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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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乱砍树木的方法

制止乱砍树木的方法

制止乱砍树木的方法
乱砍滥伐的治理方法
1.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乱砍滥伐林木违法案件。

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通过社会和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加大打击乱砍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群众举报的乱砍滥伐林木违法案件及时查处,依法查处率要达到100%。

2.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对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人员及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上岗制度,缩小人为自由裁量空间,从根源上抑制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3.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规范木材交易市场。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执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经营加工依法承诺制度,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加工者。

4.强化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规范木材运输证核发程序。

对无证运输木材、运输木材货证不符、伪造木材运输证等行为坚决依法严处。

5.落实保护森林资源责任制,加大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率要达到100%。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一、前期准备1.1制定采伐计划,明确采伐的范围、数量和时间。

1.2确定木材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求。

1.3查看该区域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了解森林的植被类型、物种构成和生态环境。

1.4进行环境评估,评估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1.5安排采伐人员,确保采伐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采伐操作2.1选伐木材前应进行标志,标志应明确标识采伐范围和选伐对象。

2.2在采伐范围内设立临时道路和工地,确保作业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2.3使用合适的采伐工具进行伐木,如电动锯、斧头等,确保采伐效果和操作安全。

2.4采伐木材后,及时进行处理,如锯割木材,清除树桩和树枝等。

2.5进行木材的装载和运输,必须保证木材的安全和质量。

三、环境保护3.1在采伐前必须进行环境调查,确保采伐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化。

3.2采伐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维护周围的植被,不得破坏其他无关木材。

3.3尽量减少采伐对土壤和水源的破坏,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

3.4采伐完毕后,要对采伐区域进行清理,清除作业留下的垃圾和残留物。

四、作业安全4.1采伐人员必须戴上相应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手套、防护鞋等。

4.2严格遵守采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反和绕过规定的安全措施。

4.3定期对采伐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和安全的使用状态。

4.4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采伐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安全。

五、记录和报告5.1采伐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记录作业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5.2每天结束作业后要对当天的采伐情况进行总结和记录。

5.3完成采伐后要对作业成果进行检查和归档,制作采伐报告。

六、监督和检查6.1设置专门的监督小组,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的合规和质量。

6.2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3鼓励民众和群众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7.1采伐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木材采伐安全承诺书范文精选全文

木材采伐安全承诺书范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木材采伐安全承诺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木材采伐安全承诺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木材采伐安全承诺书1镇(乡)人民政府:本单位于20xx年x月x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事项审批,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审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承诺完全按照贵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

3、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7、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签字(盖章):承诺时间:20xx年xx月xx日木材采伐安全承诺书2一、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四至、范围、株数、蓄积、树种、采伐方式、期限进行采伐,不超面积、株数、蓄积采伐。

二、严格采伐秩序,林木采伐作业结束,及时清除伐区内剩余物,并报告市、镇街林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如超伐或异地采伐,承担《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苗木规格、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成活保存率达到90%以上,如未按规定标准完成更新任务,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接收处罚:(1)不再发放许可证。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2012。

07。

27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杨全胜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二)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2、《森林防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5、《退耕还林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四)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宛政办[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木炭生产、使用木材种植食用菌、树木采挖管理。

第二章木炭生产管理第三条木炭生产应避免对环境、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条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批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台账:(一)对收购木材的时间、采伐地点、树种、规格、数量,木炭的产量、销售时间、收购单位、销售数量进行详细登记。

(二)对收购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炭销售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登记,留存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备查。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木炭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木材收购数量和消耗数量是否相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食用菌用木材管理第八条食用菌生产耗用本县(市、区)自产木材的,其消耗自产材活立木蓄积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天然林材的70%。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探讨木材采伐运输生产顺利进行的措施

