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工作单位安全监管职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忻政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39号)、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通知》(晋安字[2008]7号)和省、市政府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临汾“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惨痛教训,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推动我市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强化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督查方法及时间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督查方法和分组情况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忻政办发电[2008]94号)明电不变。
大检查结束时间至12月18日。
三、检查内容(一)非煤矿山及尾矿库1、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以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3、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以及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5、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6、尾矿库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对长期停产、废弃、不能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的尾矿库进行安全处置和管理情况;无人负责产权不明的尾矿库,当地政府负责组织闭库,并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情况;未进行安全论证和设计审批的,已停用的尾矿库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利用情况;7、对“危、险、病”尾矿库,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责任人情况;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检查中发现的一时难以整改或者整改周期较长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监控措施情况;尾矿库安全运行的监控工作,特别是对排洪、泄洪、排渗设施的维护,保证其畅通有效,确保坝体安全稳定的情况;8、尾矿库安全巡查、值班制度,24小时双人双岗在坝区巡检、值班制度建立情况,建立和完善畅通的通信联络,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9、库区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情况;县级政府制定搬迁方案,落实搬迁资金,做好危险区域内移民避险搬迁工作情况;10、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尾矿库情况。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220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忻州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防护与保障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保障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使用。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忻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消防安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组织开展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清剿火患”战役,有效提升了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保持了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给消防工作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基层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一些传统的消防工作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社会火灾防控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加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充分整合资源,实施群防群治,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相互分离的形式,最终实现政府能够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加强政府对城市的消防管控能力和处理速度。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忻政办发[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市煤炭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委承担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职责划入市煤炭局。
(三)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和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市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根据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初审上报工作。
(五)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核准、报批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负责落实产煤县(市)和市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参与对市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忻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杜绝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迅速展开行动,切实做到露头就打,深挖保护伞,杜绝私挖滥采等不法行为,确保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重要情况随时向市政府报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5日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从根本上规范我市矿业秩序,严防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月27日开始,利用40天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一次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迅速有效开展,取得实际效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市县联动、严密部署、迅速行动、露头就打、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和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非法行为,要重点打击、查处,切实做到露头就打,深挖保护伞,铲除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存在的土壤,彻底杜绝私挖滥采等不法行为。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效果,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郑连生市政府市长常务副组长:张建平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武宪堂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杨梅喜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范建明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李彦斌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靳泽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连生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丁文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贾恒春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燕争上市供电公司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李勇(兼),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市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梳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总结上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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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及部分职责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要措施;3、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审定和下达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5、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意见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6、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7、指导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8、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武德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范建民市政府市长助理杨天桐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福弟市安监局局长边升阳市监察局局长韩春市煤炭工业局局长贾文魁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忠有忻州煤监局局长成员:郝亮市发改委副主任张振华市经委副主任候高晨市教育局副处督学贺焕亮市科技局副局长韩建生市监察局正处检查员张耀忠市司法局副局长尤吉荣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杰如市人事局副局长张成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赵子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曹向平市建设局调研员张早安市交通局副局长赵和玉市水利局副局长张淑强市农业局副局长李林市林业局副局长吕有奎市农机局副局长郭定选市气象局副局长张伟市地震局副局长裴国保市商务局副局长罗先华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振邦市体育局副局长张俊伟市外事旅游局副局长吕少春市国资委副主任武德恩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吴晋京市环保局总工程师赵泽伟市广电局总工程师李元繁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靳泽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顺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冯文奎市编办副主任赵白晓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赵亚东团市委副书记常喜栓忻州日报社副社长常江宁市工商局副局长胡俊生市质监局副局长李文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根忻州煤监局副局长郭满忻州武警支队支队长孙保平市交警支队队长樊建军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刘贤杰忻州供电分公司总工程师王俊芳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及人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忻政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近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死亡病例数仍有增加的趋势,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理顺职业病监管职责,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力量,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义务,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以人为本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生的意义,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监管体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力度,采取多形式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卫生、安监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
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中心,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通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忻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8日忻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安全生产“4438”工作机制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要求,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进一步明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
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忻政办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忻政办发[200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忻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忻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安全和管理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我市个别地方、个别学校对学校的安全和管理工作仍然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
学校安全和管理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我市已进入冬季,天气严寒,风、雪等恶劣天气随时会给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财产安全和师生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为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现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创建平安、卫生、和谐校园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要具体负责,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共同创建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需要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齐抓共管。
公安部门要按照忻州市公安局、忻州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帮助学校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和保卫器械,拨专款解决人员工资和设备经费;要指派专人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逻,坚决打击威胁师生安全、学校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忻政办发〔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安排部署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18〕30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煤改气”工程是国家、省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加快区域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以来,我市大力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作仓促导致项目论证不充分、气源合同未落实、工程手续不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等问题,影响农村“煤改气”安全稳定运行和居民正常采暖。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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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3]140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工作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8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工作单位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 / 8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四)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的原则。需相关单位配合的,由牵头单位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合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安排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的市级政府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时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列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4.提出新能源市级财政建设性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国家、省战略物资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应急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安全设施投资的安全资金的稽查和管理。 7.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煤炭加工产品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 负责全市境内国家、省、市没有对口主管部门的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生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10. 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 3 / 8
1.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行业安全生产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承担重大突发性事件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3.负责和指导工业企业、电力行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和信息化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和指导全市的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 5.负责和指导全市工业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综合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工业企业、电力行业和信息化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工业企业、电力行业和信息化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负责和指导工业企业、电力行业和信息化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统计与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工业企业 “一类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和“二类企业”停产整顿的安全监管工作。 10.负责和指导煤炭经营企业(含煤台发运)、存储企业(未设煤炭工业局的县、市、区)和除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外其它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和指导有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单位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12.负责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13.负责所管行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报工作,在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按规定要求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未办理 4 / 8
“三同时”手续的,不予审批或申报。 14.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15. 负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大专院校及中等以下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协调配合交警和运管部门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5.协调配合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舍建筑、燃气设备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检查,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食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8.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建设的安全条件论证;负责市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安全监管。 2.负责本市范围内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 / 8
(五)市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惩处非法其生产、储存、销售行为。 2.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流向环节实行监管;并负责对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行政审批工作。 3.负责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六)市监察局 1.依据行政监察法 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或由市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3.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4.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6 / 8
2.负责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安全监管。 3.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中央、省、市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社会福利场所、公共福利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司法鉴定和司法仲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根据市级财政收入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含年度安全考核奖励及举报奖励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经费投入,支持全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专项经费需用情况进行调研,不断修订完善安全经费投入和使用规定,并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本部门包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及其他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技工学校及有关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引导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保落实情况;认真做好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和参保人员保险资金的支付工作。 7 / 8
4.严格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依据职业病诊断结,做好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市无证开采和无证勘探等各类非法行为的查处。 2.负责对有证矿山越层越界、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拒不执行的,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的,要依据发证权限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证,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勘察秩序。 3.负责全市未取得土地使用手,非法建设尾矿库的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井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工作,坚决杜绝以治理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为名义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6.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探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环境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保护“三同时”审核备案验收工作,并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等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及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督监测。