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doc 39页)(正式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 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证照,是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企业生产安全和环保能力的评估和认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得范围以及实施的具体细则通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业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保障了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系统概述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业品的生产及其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实现工业品的合理安全生产和有效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并下发通知,并指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范围应该涵盖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之内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
•实施应该在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国家物质控制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准应该按照管理规程进行,核准结果应该于30个工作日内公示。
3. 生产许可证种类按照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以下4种:3.1 I类产品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和人体安全具有直接影响的工业制品。
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从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2 II类产品I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和人体安全具有一定影响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从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3 III类产品II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安全没有直接影响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基本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4 IV类产品IV类产品指的是除I、II、III类产品以外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较大宽容度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4. 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是工业企业正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一个过程,该过程通常包括:跟踪应用的设计生产基础数据与样品,进行计算,对设计生产技术进行分析评价,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信息整合和分析评价。
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申请资料,如上述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检测结果和评价分析等资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首先,该《实施细则通则》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许可证的种类与申请、许可证的批准、许可证的期限以及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这些章节,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整个通则遵循了章节明确、条款清晰的原则,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相关法规。
其次,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核程序的设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许可证监督和处罚等方面,非常全面地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同时,通则还对不符合法定要求和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督和执法力度。
最后,该《实施细则通则》是在上一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和企业管理的新要求。
通过修订,通则更加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规范发展,强调了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加强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
同时,通则还加强了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手段的创新,推动了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2024年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通则的贯彻实施,可以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则还对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监管和管理工业产品生产的许可证件。
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确保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三、申请条件1. 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设备,能够确保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2. 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3. 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4. 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5. 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
四、申请流程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五、许可证内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许可证的编号、有效期限;3. 许可的工业产品种类和范围;4. 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六、监督检查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持证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许可证的要求;2. 持证企业或者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 如发现持证企业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许可证等。
七、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制度;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持证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证的要求;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企业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生产活动;4. 吊销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样本

全许办[]42号
.06.16
6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全许办[]05号
.06.11
66
电力金具
全许办[]59号
.08.02
67
输电线路铁塔
全许办[]67号
.08.02
6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全许办[]60号
.08.02
2.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全许办[]58号
.08.02
全许办[]29号
.10.24
全许办[]61号
.08.26
5.化学试剂
全许办[]07号
.01.14
全许办[]90号
.09.29
6.氯碱
全许办[]54号
.08.06
全许办[]88号
全许办[]66号
.12.27
.06.27
7.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全许办[]64号
.11.23
8.环氧乙烷
全许办[]53号
.08.06
.11.1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81号
.11.16
3.汽车V带
全许办[]80号
.11.16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82号
.11.16
35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43号
.06.16
36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
全许办[]13号
.02.18
全许办[]59号
.10.21
37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全许办[]24号
9.染料中间体
全许办[]21号
.02.27
全许办[]59号
.11.04
[指导]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指导]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572af1c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4b.png)
