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
关于新形势下县级气象部门转型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基层是气象事业发展的基石,是公共气象服务的前沿阵地,是全面实现气象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兴则气象事业兴。
2013年,中国气象局出台《全面推进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对县级气象机构职能定位、岗位设置及职责进行了优化,县级气象部门以县级气象机构改革为抓手,大力实施县级气象现代化建设,县级气象部门综合实力实现了质的飞跃,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对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工作的新要求、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和国家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地,县级气象机构的职能定位、岗位设置、业务服务体制和人才队伍素质已成为制约基层气象事业发展的短板。
2019年2月,中国气象局印发《研究型业务试点建设指导意见》和《2019研究型业务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气象部门坚持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基本定位,大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气象业务中的应用,形成观测自动、预报智能、服务智慧和新时代气象业务体系。
县级气象部门作为气象业务的基本单位和公共气象服务的落脚点,又一次迎来了新一轮发展机遇期,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县级气象部门如何在推进气象事业发展实现成功转型,需要认真研究,积极作为。
1 县级气象部门现状1.1 县级气象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县级气象机构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气象机构为主,局台分设、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气象机构补充的县级气象机构新格局。
县级气象管理机构履行政务管理、业务管理、气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等十余项职责,一般设置了综合管理科、防灾减灾科;综合管理科主要承担政务管理、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等职责;防灾减灾科主要承担业务管理、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
县级气象业务机构承担气象业务服务工作,设置综合气象业务岗,承担观测、保障维护、气象预警预报、公共气象服务等职责,形成业务一体化、功能集约化、岗位多责化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地方气象机构一般设立了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和防雷中心,承担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和防雷技术服务职责。
气象局秘密规章制度

气象局秘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局对气象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气象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对外信息。
内部信息是指只供气象局内部人员和相关部门使用的信息;对外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气象预报、监测信息等。
第三条气象局内部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严禁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
第四条气象局对外信息应当遵循科学准确、真实可靠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第五条气象局内部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保守气象信息的秘密。
第六条气象局将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气象局内部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气象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气象局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气象局内部人员若发现他人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内部信息保密第十一条气象局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气象预测、监测数据、研究成果等。
第十二条气象局内部人员不得私自将内部信息泄露给他人或用于不正当用途。
第十三条气象局内部信息的传输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气象局内部信息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气象局内部人员不得擅自将内部信息外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气象局内部信息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只限于需要知晓该信息的人员。
第十七条气象局内部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保守内部信息的秘密。
第十八条气象局将建立内部信息保密档案,对内部信息的传输、使用等进行记录和审查。
第十九条气象局将建立内部信息保密的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密和保护。
第二十条气象局对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将定期进行评估和整改,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气象局将对违反内部信息保密规定的人员进行惩处,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处罚。
气象 重点监管事项、制度清单

气象重点监管事项、制度清单一、气象监管重点事项:1.卫星云图监测:确保及时准确获取卫星云图数据,用于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
2.气象观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观测站点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高精度气象预报模型研发:提升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可靠的天气预报信息。
4.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气象服务能力提升:加强气象服务能力的培训和提升,提供更全面、专业、精确的气象服务。
6.气象数据开放共享:建立统一的气象数据管理平台,加强气象数据的开放共享,推动气象信息化建设。
二、制度清单:1.天气预报发布制度:规定天气预报的发布时机、内容和格式,确保预报信息的准确、及时和便于理解。
2.气象观测站点建设及运维制度:明确气象观测站点的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3.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制度:规定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时机、内容和级别划分准则,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4.气象服务规范制度:明确气象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
5.气象数据管理制度:建立气象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详细描述:1.卫星云图监测:建立卫星云图数据实时获取和处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监测卫星云图变化,分析云图特征,判断天气形势发展趋势,为天气预报和灾害预警提供重要依据。
2.气象观测网络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气象观测站点,包括气温、湿度、气压、降水量等观测项目,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定期对观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高精度气象预报模型研发:开展气象预报模型的研究和改进,提升模型的精度和时效性。
加强对气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优化预报算法和模型参数,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
4.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包括雷达、卫星、闪电监测等设备。
气象部门各类规章制度范本

