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16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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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川交发[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交发〔2013〕1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16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省公路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精神以及国家、部、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范畴(一)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公路、水运、站场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工资系指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主体责任(三)各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足额支付所承建合同段的全部农民工工资和直接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和有关劳务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02 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须知

02 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须知

(二)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须知重要提示:★每个企业只能在成都农商银行一个支行开立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议企业根据所在地址与结算方便选择一个支行开户★企业根据项目标段在该账户下开立若干个不同的虚拟子账户★企业委托银行通过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外地入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及勘察设计企业非重点监管管企业可以驻蓉分支机构(具备银行开户资格)为主体,凭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劳务分包企业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不能作为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主体。

一、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总)账户所需资料与流程(一)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总)账户所需资料1.《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须年检合格)及复印件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须年检合格)及复印件4.企业国税登记证以及地税登记证正副本(须在有效期内)及复印件5.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该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开户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温馨提示:★企业凭“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登录信用管理网络系统申请表”(简称“主体信息申请表”)上的用户名密码登陆“成都市建筑农民工权益保障网络管理平台”公司版(网址:)A2模块,填写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申请表》(一份)★以上资料纸张大小均为A4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总)账户办理流程1.企业将上述资料送交指定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柜,城区企业可将上述资料送交市建委内成都农商银行城区支行(金牛支行、武侯支行、青龙支行、总行营业部)工资代发业务受理窗口办理2.资料审核调查通过后,开户银行通知申报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签定相关协议,留存印鉴,开户银行当日打印并出具《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通知书》3.凭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重空领用单”,购买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并增加支付密码器(已有的单位须携带,并提供购买支付密码器的申请书;没有支付密码器的须购买)二、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标段子账户所需资料与流程(一)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标段子账户所需资料1.《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账户管理协议》2.《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3.《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项目标段子账户网络申请》温馨提示:★企业凭“成都市建设领域实行实名信用管理通知书”(简称“项目实名管理通知书”)上的用户名密码登陆“成都市建筑农民工权益保障网络管理平台”项目版(网址:)A1、A2、A3模块,分别打印《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账户管理协议》(二份)与《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两方三份,三方四份)并根据项目标段信息添加企业添加项目标段子账户网络申请★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账户管理协议”与“委托代发协议”还须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二)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标段子账户流程1.企业将上述资料送交指定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柜,城区企业可将上述资料送交市建委内成都农商银行城区支行(金牛支行、武侯支行、青龙支行、总行营业部)工资代发业务受理窗口办理2.以上资料经审核通过后,银行当日打印并出具《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标段子账户开立证明》。

农民工工资拖欠打12345解决不了怎么办成都

农民工工资拖欠打12345解决不了怎么办成都

农民工工资拖欠打12345解决不了怎么办成都《农民工工资拖欠打 12345 解决不了怎么办成都》在成都这座繁华的城市,农民工们为城市的建设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然而,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却时有发生。

当他们拨打 12345 热线寻求帮助却未能解决时,这无疑让他们陷入了更加艰难的境地。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朋友们究竟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12345 热线作为一个重要的沟通渠道,通常会尽力协调和处理各类问题。

但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

比如,案件的复杂性超出了热线的处理能力范围,或者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而协调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当 12345 未能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朋友们不要灰心丧气,还有其他途径可以尝试。

其一,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机构。

农民工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前往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支付拖欠的工资。

其二,申请劳动仲裁也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劳动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阐述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以免错过时效。

其三,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农民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此外,农民工朋友们还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

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同时,借助媒体的力量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现在有很多媒体关注民生问题,通过向媒体反映情况,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促使问题得到更快的解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导读: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下称《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主要就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国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大力保护。

目前,全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欠薪案、拖欠金额、人数等3个指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未根本解决。

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从技术层面解决欠薪问题。

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7日,国办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从制度层面,优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地位。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十部委从技术层面对专用账户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该制度具备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成都市举报电话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号码

成都市举报电话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号码

成都市举报电话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号码在繁华的成都市,农民工朋友们为城市的建设付出了辛勤的汗水。

然而,有时他们却遭遇了工资被拖欠的困境。

这时候,知道正确的举报电话就显得尤为重要。

成都市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设立了专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号码。

这些电话号码就像是一道道光明的通道,为身处困境的农民工朋友们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帮助。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为什么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有些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有些则是个别不良老板故意为之,妄图通过这种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影响了他们的生活。