[指导]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序补充规定批补充规定批准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号准文号日期油锯全许办[2006]12号 1 2006.04.10 人造板全许办[2006]69号 2 2006.08.02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全许办[2006]86号 2006.11.16 钢筋混凝钢筋土用变形3钢筋 2.冷轧带肋钢全许办[2003]01号 2003.01.03 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全许办[2006]49号 4 2006.06.23 耐火材料全许办[2006]41号 5 2006.06.16 钢丝绳全许办[2006]62号 6 2006.08.02 轴承钢材全许办[2003]85号 7 2003.10.31 轧辊全许办[2002]47号 8 2002.07.22 泵全许办[2006]83号 9 2006.11.16 空气压缩机全许办[2006]56号 10 2006.07.06 蓄电池全许办[2003]50号全许办11 2003.05.13 2003.08.15[2003]76号机械密封全许办[2006]47号 12 2006.06.23 机动脱粒机全许办[2006]09号 13 2006.04.10 防爆电气全许办[2006]94号 14 2006.11.21 砂轮全许办[2006]11号 15 2006.04.10 内燃机全许办[2006]74号 16 2006.09.12 电线电缆全许办[2005]11号 17 2005.03.31 电焊条全许办[2006]07号 18 2006.03.31 电力整流器全许办[2006]34号 19 2006.06.16全许办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全许办[2001]42号 2001.12.21 2003.05.21 [2003]57号 20调度绞车全许办[2006]35号 2006.06.16 重要电子元器件 2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全许办[2006]76号 22 2006.10.23 备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3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质技监局质函242000.10.24 机 [2000]338号1.复混肥料全许办[2006]61号 2006.08.02 化肥 252.磷肥全许办[2006]66号 2006.08.02全许办[2002]18号全许办[2003]62号 2002.03.12全许办2003.06.11 农药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2002]61号2002.08.26 26全许办2004.06.15[2004]25号全许办[2005]47号蚊香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全许办[2006]79号 2006.11.16 橡胶制27 组合件品2.阻燃输送带全许办[2006]81号 2006.11.163.汽车V带全许办[2006]80号 2006.11.164.橡胶密封制品全许办[2006]82号 2006.11.16 搪玻璃设备全许办[2006]43号 28 2006.06.16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全许办全许办[2003]13号 29 2003.02.18 2004.10.21 管 [2004]59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全许办[2006]24号 30 2006.05.10 钻井悬吊工具全许办[2006]20号 31 2006.05.10 电热毯全许办[2006]14号 32 2006.04.21 助力车全许办[2006]15号 332006.04.21 香料香精全许办[2006]28号 34 2006.05.10 眼镜全许办[2006]77号 35 2006.11.16 验配眼镜全许办[2006]78号 36 2006.11.16 铁路车辆闸瓦全许办[2006]88号 37 2006.11.16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全许办[2006]68号 38 2006.08.02 弹条全许办[2006]33号 39 2002.04.28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全许办[2006]31号 40 2006.05.23 梁港口装卸机械全许办[2006]63号 41 2006.08.02 公路桥梁支座全许办[2006]64号 42 2006.08.02 机动车制动液全许办[2006]55号 43 2006.07.0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全许办[2006]44号 44 2006.06.16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全许办[2006]38号 45 2006.06.16 建筑外窗全许办[2006]40号 2006.06.1646 建筑幕墙全许办[2006]39号 2006.06.16 建筑卷扬机全许办[2006]25号47 2006.05.10 摩托车乘员头盔全许办[2003]17号 48 2003.02.24质技监局质发水泥 49 2000.12.02 [1999]261号混凝土输水管全许办[2003]27号 50 2003.02.271.摩擦材全许办[2002]64号 2002.09.18 料摩擦材料、石51 棉密封制品 2.石棉密全许办[2002]65号 2002.09.18 封制品全许办建筑防水卷材全许办[2004]07号 52 2004.02.18 2004.07.15 [2004]34号铜及铜合金管材全许办[2002]17号 53 2002.03.11 全许办铝合金建筑型材全许办[2001]13号 2001.08.16 2003.01.29 [2003]08号 5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全许办[2006]42号 2006.06.16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全许办[2001]05号 55 2001.06.11 电力金具全许办[2006]59号 56 2006.08.02 输电线路铁塔全许办[2006]67号 57 2006.08.02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全许办[2006]60号 2006.08.02 电力调度波器 58 通讯设备2.电力线载波全许办[2006]58号 2006.08.02 通信产品带电作业工器具 59 水工金属结构全许办[2001]28号 60 2001.10.10 水文仪器全许办[2006]27号 61 2006.05.10 岩土工程仪器全许办[2006]26号 62 2006.05.10 教学用安全仪器 63全许办[2004]26号全许办2004.06.17 [2004]47号制冷设备全许办[2004]16号 64 2004.03.08 2004.09.10 全许办2005.01.20 [2005]05号全许办[2005]48号1.救生衣全许办[2006]65号 2006.08.02 救生设2.救生圈 65 备3.救生艇1. 抽油机全许办[2006]23号 2006.05.10 部分抽2. 抽油杆及其全许办[2006]21号 66 2006.05.10 油设备接箍3. 抽油泵全许办[2006]22号 2006.05.10 燃气器1.家用燃气快全许办[2001]14号全许办67 2001.08.17 2002.12.30具速热水器 [2002]96号2.家用燃气灶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 具3.燃气调压器全许办[2003]78号 2003.08.22 (箱)饲料粉碎机全许办[2006]08号 68 2006.04.1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全许办[2006]13号 69 2006.04.101.民用硝化棉全许办[2004]49号 2004.09.222.工业甲醇全许办[2005]06号 2005.01.203.碳化钙(电石) 全许办[2005]08号 2005.01.27全许办4.溶解乙炔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2002.08.26 [2002]61号全许办5.化学试剂全许办[2003]07号 2003.01.14 2003.09.29 [2003]90号全许办[2002]88号 2002.12 .27 6.氯碱全许办[2002]54号 2002.08.06 全许办2003.06.27[2003]66号7.危险化学品无机全许办[2004]64号 2004.11.23 类产品危险化学8.环氧乙烷全许办[2002]53号 70 2002.08.06 品全许办9.染料中间体全许办[2003]21号 2003.02.27 2005.11.04 [2005]59号全许办10.工业硝酸全许办[2003]06号 2003.01.09 2003.06.11 [2003]61号11.过氧乙酸全许办[2003]58号 2000.05.26全许办[2003]63号 2003.06.11 12压缩、液化气体全许办[2003]05号 2003.01.07 全许办2004.08.02[2004]36号13.硫酸全许办[2004]57号 2004.10.1314.危险化学品有全许办[2004]66号 2004.12.06 机类产品15.液体无水氨全许办[2004]58号 2004.10.2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全许办[2006]50号 71 2006.06.23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全许办[2006]48号 72 2006.06.23 加工食品 73 民用船舶 74防伪标识产全许办[2006]10号 2006.04.10 品防伪技术产75 品防伪票证全许办[2006]37号 2006.06.16防伪材料全许办[2006]36号 2006.06.16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全许办[2003]71号 76 2003.07.21全许办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4]43号 2004.08.30 2004.11.11 [2004]60号税控收款税控IC卡测全许办[2004]45号 77 2004.09.10 机试大纲金融税控收全许办[2005]65号 2005.12.06 款机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全许办[2006]89号 78 2006.11.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工业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代理商等。
三、申请条件1. 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2. 生产企业应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3. 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 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四、申请流程1. 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
2. 质量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补正。
3. 审核通过后,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如检查合格,质量监督部门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将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证书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提前90天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续证。
2. 生产企业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如发现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质量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在30天内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1. 质量监督部门将定期对持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检查。
2. 如发现问题,质量监督部门将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如情节严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重要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首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且有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能规划。