1 林 业企 业 木 材 采伐 运 输现 状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做到量材造材 、 优 留有死角 , 边角四至抚育不到位。 三是补植质量差。 补植地块上层木 在上 岗前进行集中培训 , 长材不短造 , 使造 材率提高 了, 多出等 内材 , 保证伐 区作 多, 郁闭度大 , 不宜补植 ; 补植苗木质量差 , 抚育不及时成活率低。 四 材不劣造 , 是更新没有跟上采伐 。个别 主伐伐区更新造林没有次年完成 , 存在 业质量和生产安全 ,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着更新不及时现象 ;五是在运输环节经常有不安全现象的发生 , 给 2 . 4 将先进 的木材采伐技 术应用 于实际工作 中。纯人工的森林和 纯天然 的森林都不是最好的 , 最好 的应 当是近 自然森林 , 尤其 是面 采伐运输工作埋下 隐患 。 对频繁发生的极端气候 , 应 当模仿 自然规律 , 加速发育进程 , 就是 以 2 确 保 木 材 采伐 运 输 生产 J I L  ̄ N 进行 的措 施 2 . 1 加强木材采伐运输组织领导 ,建立生产 目标责任制。提高认 乡土 目标树为林分架构 , 以次级 目标树为补充 , 以人工促进天然更 识, 加强领导。 森林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发展的永 匣主题。 森林采伐 新为基础 , 以调整伐为林分转化的手段 , 以异龄 、 复层 、 混交 、 永久覆 兼顾林 下经济活动, 开展森林经营。 要根据森林的不 运输更新工作是森林经营 的重要 内容 , 是增 加森林资 源数量 、 提高 盖为经营方 向,
农林论坛
民 营 科 技2 0 1 3 年第1 期
探讨木材采伐运输生产顺利进行的措江 萝北 1 5 4 2 0 0 ) 摘 要: 木材采伐运输 生产的安全直接关 系着林业企业的生产效益 , 因此林业企业在进行木材采伐运输生产过程 中必须针对本企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对人提供书面申请;二、林木所有权证明材料(属购买林木者,需提供甲、乙双方协议);三、《林木采伐审批表》(到窗口或林业站领取);四、属集体的需提供采伐前公示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一式二份办理临时占用林地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对人提供书面申请;二、使用林地申请表;三、林地权属证明(须村委会、林业站、乡政府、林业局、县政府盖章)四、临时占用林地协议;五、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提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上签名(手印)材料;六、上报材料前需公示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一式二份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建议第二条修改为:二、需要活立木移植的相对人提供(1)、采挖、移植树木的书面申请;(2)、树木权属证明材料(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3)、申请采挖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者的有关协议;(4)、因工程建设需采挖、移植树木的,应提供有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5)、提供采挖移植前公示(公示样本到所属林业站领取)待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必须经村委会、林业站证明;(6)、填写分级审核林木采伐审批表(到所属林业站领取),经林业站审核意见并落实采挖监督员。

办理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审批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相对人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火理由、时间、地点、防范措施、现场负责人。

以上材料需一式三份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填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二、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

属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提交个体谱系证明,附出让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从野外猎捕的,提交猎捕证;从合法单位购买的,提交购销发票;属林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没收的动物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刑事案件的,按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属进口的,附进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放行通知单等;三、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四、调配出省的,附购买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省内调配的,附购买方所在地州(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

林木采伐运输管理系统

林木采伐运输管理系统
针对林木采伐中采伐限额管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 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查验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科学的
管理
01 定义
03 系统特点
目录
02 应用价值 04 功能模块
林木采伐运输管理系统是针对林木采伐中采伐限额管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木材经营加工 批准、木材检验、木材来源审核、木材运输许可、木材运输查验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科学的管理。
定义
林木采伐运输管理系统
系统集数据库技术与森林资源管理科学、林业政策法规与一体,通过数据录入与维护、数据查询、数据统计、 证件打印和报表打印等,把林木采伐管理全过程融为一体,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繁忙的工作轻松化,把枯燥 的工作兴趣化,极大地节约了人力资源,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即时通信,为管理人员发现和 解决林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即时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持。
林木采伐管理系统(2张)
应用价值
在林业日常工作中,产生了大量的基本数据,需要通过繁琐的数据处理,形成各种各样的报表。受人力、时 间、工具等条件的制约,数据统计往往脱节、过时、频频出错、纠错困难;数据查阅更是难上加难,使管理工作 在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决策困难,无法互动。
系统可以随时随地查询森林采伐限额与木材生产计划已经使用多少,还结余多少;核发了多少采伐证,这些 采伐证有多少是商品材、自用材、烧材,其中又有多少是不占计划的抚育间伐材,这些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木材有 多少没有伐后验收(检尺),又有多少可能涉及滥伐,发生在哪张采伐证上;有多少个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某个木 材经营单位经营有多少合法木材来源,已经运输了多少,还有多少库存;木材运输量是多少,运输证件是否查验, 收取了多少费金,在哪个环节收取的,等等。林业主管部门随时随地掌握这些数据,其意义深远。

