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
第五讲康德道德哲学

第五讲康德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与《道德形而上学》(续)参阅书目(同第四讲)1. 义务(Pflicht / duty)与喜好(Neigung / inclination):人的善良意志要在现实中体现为自律意志乃至自由意志,就必须紧密地和义务而不是喜好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善良意志就表现在为了义务的行为中。
Pflicht / duty义务,或译作责任,也有译作职责的。
德文还有一辞即V erbindlichkeit / obligation 被译作责任或约束性。
苗译一概取责任而非义务译前者,但未说理由。
康德的定义是:“责任(V erbindlichkeit / obligation)是服从理性的定言命令式的一个自由行为的必然性。
”而“义务(Pflicht / duty)是某人有责任采取的那些行为。
因此义务是责任的内容,而且可能(依行为看)同样的义务,我们却可能有在方式上不同的责任。
”义务(或责任)的冲突实际上是其根据彼此冲突,所以只能说是较强的使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的根据取胜。
Neigung / inclination,就内涵来说,康德把它规定为:习惯性的感性欲望,或者说欲求能力对感觉的依赖性就叫做喜好,所以总是表现出一种需要。
就构成来说,它源于动词neigen,根本的意思是倾向。
大多数都作“爱好”,但爱好虽然可解释为一种感性欲望,却不能像德语的Neigung和英语的inclination和“倾向”这一事物客观性质直接联系起来,并把感性欲望派生出来。
所以把Neigung译作“爱好”,与责任相对立,总觉减弱了倾向的客观性。
还有李译作“偏好”,牟译作“性好”等等。
(下续)原觉得“偏好”可取,译康德似合适。
但若是后来席勒说我们未尝不可以欣悦喜好道德、德行,那这里作“偏好”就有些不妥当了。
况且夫子曾讲:“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一句话揭示出德行的三重境界,“知之者,知有此道也。
好之者,好而未得也。
对康德_道德形而上学奠基_第_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

作者简介:邓晓芒,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
①严格说来,第一条原理在康德的文本中并没有作为一条原理的形式出现,而只是分散在用四个例子(童叟无欺、不自杀、与人为善、增进自己的幸福)外加一条《圣经》条文来解释“义务”概念的讨论中,但学界一般都认为第一条原理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善良意志原理。
②以上参见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Heraugegeben von der K 觟niglich Preu 覻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Band IV ),Berlin :Druk und Verlag von Georg Reiner,S.399—400。
摘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第一章中列出了三条道德理性知识的原理:(1)你行动的准则要出于义务而不仅仅符合义务;(2)出于义务的行动的道德价值只在于它的准则的普遍性形式,而不在于任何质料;(3)义务就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
这三条原理正是要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从而为向下一章即道德形而上学的提升打下一个基础。
这三条原理其实已经暗示着道德形而上学的至上原理即定言命令的内在结构了,这就是在义务概念中所包含的主观准则、客观法则和由敬重而实现出来的主客统一的必然性三个环节,它们后来扩展为定言命令的三个变形的公式。
当然,这三个环节的真正意义单凭形式逻辑的分析和停留于词句的表层上是看不出来的,只有深入到康德思想的深处才有可能真切地把握到。
关键词:道德形而上学;义务;准则;敬重;定言命令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0)02-0080-10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I 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邓晓芒一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I 章的小标题为:《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通过这种过渡,他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分析出了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三条原理。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内涵

【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内涵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之让的关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康德的道德哲学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的道德哲学篇一浅谈康德哲学中道德和宗教的关系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之让的关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道德是宗教的前提,是宗教赖以树立的合理性基础。
另一方面,以道德为基础、以增进道德为目的的宗教又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是道德的必然归宿,也是有助于道德完善的。
而且现实世界中的有形教会――这种历史性的信仰,作为一种引导性的手段也可以不断否定其自身,以便最终清除掉自身的一切经验性因素,向纯粹的宗教信仰迫近,形成道德的神圣性,扭转社会风气,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一、道德与宗教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不同,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
历来对“道德”一词的解释有很多种,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的话语背景下,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等都是传统的道德概念。
康德的道德与此不同,是指纯粹实践理性,“它的根基是纯粹的自由意志”。
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是道德律,是真正能成为法则的道德律令。
纯粹实践理性的四条定理就县实践理性即道德的规定。
前两条是消极的,是说功利主义和幸福主义都不能成为法则。
第三条“能够提出这样一条实践理性的法则,就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成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
而这样一种形式主义道德观正是康德的“道德不可避免地导入宗教”的关键所在,后面再详细阐述。