企业申请时还必须具备配套的工艺、设备、技术和能源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流程。
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前,需要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交有关企业资质和生产管理的相关文件、填写申请表格、进行现场核查等。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准确,并经过合法审批机构的严格审核和评估。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办理。
生产许可证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续期申请,通过评估确认继续满足许可条件,方可继续生产。
续期申请程序应当简化,流程要公开透明。
同时,在生产许可证过期前未进行续期或未通过续期审核的企业,应当及时停产整顿,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随时检查、抽查和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要求。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甚至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行业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机制。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应当组织行业交流会议、技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行业内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总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申请条件1.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生产管理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产品质量要求:申请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工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1.3 安全环保要求: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或者有害物质的排放。
二、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企业资质、产品质量和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3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向申请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产品范围、生产规模和有效期等信息。
三、许可证管理3.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许可证要求。
3.2 变更申请:持证企业如需变更生产范围、生产规模等信息,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3 撤销和注销:如持证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法继续生产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撤销或者注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的持证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
4.3 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宣传和培训5.1 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许可证制度的认知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保障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业产品的合规生产和市场流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
三、申请条件1. 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注册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2. 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3. 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控制措施;4. 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5. 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措施;6. 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四、申请流程1. 生产企业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补正;3. 审查合格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4. 现场检查合格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5. 如决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证书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提前申请续期;2. 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确保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合规性;3. 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4. 如发现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1. 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持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活动的合规性;2.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工业产品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生产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或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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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4-005 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抽油泵产品) 2011年1月 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4.2 企业实地核查 ..................................................................................................................... 3
6.2 标志 ................................................................................................................................... 13 8 监督检查 ............................................................................................................................ 14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15 11 附则 .................................................................................................................................. 15 附件1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 16 7 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抽油泵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抽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及相应规格型号(见表1)。 表1抽油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示例 生产方式
1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规格型号组成: ① 代号 ② 标称直径 ③ 管式泵代号 ④ 泵筒长度 CYB44TL4.5 CYB-抽油泵代号 44-标称直径 TL-管式泵代号 4.5-泵筒长度 生产或组装
2 整筒抽油泵 整筒抽油泵 规格型号组成: ① 标称油管外径 ② 标称泵径 ③ 泵的类型 ④ 泵筒长度 ⑤ 柱塞长度 25-175TH4.5-1.2 25-标称油管外径 175-标称泵径 TH-泵的类型 4.5-泵筒长度 1.2-柱塞长度
生产或组装
特种抽油泵 规格型号组成: ① 标称油管外径 ② 标称泵径 ③ 泵的类型 ④ 泵筒长度 ⑤ 特殊功能 ⑥ 柱塞长度 25-225TH4.5F-1.2 25-标称油管外径 225-标称泵径 TH -泵的类型 4.5-泵筒长度 F-防砂功能 生产或组装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抽油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抽油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抽油泵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 电 话:(0716)8120270 传 真:(0716)8114252 电子信箱:pmtlab@pmtlab.com 联 系 人:文志雄、易晓蓉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 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抽油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油泵,“产品单元”栏填写“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或“整筒抽油泵”并注明 “生产型”或“组装型”,“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示例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产品“批”指同一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期检验产品称为一批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3)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