当农民工朋友们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一定不要慌张,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成都市的相关部门为大家提供了多种渠道来进行投诉和举报。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投诉电话是_____。

这个电话会有专人接听,并且会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处理。

此外,各个区县也都设有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他们也都有自己的投诉电话。

比如,锦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电话是_____;青羊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_____;金牛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_____;武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则是_____;成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号码是_____。

除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可以向成都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电话是_____。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建设领域的工资拖欠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拨打投诉电话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等。

这些材料能够帮助相关部门更快更准确地了解情况,从而更好地为您解决问题。

同时,为了提高投诉的效果,在反映问题时要尽量清晰、准确地描述事情的经过、涉及的金额、拖欠的时间等关键信息。

另外,要保持耐心,因为处理投诉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

除了电话投诉,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十政规[2014]5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8【实施日期】2014.12.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8日十堰市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辖区内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住建、交通、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抗诉申请书(1)

抗诉申请书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8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滨河路。

身份证号码:513*********808*518。

联系电话:15**88888***。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申请人(二审第三人):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5社法定代表人:冷祥荣总经理申诉请求申请人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依法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并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务工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08年5月10日到由被申请人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总包承建的“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工程工地务工,任工长。

2008年7月7日广信公司与被申请人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广信公司将上述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茂源公司。

申请人在上述工程工地务工至2008年12月19日止,其间无论广信公司还是茂源公司,均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情况:2008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2009年4月8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以成华劳仲裁字(2008)第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9858元,广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次一、二审诉讼情况: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2009)成华民初字第1645、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广信公司和茂源公司诉讼请求,被判令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广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方如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拖欠预防与纠纷处理机制

建设方如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拖
欠预防与纠纷处理机制
简介
本文档旨在为建设方提供一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拖欠
预防与纠纷处理机制的简单策略,以确保合法合规的劳动关系,并
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1. 建立合同:与农民工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
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

2. 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建设方可以要求农民工交
纳一定金额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拖欠工资时的补偿措施。

3. 工资支付账户:建议建设方为农民工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工资按约定支付到该账户。

拖欠预防机制
1. 定期支付工资:建设方应按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避免拖延
或拖欠工资导致纠纷。

2. 监督检查:建设方应加强对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3. 教育宣传:建设方可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工对权益的认知和维护意识。

纠纷处理机制
1. 协商解决:建设方与农民工之间出现工资纠纷时,首先应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通过沟通和妥协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2. 法律救济:如果协商无果,建设方应引导农民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策略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建议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建设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并建立适合自身的工资支付保障、拖欠预防与纠纷处理机制。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基禄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基禄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7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健文【审理法官】罗健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基禄;蒋克斯【当事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基禄蒋克斯【当事人-个人】黄基禄蒋克斯【当事人-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洁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陈清桥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洁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陈清桥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洁陈清桥【代理律所】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基禄;蒋克斯【本院观点】根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中成煤炭公司在承包案涉阿署达景区工程后,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蒋克斯,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首先,黄基禄仅持有一份由蒋克斯出具的欠条,再无其他诸如花名册、借支表等能够证明其在项目部从事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实际施工人蒋克斯也未以任何方式就其招用管理人员向中成煤炭公司进行过报备,同时,也无证据表明蒋克斯与黄基禄达成过在案涉工程项目部工作而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黄基禄仅持有一份由蒋克斯出具的欠条,再无其他诸如花名册、借支表等能够证明其在项目部从事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实际施工人蒋克斯也未以任何方式就其招用管理人员向中成煤炭公司进行过报备,同时,也无证据表明蒋克斯与黄基禄达成过在案涉工程项目部工作而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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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 (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 (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任何建筑业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实名制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 第七条 (专用账户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备案。 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第八条 (月公示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填报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初将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并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生成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上一个月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和每次办理单位工程分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劳务企业信用管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提交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和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登记表。 在成都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应当具备一级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且连续三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列入诚信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同业推介保函。 第十条 (工程保证担保管理) 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使用工程保证担保函。办理工程保证担保函应当使用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工程保证担保函和保证担保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清退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 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同时,房产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 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筹集额度为:市级不少于1000万元,区(市)县不少于600万元。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之一)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零散农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未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刷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提请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五)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导致承保项目发生三起以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证担保保函; (八)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之二)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在银行建立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银行账户。 本办法所称的零散农民工,是指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建筑农民工权益工资卡的农民工。 第十六条 (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所属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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