第四条定理是自律的原则,“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惟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
”“是说上面这样一条道德法则不是外人强加给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立法所制定的”。
康德哲学中的“宗教”并不是指现实生活中以有形教会和《圣经》为外化的基督教等宗教,而是一种纯粹的理性信仰。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义务论》(Die Pflichtenlehre)展示了他关于道德与义务的一系列观点。
在《义务论》中,康德从人类道德判断的源头出发,提出了唯有通过普遍规律才能达到真正合理的判断。
康德认为人们不应该基于个体的利益或欲望作出道德判断,而是应该遵循普世的道德法则来行动。
他提出了著名的“认知的、唯一的、最高的道义法则”:即“以普遍的方式准则,并视其为普世的律法”。
这意味着人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标准应用于整个社会,不论个人喜好或利益。
康德将道德的标准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他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理性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之一,从而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决定行动。
他坚信,道德原则存在于普遍可理解的规律中,不受感性欲望或私人意志的驱使。
因此,一个人的义务是基于自身道德判断力,并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从外部压力或个人好恶出发。
康德提出的“普遍律法”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认为,个体的意愿不应该成为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而应该遵循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将自己置于公正的立场,并对待每一个他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责任。
康德还强调了“人类作为目的论”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手段,而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目的体。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不将他们当做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建立公正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强调了通过理性和普遍律法来决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康德的理论强调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个体自主性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个道德行为的基础,以实现一个公正和道义的社会。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作者:赵松涛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9期赵松涛(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洛阳 471000)摘要:本文通过对康德普遍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的论述,分析了康德普遍道德法则形式上的重要性,指出了康德道德法则的意义: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要明确责任义务,强化道德自律,内化道德信念,发扬道德理性的作用。
关键词:康德;道德法则;意志自律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9-0044-02现代社会日趋个体化和多元化,人们对利益中立化的追求,使其成员制定的目标具有自主性和个人特色,但对道德普遍性的要求一直没有停止,且更为强烈。
如何在这样一个“个人的目的”都被中立化的社会里,形成一种道德的共识,困扰着当代社会。
既然在今天人类一时或根本无法在多元化价值的道德规范上达成共识,那么为什么不能先在形式上(理性上)达成一致呢?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就提示了这种理性,它是不带有任何目的的、无条件的、形式的,它尝试描绘出一种理性准则,根据这个准则人们可以检验:我的个人行为是否能和所有人的目标相互共存,普遍适用。
一、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排除了一切“质料”经验的内容,源于纯粹理性,所以它是普遍的、必然的,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道德法则。
康德称它是适用于一切人的“绝对命令”,是隐含在一切道德行为中的道德律,是纯粹形式的法则。
道德法则有三种不同层次的表述形式。
1.绝对命令“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
其意同“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这条黄金法则之所以要以定言的形式向有限理性者下达命令,因为康德深知人不仅具有理性,而且也是一个感性体,物质性诱惑时常干扰和限制着人类的道德信念。
如何使道德的行为贯彻下去,惟一的方法就是有限理性者必须限制内心私欲官能的干扰,听从理性下达的命令,遵循道德法则。
康德关于信仰的名言

康德关于信仰的名言摘要:康德关于信仰的名言概述一、康德简介二、康德关于信仰的观点1.理性与信仰的关系2.道德法则与信仰3.自由与责任三、康德信仰名言解析1.“有两样东西,我们越思考就越感到敬畏:我们头顶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
”2.“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做你应该做的事。
”3.“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是无穷无尽的:宇宙和人类的愚蠢。
”四、康德信仰名言的现实意义1.引导人们追求真理2.强化道德修养3.激发自我反思正文:康德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他的伦理学思想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他的哲学体系中,信仰与理性、道德密切相关。
以下是康德关于信仰的一些名言及其现实意义。
一、康德简介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年)是德国哲学家,被认为是现代哲学的奠基人。
他的研究领域涉及伦理学、形而上学、认识论和美学等多个领域。
康德最为著名的成就是提出了道德律令学说,即“人格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他的伦理学体系。
二、康德关于信仰的观点1.理性与信仰的关系在康德看来,理性与信仰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工具,而信仰则是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