森林案件法律法规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森林资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森林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森林案件概述森林案件是指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森林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森林资源破坏案件:指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2. 森林火灾案件: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案件:指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导致病虫害蔓延,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4. 森林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指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森林案件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森林案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保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2.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 部门规章(1)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这是林业部针对森林资源管理制定的通知,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知》:这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的通知,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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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8.18•【字号】•【施行日期】1988.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第四条林木实行限额采伐。

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第五条把国营林场、农场、厂矿、铁路、公路、城镇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市)为单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农民自留山经划定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上年度超计划采伐的,应当在当年计划中扣除。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业要求,按照《采伐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报时,除持有林木权属证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一)国营林场和一千五百亩以上的集体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驻豫部队除提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体林木(须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遇有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持组织抢险单位的证明,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条、《实行细则》第十九条和《采伐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堤岸防护林、黄河故道防护林、宛东防护林的抚育伐、更新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田林网、农林间作及半亩以下竹林采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接到采伐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并核对采伐检查验收档案。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林木权属有争议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株数、树种、采伐方式等实施采伐作业。

所有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更新造林的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按照《采伐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监伐工作,由护林员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确定的人员负责。

对不符合规定采伐的,监伐人员有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采伐结束后,监伐人员应注销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采伐、更新造林结果应登记造册,并定期汇总,逐级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控制采伐消耗。

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木材销售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买卖木材,必须在指定的木材交易场所进行。

所有木材交易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部门所属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以到林区直接收购或与农村基层木材生产组织联合经营木材。

其他确需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数量收购。

第十七条经营木材及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书面提出包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自有资金等内容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上市出售木材,须持下列销售证明:(一)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材,应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办理自产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二)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本县(市)的木材,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木材交易发票;经销外县(市)木材或外省计划外的木材,持木材运输证,到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购进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三)农村居民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应由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凭证明上市。

禁止无证木材上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木材。

第十九条木材交易场所应配有检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木材检尺标准进行检尺,并出具检尺码单。

第二十条木材买卖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场所管理人员开具木材交易发票,并分别加盖“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同时收回销售证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计划内木材的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木材运输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下列运输证件:(一)运输出县(市)境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出省的,凭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起运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须加盖“河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

(三)运输国家计划内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

(四)运输从外省购进或途经我省的木材,凭起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件或与运输证件不符的木材。

运输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免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应分别持下列证明:(一)从木材交易场所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应持盖有“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的木材交易发票。

(二)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四)火车运输的木材,到站转运时,持铁路货运单。

第二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真审查,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山区县、平原多林县、省边缘县需要单独设立木材检查站的,须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选配木材检查员。

木材检查员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名,经市、地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木材检查员证》和标志。

第二十七条木材检查员负责木材运输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检查证件。

木材承运人应接受木材检查员的检查。

但对无标志、无检查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宣传、执行《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及本办法,成效显著的。

(二)保护林木,制止违法采伐、销售、运输,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贡献较大的。

(四)林政管理人员(包括护林员、木材检查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所在单位领导、当地政府(包括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林政管理人员不阻止,不报告,纵容包庇的。

(二)伪造、倒卖木材销售证件,从中牟利的。

(三)运输木材无运输证件或实物与运输证件不符,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阻碍林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林政管理人员的。

(五)冒充林政管理人员,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超过年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倒卖采伐、运输证件,不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分别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及核收的赔偿损失,应返还林木所有者。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木材运输证》、《木材检查员证》和标志、罚没收据,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行政处罚通知书》,按林业部规定的样式,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印发。

《采伐验收证明》、《木材销售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样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印发。

铁路、公路、城建系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按林业部规定的样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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