了详细探讨,笔者在此简单归纳如下:

合同法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一、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 二、合同自由的含义及其内容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自由的内容 1、契约自由 也称缔约合同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4、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5、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6、选择准据法的自由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是国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⑴ 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 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 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一一罗马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⑴[1]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 我国自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实施过多的干预和指令性的计划管理,在合同中强调以计划为主,且把合同自由原则长期视为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被加以批判。由于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合同当事人间是独立、平等、自由的,所以在计划经济下经济关系根本没有自主性可言,更不可能存在合同自由。进入八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家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及一一《经济合同法》、《技术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多记住一些漂亮的词汇与句式,并运用在英语六级作文中是非常加分的,以下这篇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六级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遣词造句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n essay on the topic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5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200 words following the outline given below: 1.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2.有人认为应该提倡网络言论自由,这样可以让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3.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网络发言进行限制,因为网上经常出现一些宣传虚假、暴力信息的不良言论。 参考范文: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it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people express thei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oices on whether free speech should be advocated on the Internet. Some people agree that everyone should be allowed to share his or he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They say that since we live in a democratic country,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近日,内地儿童于香港港铁车厢食面风波引起香港及内地网民的广泛讨论。1月19日,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内地第一视频网络电视台《孔和尚有话说》节目就此事大骂“香港人是狗”,并指“用法治维持秩序的地方就证明人没有素质”。 对于孔庆东的这番言论,我觉得实在有失其作为一个北大教授应有的形象。而且最近几年,孔庆东在微博上频频对某些事件以及一些人发起抨击,其语言粗俗不堪,完全体现不出一个文化名人应有的素质。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别人的言论自由,你管得着吗?人家爱说什么说什么。”的确,每个人都有其言论自由权,但是,自身的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其他基础上的。例如,一个人说出的话要符合自身的身份,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破坏社会秩序等。这些种种都是一个人说话时需要考虑的。倘若一个人能够肆无忌惮的说话,那么这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论犯罪。 我曾经看过孔庆东对他人对其评论的一些回复,对于一些比较有名气的人,他会相对比较客气的出言反对,而对许多不支持他的平民百姓,则口出狂言,甚至骂及他人祖宗上下。孔庆东的现实身份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众所周知,一个教授,而且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其代表着中国的教育高层,如果连一个教授都这样出言不逊,那么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会是怎么样的呢?孔庆东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语言是受全社会所关注的,是受到广大人民的舆论监督的,纵使他此次所批评的是一部分港人,并非全体港人,但是他说出香港人是狗这句话原本就是错误的,不道德且不素质的。 然而,孔庆东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说出这些话,仍然有成千上万的人支持他拥护他,说他为民请命,说他是道出了广大人民的心声,甚至有些名人还公开发表文章赞扬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中的原因实在是令人深思。 不仅仅是公众人物需要注意行使言论自由权所需的条件,普通的民众也同样需要注意。我们说出的话代表的是自己,代表着自己的素质和品行性格,我们对别人说话既是在向别人表达自己的内心,更是在向别人展现自身的修养。而尊重别人的人格和基本权利就是我们说话时首先要注意到的。无论说话的对象是谁,我们都要注意自己所说的话,是否是在充分尊重他人和代表自己的前提下,去向别人表述所想所说。 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应有的限制,我们的言论,才有自由。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成人教育考试 毕业论文 年级: 班别: 专业: 姓名: 学号: 论文题目: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指导老师: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 世纪末,资本世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合同自由原则,由于自身缺陷的限制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本文分析了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及其解决的途径。 十九世纪合同自由作为神圣原则被推崇。在当时的德国,合同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且法学家都认为以自由观念建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正,于社会也最为有利。而且合同自由原则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的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均与三大原则有关。于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其中法律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移向社会。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因此民法思想开始由极端重视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而作为调整经济基础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手段的合同,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合同自由原则也由此开始在各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摘要I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4 二.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5 (一)从经济视角分析.5 (二)从政治角度分析.6 三.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途径.6 (一)民法自身的制约.6 (二)其他法律的限制.7 四.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具体制度 .8 (一)强制性缔约.8 (二)格式合同制度.8 (三)附随义务.9 五.外国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与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0 一、外国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0 二、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限制规定.11 六.小结: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前景.12 参考文献.13

论网络言论自由

摘要: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任何人都有机会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和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1 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谱系、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1.2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1.3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合同自由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及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出现是必有然联系的,对于合同自由原则来说,它的确立则是因为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 早在商品社会的第一部界性法律——罗马法中,已经孕育了契约自由的萌芽。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里已大体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当然,在这种诺成契约中,并不注重契约本身的形式,而仅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规范,因为其决定着契约的成立和生效,但在事实上,这一观念,“孕育着一个崭新的,极具生命力的契约法原理:契约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契约之债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这一原理被后世概括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契约自由。”虽然如此,但由于种种历史条件的限制,罗马法并没有真正形成完善的契约自由原则。 通常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完备形式确定于18至19世纪。 首先,从思想基础来看,合同自由首先建立在美国《独立宣言》及法国《人权宣言》所推崇的人权观念之上。所有人生来平等,人们对财产、自由和生存有着不可否认的自然权利,社会则应该最大限度地承认个人的权利,应当承认人所具有的自由与生俱来的,合同自由只不过是上述思想的一种特殊表现。另外,资产阶段法学家强调合法与私法的区别,私法主体平等,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受公法的干涉等等。正是在这一资本主义的制度下,合同自由才能摆脱封建时代的身份制和等级制,才能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其次,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看,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自由经济的要求,它的确立是反过来影响了经济生活,使得平等的社会关系得到确认,有利于自由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公正平等的外部环境,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再次,从客观条件来看,自从原始积累开始以来,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劳动力已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各种产品突破封锁无限制地进入市场进行流通。财富的证券化也扩大了交易的范围。“都为契约自由产生提供了生长的地壤。”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各主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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