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指出,理性有其局限性,无法解释超验的事物,如自由、灵魂和上帝。
这使得信仰成为了一种必要的补充,以填补理性所无法触及的领域。
2.道德法则与信仰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准则。
他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道德律令:“仅仅作为目的,而绝不作为手段。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把人视为目的,而不是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
这一观点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为人类行为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道德标准。
在这个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认为,信仰是人们履行道德责任的动力和保障。
3.自由与责任康德认为,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质属性,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核心特征。
他在《自由意志的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的内涵和意义。
他认为,自由不仅意味着做你想做的事,更意味着做你应该做的事。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1.两个世界的区分:康德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区分,即"现象世界"和"物自体世界"。
现象世界是我们感知和经验的世界,受到我们主观认识的限制;而物自体世界是超越我们经验能力的事物本质所在。
2.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试图解决哲学的根本问题,探讨我们对于认识和理性的界限。
他认为,人类认识的能力受到先天的概念和形式的限制,我们只能通过这些概念和形式来理解世界。
3.义务论伦理学:康德提出了基于义务的伦理学,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原则而非感性的欲望。
他的道德理论以"行为的普遍化原则"为核心,即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普遍法则来判断其道德性。
4.经验与概念的关系:康德认为,我们的经验是通过感觉材料与我们内在的概念和判断相结合而构建的。
他强调了理性的作用,并主张我们的认识不仅依赖于感性经验,还需要理性的活动。
5.美学与审美判断:康德对审美领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美判断力"的概念。
他认为,审美判断是主观的,但又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基于一种对客体的无目的欣赏和纯粹感性的经验。
这些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他的思想对于后世哲学和其他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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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康德的道义论 - 副本
例1:禁止自杀
由于康德认为自杀是错,所以他要证 明a1的行为者不能一致的意愿GM (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其论证如 下:
①GM(a1)不能成为一个自然法则, 因为它和我们所认知的自然法则不一 致,自爱在自然体系中有一个特殊功 能,即促进生命发展和延伸,因此如 果基于自爱而消灭生命,则是自我矛 盾。
(1)善良意志是一切行为、品质有无 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
(2)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它不因 所促成的事情而善,不因想望的事物 而善,也不因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善, 因其本身而善。它是惟一因其自身而 善的东西。
看到别人受苦,心里很难受,决 定帮助别人,是道德的吗?
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
善良意志乃人的最重要属性; 理性是人的第二个最重要属性。
例1:禁止自杀
由于这一箴言本身完全不合逻辑,同 绝对命令相矛盾,所以不可能作为一 切人的普遍法则而存在。
这一箴言还违背了康德的实践命令— —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这是因为, 如果此人为了逃避痛苦状况而毁灭自 已,他就把一个人仅仅用作维持较好 条件的手段,直至结束他的生命。
康德主张,人不是实现别人目的的东 西或手段,其本身就是目的;因此, 自杀者不可能消灭一个人(无论是他自 己还是别人)而不违背这条原则。
康德自认为证实了道德绝对之后, 在他看来显而易见的是,人们要 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务感而服 从道德绝对。
康德体系的要点与例证
我们已经“证明”,可以通过理 性无可辩驳地确立起绝对的道德 规则。
一个人要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 务感而服从这些规则;所有人都 必须被视为独特的个体,决不应 被用来为实现别人的目标或目的 服务。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综合论坛新教师教学一、第一律令——普遍立法对康德而言,只存在唯一的定言命令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就是康德三大道德律令中的第一律令——普遍立法。
由于普遍立法是纯粹形式的,看起来似乎很空泛,又因普遍立法是先天的,因而只能是纯粹形式的。
虽然普遍立法并非为作出具体行动而存在的,但其关涉到后果。
这是因为普遍立法是从源头上来约束行为,并且保证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康德哲学意义上道德价值,并且这种后果必须体现于经验世界。
简言之,康德认为,必须是“出于义务”(纯粹动机)而不是仅仅“合乎义务”(巧合或投机)才是符合哲学上道德理性的行为。
按照一般的道德原则,后者值得赞颂并被鼓励,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角度而言,“合乎义务”未必值得被高度推崇,这取决于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
例如有些人在生活中为了长远利益做好事,有些是为了自己的慈善事业,有些是出于本能或爱好,有些人为了享乐而追求幸福。
这些对于康德而言并不算是道德的,于其而言,只有出于义务,不为私利的帮助别人,恪守诚信,纵然在他们极其艰难的处境也不会轻易放弃生活,这种行为才能上升到哲学上的道德理性的层次。
若以康德的定言命令式而言,即:“你要这样行动,正如你行动的准则应是出于自身意志而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
”二、第二律令——人是目的第二道德律令是出于和第一律令不同的角度——目的这一角度来表述的。
在人格中,人性的欲求对象是理性的存在。
目的有这两个方面,其一是形而上的目的,其二是形而下的目的,后者是感性偏好或构成幸福的各种事项;而前者就是所谓的尊严,只有人格才具有这种道德上尊严。