气象部门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气象部门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气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气象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职责,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气象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人事管理第五条气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管理第九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第十条气象部门经费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四、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气象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安全生产第十五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气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观测设备、通信设施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纪律与奖惩第十八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做到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 staff,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局 内部规章制度

气象局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气象局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气象局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气象局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气象局内部规章制度由气象局领导班子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五条气象局内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制度、纪律要求、奖惩机制等方面。
第六条气象局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员工应严格遥守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气象局内部规章制度调整必须经过领导班子讨论并经过员工同意,才能修改。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八条气象局内部工作制度包括作息时间、节假日安排、考勤制度等。
第九条气象局内部工作制度要求员工按规定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十条气象局内部工作制度规定节假日安排,要求员工按规定放假,不得擅自违反。
第十一条气象局内部工作制度规定考勤制度,要求员工按规定打卡,不得擅自篡改打卡记录。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员工,将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第三章纪律要求第十三条气象局内部纪律要求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廉洁要求等。
第十四条气象局内部纪律要求要求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五条气象局内部纪律要求要求员工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
第十六条气象局内部纪律要求要求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懒散耽误工作。
第十七条气象局内部纪律要求要求员工遵守廉洁要求,不得接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纪律要求的员工,将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九条气象局内部奖惩机制包括表彰奖励、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条气象局内部奖惩机制要求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气象局内部奖惩机制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员工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气象局内部奖惩机制对于阶段性任务完成的优秀员工将进行奖励。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气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法律制度 ——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 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艰苦 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行。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2023年气象服务工作总结
2023年气象服务工作总结2023年气象服务工作总结1今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广东省气象现代化年度考核评价和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组织的“政府公共服务公众评价”均名列全省第一。
一、重创新、提质量,气象服务民生成效再上新台阶(一)着力做好各项气象保障服务,防灾减灾效益显著。
面对“入汛早、雨量多、雨强大、初台早、台风多”复杂天气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带来的严峻防灾形势,提前部署、靠前服务,报送气象信息快报79期,发布各类预警266次,圆满完成8个台风、13场大范围暴雨等灾害天气以及春运、文博会等20多项重大活动的保障服务,未发生因气象灾害导致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获得市领导批示11次,常务副市长吕锐锋批示:“气象工作令人满意”。
(二)着力创新公共气象服务,惠民成效显著。
推出“深圳气象伴您一路平安回家”京珠北春运现场气象服务,多方式播报天气和分享路况广受好评,市长许勤批示:“很好,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民”。
创新台风预警信号预发布服务,对涉及停课、停工的台风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提前2小时告知,让全社会早知道、早防御。
推出“点对点”城市积涝风险预报和10个旅游景点及分海域精细化气象监测与风浪预报产品,交通主干道气象预报拓展至泛华南15个省,多方位服务公众安全出行和休闲。
高质量提前完成4项市政府民生实事、11项公共服务白皮书任务,2项民事实事获得“南都街坊口碑top10”金奖,公共服务白皮书完成成效好获得“金秤砣”奖。
气象服务标准化试点成果在地铁、港口、旅游等10多个重点行业的防灾应急中广泛应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中介支撑、社会参与”服务模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高度认可,顺利通过中期评估,并向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上海市气象局等行业单位介绍经验。
(三)着力解决气象信息“收得快、看得懂、用得上”,取得新突破。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1.01•【文号】气发〔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9〕89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家深化职称改革部署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气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促进气象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经中国气象局党组审定同意,现将《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人事司。
中国气象局2019年11月1日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气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促进气象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精神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全国气象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和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全国气象专业的工程系列、研究系列等职称评审,所有职称都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
未经授权的有关专业(或系列)的职称,可委托评审。
第五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推动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紧密衔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气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7〕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
中国气象局2017年5月2日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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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7年1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
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
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
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
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
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考气象事业
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实际,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
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
意见。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
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
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
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撤销本部门或
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迁移、撤销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
进行备案统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
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
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
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
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
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
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
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
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
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
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
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
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标有质量标识,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使用许可证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事业
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气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培训要求,制定业务技术培训计
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合作从
事气象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
者合作从事气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
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不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未在项目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的意见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
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
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二)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定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
12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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