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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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技术科进行申请。技术科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二、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技术科,不得私自进行。

三、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技术科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四、各使用部门不得强安、强要、强撤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要时,必须提前向技术科提出书面申请。

五、任何部门不得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更换手机号码。

六、使用部门的手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更改手机设备参数,维护好手机皮套、天线、电池及充电器,达到完好状态,手机电池按规定进行使用。不得长期处于过充及过放电状态。不得拆卸手机天线。技术科有权检查手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情况。

七、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部门的管辖范围,由该部门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移动电话机和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

八、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到技术科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技术科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

十、通讯系统管理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移动手机和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

十一、井下通讯联络系统运行维护台账

通信联络系统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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