康德的第二道德律令——人是目的意味着,唯有人格的目的才能起到指导并规范其他感性目的功能。
换言之,只有将人格视为无条件的尊重目的本身,那些构成感性幸福的各种目的才是我们在具体追求中配享的。
事实上,基于人格人格目的同第一律令一样,是纯粹形式的,因为人格只要求尊重。
亦即是说,尊重作为一个理性者的尊严脱离了感性而只存在于理性本身。
人生的意义 哲学著作
人生的意义哲学著作人生的意义哲学著作人生的意义一直以来是哲学界的重要问题之一,各个著名哲学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和深入的思考。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人生意义的哲学著作,并对它们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讨论。
《奥古斯特康德的道德理论》是一本讨论人生意义的经典著作。
康德认为人生的最高目标是实现道德的完美。
他强调道德行为的普遍性和绝对性,认为人应该根据良心的规则行事,而不是自私的欲望。
康德试图通过确定普世道德法则来回答人生意义的问题。
他认为人类的目标是通过道德的实践来构建更加和谐和善良的社会。
另一本经典的著作是维克多·弗兰克尔的《人生的意义》。
弗兰克尔是一位奥地利心理学家和精神分析师,他的著作是通过自己在纳粹集中营中的亲身经历来探讨人生的意义。
他认为人生的意义不是在舒适和享乐中寻找,而是在面对苦难和痛苦时挑战自己的能力。
弗兰克尔主张通过遵循自己内心的声音和目标来找到人生的意义,并通过为别人做事而实现自己的存在。
《尼采论道德的哲学》是一本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著作,提出了与传统道德观念相对立的观点。
尼采认为道德是一种由弱者用来压制和控制强者的工具。
他主张要摆脱传统的道德束缚,提倡超越自我的艺术和创造力。
尼采对人生意义的探讨强调了个体自由和个人价值,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欲望和冲动生活,而不是受到别人的规定和限制。
此外,阿尔贝·加缪的《局外人》和萨特的《存在主义是一种人类自由的哲学》也是人生意义的经典著作。
加缪的小说讲述了一个在社会中失去意义的人的故事。
他认为人生是没有目的和意义的,我们无法逃脱命运的束缚。
而萨特则认为人的存在超过了本质,我们必须通过选择和行动来定义自己的意义和价值。
他主张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并能够在自由中发现和创造意义。
总的来说,人生的意义是一个充满争议和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哲学家通过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康德、弗兰克尔、尼采、加缪和萨特等人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思考人生意义的重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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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
康德(Immanuel Kant)是德国的一位伟大哲学家,他提出了一套严格而深刻的道德法则理论,这个理论被广泛认可为形成现代道德观念的基石之一。
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有着独特的思想深度和广泛适用性,对于我们理解和塑造道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主要基于两个基本概念:理性和义务。
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行为必须基于理性的决策,而不是情感或欲望的驱使。
他强调,人们应该按照道德法则行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喜好或情感做出决策。
这种理性决策是一种使人能够判断哪种行为是正确的方式。
康德认为,唯有通过理性判断才能确立永恒不变的道德标准,而这种标准是适用于每个人的。
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有原则的行动”,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根据一般法则来行动。
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其背后的行为原则是否可以普遍适用于每个人。
他提出了一个经典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观点,即“如果每个人都撒谎,世界将变得混乱不堪。
”这一例子强调了我们应该根据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意愿来行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在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的尊严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都必须被视为目标而不是手段。
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利用他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是应该将他人的利益视为同等重要。
这一原则强调了人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还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人类应为终极价值”。
根据这一观点,人类的自由、尊严和道德价值高于一切其他事物。
康德强调,我们应该将人类的价值视为不可侵犯的,不能将其作为达到其他目标的手段。
只有通过尊重和保护人类的终极价值,我们才能为人类社会带来真正的进步和发展。
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面对日益复杂和多变的道德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基于理性和普遍适用的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行为。
康德的观点提醒我们,在我们做出决策时,要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适用于每个人的道德法则,以及是否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尊严和终极价值。
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不仅为道德行为提供了准则,也帮助我们认识到每个人在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具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力。
他的理性和义务的观点强调了道德决策必须基于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及尊重和保护人类的终极价值。
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提供了思考和指导我们道德行为的准则,也为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我们面临日益复杂的道德抉择时,从康德的道德法则理论中寻找灵感和指引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